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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概论教案,张玉兰,第一章 导论,本课程的逻辑结构及教学的逻辑结构学习本课程的意义、方法和要求本课程成绩评定说明,第二章 法的基本概念起源和发展,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订、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二.本质,1)统治阶级的意志2)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深层本质,三.特征,1、从规范的性质看,它是一种行为规范。
2、2、从产生上,具有国家意志性。3、从执行上,具有国家强制性。4、从调整机制上,具有特殊性即设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5、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6、从目的上看,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四.作用,1、概念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2、法的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执行社会公 共事务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五.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公法和私法6.国内法和国际法,第二节.法的起源.发展,一、法的产生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
3、的必然结果,它是随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与法的产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法的产生是国家最终形成的标志。分析见表1)社会根源:阶级、国家的产生2)经济根源: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商品交换,私有制的出现。,3)法形成的一般规律,(1)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2)法的产生经历一个长期渐进,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3)法的产生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以国家相伴发展确立起来的。,(4)法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经历了由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n(5)法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在
4、发展到成文法的长期过程。n(6)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步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2、两者的区别 n(1)反应的社会关系不同:n 氏族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社会关系,不具有阶级性;n 法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具有明显的阶级性。n(2)体现的意志不同:n 氏族习惯反映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n 法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非社会的共同意志。,(3)产生的方式不同。n 氏族习惯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即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是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n 法是国家统治阶级统治的组织制定或认可的,n(4)实施的方式不同。n 氏族
5、习惯是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世俗首领的威望来保证实施的;n 法的实施必须要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5)适用的范围不同。n 氏族习惯具有亲威关系的同一世俗和部落成员;n 法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内的所有居民。n(6)根本目的不同。n 氏族习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有手段与实现利益为首要目的,为此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的发展,一、法的历史类型1、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是以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2、分类:四种类型: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二、奴隶
6、制度的法律特征,:严格保护奴隶制的所有制,否认奴隶劳动者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残余,三、封建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封建等级森严 维护专制王权 刑罚残酷、野蛮、擅断 宗教的建立和教会法起重大作用,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法律:,总体特征: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内涵有三,一是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即做人的权利或资格;二是所有的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即基本权利或基本义务;三是法律平等的对待同样的
7、行为(保护和惩罚)。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3)契约自由原则4)法治原则,五、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明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属于它的有:欧洲大陆的法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拉丁美洲;亚洲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总称。属于它的有: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大法系的区别:,a法律渊源的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英美法系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判例法
8、 b法律结构的不同。大陆法系习惯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单行法和判例法成主要形式 c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d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具有对抗式程序特点。e.从如何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和建立法律秩序看 大陆法系具有对全部社会关系加以理性设计和安排的特点,显得刚性过强难以完全适应;英美法系则强调根据具体的经验解决具体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9、。,五.社会主义法,1.概念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体现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它通过规定人民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社会主义法的特征,1.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2.社会主义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的统一3.社会主义法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的法律形式与现实保障的统一4.社会主义法是国家强制性与自觉遵守性的统一,思考题,1.试述法的概念.本质.特征2.试述法的分类3.试述法的作用4.试述法产生的根源和发展规律5.试述两大法系的区别6.试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及其形式7.试述社会主义法的概念及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