建设单位合约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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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约 管 理,建设单位合约管理的目的,造价与质量、安全、进度合作与共赢,计价活动的原则,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同的分类,固定价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固定总价合同,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的区别,总价合同的计量,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单价合同的计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的区别,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签订合同时施工图纸表示内容为准,发生图示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均赋予合同约束力,应以合同变更予以工程计量和计价。,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的区别,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应按照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则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可调价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

3、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施工合同的备案,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发、承包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现行计价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3青岛市建设工程工

4、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青建管字201143号)4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5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消耗量定额6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现行计价依据,最争议的计价依据: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XX),现行省人工单价,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现行市人工单价,根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

5、整建筑、安装、市政、轨道交通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20号)文件的规定:调整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指导价为54-58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指导价为62-66元/综合工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价目表,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关于转发省定额站的通知(青标价字20115号)文件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二七年)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按照鲁标定字201115号文件中配套的山东省建设工程价目表材料机械单价执行,本单价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2011年8月1日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

6、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工日单价和材料单价执行青岛市现行规定。材料单价执行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二七年)(青建管标定字20071号)文件。,风险约定的原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约定的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风险约定的原则,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

7、,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计 价 风 险,政策性调整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承包人自主控制的风险,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政策性调整价款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8、政策性调整价款调整,1.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人工费进行调整。价差=(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投标报价同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综合工日消耗数量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价。,政策性调整价款调整,2.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施工机械使用费进行调整。价差=(调整后的施工机械

9、台班单价-投标报价同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机械台班消耗数量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政策性调整价款调整,3.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2%。,承包人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

10、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影响工程造价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材料分类,暂估价材料可调价材料其他材料,暂估价材料分类,3.4.3.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包括由招标人提出的需要定为暂估价的和拟自行供应的材料明细及单价。暂估价材料(甲定乙供)甲供材料,暂估价材料种类,公开招标项目除特殊材料外不能出现暂估价。,暂估价材料价格,材料暂估单价与编制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相比,其差值幅度不得超过 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单价,可由招标人根据市

11、场状况合理估列。,暂估价材料计价(清单编制),3.1.6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3.1.8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对材料的说明,除条第6款外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工程中暂估价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及拟用清单项目范围。,材料暂估价一览表,暂估价材料计价(招标控制价),4.2.4.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单价的,编制人应按其计入综合单价。招标人在清单中未列出甲供材料的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按照在市场价格的基

12、础上合理确定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材料计价(投标报价),4.3.4 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价的,按其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单价的甲供材料,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该种材料的取定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4.8.4.3(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第条规定确定,其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材料暂估价调整表,暂估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4.8

13、.4.3(2)甲供材料,可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以后,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时再行扣回。承包人计取的材料保管费和检验试验费的基价按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目表中的取定价,价目表中没有的按照投标价,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新材料,价目表和投标价都没有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甲供材料(计取保管费,不计取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材料预算价格(1+采购保管费费率)采购保管费费率采购保管费费率按2.5%计算采购保管费=市材料预算价格1.025 0.025=市材料预算价格0.0244,甲供材料(计取保管费,不计取检验试验费),甲供材料(先计取检验试验费后计取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市材料预算价X3市材

14、料预算价=材料基价(含采保费)+检验试验费=材料基价(含采保费)+市材料预算价X3材料基价(含采保费)=市材料预算价X0.997采购保管费=材料基价(含采保费)(1+采购保 管费费率)采购保管费费率=材料基价(含采保费)0.0244=市材料预算价X0.997 0.0244=市材料预算价0.0243采购保管费=市材料预算价0.0243,甲供材料(先计取检验试验费后计取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市材料预算价X3采购保管费=市材料预算价0.0243例:商品混凝土1000 m3,甲供,投标报价同期信息价350元/m3;施工期信息价加权平均价380元/m3;市价目表预算价330元/m3施工单位计取的检验试验

15、费=330 X3X1000=990元,甲供材料(先计取检验试验费后计取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市材料预算价X3采购保管费=市材料预算价0.0243例:钢材1000 t,甲供到施工工地,投标报价同期信息价4000元/t;施工期信息价加权平均价4200元/t;市价目表预算价3800元/t施工单位计取的检验试验费=3800 X3X1000=11400元 施工单位计取的保管费=3800 X0.0243 X40%X1000=36936元 施工单位计取的检验试验费和材料保管费=11400+36936=48336元,可调价材料种类,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

16、,包括的范围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可调价材料种类,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合同价款约定时,对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条确定,价差调整时的基准单价由招标人经过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可调价材料种类,公开招标项目确定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调价材料种类,4.7.5.1.可调价材料的范围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包括:(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

17、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可调价材料种类,(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可调价材料风险幅度,4.7.5.2.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可调价价材料计价(清单编制),3.1.8 招标人

18、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对材料的说明,除条第6款外应包括下列内容:2.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包括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风险幅度及价差调整时的基准单价。,可调价材料一览表,可调价材料计价(招标控制价),4.2.4.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和约定风险幅度的,编制人应按“基准单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计入综合单价。,可调价材料计价(投标报价),4.3.4 对于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可调价材料,投标人应在综合考虑所承担的风险费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材料价格,并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钢材、水泥、商品混凝

19、土的投标报价小于当期青岛材价中该种材料的信息价的85%或者大于110%时,投标人应提供采购渠道及相关证明。,可调价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3.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按期确认可调价材料当期材料价格的单价差额。当期材料价格是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价格波动的市场中当期采购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可调价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当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以下简称“施工期价”)变动幅度小于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含约定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单价不调整;当施工期价变动幅度大于约定风险幅度时,可调价材料单价调整,单价差额计算方法为:,可调价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价格上涨时,单价差额=施工期价-基准价(1+约

20、定风险幅度值);价格下跌时,单价差额=施工期价-基准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施工期价=(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可调价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按照约定执行。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可调价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基准价=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以下简称“投标价”)。,可调价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国有资金投资工程:1)投标价信息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投标价;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信息价。3)当投标价=信息价:基准价=信息价。,可调价价材料

21、计价(竣工结算),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未按期确认可调价材料当期材料价格的单价差额。当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小于约定风险幅度(含约定风险幅度值),可调价材料单价不调整;当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大于约定风险幅度,可调价材料单价调整,单价差额计算方法为:,可调价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单价差额=基准价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单价差额=投标价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可调价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价格上涨时,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投标报价同期的信

22、息价-约定风险幅度值;价格下跌时,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约定风险幅度值。,工料机费用调整表,风险的争议,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料的风险。风险的明示与隐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市有关规定;2.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3.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

23、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7.特殊工程(一般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工程)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8.其他相关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制。,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工程分类一般工程:特殊工程:一般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依据: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常规施工方案列项。特殊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列项。,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形式,费用确定4.1.4 措施项

24、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费用不确定3.3.4 对难以确定、影响造价较大的特殊措施项目,其费用可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特殊措施项目的范围内容、暂估金额及计价方式。,新增通用措施项目,抢工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当招标工期与定额工期压缩超过一定的比例时,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时,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抢工措施费。,新增通

25、用措施项目,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索赔、现场签证办理。,新增通用措施项目,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是指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干扰等特殊情况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新增通用措施项目计价形式,4.1.5 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计价。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条所列的方式计价。4.1.4 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

26、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特殊措施项目符合第条要求的,其费用应列入其他项目费中。,建筑面积与措施费,消耗量定额中与面积的定额子目每平方米措施费包干,建筑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1.实施时间:2005年7月1日2.计算建筑面积,应遵循下列原则:1)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必须具备保证人们正常活动的永久性(密实)顶盖。具备永久性顶盖的建筑物,在满足其他两项原则的前提下,或计算全面积;或计算1/2面积;特殊情况下,不计算面积,如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等)。但不具备永久性顶盖的建筑物,如,无永久性顶盖的阳台、无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的最上层楼梯等,均不能计算

27、面积。,建筑面积,2)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应具备挡风遮雨的(密实)围护结构。在满足其他两项原则的前提下,具备围护结构(立体车库等,除外)的建筑物,一般计算全面积;不具备围护结构的建筑物,一般应计算1/2面积。3)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应具备保证人们正常活动的空间高度:层高2.2米;或单层建筑物高度2.20米;或坡屋顶内净高2.10米。在满足其他两项原则的前提下,达到上述空间高度建筑物,一般计算全面积;不能达到上述空间高度(坡屋顶内净高达到1.20米)的建筑物,一般应计算1/2面积。,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发包的

28、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由招标人列入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中,是包括规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费用,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础。,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发包人可以发包的专业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5号)第五条规定: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暂估价,2.0.10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

29、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一般鉴定、检查,是指按相应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品种、规格、取样批量、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检测项目等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检验试验费,水泥、石灰、各种砌筑砖(均含空心)、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含钢筋网和钢绞线)、钢结构用钢材、焊条以及钢结构连接用的高强度螺栓、焊接球、各种防水卷材等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属于一般鉴定、检查。砌筑砂

30、浆配合比设计、砌筑砂浆抗压试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抗压试块、抗渗试块、抗折试块、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连接等施工单位自制或自行加工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也属于一般鉴定、检查。,特殊检验检测费,规范规定之外要求增加鉴定、检查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属于一般鉴定、检查范围的材料,除外)要求再检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等。,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3.4.5 总承包服

31、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由投标人对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其他事项履行总承包服务的工程名称、内容范围、暂估价及计价要求。,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总承包服务费,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第二章 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分包工程费(不含设备费)费率,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费用,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或约定。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可参考费率表中的费率。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进行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费用,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或约定。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进行除保管、检验试验以外其他的管理、服

32、务的内容和费用,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或约定。,3.5.1 规 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2.工程排污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4.1.9 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

33、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招标控制价的公布,4.2.9 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时限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招标控制价的异议,4.2.10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意见以书面形式按规定时限通知所有投标人。若在规定的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34、。,招标控制价的投诉,4.2.11 招标人如未按第条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限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控制价的复核,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含)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投标报价对措施项目费的要

35、求,4.3.5 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费用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满足工期要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零”的措施费,应有充分的说明和依据。,投标总价的要求,4.3.8 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各部分的合计金额应与其中的各分项之和一致。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

36、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投标总价的要求,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当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暂列金额进行报价,投标人未填报暂列金额费用时,不能视作该费用已隐含在其它项目费用之中,应视同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要求,4.3.9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般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工程价款调整,4.7.2 除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发包人将

37、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取消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工程价款调整,4.7.3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工程价款调整,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

38、,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工程价款调整,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按以下原则确定: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人工单价: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的价格,但不应低于原投标报价项目中的人工单价。材料、机械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青岛材价中的价格确定。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工程价款调整,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按实进行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招标文

39、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的,按照约定办理。招标文件或合同未作约定的,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其超过+10%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工程价款调整,3.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4.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

40、字第23号,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2001年4月2日,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2.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或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争议评审组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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