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材料汇编(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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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材料汇编(5篇)目录L公务用车管理制度22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73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164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5 .公务用车使用办法30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加强委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用车,根据XX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X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等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保障范围(一)重要公务用车1.参加接待中央部委、省、外市(县、区)组织来舟的重要公务活动。6 .参加全市性重要会议、重大公务活动。7 .参加外事活动。(二)应急机要用车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

2、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2 .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省级重要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3 .因时间或公共交通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和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4 .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存取现金等银行往来业务、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等。(三)调研用车1.参加市领导带队调研活动。2.赴市内公共交通不便区域开展基层调研、专项检查活动。(四)远程用车1 .赶赴补贴区域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公务出行。2 .处级以上领导带队赶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活动。(五)其他用车1 .重特大建设项目以及符合上级明确规定的特殊用途等专项公

3、务用车。2 .委机关统一组织的10(含)人以上的集体教育活动。3 .委牵头组织的跨部门(单位)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4 .经委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第二条用车方式(一)使用车辆包括平台驻点服务车辆和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平台租用车辆。(二)根据上述保障范围口径,在优先保障应急机要用车、控制预算费用、鼓励公共交通出行的前提下,保障委领导工作用车。(三)在车辆调度允许情况下,经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的委机关处室市内工作用车。(四)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中央“六个不得”、省委“八个不准”和本市“五个严禁”的相关规定,严禁违规用车。(五)公务用车严格按照预约申请的路线安排用车,不得擅自

4、改变用车路线或安排驾驶员行驶到本次与公务行为无关区域或场所。第三条使用办法(一)委机关公务用车由委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管理和调度,根据用车时间先后和公务活动轻重缓急派车。平台驻点服务车辆不得外借。(二)平台租车和平台驻点服务车辆远程用车,以及保障范围内其他情形用车在半天以上(含半天),应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委机关公务用车预约(派车)单工(三)平台驻点服务车辆远程用车应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应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四)平台驻点服务车辆短途(半天以内本岛)用车,实行出车登记制度。每次出车,须对派车人、派车事由、出车时间、乘车人、出车地点等进行登记。(五)平台驻点服务车辆驾驶员出

5、车必须根据办公室通知或“委机关公务用车预约(派车)单”,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调度安排车辆。固定时间或临时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除外。(六)车队长做好车辆申请、调度和维修、保养、保险、年检、油卡充值等具体事务及费用结报的初审把关工作,及时做好平台租车费用的结算工作。第四条车辆管理(一)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加强日常保养维护,按时完成车辆年检,保管好配备的设备和工具,保持性能良好,整洁卫生,确保安全行驶。(二)车辆需定期保养或因故障需进厂维修的,驾驶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申请,填写委机关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及设备购置审批表,经车队长审核开具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报委办公室负责人

6、和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维修保养。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不予报销。车辆执行任务途中发生故障的,应及时与车队长联系,经车队长同意后,先维修再补办相关手续。(三)委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选择市本级定点维修企业(特殊情况除外),定点维修项目内容包括公务车辆的小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大修和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四)车辆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认真负责、加强监督,防止维修保养不到位。相关费用应在维修保养结束后*天内及时结报,并附审批单和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维修保养清单等。(五)公务车辆设备设施和工具的购置配备审批按照维修保养规定程序办理。第五条驾驶

7、员管理(一)驾驶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上班不准随便外出或串岗,并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必要的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制度,长途出车前要确保睡眠充足、车辆准备充分。(二)驾驶员必须服从车队长的临时调度和安排,按时准点出车。用车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单位。未经车队长同意,车辆不得随意在外停放。(三)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礼貌行车,证件齐全,确保行车安全。(四)委公务车辆驾驶员配备相对固定,驾驶员更换车辆必须经车队长批准。(五)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私自出车和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由此引起的各类事故及费用,由当事驾驶员自行负责。第六条其他要求(一)委机关公务车辆实行节假日和应急值班制度。(二)根据节

8、能降耗有关规定,车队长负责登记汇总委机公务车辆的行驶里程数、油耗、维修费用等数据,按季度报委办公室备案并定期公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公务用车制度精神,切实加强我局的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运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推进警务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完善公务用车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一、管理部门职责、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范围(一)本规定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车主登记为市公安局及属下部门”的车辆和向政府中标平台租借的车辆。(二)公务用车由警务保障室统一进行管理,警务保障室负责对没有配备公务用车内设机构的临时借调警务工作用车,对全局警力紧急调配输送、现场指挥、重大警务活动等用车进

9、行调配。警务保障室建立全局应急司机小组制度,负责统筹全局值班领导司机和全局中巴司机的调度,应急司机小组设在警务保障室。公务用车监督检查由监督室负责,监督室对违反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进行监督落实。(三)各单位实行定向化保障工作用车,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要在警务保障室和监督室的指导监督下指定专人,按照局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公务车辆集中统一管理。(四)经市车改办核定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搭载的专业设备分类,配备给原使用单位。其他公务用车按业务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局统一进行配给车辆。(五)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必须定向使用,严禁改变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执法执勤等使

10、用用途;严禁对车辆进行改装和豪华装修。二、公务用车管理、审批和使用登记制度(一)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负总责,全面负责本单位保管的公务用车调度审批,每一辆公务用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二)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及保养由车辆使用所在单位负责,车辆如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局机关统一集中到警务保障室汽修组进行维修。看守所、戒毒所、派出所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及保养,警务保障室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戒毒所、派出所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等工作。各单位要管理和保养好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上述产生的相关费用统一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报销

11、。(三)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公车的动态管理,使用公务用车需填写我市公安局车辆使用登记表,填报申请车辆号牌、驾驶员、准驾证、目的地、事项和计划用车时间,并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方可用车;使用完毕后,在登记表注明车辆的归队入库时间及需备注事项,并把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地点。(四)特殊情况下车辆调配使用由警务保障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统一调配使用。(五)租用车辆的申请、审批、管理、期限。1、因工作需要进行租用出租车执行公务活动的,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警务保障室进行审核同意后,呈业务部门主管局领导审批,业务部门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呈保障室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租到政府采购

12、中标出租车企业进行租用车辆。业务部门同时租用三辆车辆以上(含三辆),要书面向局党委会提出申请,经局党委会通过租用车辆申请后才能租用车辆。2、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租用车辆,租用车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X个自然日,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不得变相连续租用车辆,不得将租用车辆用作私用。3、租用车辆除执行公务外要将车辆驶回单位进行停放,或者到其他指定地点停放进行集中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一律将车辆归还出租车企业。4、车辆租用手续由业务部门与政府采购中标出租车企业办理,车辆租用后业务部门把租车合同复印件报警务保障室进行备案,并把车辆统一集中在警务保障室进行保管。警务

13、保障室凭租车合同约定的车辆,根据业务需求统一安排在市区内定点油站加油。5、租用车辆的运行费用。加油、桥路费等参照我局公务用车标准进行报销,车辆的保养费用由出租车企业负责。6、业务部门需要使用租用的车辆时,到警务保障室进行车需填写我市公安局车辆使用登记表,车辆登记后由保障室领导审批后才能使用租用的车辆,车辆用完后把车辆交还警务保障室进行集中统一保管。7、严禁不按规定登记使用车辆,严禁将租用车辆用于办私事,严禁将租用车辆变相用于个人专用车辆,违反规定的按xr市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理。三、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制度所有公务用车均必须一车一档进行建档,全局的公务车辆由警务保障室统一建立车辆

14、原始档案,警务保障室统一登记造册,并按资产来源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各公务用车使用单位也要建立健全用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详细保存车辆购置、登记权证、行驶证、年审、维修、及保险等信息。同时,要配合警务保障室作好全局公务用车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年审变化及其它所有变更登记必须及时向警务保障室报备。四、规范公务用车停放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各单位的公务用车停放时必须做到统一、规范、有序,监督室要定期对公务用车的停放情况进行现场督察。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娱乐场所、风景区等不适宜停放的场所,执行公务时除外。五、强化内部监督(一)监督

15、室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公务车用车使用行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督室和警务保障室对执行公务用车相关规定的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规定情况的要进行全局通报公示制度。警务保障室每季度要向全局公示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情况,并通报监督室,由监督室视情对相关违规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六、公务用车加油、维修等运行经费管理规定警务保障室负责统一制定局公务用车维修、用车等费用的管理规定,警务保障室负责市局大院、巡警、交警的公务用车油耗和运行等费用的核算;看守所、戒毒所、各派出所负责本单位公务

16、用车油耗和运行等费用的核算。全局各单位要着力降低车辆运行和维护成本,坚持节约原则,在保证安全行车的情况下,能自行动手排除的故障尽量不进修理厂,能修理好的车辆原则上不新购置,尽量节约开支。(一)公务用车加油1、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定额加油制度,局机关及交警大队公务用车统一在市区内定点油站加油,交警大队大槐、沙湖、圣堂中队三个中队根据驻地就近原则自行选择定点油站加油,并将定点油站报警务保障室备案。公务用车每月核定用油数量力口油,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如需增加用油,需填写我市公安局增加用油申请表,经公务用车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呈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增加。看守所、戒毒所、各派出

17、所的公务用车加油也要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看守所、戒毒所、各派出所可以根据驻地就近原则自行选择定点油站加油,并将定点油站报警务保障室备案。2、公务用车外出本市加油费用,也要实行一车一H加油制度。因在加油地点没有对应一车一卡加油定点加油单位进行加油的,可以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加油。使用公务卡结算需凭有效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具体车牌号码、车辆行驶公里数),背面书写用途说明,由单位主要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呈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3、向政府中标平台租借的车辆实行租借手续审批、签订租借合同完毕后,凭审批报告书、签订租借合同复印件到警务保障室备案后统一安排到定点油站加油。4、公务用车加油

18、时要实行登记加油详细信息制度,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管理。公务用车每次加油时要详细登记车辆加油时间、油品号、加油数量、实时公里数、加油金额、经手人等信息。(二)公务用车维修1、公务用车因故障需维修的,统一把车辆送局车辆维修组检查,并由经办人填写市公安局车辆维修送检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呈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2、公务用车需要送外面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须由局维修组提交维修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由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把车辆送到政府采购中标维修企业进行维修。3、公务用车在市外发生故障必须在事发地维修的,经办人必须事先请示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

19、同意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回来后凭维修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小票进行报销。4、车辆需要更换轮胎的,由用车部门填写市公安局车辆维修送检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呈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警务保障室现场核实后安排更换。5、车辆维修理费用XW元以下的,由警务保障室主要领导审批,车辆维修理费用XWC元以上的(含XXxX元),由主管警务保障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维修。6、警务保障室建立公务用车保养维修档案,加强公务用车使用、保养、修理的监督。(三)车辆桥路费公务用车桥路费报销需根据差旅费报销表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呈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七、责任追究(一)根据

20、省公安机关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凡驾驶“粤警”号牌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穿制式服装,并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工作证;驾驶其他公务用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工作证;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和警务督察人员的指挥和纠察。(二)公务用车不得交给非警务人员驾驶,辅警、工勤或其他临聘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警用标识车辆须经公务用车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才能使用。不得私自将本局车辆交给非警务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必须向监督室写出详细经过及检讨,再次发现除写出详细经过及检讨外,并给予警戒(告)及向全局通报。(三)驾驶公务车辆必须注意安全,尽量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向警务保障室、单位领导和主管局长报告

21、;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XX小时内写出事故经过书面报告监督室和警务保障室。(四)公务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超速行驶、闯红灯、乱停乱放等,凡不按规定行驶造成的车辆违法由驾驶员自行处理,所需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五)分配到各部门使用的公务用车,要指定专人保养和使用登记,发现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使用车辆和人为或保养不善(如没有机油,没有水等)导致车辆损坏的,将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保养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六)因管理问题造成公务用车辆损坏、被盗抢,要视情追究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七)不按规定登记使用、停放公务用

22、车,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娱乐场所、风景区等不适宜停放场所的行为,由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并通报全局,再次发现除写出详细经过及检讨外,并给予警戒(告)及向全局通报。(八)有将公务用车用于办私事、变相用于个人专用车辆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退还用车的费用,写出详细检讨外,给予警戒(告),所在业务部门主要领导全局通报批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为保障办机关公务用车使用规范、有序,根据XXXX群岛新区(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舟委办发(20)双号)和XX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公务用车使用原则(一)公务用车的使用遵循“合规、必需、节约”原则,在规定的使

23、用范围和市财政核定的经费额度内使用。(二)公务用车的使用坚持优先派遣平台驻点车辆、后派遣平台预约车辆,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调派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重要公务用车。1 .接待上级外事部门和外市(县、区)外事部门组织来舟的重要公务活动。2 .出席全市性重要会议、陪同市领导调研等重大公务活动。3 .赴市内公共交通不便区域开展基层调研、专项检查活动。4,参加外事、港澳相关活动。(二)应急机要用车。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2 .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省级重要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3 .因

24、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和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4 .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存取大额现金等银行往来业务、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等。(三)远程用车。1.办领导赴市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XX长途车无法直达区域)公务出行。5 .办领导带队赴市外开展专题调研活动。6 .办主要领导指派的紧急工作任务。(四)其他用车。1 .办统一组织的且有实际派车必要的祥人(含)以上集体教育活动。2 .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等集体公务出行。3 .组织老干部活动、慰问用车。4 ,经办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三、公务用车使用管

25、理办秘书处统一负责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调派。(一)公务用车使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使用人须填报公务用车预约审批单(附表1),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须经办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由秘书处安排落实。办领导公务用车由秘书处负责落实。(二)公务用车使用采取预约方式(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除外)。使用人须提前半天(市内)或一天(市外)向秘书处预约用车;预约后因故不需要用车的,须及时与秘书处联系取消预约。(三)乘坐市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的,使用人须根据预约信息核对司驾人员及车辆,确认无误后乘用;用车结束后,须在司驾人员提供的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派车单(附表2)上核对签字。四、用车纪律(一)办所有公务

26、用车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六个不得”、省委“八个不准”和市委“五个严禁”的相关规定,严禁违规用车。非执行公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进出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和居民小区。(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交通法规,不得违规驾驶、违规停放,造成扣分、罚款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后果。公务用车使用人要协同驾驶员遵纪守法、按章驾驶。(三)平台用车必须严格按照预约申请的时间和路线用车,严格按照预约人员、人数乘用,不得擅自改变人员、增加人数,不得擅自改变用车路线或要求驾驶员行驶到与公务行为无关区域或场所。五、其他事项因财政核定的公车平台租车费用额度有限,公务活动以公共交通出行为主。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党政

27、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XX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和事业

28、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业务用车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包括综合执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机动车辆。第四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党政机关和

29、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是全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由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因机构变动、人员编制增加或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要增加公务用车,在全区编制总额内,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

30、批。第七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万元以内、排气量%优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K万元以内、排气量XX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价格*万元以内、排气量XX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K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价格也万元以内、排气量Xx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双万元以内、排气量XX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价格*万元以内、排气量Xx升(含)以下

31、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A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由用车部门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经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配备价格*万元以内、排气量Xx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使用国产汽车,并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主要在城区内运行的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不得超过K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

32、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八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九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部门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区财政局会审确定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第十条财政部门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年度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运行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

33、算。第十二条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渠道配发车辆的,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依据,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批准后接受车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为下级机关事业单位配发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发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依据,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批准。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由用车部门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加强公务用车

34、登记管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办理车辆注册、变更、转移、注销等手续时,应当核对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批准的相关文件。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机关和事业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平台化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当结合实际,搭建跨部门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35、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在区行政中心等集中办公区域办公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不直接配备到各部门,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实体化平台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推进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当切实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构建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新模式。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设全区党

36、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实时有效传递、资源共享共用。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终端,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务用车申请、审批、派遣、调度、反馈等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一)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

37、加油、租赁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租赁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四)实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五)普通公务活动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紧急公务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应严格执行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六)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公务出行,在不影响相关工作前提下,可以使用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足部分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七)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务用车,不得指派单位司勤人员长期为领导干部驾驶私车,不得因工作变动擅自带走车辆。(八)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

38、,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九)加强司勤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行车意识教育,带头做到安全、文明行车。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因领导干部提拔、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第二十三条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核销、账务处理。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处置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区机关事务管理中

39、心负责核实、统计、汇总全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处置情况,逐级上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

40、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交换公务用车注册、变更、转移、注销等相关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

41、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指派单位司勤人员长期为领导干部驾驶私车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因工作变动擅自带走车辆的,或者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未按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平台化、信息化管理的;(+)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

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第二十九条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区财政局承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20XX年*月双日印发的XX区区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办发(20xx)AXX号)同时废止。公务用车使用办法为进一步加强X单位因公用车管理,严格控制用车范围,节俭办公,特

43、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指因公用车主要分为使用公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租车服务。第二条综合办公室为因公用车管理部门,负责因公用车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第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坚持工作为主、急需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由综合办公室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集中管理、统筹调配、合理使用、提高效率,确保公务车辆运行安全。第三条使用条件:(一)使用公车。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紧急公务需要,报送机要文件、财务报表,参加会议等,出行单程距离XX公里以上的,准予申请使用公车,驾驶员由用车部门自行协调解决。因工作原因当日无法将公车交回单位的,须报主要领导同意。(二)申请乘坐出租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44、可乘坐出租车:因公外出公车保障无法满足需要的;经批准加班至晚XX:XX后回家的;组织各类培训会议等需要携带大量文件资料的;财务人员前往银行等部门办理现金业务;工作人员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急事、特事或参加紧急会议的;出现其他需乘坐出租车或使用私家车情况的。(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紧急公务外出或单程距离XX公里以内的,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X单位统一办理的公交h通。(四)租车服务。承接项目需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踏勘评审核查验收;走访调研相关单位或有关单位路途较远的;公车保障不能满足需要的。第四条因公用车使用程序提出申请、审批使用、登记(交车)等。使用公车实行”先审批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

45、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用车部门申请公务车辆必须填写X公务用车审批单,详细注明用车事由、用车时间、用车前往目的地、乘车人员数量,部门负责人及X签字确认后报综合办公室。办公室将按照优远、优急、优重的原则进行优先派遣车辆,安排公务用车,并对派遣车辆出行做好登记。紧急情况下,来不急填写或无法填写上报用车审批单的,可由用车部分负责人经X同意后先口头告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后派遣保障车辆,并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用车审批单。涉及租车的部门须在用车前至少X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并填写租车使用登记表。第五条驾驶人员需签订安全驾驶车辆责任书交综合办公室备案。第六条出辆管理综合办公室派出公务车辆后,公务车辆的管理权同步移交给

46、用车部门,公车实行定点加油,由办公室车管人员或用车部门驾驶员使用油卡在固定地点加油,如不在定点处加油,不予报销。(一)车辆在行车时应带齐所有交通部门备查的证件。驾驶员驾车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和X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二)驾驶人员要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目的地行驶。不得途中办理与出车任务无关事项,要按照工作需求及规定路线完成出车任务,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公务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如果需要长时间等待,驾驶人员必须将公务车辆停放到安全的区域;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或私自动用公务车辆。(三)用车人应爱惜公务

47、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四)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日或无出车任务时,车辆应停放在租用的停车位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私用。(五)综合办公室负责车辆检修、保养、违章处理等工作。公务车辆返回单位后,用车部门人员或驾驶人员要将公务车辆停放到停车场,检查车辆运行情况,准确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中的有关内容,及时交到综合办公室后勤岗位人员进行备案。第七条车辆停放(一)公务用车应停放在X停车场。(二)公务车辆返回停车场后,用车部门驾驶员必须将公务车辆钥匙及时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并签字确认。(三)办公室根据公务用车审批单,向用车部门驾驶员发放车

48、辆钥匙,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中做好登记,签名确认。第八条车辆维修(一)综合办公室车管人员定期检查了解公务车辆运行情况,发现有车辆故障或行车隐患,无法处理的,必须填写车辆送修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车管人员送指定修理厂家进行维修。(二)用车部门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公务车辆有故障或行车隐患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查明车辆故障程度或隐患大小,如暂时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等车辆返回后,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车管人员负责处理;如发现车辆故障或隐患可能影响行车安全,需要立即送厂修理的,用车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办公室车管人员联系,办公室安排指定维修厂家进行现场救援。(三)公务车辆维修过程中,维修厂家现场检查故障部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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