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宏观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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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工资宏观管理,2,主要内容,第一: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第二:工资支付制度第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3,第一 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体系,(一)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4,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目标,市 场 机 制 调 节 企 业 自 主 分 配 职 工 民 主 参 与 国 家 监 控 指 导,5,(一)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的必要性,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保证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协调的需要是调节社会分配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6,(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

2、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7,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劳动力价格对企业决定职工个人工资起基础调节作用,企业经济效益决定本企业工资水平,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工资差别和工资制度等,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定职工工资,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职工民主参与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政府职能实现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工资总额调控向工资

3、水平调控、行政手段向经济和法律手段的转变,建立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法律法规,建立工资指导线,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8,第二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包括的内容:一、工资立法二、三项指导政策三、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制度,9,工资宏观指导政策,1、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2、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 3、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10,1、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的本地区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用来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宏观调控形式。,11,A.实行指导线制度的目的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

4、使企业微观的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相适应,指导和影响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水平。,12,B.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内容: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指导线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形式发布。一般体现为三条线:基准线、上线(预警线)、下线。,13,基准线:是政府对大多数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要求。上线(预警线):预警线是政府依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分析,对工资水平较高企业提出的工资适度增长的预警提示。下线:是对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工资增长的起码要求。这类企业的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

5、负增长,但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4,C.北京市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基本情况,15,D.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应注意的问题,1、大多数企业都应围绕基准线来进行当年工资增长决策2、上线是工资增长的预警线,所有企业的工资增长达到或接近预警线都是危险的信号3、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和指导,16,E.2007年工资指导线要求,(一)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在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左右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按照基准线确定;平均工资为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基准线;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6、水平60%的,工资增长可以在高于基准线,低于上线的幅度内确定。,17,E.2007年工资指导线要求,(二)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安排本企业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18,E.2007年工资指导线要求,(三)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及本企业平均工资、或两年未增资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上述岗位人员,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7、。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19,E.2007年工资指导线要求,(四)各类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应按照上述工资指导线要求,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应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较大幅度提高。,20,E.2007年工资指导线要求,(五)各类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还要综合运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

8、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21,F.试行行业工资指导线工作,行业平均值(91953,11907),(38181,6735),最低保障线(38181,4944),22,1、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2、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工作3、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23,A、人工成本的概念及构成,(一)概念:企业人工成本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而支付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费用。(二)构成:1、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2、社会保险费用 3、福利费用 4、教育经费 5、劳动保护费用 6

9、、住房费用 7、其他人工成本。,24,B、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的意义,(一)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二)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是企业转变经营观念、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三)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是政府在分配领域实施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25,C、人工成本的统计,(一)统计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国有参股及私营企业,26,D.相关经济效益指标,1、企业增加值(1)定义:企业增加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2)它有两种计算方法:生产法:企业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分配法(收入法):企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

10、产折旧营业盈余。,27,2、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28,3、成本费用,企业成本费用总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企业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发生的销售(货)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9,4、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它反映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该资料来源于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

11、。,30,5.关于工资总额:(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统局90年1号令)指出,制定该规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2)工资总额的定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工资总额的具体内容是: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31,6、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是指企业实际为使用的劳动力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包括企业上交给社会保险机构的费用和在此费用之外为使用的劳动力支付的补充保险或储蓄性保险、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保险费用。,32,7、福

12、利费用总额,福利费用是指企业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劳动力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福利费用的总称。该指标有两个来源:(1)企业净利润分配中公益金里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费用,(2)在成本费用中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的福利费。人工成本中的福利费用是支出数。,33,8、教育经费,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劳动力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企业自办技工学校所支付的费用)。该指标有两个来源:(1)在管理费用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提的教育经费,(2)营业外支出中的“技工学校经费”。人工成本中的教育经费是支出数。,34,9、劳动保护费用,劳动保护费用是指企业购买劳动力实际享用的劳动保护用品、清

13、凉饮料和保健用品等费用支出,但不包括劳动保护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以及个人只能在工作现场使用的特殊用品。,35,10、住房费用,住房费用是指企业为改善本单位使用的劳动力的居住条件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1)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2)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3)按月发放住房补贴,(4)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5)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36,11、其他人工成本,是指不包括在以上各项中的其他人工成本项目。如:工会经费、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等,37,四、人工成本的分析,

14、(一)人工成本总量、水平分析指标绝对数指标为:人工成本总量报告期人工成本基期人工成本(水平)增加额 总量(水平)总量(水平),38,39,40,相对数指标为:报告期人工成本 总量(水平)人工成本总量 100%-100%(水平)增长率 基期人工成本 总量(水平),41,1.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2.人工成本管理工作3.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42,3、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A、工资指导价位的基本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选择企业中一些通用的劳动力供需量较大的重点职位(工种、岗位)的职工年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整理和定期发布各岗位的工资价位,作为劳动力市场职工流动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重要参照依据,并形成

15、基本制度。,43,B、职业(工种)按国家的职业分类大典和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使发布的数据更具有可比性。C、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是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工资总额口径为准,所反映的是某一岗位职工全年工资总额数据。,44,D、工资指导价位数据中生产人员岗位(工种),以“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五种技术等级分组发布。针对部分企业中存在尚未确定的职工技术等级的现状,对无技术等级职工工资价位也予以发布。E、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价位分行业、企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几种形式分类发布。,45,46,47,48,F、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参考使用本指导价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发布的工资价

16、位是指导性信息,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不是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2、根据“按劳分配”、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可以与劳动者根据各自的条件和可能,参照工资价位,协商确定各职业(工种)工资水平。3、工资指导价位是职工年工资总额水平,不是劳动力成本。企业可将工资指导价位作为制订内部各类人员、各岗位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49,主要内容,第一: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第二:工资支付制度 第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四:工资总额,50,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一、制定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原则 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主要内容,51,一、制定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原则,(一)符合国家

17、和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指导政策;(二)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维护企业和所有者的利益;(三)平等协商的原则(四)与国家的有关制度和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相衔接。,52,二、北京市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总则;(二)一般规定;(三)特殊规定;(四)保障与救济;(五)法律责任;(六)附则。,53,(一)总则,包括:目的;适用范围;支付原则;主管部门;工会的监督。,54,(二)一般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

18、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55,(二)一般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56,(二)一般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19、57,(二)一般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58,(二)一般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59,(二)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

20、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0,(二)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61,(二)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62,(三)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

21、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63,附则,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2、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64,(三)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65,(三)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

23、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66,(三)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67,(三)特别规定,第十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

24、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68,(三)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第二十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69,(三)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70,(三)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

25、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71,(三)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72,(三)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6、支付其工资。,73,(三)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74,(三)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5,(三)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

27、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76,(三)特别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

28、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77,(四)保障与救济,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在本市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的行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78,(四)保障与救济,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五)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29、。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有关工资支付争议申请仲裁的,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并依法裁决;对其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9,(四)保障与救济,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80,(四)保障与救济,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81,(四)保障与救济,第三

30、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82,(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

31、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83,(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4,(五)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处理。,85,(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

32、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6,(五)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或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7,(六)附 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88,(六)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第四十二条 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一条

33、规定的行为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89,(六)附 则,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90,(六)附 则,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

34、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91,(六)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九条同时废止。,92,将要修改和完善的有关内容,第三十五条将依据劳动合同法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

35、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93,将要修改和完善的有关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应增加或完善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94,将要修改和完善的有关内容,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

36、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95,将要修改和完善的有关内容,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96,将要修改和完善的有关内容,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97,将要修改和完善的有关内容,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

37、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98,将要修改和完善的有关内容,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99,将要修改和完善的有关内容,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8、。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100,主要内容,第一: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第二:工资支付制度第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01,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定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规定用人单位(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以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它是工资分配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整个工资分配中具有重要作用。,102,主 要 内 容,(一)建立并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三)最低工资规定的主要内容,103,1、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2、建立最低

39、工资保障制度是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3、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实现管理法制化的要求。,104,主 要 内 容,(一)建立并实施最低工资保障 制度的必要性(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三)最低工资规定的主要内容,105,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1、保障生活的原则 2、社会公平的原则 3、及时调整的原则,106,历年最低工资及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表,年度 最低工资标准(元)下岗人员基本 执行时间(年)小时工资 月工资 生活费标准(元)(年、月、日)2.3 400 286()()(因每月制度工时天数由21.5天改为20.92天)2002

40、2.78 2005 3.47 580(406),107,最低工资及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调整情况图,108,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与最低工资及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调整情况图,109,主 要 内 容,一、建立并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三、最低工资规定的主要内容。,110,(一)最低工资的定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按企业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111,(二)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3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730元人民币。,112,(三)最低工资的组成,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国家

41、统计局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113,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3、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如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等;4、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下列项目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114,(四)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它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及在这些企业和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劳动者。,115,1、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

42、救济金的人员;2、企业下岗待工人员;3、企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下列人员不在适用范围内,116,(五)企业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的责任,1、要使本单位劳动者明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其它规定;2、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117,(六)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责任,1、欠付6日以上(不含6日)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的赔偿金;2、连续欠付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50%的赔偿金;3、欠付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118,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7月1日调整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人民币 法定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人民币,119,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120,2007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时强调,、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谢谢大家,演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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