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运行及司法救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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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卫生法的运行及法律救济,第一部分 卫生法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第一节 卫生法的制定,一、卫生法制定的概念 卫生法的制定,也叫做卫生法立法。它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卫生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二、卫生法立法机关,我国立法机关及其权限由宪法、立法法及其他相关立法制度严格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先发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性的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

2、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性卫生法规的制定机关,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公布地方性卫生法规。,三、卫生法立法程序,第二节 卫生法的实施,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贯彻于实现,是卫生法的要求向现实转化的过程。它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卫生法的遵守,卫生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际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守法的内容和范围极其广泛,不仅包括遵守广义上的卫生法律,而且包括对于卫生法适用过程中,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书,如人民法院

3、的判决书、调解书,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返回,卫生法的适用,卫生法的适用,也称作卫生法的适用,指以人民法院为主的司法机关,依据卫生法律的要求,公正办理卫生法律诉讼案件,维护卫生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使卫生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活动。,返回,第二部分 卫生行政法律制度,内容:,第一节 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第二节 卫生行政法律的救济 卫生行政赔偿 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执法:,指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收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务的活动。广义狭义,卫生行政执法特征,1、卫生行政执法的主

4、体的特定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卫生行政执法的职务性行为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3、卫生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政相对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卫生行政执法特征,4、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定的即行为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卫生管理活动5、卫生行政执法是单方行为即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不必征求行政相对方的同意而走出行政行为。6、卫生行政执法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确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指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卫生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组

5、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确立是由卫生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1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阿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4条卫生行政部门、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是法定的交通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机关,职权性执法主体,授权组织,受托组织,注意:个人和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授权性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机关,1、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1、制定规范权2、监督检察权3、审查审批权4、调查处理权5、实施处罚权,各级卫生行政主管

6、机关,二、卫生行政行为,(一)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3、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4、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1、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的对象不特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主要是卫生行政立法活动。2、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特定的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分类标准,区分下列行政行为的类型,1、某医疗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2、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国务院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某药店实施处罚5、卫生行政部门对某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的主体

7、合法(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恰当(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下列行为是否属于卫生行政执法,1、药政部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店实施处罚;2、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行医行为;3、医院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某位医生扣发奖金4、卫生防疫站对某小食店实行卫生处罚;5、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实施处罚,(二)种类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行政确认 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强制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裁决 卫生行政奖励 卫生行政指导,二、卫生行政行为,1、卫生行政处理决定,卫生行政处理决定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针对特定对象所做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决定。

8、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运用较广泛的一种执法手段。1、命令 2、批准 3、拒绝,2、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法定手续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赋予相对人相应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P43,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便民原则(3)效率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合法原则(6)监督责任原则,2、卫生行政许可,设定范围:(1)从事特定卫生活动需经许可的事项(2)卫生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3)通过检测、检验和检疫等方式对相关事务的审批事项,2、卫生行政许可,形式: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书资格、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卫生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法律

9、、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行政许可证,2、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卫生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对个人、组织是否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具体卫生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3、卫生行政监督检查,3、卫生监督检查,1、预防性卫生监督2、经常性卫生监督:3、新化学品或产品的安全性论证4、对是否进行健康检查(健康监护)的监督5、对各种中毒事故、职业病及传染病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与处理6、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监督,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

10、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卫生行政执法主题为了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而对相对人采取的限制行为或处置财产的活动。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当危害得到制止或消除后,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停止。分类: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和 对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置和行政强制执行,4、卫生行政

11、强制措施,5、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的定义: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对人所作出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惩戒制裁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单方面意志的表示,不能调解,不能协商。,P58,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实施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象是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进行的制裁既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实体性规范,又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范。,案例,李某系某市医院B超室主任、注册执业医师。在未经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家中购置2台B超诊断仪和1台心

12、电图机,以”李某B超“招牌,在家中从事诊疗服务。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范处罚?执业医师法39条,还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度背景:国家不允许个人从事诊疗活动,无论是有证的还是无证的;其次,开办医疗机构必须经过许可。本案关键,李某B超是不是一个医疗机构?实际上,李某的行为是:执业医师未在法律规定的场所从事诊疗活动。违反了法律禁止,但法律没有规定处罚。如果致人死亡或重伤,以过失犯罪论。,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一)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3)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4)职能管辖,(二)卫生

13、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1、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也叫普通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1)受理与立案;2)调查与取证;3)处理决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与送达,2、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2)适用范围 A警告 B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的涵义 由卫生行政机关主持,由调查取证人员和相关当事人参加,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14、、听取意见、获取证据,进一步查明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2)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卫生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在征得当事人统一的情况下,也可以组织听证。,范围,第二节 卫生法律权利的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卫生法律权利的实现是以卫生法律司法救济制度为保证的。卫生权利的实现过程中主要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途径。行政救济是指行政权力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行政权力依法对权利的救济。司法救济是指司法权力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运用司法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权利的

15、救济。,特点:,1)卫生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2)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3)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4)一般是事后救济,作用,1保护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2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3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4推进卫生法制建设。,我国现有主要的卫生法律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是 卫生行政救济和卫生司法救济,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复议,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

16、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活动1、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2、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二)特征,(1)卫生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这里的行政争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的管辖主体只能是一定的行政机关。(4)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自我监

17、督(或称行政自律)制度。(5)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等)2、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决定不服的(查封、扣押、取缔、没收)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6、认为卫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特点:,1

18、)由作为行政相对人提起2)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3)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上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4)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关于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卫生行政复议的权限划分。,1、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卫生行政复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

19、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4、两个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行政行为,不予受理的情形:(1)规范性文件(2)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3)民事调解,卫生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哪些情况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3、申请人申请停止,复议机关认为合理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案例一,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 岁。被申请人,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 2003 年 4 月 30 日在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

20、,2001 年大学毕业后到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 年 9 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 年 12 月 1 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 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求市立医院及张某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 年 6 月 7 日王某向被申请人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市卫生局于2004年 7 月 15 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 2004 年 7 月 20 日向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

21、,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问: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附:卫生行政诉讼,一、概念:卫生行政诉讼(Health administrative action),是指卫生行政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据此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卫生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卫生行政争议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2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审理作出裁决。,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一)复议前置原则(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三)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四)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范

23、围。,(一)职权标准,职权标准指的是引起行政争议的行为,必须是由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由这些机关、组织所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即只有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引发的争议才可能进入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的行为不可能引发行政诉讼。,1、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2)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案件;(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的案件;(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6)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7)其他侵犯人身权、财

24、产权的案件。,2、不属于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抽象行政行为;(2)卫生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3)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4)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6)重复处理的行为;(7)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行为标准,1、要求进入诉讼的争议是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2、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不受理对其合理性的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基本特征:,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和外部性,(三)结果标准,行政诉讼受案的结果标准,要求只有在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方能受理。,四、卫生行政诉

25、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三)移送管辖(四)指定管辖,五、卫生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不经过复议,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种情况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在接到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应当立案受理。,(二)审理和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如不服可以进行申诉,但二审裁

26、判必须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采取合议制,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实行公开审理,由合议庭进行法庭调查和双方当事人辩论,在辩论终结后依法裁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出如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判决维持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卫生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五、卫生行政诉讼程序,一、概念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在广义上是之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卫生法在社会中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额监督与督促。在下也上则是专指具

27、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一招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卫生法的试试所实行的检查与督促,第三部分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二、内容1、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2、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授权机关、受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卫生法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3、对卫生法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三、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一)国家法制监督 国家对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包括:1、权力监督2、行政监督3、司法监督,(二)社会的法律监督,社会对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包括:1、共产党的法律监督2、社会团体的法律监督3、舆论的法律监督4、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的法律监督,结合第一讲与第二讲的内容,完成作业,简述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违法、卫生法律责任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简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在卫生行政诉讼中为什么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试述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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