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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贵阳市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贵阳市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制度保障”的原则实行“包干制”管理。第三条项目经费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使用。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根据财政
2、预算编报要求,组织编报项目计划经费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五条项目依托(承担)单位是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内部“包干制”经费管理制度,“包干制”经费管理制度需向市科技局报备。应当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高效。负责在项目实施到期时进行财务审查,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成果和经费执行情况,接受内部监督。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按照项目合同(协议)书和相
3、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接受依托(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第三章经费管理与使用第七条项目经费采取定额包干资助,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无需提供经费预算说明。第八条项目经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捐赠、投资、赞助、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且不得有如下行为:1.违规列支基建费。2 .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专利、版面、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3 .通过虚构合作(协作)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4 .通过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冒领劳务
4、费和专家咨询费。5 .规避内控制度。6 .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消费支出。7 .支付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滞纳金、违约金等。8 ,支付用于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9 .设置“小金库”、账外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九条经费使用过程充分放权。在不违反负面清单前提下,项目依托(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统筹使用与科研项目相关支出。第十条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科研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得用于与本项
5、目科研无关的支出;承诺项目验收通过后结余资金按照单位要求支出;承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第十一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参照贵阳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1、管理费由试点项目依托(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且管理费须严格按依托(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2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但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对纯基础理论研究的可以提高到60%o3 .其余用途的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4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根据
6、项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试点项目依托(承担)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核和检查,为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第十二条实行结果导向评价办法。以项目任务书(合同)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等为基本依据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前,试点项目依托(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及项目科研成果,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项目通过验收后,存在结余资金的,由项目依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终止(申请终止、验收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按照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筑科通(2019)29号)”执行。第四章经费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项目依托(承
7、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认真审核项目经费支出情况,为项目验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应当对项目依托(承担)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开展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对于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或终止项目、退回已拨财政资金、追缴违规使用的经费、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