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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沈紹青,2,機械安全在法規中的分類,機械防護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危險性機械設備(A)主要: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B)次要: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其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章至第六章),3,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4,危險性機械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1)固
2、定式起重機(2)移動式起重機(3)人字臂起重桿(4)升降機(5)營建用提升機(6)吊籠(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第十二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1)鍋爐(2)壓力容器(3)高壓氣體特定設備(4)高壓氣體容器(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第十三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1.熔接檢查 2.構造檢查 3.竣工檢查 4.定期檢查 5 重新檢查6.型式檢查 7.使用檢查 8.變更檢查,5,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與 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中所
3、涵蓋的機械性危害有何不同?,圓盤鋸與起重機造成的傷害有何本質上的不同?起重機的意外,例如鋼纜斷裂,基本是與維修不善有關 而圓盤鋸割傷操作者,發生的情況中,通常沒有機械故障的問題.因此對起重升降機具與鍋爐壓力容器的潛在危害,我們是以檢查為主要對策,避免在正常操作時可能產生之危害.而類似圓盤鋸之類的危害,一般與操作疏忽或訓練不足有關,我們則是利用機械防護,使其即使在錯誤操作時也不會對人員造成傷害.,6,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五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九條雇主對下列人員,
4、應使其接受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三、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四、吊籠操作人員。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七之規定。(56至30小時)第十條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鍋爐操作人員。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四、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117至60小時)第十一條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特
5、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三、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四、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五、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六、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七、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未完.)(18小時),7,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章 總則(1-8條)第二章 危險性機械(6節;9-70條)第一節 固定式起重機;第二節 移動式起重機第三節 人字臂起重桿;第四節 升降機第五節 營建用提升機;第六節 吊籠第三章 危險性設備(4節;71-162條)第一節 鍋爐;第二節 壓力容器第三節 高壓氣體
6、特定設備;第四節高壓氣體容器第四章附則,8,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總則,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四、升降機:積載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六、吊籠:載人用吊籠。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設備:一、鍋爐:(一)最 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傳熱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二)水頭壓力超過十
7、公尺,或傳熱面積.(三)(四).。二、壓力容器:(一)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超過第一種壓力容器。(二).。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係 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分離、精鍊、蒸餾等製程之塔槽類者,.。四、高壓氣體容器: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但.。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製造人(含修改人)係指製造.,9,危險性機械之檢查:以固定式起重機為例,第九條 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左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固
8、定式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第十一條 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品保措施,其設備、人員並應合於左列規定:,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10,危險性機械之檢查:以固定式起重機為例,第十二條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第十三
9、條 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包括左列項目:一、構造與性能檢查:。二、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必要之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三、安定性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操作之最不利安定之條件下實施,並停止其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之使用。四、其他必要之檢查。第十六條 檢查機構對竣工檢查合格.,應在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勞動檢查員或代行檢查員(以下合稱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
10、格標章,以資識別。竣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起重機之駕駛室或作業場所明顯處。,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11,危險性機械之檢查:以固定式起重機為例,第十七條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起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
11、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第十八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十一),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12,危險性機械之檢查:以固定式起重機為例,第十九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如擬變更左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一、原動機。二、吊升結構。三、鋼索或吊鏈。四、吊鉤、抓斗等吊具。五、制動裝置。前項變更,如材質
12、、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雇主如擬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或斯達卡式起重機為未滿一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第二十條 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桁架、伸臂、腳、塔等構造部分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13,危險性機械之檢查:以固定式起
13、重機為例,二十一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14,危險性機械之檢查:以移動式起重機起重機為例,第二十三條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申請書(附表十
14、四),檢附左列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使用檢查:.。第二十四條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包括左列項目:一、構造與性能檢查:.。二、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三、安定性試驗:分方向實施之,前方安定性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最不利安定之條件下實施;左右安定度及後方安定度以計算為之。四、其他必要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無竣工檢查),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15,危險性
15、機械之檢查:,其它(3.人字臂起重桿 4.升降機 5.營建用提升機 6.吊籠),所需之檢查均”類似”,16,危險性設備之檢查以鍋爐為例,第七十一條 鍋爐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載有左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鍋爐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第七十二條 鍋爐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品保措施,其設備、人員並應合於左列規定:一、製造及檢查設備:。二、主任設計者應合
16、於左列資格之一:.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左列資格之一:四、施工者應合於左列資格:.。,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17,危險性設備之檢查以鍋爐為例,第七十一條 鍋爐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載有左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鍋爐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第七十二
17、條 鍋爐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品保措施,其設備、人員並應合於左列規定:一、製造及檢查設備:。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左列資格之一:.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左列資格之一:四、施工者應合於左列資格:.。,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18,危險性設備之檢查以鍋爐為例,第七十三條 以熔接製造之鍋爐,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第七十四條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左列書件:一、材質證明一份。二、熔接明細表
18、(附表三十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類圖一份。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二份。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等影本各一份。第七十五條 檢查機構實施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查。.。第七十六條 鍋爐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
19、en如何做?How,19,危險性設備之檢查以鍋爐為例,第七十七條 製造鍋爐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但.。第七十八條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鍋爐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左列書件:一、鍋爐明細表(附表三十六)二份。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及其他必要之檢查。第七十九條 檢查機構實施鍋爐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左列事項: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20、。第八十條 鍋爐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20,危險性設備之檢查以鍋爐為例,第八十一條 雇主於鍋爐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檢查機構實施前項竣工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第八十二條 雇主申請鍋爐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並檢附左列書件:一、加蓋構造
21、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鍋爐明細表。二、鍋爐設置場所及鍋爐周圍狀況圖。鍋爐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水位計數量、位置、給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裝置、鍋爐之安全配置、鍋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查。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三十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鍋爐房或作業場所明顯處。,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21,危險
22、性設備之檢查以鍋爐為例,第八十三條 雇主於鍋爐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第八十四條 雇主於鍋爐竣工檢查合格後,第一次定期檢查時,應實施內、外部檢查。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左列規定:.。第八十五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內部檢查時,.。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鍋爐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第八十六條 鍋爐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第八十七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
23、合格之鍋爐,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鍋爐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一),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第八十八條 鍋爐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22,危險性設備之檢查以鍋爐為例,第八十九條 鍋爐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一、從外國進口者。
24、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者。三、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者。四、固定式鍋爐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者。第九十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鍋爐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一份,並檢附左列書件:一、鍋爐明細表二份。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第九十一條 鍋爐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重新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重新檢查合格證明,以辦理竣工檢查。但符合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後停用或第三款
25、,如其未遷移裝設,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外國進口者,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23,危險性設備之檢查以鍋爐為例,第九十二條 鍋爐經修改致有左列各款之一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一、鍋爐之胴體、集管器、爐筒、火室、端板、管板、汽包、頂蓋板或補強支撐。二、過熱器或節煤器。三、燃燒裝置。四、安裝基礎。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
26、及檢查結果。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爐筒、火室、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型式檢查)第九十三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鍋爐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左列書件: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二、鍋爐明細表二份。三、變更部分圖件。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做甚麼?What誰負責做?Who何時做?When如何做?How,24,危險性設備之檢查,(2)壓力容器(3)高壓氣體特定設備(4)高壓氣體容
27、器之檢查與(1)鍋爐類似(3)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有效期限有所不同(4)高壓氣體容器無竣工檢查,25,危險性機械: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危險性設備: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定義操作方法安全裝置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定義操作方法安全裝置,26,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起重升降機具:一、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二、移動式起重機:係指能自行移動於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係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四、升降機:係指乘載人員及(
28、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五、營建用提升機:係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在此限。六、吊籠:係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七、簡易提升機:係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左: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二、中型移動式起重機:係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桿:係指吊升荷重在五
29、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四、中型升降機:係指積載荷重在二五公噸以上未滿一公噸之升機。五、中型營建用提升機:係指導軌或升路之高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起重升降機具定義,27,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係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係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係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
30、荷重。第七條 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係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第八條 本規則所稱容許下降速率,係指於吊籠工作台上加予相當於積載荷重之重量,使其下降之最高容許速率。,起重升降機名詞定義,28,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十一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但使用液壓、氣壓、絞車或內燃機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第十三條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讓液壓過度升高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第十四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應不得
31、超過額定荷重。但在不得已.第十六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第十七條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但.第十八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拆卸等,應依左列規定:第二十條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伸臂起重機,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應設攀登梯。第二十一條 雇主對於前條攀登梯或其他起重機之攀登梯,應依左列規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裝置安全工作程序,29,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二十二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應依左列規定:.第二十三條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之水平伸臂,應設置走道。.第
32、二十四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伸臂下降所必要之制動製置。但.第二十五條 雇主對於走行固定式起重機之直行裝置,應設置走行制動裝置。但.第三十條 雇主對於以鋼索或吊鏈懸吊駕駛室或駕駛台,並隨荷重同時升降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該駕駛室或駕駛台置有二條以上獨立捲揚用鋼索懸吊之。.第三十一條 雇主對於伸臂起重機應設過負荷預防裝置。但左列各款.第三十三條 雇主對於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應設電鈴、鳴器等警報裝置。但第三十八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結構部分,應具充分之強度,.,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裝置安全工作程序,30,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
33、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前項起重機應以銘牌等標示左列事項:一、製造者名稱。二、製造年月。三、吊升荷重。-第八十九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使用,應不得超過積載荷重。第九十條 雇主對於設計上專供載貨用之升降機,應不得搭載人員。第一百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密閉型升降路上下兩端,應設置通風管。第一百零二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搬器之結構部分,應以不燃性材料構造或以不燃性材料圍護。但工程用升降機,不在此限。第一百零三條 雇主對連接於升降機搬器上之可撓性電線,應具有抗火性及防濕性。第一百零八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應依左列規定設安全裝置:一、搬器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門扉未完全關閉前,無法使搬器
34、升降之連鎖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二、搬器未停止於升降路出入口之正確位置時,非使用鎖匙無法自外面開啟該出入口門扉之連鎖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三、.四、,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裝置安全工作程序,31,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VS.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左: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二、中型移動式起重機:係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桿:係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四、中型升降機:係指積載荷重在二五公噸以上未滿一公
35、噸之升機。五、中型營建用提升機:係指導軌或升路之高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四、升降機:積載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六、吊籠:載人用吊籠。,32,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九條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
36、完成時,應自行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 等無翻覆之虞者,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前項荷重試驗,係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第一項安定性試驗,係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 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十二條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第十三條 固定式起重機
37、竣工檢查,包括左列項目: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審查、尺寸、材料之選用、吊升荷重之審查、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檢查、施工方法、額定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定荷重下各種裝置之運行速率及其他必要項目。二、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必要之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三、安定性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操作之最不利安定之條件下實施,並停止其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之使用。四、其他必要之檢查。,33,鍋爐及壓
38、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鍋爐如左:一、蒸汽鍋爐:係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及其附屬過熱器與節煤器。二、熱水鍋爐:係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鍋爐,係指鍋爐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容量而.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壓力容器如左:一、第一種壓力容器,係指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一)接受外來之蒸汽或其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二)(三)。(四)。二、第二種壓力容器,係指內存超過大氣壓氣體之容器而合於左列規定之
39、一者:(一)氣體之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未滿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且內容積在四立方公尺以上者。(二)第五條本規則所稱小型壓力容器,係指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容量而.,定義,3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九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設置專任操作人員,每人以操作一座為原則。但經勞動檢查機構認無礙管理維護及安全操作者,不在此限。第十條雇主對於鍋爐操作人員於鍋爐運轉中,應使其隨時監視鍋爐之壓力、水位及燃燒狀態等情況.第十一條雇主對於勞工進入鍋爐或煙道內部,從事鍋爐之清掃、修理、保養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將鍋爐或煙道適當冷卻。二、實施鍋爐或煙道內部之通風換氣。.,.第十二條雇主應將鍋爐安裝於專
40、用建築物內或安裝於建築物內以障壁分隔之場所(以下稱為鍋爐房)。第十三條雇主應於鍋爐房設置二個以上之出入口。但無礙鍋爐操作人員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安全裝置安全工作,35,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十四條雇主對於鍋爐之基礎及構架,應依中國國家標準二一四四鍋爐操.。第十五條雇主對於鍋爐最頂端至鍋爐房頂部之天花板、樑、配管或其他鍋爐上方構造物等,應維持一二公尺以上之淨距第十六條雇主對於鍋爐、煙道或鍋爐附設之金屬製煙囪,.,其外側十五公分內,不得堆置可燃性物料。第十七條雇主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儲存燃料時,除固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一二公尺以上外,其他燃料應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第十八條雇主對於鍋爐房或
41、鍋爐設置場所,應依左列規定管理:一、在作業場所明顯處設置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之標示.二、禁止攜入與作業無關之危險物等。三、,.。,安全裝置安全工作,36,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十九條雇主於鍋爐點火前,應使鍋爐操作人員確認節氣閘門確實開放,並使燃燒室及煙道內充分換氣。第二十條雇主於鍋爐操作人員以人工方式沖放鍋爐水時,應不得使其從事其他作業,並不得單獨一人同時從事兩座以上鍋爐之沖放工作。第二十一條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一、安 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二、過熱器使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鍋爐本體上之安全閥吹洩前吹洩。三、釋放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四、壓力表或水高計應保持在使用中不致劇烈振動,。五、壓力表或水高計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六、在玻璃水位計上或與其接近之位置,應適當標示蒸汽鍋爐之常用水位。七、有接觸燃燒氣體之給水管、沖放管及水位測定裝置之連絡管等,應用耐熱材料防護。八、熱水鍋爐之回水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安全裝置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