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政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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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新政解读,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二九年一月,一、出台背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二、意义,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为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五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三、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二是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四是统一并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一),增值

2、税转型改革及配套内容剔除了固定资产(动产)不得抵扣的规定(新条例第十条)明确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细则第二十一条),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二),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明确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个人消费行为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细则第二十二条)重新明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以“不动产在建工程”取代“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并对不动产进行

3、了界定。(细则第二十三条),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三),明确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包括自然灾害损失的规定。(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细则第二十五条),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四),体现法制规范的有关内容 主要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将现行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的规定上升到条例(新条例第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的规定(新条例第十三条、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取消了已不再

4、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免税的规定(新条例第十五条)。,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五),将原在细则中表述的“扣缴义务人”提升至条例表述。(新条例第十八条)将现行有关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提升至细则表述。(细则第十一条)将现行有关允许扣除的运输费用金额范围的规定提升至细则表述。(细则第十八条),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六),将现行有关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规定提升至细则表述。(细则第十九条)增加了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的规定。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细则第三十六条),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5、的主要修订内容(七),满足征管需要和优化纳税服务的有关内容混合销售行为 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业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但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如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细则第六条),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八),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细则第七条),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九),价外费用 明确价外费用不包括

6、以下项目:符合一定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细则第十二条),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十),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细则第十六条),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十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同时对采取直接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和委托代销等方式

7、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修订。(新条例第十九条、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十二),纳税地点 补充了非固定业户“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等规定。(新条例第二十二条),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十三),纳税期限 增加了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等规定(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细则第三十九条),五、最近出台的其他政策(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规定(国税发2008117号)自20

8、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五、最近出台的其他政策(二),优惠政策新条例基本上没有对优惠政策作出新的调整。对过去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涉及我局的如软

9、件、军品、避孕药品和用具、种子批零等)。已到期暂未延续的优惠政策: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等单行文已取消的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157号),五、最近出台的其他政策(三),新扩大和调整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财税2008156号)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等。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等。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

10、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六、过渡政策(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对南京地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不再区分是否符合三个免税条件,统一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六、过渡政策(二),利废企业废旧物资抵扣过渡政策(财税2008157号、公告20081号)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七、其他,政策查询网站:国家税务总局 网上南京国税社会公众基层单 位(高新区局)政策咨询电话:12366 58641902(高新区局),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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