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法学院法律硕士《金融法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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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内容简介:金融法学是以金融法现象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金融法是指调整在信用活动及其监管过程中产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本课程立足从实务意义上确定讲授的范围,目的是培养学生金融法的基本理念,以及多维地思考问题和综合解决金融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其主要内容包括五部分:(1)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理念和原则(2)银行法律制度中央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3)证券法律制度证券监管法律制度(4)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的要旨(5)支付结算与票据管理法律制度教材:建议优先考虑:吴志攀著:金融法概论(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朱大旗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Fhilip Wood,Law

2、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Published by Sweet&Maxwell Lid.,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课程金融法学(1),资产证券化(Securitazation)盈富基金与次贷危机,背景:香港1998年金融保卫战,香港政府动用外汇储备基金购买大量的港交所上市蓝筹股被动持有当时市值1400多亿港元的一揽子股票,香港政府所有1400亿股票,香港资产按揭有限公司,香港盈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支持的受益凭证(asset-backed bonds)140亿份,向全球投资者发行,优先向香港公众发行,盈府基金在港交所上市,以一定折让转让,设立SP

3、V,分批发行,投资者购买盈富基金,基金公司理财,收集的公众投资款支付政府受让款,转让1400亿,教学提纲,第一章 金融法原理与理念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与范围 第二节 金融法的特殊性与学习要领第二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公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管要旨 第二节 几种证券违法行为及其处理实务第四章 票据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管理制度对票据交易制度的影响 第二节 几种典型票据管理制度第五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的关系 第二节 实践中若干疑难问题,第一章 原理与理念:金融法的概念、特点及其学习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金

4、融法的概念金融法 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因货币资金融通及其管理形成的社会关系。货币资金融通即信用活动,则是信用基础上的货币流转。信用在金融法里至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借贷(credit),如银团信用(银团贷款),商业信用(企业信贷)等;二是指商业信誉,如信用贷款。,金融关系在金融法上的分类问题,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格式性金融交易关系(模式),任意性金融交易关系(模式),金融监管关系(政府与公司),内部管理关系(金融组织内部),我国体现金融法律规范的金融法律法规举例,1.中国人民银行法(95.3.通过,03.12修正)、反洗钱法(06.10.31.通过),2.银行业监督

5、管理法(03.12通过,04.2.1.实施,06.10.31.修订),3.商业银行法(95.5.通过,03.12修正,04.2实施),4.保险法(95.6通过实施),5.证券法(98.12通过修订),6.信托法(01.4通过,同年10.1实施),7.票据法(95.6通过实施),8.担保法(95.6通过实施),1.外资银行管理条例(07.12国务院发布实施),2.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08.12国务院发布实施),3.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96.发布修正),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97.6国务院批准),5.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99.6国务院),(一)金融法的专门性技术规范1技术性规范在金融法中有特殊

6、的重要性,应重视技术性规范的优越地位。技术规范可分为纯技术规范(依法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自然科学规范)和技术性规范(专门为了实施拟制技术规范而设定的法律规范)。2对金融法技术性规范的两类关注要求专门法律领域与普通法律领域3.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原理与金融法专门性的关系,二、金融法的特点,(二)关于金融法律关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8),1内部的与外部的管理关2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1)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的结合问题(2)民事法律关系与金融监管法律关系(3)刑事法律关系与非刑事法律关系一般规则: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相对分离,适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则处理。特殊情况:考虑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三)关于金融

7、法的本土性、国际性与两者的融合发展(9),1.坚持一定本土性的合理性2.不恰当地坚持本土性带来的局限性3.国际金融法与国内金融法的融合问题,案例举例1:票据的无因性规则(10),事实一:王某、李某等到某酒店包房打麻将王某输3万元给李 某等三人。事实二:王某好友赵某适逢在隔壁包厢就餐,后者虽然知道王某 聚赌之事,但碍于情面借钱5万给王某,签支票一张,收 款人一栏空白。事实三:王某最终输掉6万元,遂将支票交给李某,声称由后者兑 现后分拆三人还债,众人同意。事实四:李某没有兑现支票,而将支票交给梁某抵债。事实五:梁某在支票被背书人栏写上自己名称,到银行结算时遭 退票。因为余额不足。事实六:梁某到法院

8、起诉赵某,要求支付票款。如下图,王某,赵某(出票人),李某,梁某(最后持票人),案例举例1图解(11),因借赌资产生借款合同关系(原因关系或称基础关系),偿还赌债的非法关系,交付方式,以空白背书形式,背书栏,被背书人:,背书人:,梁三,被背书人:,背书人:,基础关系,1,2,3,4,XX银行支票,收款人:空白),凭票即付字样,出票人签章,抵债,案例举例2:依照程序进行的交易结果可否改变(12),事实:1.某客户拥有200万股“广船国际”,与粤财证券达成抵押融资协议。其时每股市值约6元股,约定每天开市时以20元股卖出,以便利用一天只能卖一次的交易规则。2.第一、二天正常操作,第三天因席位现场交易

9、员疏忽大意而将“卖出”键敲成“买入”键,致使委托5分种内全部成交。事后调查显示,数百人参与了卖出。3.粤财证券要求撤销交易结果,上交所不同意。4.粤财证券因此直接损失2000多万元。红马甲因此而负刑事责任。玩忽职守,并丧失撤单机会。如图:,案例举例2图解(13),粤财证券,红马甲,上海证券交易所,1,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结算指令,券商1,券商2,券商3,券商6,券商7,券商8,各种投资者,各种投资者,信用证中 的复杂法律关系,开证行,议付行,买方(进口方),卖方(出口方),买卖合同关系(假设某合同标的600万USD),申请开证、提供信用证保证金,1,2,3,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业务关系转递信用证

10、,通知并转递,4,(1)CI,(2)BL,(3)IC,EC,备齐议付单证,5,议付,6,转递单据并索偿,托运、投保、检验等,7,通知赎单,a.具有无因性的信用证交易关系,b.基础合同关系,c.信用证和基础合同各自的担保关系,信用证基础关系,L/C,L/C(14),L/C改造为Standby L/C,开证行,中行议付行,承包方(澳洲建筑),发包方(中山大学),工程承包担保关系(标的为英东体育场工程),申请开证、提供信用证保证金,1,2,3,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业务关系转递信用证,通知并转递,4,议付条件:,5,议付,6,转递单据并索偿,7,通知赎单,a.具有无因性的信用证交易关系,b.基础合同关系

11、,c.信用证和基础合同各自的担保关系,信用证基础关系,L/C,SL/C(15),1.凭受益人提交的中山大学有关澳洲公司违约的声明;2.开具以中山大学为收款人澳洲公司为付款人的汇票。,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授信额度违规案(16),美国银行监管当局,中国银行纽约分行,A公司,B公司,违反美国银行监管规定,对A、B二公司的贷款各自均超过其自有资本的某个百分比(设13),纽约地方法院,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各罚款2000万USD,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提前收回超额部分贷款,某银行支行违规进行关系人信用贷款案(17),人民银行(现为银监会),某银行支行(信贷部经理李某),李某的妻妹杨某企业,无担保贷款200

12、万,期限12个月,已贷出2个月,有诸多迹象显示借款企业将无力归还。,在某次现场监查中发现了违规行为,法院一、二审判决均判无效,起诉,被责令追回贷款,某县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18),海南发展公司(经理陈某),某县二轻公司(经理卢某),陈某发起、卢某响应,联合投资保本付息协议,陈某控制的江西玻璃厂,某县二轻公司,玻璃瓶购销合同,标的600万,某县二轻公司,工商行某县支行,申请承兑汇票(签订委托承兑契约),建行海口分行提供担保,1,2,3,XX银行承兑汇(19),出票人:XX县二轻公司,收款人:江西玻璃厂,金额:60000000,承兑栏,合同编号:008,科目,被背书人,背书人,付款人:XX

13、工商银行,同意承兑,出票日期:,到期日:,银行汇票诈骗案(续)(20),江西玻璃厂,江西农行,申请贴现,得款580多万,江西玻璃厂,某县二轻公司,终止008号合同,以退货款名义将款退回,并直接汇给海南发展公司,4,5,海南发展公司,1厘钱买到海尔权证,资产证券化(Securitazation)与香港盈富基金的诞生,背景:香港1997年金融保卫战,香港政府动用外汇储备基金购买大量的港交所上市蓝筹股被动持有当时市值1400多亿港元的一揽子股票,香港政府所有1400亿股票,香港资产按揭有限公司,香港盈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支持的受益凭证(asset-backed bonds)140亿份,向全球投资者发

14、行,优先向香港公众发行,盈府基金在港交所上市,以一定折让转让,设立SPV,分批发行,投资者购买盈富基金,基金公司理财,收集的公众投资款支付政府受让款,转让1400亿,第一节 银行法(23),一、关于中央银行法,央行的金融调控法律机制,银行监管法律机制,2.货币政策及其工具,1.关于央行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3.货币发行、外汇储备经营及清算服务,4.存款人保护(保险制度),1.金融许可制度,2.稽核现场检查,3.决定和执行金融处罚,(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存款准备金,央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最后放款人,关于中央银行法的运用层次以中央汇金公司注资国有金融机构等行为的合

15、法性问题为例,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1.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汇金公司,动用外汇储备向建行注资450美元,补充资本充足以便达到股改上市目的。是经营还是挪用外汇储备?2.人民银行动用国库资产向银河证券注资80亿人民币,对其进行重组。预算法调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第1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汇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管局和财政部派员组成。(副行长兼外管局局长郭树清任董事长,副局长胡晓练、谢平先后任总经理)是否违反人民银

16、行法、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央行发行定向票据、银监局用“窗口指导”中断贷款、“铁本事件”等是否合法的问题。,第二章 银行法(25),二、关于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的组织,(二)商业银行的内部活动,2.商业银行设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1.关于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地位问题,1.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则,2.资本充足率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近亲贷款问题,2.柜台审查原则问题,3.商业银行的责任限度问题,公司法标准,商业银行法标准,关于市场需求标准,(三)商业银行与公众的关系,身份审核与票证审核,伪钞的风险责任问题,信用卡冒签风险问题,银行是否应当为不可预见的损失承担责任,由信用卡案例引发的思考,关于电子

17、银行业务安全问题,关于电子银行法律问题,国内有关法规、规章: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7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国外: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EFTA)、统一商法典第4A编(4A of UCC);澳大利亚电子划拨指导法UNCITRAL电子资金划拨示范法。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1.电子划拨(EFT)的概念:指发端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以电子方式向金融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划付给受益人银行过程中运用的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电子化工具和支付方式。,电子划拨的分类,1.小额电子划拨与大额电子划拨前者:POS、ATM、银行卡;后者服务于货币、黄金、外汇、商品交易的交易商、企业、银行等。

18、2.贷记划拨与借记划拨前者发端人(债务人)启动;后者:受益人启动3.封闭性电子资金划拨与开放性电子资金划拨前者为专用平台(网络),后者为公用平台(网络),电子资金划拨错误的基本类型,1.未经授权的划拨如冒用信用卡、黑客欺诈性支付指令等2.支付指令不正确如金额、时间、相对人、接收银行等。一般由造成错误的客户承受责任。传输错误“转换错误”、电子划拨系统故障等,一般也由发端人承担。(“为自己选择负责任”的理论)3.银行不正确地执行指令包括未执行已经接受的指令,未适当地履行支付指令以及延期履行国外:银行一般只承担直接损失及合理的律师费。“间接损失不赔偿”是电子划拨重要原则进一步的研修可以参考有关电子资

19、金划拨法及电子商务法的书,第三章 证券法(31),一、证券法的公法性质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三、证券交易所的自治问题四、证券欺诈行为问题(一)操纵市场(二)内幕交易(三)虚假陈述(四)欺诈客户,(一)证券发行市场,(二)证券交易市场,关于衍生证券,关于证券欺诈行为的一些资料,关于证券民事纠纷的特殊性,广州某置业公司与某投资咨询公司委托理财纠纷,置业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委托资金管理协议。委托管理资产1000万,期限3个月。保值增值,委托方不干预受托方对该资金的运用。委托资金的投资风险由受托方承担。委托期限终止时归还全部委托资金,并返还相当于委托资金年息15的收益等。合同双方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就上述

20、协议监管方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投资咨询公司须在该部开户交易,并提供不低于委托资金价值的股票作为抵押;当其帐户市值低于800万元时,必须一日内补足1000万元,否则营业部凭投资公司事先签下的授权书无条件抛售抵押帐户中的股票,并将相应资金划入置业公司帐户;如果协议到期不能支付委托方的本金及约定回报金,则营业部应凭原授权书无条件抛售股票,并将资金划入置业公司帐户。投资咨询公司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 以任何方式将抵押帐户的自己或者股票划出。如果投资公司违约,则由营业部根据授权书无条件保障置业公司本金及利益不受损失。,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结论与类似案例,1.广州中院强调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受托方代其

21、归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属于当事人对风险和收益的自愿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判定合同有效。2.在04年2月最高法院公报上颁布的案例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委托管理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认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委托协议,在股市证券买卖交易中,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就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性质问题,不同的意见:1.委托关系2.融资关系(借款)3.合伙关系4.新的独立类型关系,目前属于无名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法: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收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22、。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业务试行办法: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获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银监会: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底收益和固定收益。,第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38),一、票据无因性规则的正确理解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性三、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规则四、票据抗辩规则举例:梁京彩票据案,XXXX银行转帐支票,收款人:,用途:购木板,出票人签章:梁京

23、彩,出票日期:X年X月X日,金额:27万元,梁彩票据案(39),出票人:梁彩,收款人:梁景,案外人:赵坚,1.因订购木板而开出支票,2.赵某因抵债而交付支票,3.自己填写收款人名称栏请求付款,被背书人一栏也写上“梁景”,背书人空白,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再审复又败诉,关于票据的一些法规规章,第五章 保险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一、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的关系问题二、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问题三、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内容的内容设置与解释问题四、重复保险问题,秦某诉平安寿险公司案(2003)X法民初字第1579号,1.原告1998年1月31日买长寿险,保险金额

24、3万元,交费期20年,每年保费2586元。,2.被告: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满5年时仍生存且保单有效,给付保险金额的20生存保险金,此后若仍生存且保单有效,每届满5年按每期递增5给付。,3.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退保)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返还保单现金价值,合同效力即行终止。,4.原告至2003年2月交满5年保费,依约领取生存保险金6000元,同时要求退保并退回保单上注明的现金价值8727元。被告不同意,认为该现金价值包含已经领取的生存保险金6000元,只同意退还余款2727元。法院:按保单,判决被告胜诉。,据判决书,保单对保单现金价值的约定如下表:,注:所交保费(1)2586

25、 5年=12930 元(2)2586 10年=25860元;3万25=?,广州合兴汽车出租公司诉“中财保”保险合同纠纷案,广州合兴汽车出租公司诉“中财保”保险合同纠纷案(概要),1.2004年6月,原告原告职员张某(出租车司机)交通事故受害人熊某。原告负主要责任,经调解赔偿熊某25235元。2.熊某友邦保险。熊曾于2003年3月向友邦保险购买了友邦综合定期寿险及六项附加险,遂先将医疗费金额为16920.75元的票据交给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赔付,该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赔付14363.50元给熊某。而原告也向被告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3.此后,熊某将发票交给陈某,陈某将所有票据给原告,原

26、告将票据向被告申请理赔。为此,被告出具赔款计划书及说明书,确认此次事故医疗费理赔金额为17132.75元。因友邦公司广州分公司已赔付14363.50元给熊建勇,故被告只陪负医疗费2769.25元给原告。故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返还该款项。法院认定陈洪斌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理赔14363.50元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4.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合同性质,该合同依法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目的的只在补偿实际损失,本案中受害人熊建勇已获得友邦保险公司赔偿14363.50元,不存在损失,此款被告不予赔付是完全合法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关于各部门法在保护公有财产权的作用,银行保函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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