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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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程云书2005年10月,需要讨论确定的主要问题,一、建设项目范围二、行政职责划分三、安全评价设置四、试生产或者使用五、与行政许可衔接,一、建设项目范围,(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活动范围(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建设项目范围,(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范围,按照生产过程划分按照产品用途划分按照储存涉及环节划分,1.按照生产过程划分,2.按照产品用途划分,按照储存涉及环节划分,(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范围,建设项目定义范围 建设项目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排除范围 排除范围的说明,建设项目定义范围,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新设立和已经设立)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适用范围,以生产危险化学品为目的;以辅助生产危险化学品为目的的;生产化学品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回收危险化学品的;以工业化试验生产危险化学品为目的的;经营、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配套储存的;以经营储存设施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建设项目排除范围,天然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为长输配套储存的;科研项目中实验室试制危险化学品的;为城镇燃料配套属于危险化学品燃料生产、储存的;,

3、建设项目排除范围,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食品的;为运输配套临时储存托运人的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储存的;除生产化学品外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为国防工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排除范围的说明,排除天然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建设项目,主要理由是:总局已确定气、液态天然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范畴;此外,为勘探、开采配套的储存活动也应随之。,排除范围的说明,排除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为长输配套储存的建设项目,主要理由是:依据总局关于各司室的“三定”,石油、天然气长输安全生产工作,由监管一司负责,在原国家局17号令中已将其排除。,排除范围的

4、说明,排除实验室试制危险化学品的科研项目,主要理由是:目前对科研安全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排除为城镇燃料配套属于危险化学品燃料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主要理由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排除范围的说明,排除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食品的建设项目,主要理由是:食品涉及人的每日生活,不宜纳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排除为运输配套临时储存托运人的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储存的建设项目,主要理由是:属于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比如,目前我局正在与交通部就港口的安全监管职责进行划分之中。,排除范围的说明,排除除生产化学品外生

5、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主要理由是:按照我国现行产业划分的规定,有些产品不属于化学品,尽管其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但不宜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比如,有些金属冶炼过程中就产生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排除为国防工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主要理由是,企业属于国防科工委监管的范畴。,二、行政职责划分,(一)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划分(二)建设项目立项许可方式(三)建设项目立项权限划分(四)国家总局行政职责范围(五)省级局行政职责范围,(一)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划分,(二)建设项目立项许可方式,建设项目立项许可方式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

6、第一项内容,即: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

7、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建设项目立项许可方式说明,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即: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三)建设项目立项权限划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

8、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投资 2004 1927号)的规定和要求,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如下:,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非石油、天然气)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

9、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备案和其他规定项目,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三)建设项目立项权限划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目前没有)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如下: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跨省(区、市)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干线管网项目;(成品油)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 5 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非天然)新建炼油及扩建

10、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 20 万吨乙烯项目;,(三)建设项目立项权限划分,新建 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 10 万吨的项目;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日产 300 吨及以上聚酯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四)国家总局行政职责范围,方案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中央财政投资的);国务院及其

1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等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中央企业投资的;跨省(区、市)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四)国家总局行政职责范围,方案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中央财政投资的);中央企业投资的;跨省(区、市)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四)国家总局行政职责范围,方案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中央财政投资的);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等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

12、的;跨省(区、市)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四)国家总局行政职责范围,方案四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中央财政投资的);国务院及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等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跨省(区、市)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四)国家总局行政职责范围,方案五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中央财政投资的);国务院及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等部门核准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跨省(区、市)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五)省级局行政职责范围,方案一剧毒化学品的(总局负责的除外);省级政

13、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省级财政投资的);省(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等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省(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企业的;跨设区的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五)省级局行政职责范围,方案二剧毒化学品的(总局负责的除外);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省级财政投资的);除中央企业投资外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等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除中央企业投资外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企业的;跨设区的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五)省级局行政职责范围,方案三剧毒化学品的(

14、总局负责的除外);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省级财政投资的);除中央企业投资外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等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除中央企业投资外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中央企业投资的(总局负责的除外);省(区、市)管理企业投资由省(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省(区、市)管理企业投资由省(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 跨设区的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五)省级局行政职责范围,方案四剧毒化学品的(总局负责的除外);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省级财政投资的);中央企业投资的(总局负责的除外);省(区、市

15、)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等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 省(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跨设区的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五)省级局行政职责范围,方案五剧毒化学品的(总局负责的除外);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省级财政投资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总局负责的除外);省(区、市)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等部门核准的 省(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跨设区的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安全评价设置,意见之一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

16、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建设项目所在地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或者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三、安全评价设置,意见之二国务院和省(区、市)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审查、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乙级以上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三、安全评价设置,意见之三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审查、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乙级以上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四、试生产或者使用,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来

17、看,没有规定试运行这一环节;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建设项目竣工后投产前,一般要对装置、设施(特别是大型装置、设施,总承包建设项目)进行试运行,考核各项运行指标,合格后进行正式生产、储存(或者交付建设单位),已成经济活动中的一个惯例。根据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反馈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试运行监管形式有以下3种意见:,四、试生产或者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试运行也是生产、储存活动,依据之一是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之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

18、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四、试生产或者使用,实行备案制度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试运行这一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能设置行政许可,可作为验收环节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备案。二是环节多、过于繁索、工作量大。三是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风险较大,装置、设施有待磨合,是事故多发阶段,实施行政许可责任重大。,四、试生产或者使用,不设置监管手续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风险较大,装置、设施有待磨合,是事故多发阶段,实施行政许可责任重大。,五、与行政许可衔接,(一)需要衔接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与危

19、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衔接;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衔接;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许可制度的衔接。,五、与行政许可衔接,(二)衔接方案 由本办法确定的部门负责到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说明: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总局职责规定的有关规定,修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五、与行政许可衔接,由办法确定的部门负责到安全设施验收工作。说明:验收合格的,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确定的部门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五、与行政许可衔接,同时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即:建设单位收到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即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单位)、使用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规定,提出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可不再选择安全评价机构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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