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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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目前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 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指我国的建筑业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2、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3,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二、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注册建筑师 注册规划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环评工程师,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4,一级建造师,10个专业类别(P152)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铁路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 机电工程,5,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二、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素质与主管部门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造价工程师的

3、法律责任,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6,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素质与主管部门(1)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素质复合型的专业管理人才具备技术技能具备人文技能具备观念技能,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7,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素质与主管部门(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

4、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8,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1)注册条件;(2)注册程序;(3)初始注册;(4)延续注册;(5)变更注册;(6)不予注册;(7)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证书失效;(9)撤销证书;(10)注销证书;(11)暂停执业;(12)执业范围;(13)权利;(14)义务;(15)继续教育,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9,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1)注册条件取得执业资格;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没有不予

5、注册的情形。,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0,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2)注册程序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

6、批。,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1,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3)初始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2,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3)初始注册(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

7、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3,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4)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4,注

8、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5)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5,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5)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六)

9、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6,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6)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7,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6)不予注册(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10、5年的;(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8,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7)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

11、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9,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8)证书失效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0,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9)撤销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

12、予注册许可的;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1,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10)注销证书(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2,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11)暂停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

13、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3,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12)执业范围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4,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13)

14、权利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参加继续教育。,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5,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14)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6,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14)义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

15、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7,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与执业(15)继续教育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

16、责组织。,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8,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1)对擅自从事造价业务的处罚;(2)对注册违规的处罚;(3)对执业活动违规的处罚;(4)对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9,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1)对擅自从事造价业务的处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30,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2)对注册违规的处罚隐瞒有关情

17、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31,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2)对注册违规的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

18、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32,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3)对执业活动违规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33,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3)对执业活动违规的处罚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

19、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34,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4)对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35,注册建造师掌握注册管理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36,注册建造师掌握执业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37,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三、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均需要注册 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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