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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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三章规划与管控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程海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程海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程海流域,是指永胜县行政区域内以程海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第三条程海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第四条程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50LOO米(1985国家高

3、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499.20米。程海水质在保持天然偏碱性特征的同时,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规定的HI类水标准保护。补入程海的水资源,其水质应当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地表水11I类水标准。第五条程海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第六条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

4、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第七条程海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程海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的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程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5、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履行程海保护义务,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程海保护法律法规和程海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程海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程海保护法律法规和程海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程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程海保护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程海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程海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程

6、海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处理程海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省级有关部门、丽江市人民政府落实程海保护相关工作。丽江市人民政府承担程海保护治理主体责任,领导、督促程海保护治理工作,决定程海保护治理的重大事项,并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永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程海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推进程海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组织编制程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三)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程海保护和管理职责;(四)落实程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五)制定程海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六)组

7、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七)法律、法规和丽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程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程海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程海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执法监督;(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程海保护职责;(四)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相对集中行使渔政、水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五)永胜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程海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二)协助开展程海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8、(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程海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四)按照规定处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六)负责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公民参与程海保护;(七)法律、法规和永胜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程海保护工作,鼓励在村规民约中对程海保护作出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程海保护管理工作。第三章规划与管控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

9、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程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程海流域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程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利用,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编制程海水环境保护治理、水资源利用、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等相关规划应当与程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六条程海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程海流

10、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第十八条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构)筑物、产业以及与生态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制定方案逐步退出,并制定存续期间管控措施。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开展与程海

11、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按照程序经丽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环保工程、执法船停靠码头和步道、廊道、绿道等公共设施建设。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第十九条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施,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二)围湖造地、建鱼塘、围垦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在其他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四)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五)网箱、围栏(网)养殖;(六)在程海水域养殖、投放外来

12、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七)放牧;(八)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野炊、露营;(九)违反规定垂钓;(十)使用泡沫制品、轮胎、塑料渔船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十一)在程海水体、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十二)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条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引导和鼓励户籍人口有序向外迁移落户,鼓励分散居民点(村庄)逐步迁移至集中连片村落和城镇区,促进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生态保护缓冲区禁

13、止新增工业项目、商品住宅等项目,禁止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制定方案有序退出。第二十一条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扩大建设规模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改建、原址重建,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民房修缮、改建、原址重建,应当严格管控,提升环保标准,不得扩大原有规模。第二十二条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二)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三)畜禽规模养殖;(四)运输、存储危险化学品;(五)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14、第二十三条绿色发展区应当科学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迁出的人口和产业用地需求。第二十四条绿色发展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将含有汞、镉、碑、铭、铅、氧化物、磷化物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乱

15、扔、倾倒、填埋、焚烧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或者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弃置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五)粪污直排;(六)新增采矿、选矿;(七)爆破、挖砂、取土、烧砖瓦、开采地下水;(八)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挖滥采野生植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违法占用土地资源的行为;(九)生产、销售、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十)损毁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环境监测、科研、排水、治污等设施;(十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十二)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十三)法律

16、、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绿色发展区已建成的矿山企业,应当严格管控,提升环保标准,实现污水零排放,不得扩大原有规模。第二十五条程海入湖船舶实行集中审批、集中统一管理,由程海管理机构登记编号,按照规定的区域和航道行驶。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舶从事捕鱼、航运、旅游等与程海保护治理无关的活动。现有的燃油机动船舶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第二十六条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体育竞赛、大型水上活动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程海管理机构意见,报永胜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批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程海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程海

17、及入湖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第二十八条程海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控制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进入水体。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水质达标。第二十九条丽江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文、林草等部门应当会同永胜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程海流域环境、水文、气象、湿地等监测预警体系,完善湖泊、入湖河道等监测站网,加强对程海及入湖河道动态监测、研判,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丽江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丽江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程海及入湖河道水环境状况。第三十条程海流域实行排污许

18、可管理制度,丽江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当依法填报有关排污信息。第三十一条程海流域实行排污口登记制度。丽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逐步取缔原有入河排污口。第三十二条程海流域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经营产生的废水应当进行水

19、污染物处理,处理后水体水质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HI类水标准的,严禁直接排放。程海流域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程海流域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三条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核心区污染物的防控和治理,做到污水和垃圾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污水和垃圾入湖。第三十四条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应当推进污水管网全覆盖,确保收集污水全处理;对暂不具备污水管网集中收集的地区,应当通过分散式设施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产品加工废水和企业污水应当零排放,淘汰达不到排放标

20、准的工艺、技术和设施。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三十五条绿色发展区应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雨污分流设施改造,推动农村生活污水、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等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运输、处理。第三十六条程海流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维护好入户管网设施,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垃圾的收集处理费用。第三十七条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卫生户厕建设,在乡村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完善卫生公厕布局,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

21、第三十八条程海流域应当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推广生态环保种植技术,加强农药化肥经营使用台账管理,推进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膜减量,开展面源污染治理。第三十九条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加强畜禽散养监管,鼓励圈养和减少养殖数量,指导畜禽养殖户科学养殖,实现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四十条因突发事件造成程海水体污染或者危及程海水利设施安全的,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第五章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四十一条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草等部门以及程海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程海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

22、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程海生态补水工程的运行维护,维持程海最低运行水位。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入程海的水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不合格水体严禁补入。第四十三条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权交易机制,确定取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第四十四条利用程海水资源,应当维持程海的最低运行水位。程海水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时,应当限制取水,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水的,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直接从程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并在取水口安置拦

23、鱼设施。第四十五条程海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丽江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程海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依法确定并公布禁捕期间。禁止在禁捕期间收购、加工、销售产自程海的渔获物。法律、行政法规对禁捕期间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程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程海管理机构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第四十六条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程海本地鱼类资源,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改善鱼类种群结构,防治外

24、来物种入侵,开展生物治理,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第四十七条程海流域应当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优先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提升生态农业功能水平。第四十八条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程海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推进程海流域绿化和生态修复,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和稳定,管护湖滨林带,加强面山植被修复和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组织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提升程海流域生态功能。第四十九条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湖河道整治,采取河道清淤、截污治污

25、、湿地管护、水质提升等综合措施,建设生态河堤,实现水土保持、生态保护、防洪的有机统一。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五十条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程海保护治理有关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推进程海流域绿色发展。程海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程海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全部迁至流域外。第五十一条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程海流域城乡融合发展。第五十二条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

26、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行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第五十三条绿色发展区应当优化种植业结构,推广耕地休耕轮作技术,种植生态保育型和环境友好型作物,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第五十四条绿色发展区应当开展农业高效节水示范区建设,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再生水利用,鼓励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建筑施工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

27、消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程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依托程海流域现有产业布局和自然资源分布,开展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探索实施森林、湿地、河道、种植结构调整等生态效益补偿机

28、制。第五十八条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程海保护,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程海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程海保护、治理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五十九条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支撑,完善“智慧程海”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立生态环境数字化治理体系,提升湖泊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六十条永胜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程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以签订合作保护协议、设置生态管护、生态监测岗位等方式,保护程海流域自

29、然资源,参与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第六十一条丽江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流域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第六十二条负有程海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程海流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六十三条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程海管理机构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建立程海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程海流域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第六

30、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程海保护治理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河(湖)长制工作督察等监督,落实监督整改要求,强化监督结果运用。第六十五条程海保护治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程海保护监管职责的本级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程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一)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围湖造地、建鱼塘、围垦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1、;(二)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其他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四)在程海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责令限期捕回,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

32、者承担;(五)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六)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野炊、露营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七)在生态保护核心区违反规定垂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IooO元以下罚款;(八)在生态保护核心区使用泡沫制品、轮胎、塑料渔船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九)在程海水体、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

33、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十)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在生态保护缓冲区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扩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十一)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畜禽规模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十二)在程海流域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恢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三)在程海流域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

34、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六十七条因污染程海流域环境、破坏程海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程海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第六十八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程海保护和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一条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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