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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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采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临沂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临财采(2013)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

2、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六条单位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第

3、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和各部门从上级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以事业单位和团休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金作为担保的借(贷)款视同财政性资金。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集中采购、统一支付;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第九条采购人本年度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品目的,须报经财政局核准。第十条政府采

4、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无特殊原因,属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当年十一月底前执行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本年度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追加预算后三个月内执行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第十一条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要逐项编制具体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局核准。采购人同一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同一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分解实施采购。同一政府采购预算无正当理由同时(或多次)编报多个相同品目政府采购计划,视为恶意分解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同一政府采购预算分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编报相同品目政府采购计划,且计划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视为规避公开招标。第十二条采购人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政府

5、采购项目数量规格(不得指定具体品牌)预算金额等具体内容并通过县财政综合业务平台报送审核。第十三条采购人在计划批准后,要在省、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公开选定中标且已在我县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范围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13条规定的公开择优原则,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宜,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采用单一来源招标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等工作,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前报经县财政局批准。第十五条采购人不得编报超标准、超配置的政府采购计划严禁奢侈采购。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实行备案制。凡是经上级财政部门综合考评

6、、公开招标确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后方可承担本县行政辖区内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未实行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第十七条采购人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代理协议要明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采购时限、采购失败后代理约定和服务要求、收费办法等。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不得在招标采购中随意调整采购项目的规模、范围。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7、定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第二十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凡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

8、得少于二十日。第二十一条招标过程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评标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应重新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招标方式的,报具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获得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发表影响其它评审专家独立评判的倾向性或

9、歧视性言论。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实行严格保密。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持有从业资格证,方可进入政府采购会议现

10、场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有关活动。进入政府采购会议现场组织开标、评审等活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得少干3名;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政府采购形式会议的不得少于2名。采购代理机构应确保采购会议现场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程序规范,合理控制采购会议的节奏,保证整个采购会议有条不紊和采购结果的严谨、高效。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需追加与原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一次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

11、十。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上述补充合同,应单独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应当通过“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一政府采购系统”登记、生成、打印政府采购合同。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除小额自行采购外,采购人应当由项目使用。第二十九条纪检人员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合同验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回避。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聘请专家或质量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参与验收人员要在合同验收文件上签字,并在验收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局备案。第五章采购资金支付第三十条年初批复和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

12、算内资金以及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局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支付到供应商账户;其它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第三十一条财政局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实行“预算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复核,财政局审核支付”的办法。通过“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一政府采购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按规定流程实现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到“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一政府采购系统”作为资金支付申请的依据。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前,通过“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一政府采购系统”向财政局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财政局

13、对采购人报送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后予以资金支付;审核不合格的支付申请,退回采购人重新申报。第三十四条采购人须自行到财政局送取申请表、售证单据等相关材料,不得由供应商等其他第三方人员代理,否则县财政局不予受理。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察、审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实行定项,现场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行为规范、组织程序、持证上岗、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廉洁自律等,并会同纪检、监察、发改

14、、审计等监督部门共同实施。财政局对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十八条外地代理机构在设立办事处的,应在每年度结束前一月内,将本年度办事处的场所、人员、联系方式及业绩情况上报至财政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外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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