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本知识政策要点和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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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讲人:周 逢 社 单 位:芜湖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失业保险基本知识、政策要点和操作实务,一、基本知识(一)失业的概念 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指劳动者在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工作而失去收入的情况。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失业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失业人数与从业人数加失业人数之比。我国目前使用的概念是城镇登记失业率,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所指向的对象只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二是所使用的失业人数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在政府指定的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的人数,不包括未登记人员。,(二)失业的类型及造成失业的原因

2、 从历史和现实情况看,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

3、失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劳动力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同步进行。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就业问题的影响。劳动力素质与就业需求的矛盾。一方面,部分劳动力资源闲置浪费;另一方面,高素质劳动力的短缺又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有活无人干,有人无活干的不正常现象。,(三)失业人员的构成 失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二是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周岁,其中,女性为16-50周

4、岁或55周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都可以寻求职业,从事社会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四)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具

5、有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普遍性,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其覆盖范围应该十分广泛;二是强制性,制度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是互济性,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在统筹地区内统一安排使用,不需要偿还;,四是社会化,基金来源要多渠道,由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分担;五是水平适度,失业保险待遇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尽可能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六是适当积累,在采取现收现付办法的同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基金以备应急之用;七是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保证基金安全。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都是政府行为,都侧重于保障基本

6、需求,并以货币为提供帮助的主要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职能,与劳动力市场相互关联的密切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社会保险种类。,(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此为标志,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劳动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开了一个好头,为巩固和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贡献。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经历了24年的发展,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年7月1993年4月 这一阶段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的阶段,

7、也是失业保险初步发挥作用的时期。其标志是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确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强调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使失业保险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突出了国家和社会在失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组织开展失业保险工作,并在必要时机提供财政补贴。三是兼顾了需要和可能,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期限和标准。四是明确了管理和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工作体系,为失业保险的运作提供了组织保证。,第二阶段,1993年4月-19

8、99年1月 这是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调整的阶段,也是其作用开始发挥的时期。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国有企业的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部分调整。一是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将保障对象从原来的4类人员扩大到国有企业的7类9种人员,并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依照执行。二是针对原有制度中统筹层次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将基金省级统筹调整为市、县统筹,并规定在省和自治区建立调剂金。三是明确了失业保险应当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为解决失业人员生活困难和促进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四是将缴费基数由企业标准工资总额改为工资总额,并对

9、费率规定一个幅度,还相应改变了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五是制定了罚则,使这项制度更加完整。这次调整是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举措。,第三阶段,1999年1月至今 这一阶段是失业保险制度走向完善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逐步成为基本生活保障主要形式的时期。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服务改革和稳定大局的精神,并总结吸收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做法,对原有制度大胆突破,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调整,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应该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施行是社

10、会保障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成果,意义重大。,第一,有利于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第二,有利于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第三,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极大地拓宽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使更多的失业人员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进而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六)我市失业保险工作概况 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同样经历了上述三个阶段。24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一直以贯彻执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为主线,立足于改革和稳定大局,配合企业改制,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1、,一是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完善了我市失业保险制度。自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针对工作需要,我市以市长令形式颁发了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主要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多年来工作实际,在参保范围、住院医疗补助等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有所突破与创新。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失业保险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健全和完善了我市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对我市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核发、基金监管等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针对我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和发放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芜湖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管理的意见、关于当前失业保险待遇核发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参加城镇居

12、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的处理意见,不断规范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程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失业保险政策体系。,二是参保人数逐年增加。截止09年12月末,我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 24.53万人。比1998年净增加4.58万人,增长率23%。,三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从98年11月起,逐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98年90元/月提高到现在442元/月,增长幅度近5倍,改善了失业人员的待遇。在企业改制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逐年攀升的情况下,我市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了近 12万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详细见下表:,1

13、998年-2009年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表,四是基金收支工作成效显著自98年以来,我市一直以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为切入点,在开源节支上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规范失业金申领发放程序,要求正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按月到所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报到,如实反映求职愿望与再就业情况,经社区审验后,未就业的发放当月失业金。同时完成了失业人员社区登记、报到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工作,实现了全市社区联网操作,使失业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实现了微机化,简化了工作程序,节省了工作时间。截止2009年底,因再就业和未报到停发失业金10371人次,共节省当期失业保险金支出2700.48万元。截止到2009年底,失业保

14、险基金收入总计为 72018万元,基金支出为 69000万元,基金结余3018万元,其中市区结余为1254万元。从09年开始,市区结束长达8年之久的基金赤字。,五是全面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收统支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我市出台了芜湖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芜政办200874号)、芜湖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操作细则(芜劳社办函2009147号),于2009年8月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对国家制定的失业保险政策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贯彻实施,地方补充性办法由市政府统一负责制定,县(区)不得出台相关地方性规定,已出台的进行清理规范。在

15、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二、政策要点(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与费率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业主缴纳本人的3%部分,雇工本人缴纳1%。,(三)申领失业保险

16、金的条件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业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四)办理失业金申领的期限 1、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7、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1、计发标准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的时间计算:(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满10年以

18、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具体标准:,2、计算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职工在其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视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国有或集体企业转变为私营企业的,原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在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六)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住院医疗补助 1、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内,按照本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接续了医疗保险关

19、系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再享受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待遇。2、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再享受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待遇。,3、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未参加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病愈后可持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出院小结、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后,

20、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医疗补助金,其补助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其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其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地区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其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地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失业人员的丧葬抚恤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1、、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办理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手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参照本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没有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不发给抚恤金。,(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贴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连续工作满1年,并且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按照

22、上述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九)终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重新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已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达半年以上的;2、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3、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从事个体运输业的;4、经区、街道(乡镇)或社区安排从事便民、利民服务等且月均收入达到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23、;5、国家或省、市规定的其他就业形式。,三、操作实务(一)失业保险金核定1、市属参保单位失业人员于每月5-20日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求职登记表、照片2张,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经资格确认、初审、复审后,核定待遇,发放芜湖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并告知领取须知,由失业人员签字确认。2、区属参保单位失业人员于每月5-20日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求职登记表、照片2张,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确认、初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核定待遇,发放芜湖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并告知领取须知,由失业人员签字确认。,(二)失业保险金发放1、每月30日前,市

2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对无误的本月新增的全市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花名册传递给指定银行,指定银行据此开具发放存折,并在次月13日前回盘。失业人员凭芜湖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和本人身份证于次月13-20日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金发放存折。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5-12日由失业人员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芜湖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和身份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报到登记,申领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2前汇总编制当月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数据传递给指定银行,失业人员在每月28日后凭存折到指定银行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三)失业保险待遇信息变动核定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停发、补发、

25、恢复发放、领取期限的调整等,市属参保单位失业人员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审核、确认。区属参保单位失业人员由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审核,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四)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的申领与核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发票、出院小结,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报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资格审查确认表等相关资料,经初审、复审、领导审批后,核定其医疗补助金额。次月15-2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前来领取。,(五)丧葬抚恤费的申领与核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费领取,由其家属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死亡证明

26、、与死者关系证明材料,向市人社局行政部门报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资格审查确认表等相关资料,经初审、复审、领导审批后,核定丧葬抚恤金,次月15-20日内由指定领款人持身份证前来领取。(六)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与核定本人于每月5-20日持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初审、复审、领导审批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异地转移 1、异地转出。失业人员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公共业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接收地社保部门接收函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领完失业保险金转出手续,经初审、复核、领导审批后,并转汇至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时间每月5-20日,即时办结。2、异地转入。失业人员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公共业务部门办理参保开户相关手续后,持异地转移单、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所需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初审、复审相关手续后,纳入我市统一发放范围。办理时间每月5-20日,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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