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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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铁合金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电子由口箱:quchunhuao通信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政编码:100176o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21号)的要求,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编完成。本规范为全文强制性规范,涵盖铁合金工程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即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及拆除。在研编过程中,研编组收集、研究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铁合金工程项目的要求,以现行规范和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为基础,结合必要的技术专题研究,研编完成了本规范的草案

2、和条文说明。本规范共7章,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原料设施、冶炼设施、辅助设施、施工与验收、运行维护及拆除。1总则12基本规定23原料设施63.1 一般规定63.2 原料设施64冶炼设施84.1 一般规定84.2 冶炼设施104.3 出炉、浇注和加工设施115.辅助设施126施工与验收146.1 一般规定146.2 施工146.3 验收177运行维护及拆除207.1 一般规定207.2 运行维护207.3 拆除22起草说明201.0.1为规范铁合金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拆除,严格限定铁合金工程建设领域涉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

3、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是铁合金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新建、改建的铁合金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拆除等活动必须执行本规范。当铁合金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1.0.3执行本规范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监督。1.0.4铁合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铁合金工程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

4、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2.0.2铁合金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过程应遵循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2.0.3铁合金工程项目规模应按照国家核准的规模建设,采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炉容,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的工艺和设备。2.0.4铁合金工程建设项目须按国家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节能评估。2.0.5铁合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5、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2.0.6铁合金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和节能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0.7铁合金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使用。2.0.8铁合金工程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符合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2.0.9新建、改建铁合金工程项目应满足与其生产的产品相对应的单位产品

6、能源消耗限额。2.0.10铁合金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基础必须防渗,满足防渗要求;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2.0.11铁合金工程建设项目厂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2厂址严禁选在下列地段或地区:1)堤坝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2)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以及海啸或潮涌危害的地区;3)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或溶洞

7、等直接危害地段;4)爆破危险区界限内;5)米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6)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雷达导航,对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对军事设施有影响的范围内;7)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2.0.12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2铁合金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3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

8、。2)应确保其周边土壤及地下水不被污染。4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2.0.13铁合金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2.0.14铁合金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2.0.15拟建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或存在发生不良地质作用的条件时,必须进行相应的专门性勘察,并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性质、形成条件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同时应根据工程条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治理要求。2.0.16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确定,

9、并按批准文件采用。2.0.17铁合金车间主厂房及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厂房屋面应按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较好的清灰条件等因素设计;2设置起重机的跨间两侧应设置贯通的安全走道,两端应设置检修平台;3各跨间门洞尺寸应满足各种物料运输车辆要求和车间内大型设备的进出要求;4车间地坪上应设置有鲜明标志的人行安全走道。2.0.18厂房、平台和基础等结构若受热源辐射的影响,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2.0.19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2.0.20铁合金矿热炉炉体区域、冶炼出铁、出渣、浇注区不应设置有积水的坑、沟,地面应保持干燥。如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

10、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2.0.21液压站、控制室、电气室、过程计算机室、变电所和电缆隧道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22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平台孔洞,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平台、架空通道、走梯、走台等,应设防护栏杆等防护措施。2.0.23结构工程在运营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功能及荷载标准。当确实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或提升荷载等级时,应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等专门的技术措施。主要结构及构筑物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2.0.24起重机司机室与电源滑触线,原

11、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2.0.25铁水包、渣包(盆)的包体耳轴应位于包体合成重心以上0.2m0.4m的对称中心,其强度设计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2.0.26铁合金车间内固定式钢梯与水平面的倾角:优选为30。35。经常性双向通行的最大倾角应为38。偶尔性进入的最大倾角应为42。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2.0.27铁合金生产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3原料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铁合金厂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原料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等外部资源条件。3.1.2 原料和燃料的储存规

12、模应根据来源、运输距离和运输条件确定。3.1.3 物料堆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分类堆存在封闭的设施内,堆存设施应布置在厂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扬尘措施。2堆存设施应设置挡料措施,物料不得外泄进入雨水排水系统。3堆存设施应合理设计、减少占地面积。3.1.4 采用轮胎式机动车辆运输和转运物料时,应就近设置轮胎清洗设施;采用机动车辆运输球团矿时,装载点应密闭并配备除尘设施。3.1.5 物料储存矿仓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正压操作的矿仓应配备余压消除装置和仓顶布袋除尘设施。2仓顶应设置固定式检修口,仓内不得设置爬梯。3.2原料设施3.2.1 铁合金生产原料应按冶炼技术条件要求选择采用高效

13、节能的预处理系统,对原料进行破碎、筛分、干燥或烧结、球团等预处理。3.2.2 配料和上料应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配料时应将不同的原料分层铺设在胶带机上,重量误差应控制在1%以内,对前后批料误差应进行补偿。3.2.3 上料斜桥、带式输送机下部设置车辆及人行通道时,应考虑足够的通行高度,通道上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高空坠落的安全防护设施。3.2.4 炉顶料仓应设置环保型料位检测装置。全封闭矿热炉炉顶料仓必须设置报警料位。4冶炼设施4.1 一般规定4.1.1 铁合金电炉车间内外部各工序环节应协调顺畅,并应尽量保证所有原材料、铁水、炉渣等物料流向与路径互不干扰。4.1.2 铁合金电炉车间工艺流程和工艺设

14、施的选择必须满足规划的生产规模和产品大纲的要求,应根据产品大纲和生产规模选择确定电炉结构型式、电炉额定容量、电炉座数。4.1.3 铁合金电炉生产必须同步建设炉渣处理设施,铁合金炉渣应回收综合利用。炉渣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o硅铁炉渣须100%利用;镒硅合金、高碳锦铁、高碳格铁、电硅热法中低碳锦铁、低微碳格铁炉渣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4.1.4 铁合金电炉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应综合利用。硅铁矿热炉烟气微硅粉须100%回收利用;锦硅合金、高碳锦铁、高碳铭铁、电硅热法中低碳锦铁、中低微碳铝铁尘泥回收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4.1.5 铁合金半封闭电炉应同步配套余热综合利用设施,回收利用半

15、封闭电炉烟气余热。4.1.6 铁合金全封闭矿热炉应同步配套煤气综合利用设施,回收利用全封闭矿热炉煤气。4.1.7 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4.1.8 严禁利用城市道路运输铁水、液渣等高温冶金溶液。4.1.9 铁合金车间吊运铁水或液渣时必须采用铸造起重机。4.1.10 吊运装有熔融金属、熔渣的罐体和包体,在水平方向上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在垂直方向上罐体或包体安全运行高度应大于地面最高障碍物0.5m以上。4.1.11 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不应设置放

16、置可燃、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不应有液压站、电气间、电缆桥架等重要防火场所和设施。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4.1.12 铁水包修包区、烘包区不应设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区域。4.1.13 电炉变压器室的短网出线开孔必须采取绝缘和防电磁感应措施。4.1.14 铁合金电炉车间浇铸跨地坪不应采用整体混凝土地坪。4.1.15 电极壳焊接平台和出铁口操作平台,应采用绝缘材料铺设。4.1.16 有放射性的检测设备应采取射线防护措施。4.1.17 铁合金电炉车间内应按消防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牌。4.1.18 全封闭型矿热炉操作(及以上)平台、煤气净化

17、与回收区域各操作点等易产生煤气泄漏而人员作业频率较高的区域,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4.1.19 全封闭型矿热炉下料管、炉气净化装置须设可靠的氮封;全封闭型矿热炉拆炉/修炉时须用氮气、压缩空气将炉内的煤气置换干净;炉气净化设备及管道应设氮气吹扫管。4.1.20 铁水包烘烤设备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4.1.21 采用煤气作为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信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煤气烘烤设备上要配有煤气泄露报警装置,煤气管路上要设有氮气吹扫系统。4.1.22 煤气烘烤作业区域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及声光报警装置。4.1.23 设在室内的制氮设施,应设

18、氧浓度监测装置,浓度偏低时应有人工或自动联锁排气扇开启的保护措施。制氮设施应加强维护,发现泄漏及时处理,并应配备排风设施;人员进入前应排风,氧浓度达标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设备时应始终开启门窗与排风设施。4.1.24 铁合金生产中各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同时应防止烟气的无组织排放,烟气排放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下列烟尘点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成品加工等粉尘产生部位;铁合金电炉、铁合金电炉出铁口、铁水浇铸等烟气产生部位。4.1.25 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加装隔音设施,使得噪音排放满足国家现行环保和职业卫生标准。4.1.26 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矿热炉操作

19、平台、出铁口平台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4.2 冶炼设施4.2.1 硅铁、硅辂矿热炉须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锦硅合金、高碳镒铁、高碳铭铁、镇铁矿热炉须采用全封闭型,矿热炉容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4.2.2 矿热炉炉衬须设置完善的耐材温度检测,炉底应设置不少于3个温度检测点数。炉底应强制冷却。4.2.3 全封闭电炉炉盖上必须设置温度、压力测量计、防爆孔。4.2.4 全封闭型矿热炉烟道上应设置氢气浓度测量仪,超值2%以上在主控室设超值声光报警装置,氢气含量长期保持较高并达到12%时,必须打开炉顶放散阀,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待氢气含量回复正常方可恢复工作。4.2.5 各相短网须保证良好绝缘,铜

20、管间隙中不应有灰尘和导电物。短网吊挂及穿墙器应采用隔磁材料并绝缘。4.2.6 两节电极壳互相连接时,筋片上、下应对齐并连接,其电极壳与上抱闸端面的垂直度公差值不应大于该段电极壳长度的2%。采用连续焊接时,外表面焊缝焊后应磨平。4.2.7 电极壳焊接工作平台附近不应有金属物品,不应同时接触两相电极壳或电极壳与其他导体连通。4.2.8 电极压放应采取程序控制,并应勤压少压,每次压放量不得大于25mm,电极压放时间及压放量应有记录。停炉后再启动,如果电极功率没有恢复到满负荷时,不得压放。4.2.9 采用电炉法冶炼铁合金产品时,倒拔电极时,必须先松开铜瓦,不得带电操作。4.2.10 矿热炉冶炼期间发生

21、冷却水漏入熔池时,应断电、断气,停止一切操作,并立即处理漏水的水冷件,不应动炉。直至漏入炉内的水蒸发完毕,方可恢复冶炼。4.2.11 全封闭电炉煤气回收装置必须设置泄爆孔。4.2.12 扒渣、分渣应在挡板后进行。4.2.13 电炉送电前,应发出送电信号,危险区域不应有人。送电期间,不应擅自关闭水冷循环水管。4.2.14 电炉运行时,不应爬上炉盖。封闭电炉运行期间,不应打开炉门。4.2.15 铁合金矿热炉禁止使用普通液压油,应采用水乙二醇抗燃液压油。4.2.16 电炉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进水总管上应设有温度、压力检测;回水各支管上应设有温度、流量检测。4.2.17 电极系统应设有电极压

22、放检测;电极升降位置检测。4.2.18 液压系统邮箱内应设液位报警装置、油温监控装置和过滤检测装置。4.2.19 生产中低碳锦铁、电炉金属镒和中低微碳铭铁应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精炼电炉容量N3000kVA04.2.20 采用倾动式精炼电炉冶炼时,倾炉装置与电极升降装置应互锁。4.3 出炉、浇注和加工设施4.3.1 铁合金铸造采用模铸时,铸模设施及耐火材料在使用前应充分干燥。4.3.2 铁合金铸造禁止使用水冷锭模。4.3.3 铁合金粒化必须设置缓冲模,粒化时应将铁水浇到缓冲模上,不应直接浇到喷头的水流上或粒化池内。4.3.4 硅铁、镒铁、硅钙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设备和工具,必须

23、采用防爆设备,设置通风和防爆型粉尘收集净化设施。5.辅助设施5.0.1铁合金矿热炉电炉冷却水系统应考虑有30min的事故供水能力,其供水量应不小于正常用水量的1/3。5.0.2铁合金系统主体生产设施电力负荷应按一级和二级负荷供电。当一级负荷中在断电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备、安全保护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特别重要设备,还应增设UPS电源、柴油发电机等应急电源。5.0.3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5.0.4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5.0.5铁合金电炉车间内的电炉变压器室

24、,应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5.0.6硅系铁合金电炉烟气净化常用的反吹(或反吸)清灰袋式除尘器及离线脉冲清灰袋式除尘器皆为离线清灰和离线检修,为减少对运行状态影响,每台袋式除尘器的袋室数不得少于6室,各袋室入口配切断阀。灰斗下部配密闭型卸灰阀。5.0.7全封闭电炉应配置独立的煤气净化设备,不应多炉共用。5.0.8全封闭电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与自动控制装置。在回收煤气时,炉气中氧含量应小于2%o当炉气中氧含量超过2%时,控制系统应能自动打开放散阀,并应能保证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

25、5.0.9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切换放散应设置燃烧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在燃烧放散器30.0m以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煤气燃烧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应低于50.0m;放散时,应设置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6施工与验收6.1 一般规定6.1.1 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项目管理体系。6.1.2 工程施工前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6.1.3 所有用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零

26、部件和机具设备,须符合工程设计和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实体;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6.1.4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当需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6.1.5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其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6.1.6 从事焊接作业的焊工,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核合格,并应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在有效期内进行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作业。6.1.7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

27、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6.2 施工6.2.1 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立体交叉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应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2作业顺序应合理,不得在同一方向多层垂直作业。3作业高度超过2m时,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防滑鞋、安全帽、安全带,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当安全带无处悬挂时,应设置安全绳。4遇雷雨和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6.2.2 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焊接或气割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区的可燃、易燃物;2动火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火灾监控;3动火作业区应配备消防水源和灭火器具,消防道路应

28、畅通;4动火作业不得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作业同时进行;5设备管道内部动火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空气中氧含量不得低于19.5%;6动火作业结束,应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后再离开现场。6.2.3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6.2.4 电极升降、压放和把持器液压缸在安装前应进行压力试验,并应将同类液压缸空载动作压力相近的组成一组,安装在同一根电极上,其垂直公差值不得大于0.50mmmo6.2.5 烟罩或炉盖安装完毕应进行绝缘检查,其他单体部件应逐件检查,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5OMQ,整体部件

29、总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15MC,三相电极对地绝缘用电焊机检测时不应起弧。6.2.6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在试运转中需要调试的安全装置,必须在试运转中完成调试,其功能必须符合要求。6.2.7 耐火砖砌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6.2.8 均应耐火泥饱满和严密;2砌筑过程中必须勾缝,隐蔽缝应在砌筑上一层砖以前勾好,墙面砖缝必须在砌砖的当班勾好;3墙面砖缝应在最终清扫后进行复查,对不饱满的病缝应予以补勾。6.2.9 不定形耐火材料浇注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耐火浇注料应振捣密实,表面不得有剥落、裂缝、孔洞等缺陷,可有轻微的网状裂纹;2膨胀缝应留设均匀、平直、位置准确,缝内清洁,并按

30、规定填充材料;3承重模板应在耐火浇注料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后拆除。热硬性耐火材料浇注应烘烤到指定温度之后拆模。6.3 .9碳素捣打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碳素捣打料找平层铺料厚度及捣打后密实度应符合规定;2密实度及压缩比检验方法:体积密度用环刀取样称重检查、压缩比用卷尺检查;3满铺碳砖砌体与冷却壁或炉壳之间的捣打料压缩比应大于40%;4环状大块碳砖砌体与冷却壁或炉壳、地垫耐火砖之间的捣打料压缩比应分别大于40%和45%。6.4 .10在铁合金炉体、大口径管道等密闭空间内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进出密闭空间内的通道应至少有2处;上下通道的临时爬梯等措施应牢固,作业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2密闭

31、空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并接地良好,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3在有煤气、烟尘等有害气体产生的区域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专人检测有害气体和氧的浓度,氧浓度小于19.5%应采取机械通风换气措施。4进出密闭空间内作业要办理批准手续,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5配置相应的消防灭火器具,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6.2.11铁合金工程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1烘炉应由生产单位牵头,联合各相关单位制定烘炉方案,烘炉方案应包含热源及供热方式、热源循环流向、温度检测系统、温度控制系统、温度控制曲线、水分检测系统、烘炉结束判定标准、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与热态工程配套的内容等;烘炉方案应根据耐火材料的性能、施

32、工季节等情况制定;烘炉方案中的阶段性保温时间及总烘炉时间应满足最长烘炉时间的要求。2烘炉应按烘炉方案进行;烘炉过程中应测定和绘制实际烘炉曲线;在烘炉曲线中应注明降温速度;烘炉时应作详细的记录,对发生的不正常现象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应注明原因。3与生产有关的结构调整、机械设备联动调试、冷却水系统通水等工作在烘炉前应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4烘炉过程中,当主要设施发生故障影响需要处理时,应立即保温或停止烘炉,消除故障后,方可继续烘炉。6.2.12铁合金工程泄漏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泄漏性试验应由生产单位牵头,联合各相关单位编制试验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施工单位应配备试验方案规定的人员、机具、仪器、发泡

33、剂等,并做好试验的安全、卫生、防护等工作。2泄漏性试验系统范围内的各连接部位、法兰接口均应用发泡剂进行检查,并应无泄漏;在各个试验压力阶段均应进行检查有无泄漏,泄漏部位应做好记号和记录,待降压后一并进行处理。6.2.13水冷炉盖、烟道、电极短网、电极夹持头水冷件安装后必须按设计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和通水试验,设计技术文件未规定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在试验压力下,稳压Iomirb再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停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通水试验,进、出水应畅通无阻,连续通水时间不应小于24h,应无渗漏。1.1.26.3.1 铁合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铁合

34、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4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5承担见证取样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6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6.3.2 铁合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6.3.3 铁合金工程检验项目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依据、施工记录及质量检查、检验和试验记录。6.3.4 铁合金工程分项工程合格质量应

35、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项目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6.3.5 铁合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有观感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6.3.6铁合金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齐全;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的规定

36、;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6.3.7当铁合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项目,应重新进行质量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项目,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项目,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3.8铁合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建

37、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验申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验申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4单位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应由总包单位报验。7运行维护及拆除7.1 一般规定7.1.1 生产企业应针对铁合金车间主体工艺设施及公辅设施,根据不同设备特性制定出详细的年集中检修及月/周/日/班定

38、期检修计划;严格按计划对设备进行检修及维护,确保设备平稳、安全运行。7.1.2 铁合金企业应建立铁水、液态渣跑漏、煤气中毒以及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置必备的气体检测仪、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毒面具、呼吸器、洗眼器、急救药品与器械等事故应急器具,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7.2 运行维护7.2.1 煤气危险区域作业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煤气区域巡视、检查净化设备时应有两人以上,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2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

39、的含量确定;3设施内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后方可实施;4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绝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7.2.2 铁包修砌后应进行干燥,使用前应预热烘烤至要求的温度和时间后方可使用。7.2.3 铁包、渣罐(盆)的罐体耳轴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7.2.4 开炉前应认真检查,确保各机械设备及联锁装置处于正常的待机状态,各种介质处于设计要求的参数范围,各水冷元件供排水无异常现象,供电系统

40、与电控正常,工作平台整洁有序无杂物。7.2.5 全封闭矿热炉炉内压力保持微正压,矿热炉周围须设置密闭罩,压力过大时,应与炉气净化系统连锁,以对炉气压力进行自动调整。7.2.6 吊运铁水、液渣或红热电极等高温物体,应有专人指挥;吊放罐体应检查确认挂钩,脱钩可靠,方可通知司机起吊。7.2.7 吊运高温熔融铁合金和熔渣不应跨越生产设备设施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不应从主体设备上越过。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不应用吊物撞击其他物体或设备(脱模操作除外);吊物上不应有人。7.2.8 吊起熔融铁合金,如需副钩配合倾翻作业时,禁止提前挂副钩。作业完成后,应先落副钩再退小车,在副钩确认摘掉后,

41、方可运行主起升机构。7.2.9 进入炉顶料仓等有氮气密封设备的空间,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凡进入有可能存在氮气等可能窒息的空间,应经作业许可,并应进行氧含量检测,合格之后人员方可进入。7.2.10 发生熔融铁合金泄漏事故,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用熔剂或沙土挡住流出的液体,防止熔融金属大面积流淌进入水沟、电缆沟或气、水、油等管沟(空间),造成次生灾害。7.2.11 铁合金新炉、停炉进行维修后开炉,开始生产前均应按新炉开炉的要求进行准备;应认真检验各系统设备与联锁装置、仪表、介质参数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若需烘炉,应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7.2.12 铁合金浇注用的起重机,吊运

42、重罐铁水之前应验证制动器是否可靠;不应在浇铁水作业开始之前先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以防铁水罐脱钩伤人。浇注铁水时浇注区应只允许浇注工在现场指挥,其余人员全部撤离至安全区域,浇注工要站在安全位置,并有紧急撤离通道。7.2.13 铁合金矿热炉铁水罐车及渣车轨道区域(包括漏铁坑),不应有水和堆积物。7.2.14 精炼过程中发生漏水事故,应立即终止精炼,若冷却水漏入铁包,应立即切断漏水件的水源,铁包应静止不动,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待铁液面上的水蒸发完毕方可动铁水罐。7.3 拆除7.3.1 装置或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拆除:1已进入国家强制报废名录;2严重超标排放,且不具备整改达标条件;3存在严重安

43、全隐患,且整改后无法正常使用;4运行周期终结,经专业机构评估,综合经济指标评价不具备运行条件;5应国家规划许可,需整体搬迁或改造。7.3.2 设施拆除前,应进行现场评估,制定装置和设备停车方案、拆除施工方案、拆除设施处理方案。对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应制定专项拆除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内容。方案应按规定进行评审,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7.3.3 进入拆除程序的装置或设备,必须制定安全预案、环保预案,避免拆除过程造成次生事故或

44、二次污染。7.3.4 设施拆除前,应采取下列措施:1拆除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2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立警戒区;3应设置好控制扬尘、建筑材料及垃圾分类处置的设施。7.3.5 拆除施工应采用低噪音、低能耗、低污染、安全的绿色拆除技术,拆除材料、设备应实现循环利用。对废弃油脂等有害废弃物,应送具有专业资质回收的单位做无害化处理。7.3.6 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对拆除物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应保证剩余设施的稳定;当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对局部构件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先加固再拆除。7.3.7 当设备、部件、构件、材料等直接回收利用时,应在拆除时按原设计图纸进行编号,分类堆放,并采取保护措施。对局部变形的部件应进行矫正;对局部损坏的部件应进行修复;对需返厂整修的设备应返厂处理。7.3.8 拆除后的场地,必须满足当地工业用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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