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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立法的目的和体系,汪建荣2008年5月18日北京,一、卫生立法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立法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目前,有卫生专门法律10个、行政法规34个、部门规章200多个。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尚无确切的统计数据。另外,在其他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少卫生方面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共同构成卫生法体系。,二、卫生立法的目的,最高目的 卫生立法总是有目的的。不同的卫生立法除了各自目的外,它们还拥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这个共同的目的就是通常说的最高目的,也称根本目的、总目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卫生立法的最高目的。最高目的是卫生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次高目的 为了实现卫生
2、立法的最高目的,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不同的切入点,但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看,可以概括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防好病,二是治好病。这就引出了卫生立法的两个次高目的,一个是保障公共卫生,另一个是维护医疗秩序。,三、卫生立法的体系,虽然制定的时间有先后,效力等级有不同,但他们相互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并形成了紧密的结构。这种结构,从体系角度说,就是部分。对卫生法的组成部分有多种划分方法。四分法:公共卫生法、药事法、医疗法、中医药法。三分法:公共卫生法、药事法、医疗法。二分法:公共卫生法、医疗法。,四分法和三分法是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单位所作的划分。二分法是以法律、法规和
3、规章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举例三分法。,公共卫生法,法律4个: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修订)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行政法规17个: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年2月4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3月6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4、1994年8月23日)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1日),药事法,法律1个: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行政法规7个: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
5、年10月14日)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医疗法,法律4个: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行政法规11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1月29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9月22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医疗事
6、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四、卫生立法的内容,(一)保障公共卫生 在我国,公共卫生还没有一个法定概念。人们对公共卫生的解释或者使用有时是狭义的,有时是广义的。也许,“意会”比“言传”更容易达成共识。新的提法的出现。我们是否忽视了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中的作用?,(1)建立疾病防治制度 医疗机构在预防传染病上具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离不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互动。
7、在重视法定传染病的同时,也要重视法定传染病以外的传染病以及原因不明的疾病。一个体系两种机制,即一般情况下的预防控制机制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除了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也规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2)建立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基本”与“初级”的区别在于卫生保健是“保障型”还是“服务型”。我国已经建立了提供卫生保健的服务体系。劳保医疗、合作医疗曾发挥了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作用。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是为保障公民最基本的健康权利和规范各级政府在卫生上的最基本义务而设置的制度。两个基本功能:一是履行政府的健康保障功能,二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促进功能。,(3)建立卫生监督制度 上世纪50年
8、代起步,由卫生防疫站“兼职”;80年代恢复,由监督检验机构“专职”;90年代改革,监督权“收回”卫生行政部门;本世纪转轨,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事业编制公务员管理公务员 我国的卫生监督制度是建立在预防为主的思想基础上的,所以,预防性监督是主要的监督形式。预防性监督是一种主动监督。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缺点是成本比较高。目前不具备全面实行以事后监督为主的模式。,(二)维护医疗安全 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医疗活动追求的目标。医疗质量需要以医疗安全为基础,而医疗安全也需要医疗质量来反映。医疗安全是医疗活动的“前提性”要求,而医疗质量则是医疗活动的“产出性”要求。医疗
9、质量是不是达到人们所希望的程度,其评价标准是多元的。但是,医疗安全的标准应当是统一的。,(2)维护医疗秩序,(1)给就医者安全的就医环境 为保证医疗安全,法律对医疗活动的主体资格、权力内容、行为准则和责任种类等作了最低标准的规定。主体资格,包括机构资格、营业资格;人员资格、执业资格。权力内容,也就是可以做什么。行为准则,也就是应当做什么。责任分三种,也就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准入门槛的高低取决于选择什么样的安全标准。城乡地区的准入门槛有所区别是因为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2)给行医者宽松的行医环境 目前,卫生立法对改善行医环境的作用有限。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上的
10、,也有司法上的,还有制度上的。医疗机构运营成本持续走高不利于改善自己的行医环境。医患双方的焦虑医疗机构在患者一波波的“诉讼”中变得不安和困惑;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关注自身权利而忽视他们的权利而变得偏见和疑惑。我们处理问题的方式是否助长了“医闹”?,(3)给医患双方通畅的解决纠纷环境 我们已经有了解决医疗纠纷的渠道,如医患协商、行政调解、司法裁决等。但是,为什么还难以处理医疗纠纷呢?有人把问题归结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其实,这是一种误读。有双方都满意的鉴定吗?说到底,是患者没有承受“不是医疗事故”的能力。我们并不缺少第三方的调解机制,而是缺少“第三方”的救济机制。医患双方都需要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结果。,五、近期的重点立法项目,基本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法食品卫生法(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营养改善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个人体会,仅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