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建立新旧采矿用地挂钩制度促进净矿出让和生态修复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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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建立新旧采矿用地挂钩制度促进净矿出让和生态修复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3)5号)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管理,保障资源能源供给需求,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守住法律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用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采矿用地是指已取得采矿权尚未开采的采矿用地和今后拟出让采矿权涉及的采矿用地(不含配套用地)。采矿用地项目应在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开采前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

2、续。本通知所称存量采矿用地是指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依据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认定的义务人已灭失且未治理图斑)以及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二、统筹规划采矿用地空间布局采矿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矿产能源发展区,合理安排布局、规模和时序。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的过渡期间,对已通过省级组织审查的,可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存量采矿用地的复垦修复作出规划安排,明确复垦修复项目清单,并组织项目实施。三、明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来源统筹安排采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重点(

3、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建设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重点(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实行新旧矿山用地挂钩机制,用地计划指标原则由市县或企业通过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腾退的指标予以保障,市县采矿用地复垦量确有不足的,可通过处置存量土地产生的计划指标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予以保障,也可通过“土地超市”交易获取计划指标。具体交易规则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另行制定。四、实施复垦修复激励机制采矿权人应按照“谁开采,谁修复”的原则,严格落实复垦修复义务,并及时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复垦修复地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方可挂钩使用。存量采

4、矿用地复垦修复后腾退的指标仅限用于办理采矿用地审批手续,指标具体使用规则详见附件(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以及不属于存量采矿用地的情形不适用本规则)。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企业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为符合标准的耕地,并经核定报备后可用于各类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等。市县政府和采矿企业要在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履行好耕地保护责任担当,强化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机制,解决好采矿项目耕地占补指标需求问题。耕地占补指标来源及交易规则按现有规定执行。六、规范采矿用地审批“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不需申请

5、办理用地预审,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后,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林地、耕地的,应先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采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可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合并,在办理采矿许可环节审核把关,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核土地复垦内容。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不需办理压矿审批。矿业权申请人依法申请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地质勘查需临时用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划转至相关审批部门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在试采后转为开采井的,可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

6、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琼府办(2021)9号)规定程序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七、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权益采矿用地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情形。不符合法定可以征收情形的,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用地合理需求。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资源和能源采矿用地,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实施土地征收,并依法落实补偿

7、安置。/1、差别化供应采矿用地采矿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须结合矿山开采服务和修复年限,合理确定采矿用地使用年限,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公开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与采矿用地采取“两权合一”方式通过招拍挂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对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采矿权取得在先的,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使用采矿用地,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采矿权取得在先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程序拟定入市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协议出让或出租等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8、地使用权交由采矿权人;以公开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书面委托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理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采矿权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两权合一”方式通过招拍挂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九、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管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复垦后的土地应及时移交土地权利人组织管护和利用,防止抛荒和违法占用。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做好复垦土地的后期管护,并在五年内对复垦土地进行跟踪监测,保证土地复垦效果。同时,加强执法监管,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占用复垦后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严格查处整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9、将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空间位置和审批情况纳入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后使用指标规则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3年8月16日附件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后使用指标规则一、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存量采矿用地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存量采矿用地,属于政府投资的复垦修复工程项目,经过复垦修复验收后腾退的指标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或进入“土地超市”流转交易;属于非政府投资的复垦修复工程项目,经过复垦修复验收后腾退的指标可由实施复垦修复的企业使用,需要流转交易的,由市县政府按照“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收回计划指

10、标后进入“土地超市”流转交易。二、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存量采矿用地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存量采矿用地区分以下情形使用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一)土地所有权为国有的情形。采矿权灭失时,已供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到期的国有建设用地,经过复垦修复验收后腾退的指标由市县政府统筹使用或进入“土地超市”流转交易。因特殊情形,采矿权灭失时,己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到期,且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将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经过复垦修复验收后腾退的指标可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计划指标需要流转交易的,可由市县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将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为国有农用地,并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

11、偿,经过复垦修复验收后腾退的指标由市县政府统筹使用或进入“土地超市”流转交易,补偿价格按照“剩余年期证载用途价值量-剩余年期国有农用地(复垦验收的农用地地类)价值量”确定。或者由市县政府按市场评估价格依法收回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程序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为国有农用地,经过复垦修复验收后腾退的指标由市县政府统筹使用或进入“土地超市”流转交易。(二)土地所有权为集体的情形。采矿权灭失时,己供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到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继续按规定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由市县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将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为集体农用地,并按市场评估

12、价格予以补偿,经过复垦修复验收后腾退的指标由市县政府统筹使用或进入“土地超市”流转交易,补偿价格按“最高法定年限的集体工业用地价值量-同年限农用地(复垦验收的农用地地类)价值量确定。因特殊情形,采矿权灭失时,已供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到期的,可由市县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将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为集体农用地,并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经过复垦修复验收后腾退的指标由市县政府统筹使用或进入“土地超市”流转交易,补偿价格按“最高法定年限的集体工业用地价值量-同年限农用地(复垦验收的农用地地类)价值量”给予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其中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按“剩余年期集体建设用地证载用途价值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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