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县民政局责任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邱县民政局责任清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邱县民政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订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拟订民政工作五年规划、老龄工作五年规划、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编制地名规划等。办公室拟订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养老服务事业、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制定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殡葬、基层政权建设、养老服务事业等年度计划。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
2、范。制定社会工作人才培训方案。对老人、妇女、儿童等社工具有专业服务技能的社会工作人才分类培训。12拟订全县救灾工作方案;负责并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本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和省内外对本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救灾救济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救灾科组织拟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调救灾工作,开展查灾、核灾、报灾、灾民慰问等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分配发放救济款物。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开展生产自救。13牵头拟订社
3、会救助规划、措施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承担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任务。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送温暖等工作。开展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护送返乡。救灾科14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拟订福利企筹集慈善资金,按照慈善总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机构。承担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的标准和管理办法。17拟订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
4、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负责并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婚姻登记处办理本县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证件的补证以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承担收养登记审核工作。承担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老年优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18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拟订我县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综合性文
5、件。承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承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依法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19贯彻执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县老龄工作的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意见;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调查研究人口老龄化的现况,发展趋势及对策,为县委、县政府制定人口老龄化对策提供依据;承担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审核,发放、年审工作。老龄办承担组织开展健康、文明的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承担为老年人开展重阳节慰问活动。承担总结表彰和宣传推介敬老、养老、老有所为
6、和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20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措施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省、市、县城乡低保、医疗救助政策法规。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的运行和审批。承担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任务。低保科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指导城乡社会困难户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医疗救助、送温暖等工作。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的档案管理工作。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1收养登记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司法部关于贯
7、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主席令第54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2014年1月17日修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邯郸市福利中心抚养。王某和李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王某和李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县司法局负责办
8、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民政局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公安局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计生局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卫生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2地名管理住建局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名称的申报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
9、作。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没有通过命名的情况下,就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县地名办发出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通知书,该企业没有按时整改。之后,县地名办会同县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广告,最终解决了该企业擅自命名的事件。民政局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规划局在编制规划时确定并使用标准地名;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公安局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指示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交通局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航道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工商食药监局在企业登记时
10、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民政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民社发199610号)某协会在2011、2012年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未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
11、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因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2013年,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社团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团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社团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社团的涉外活动,包括吸纳境外人士入会,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外代表机构,组织参与在境内外的涉外活动等: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4国家机关
12、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监管民政局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发放。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民政局负责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死亡性质的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细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方式,财政局负责发放途径的确定。人社局负责确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财政局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活动时间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1受灾人员救助服务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
13、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有灾情发生时期救灾救济科2孤儿保障服务对孤儿提供分类保障制度,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费。全年社会事务科3临时救助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提供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全年救灾救济科4“敬老月”活动全面宣传孝道文化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开展“送和谐、送温暖、送服务、送健康、送欢乐”走访慰问活动,关爱高龄、困难和失能老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重阳节”所在月份老龄办5婚姻登记免费为群众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全年婚姻登记处6“512”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灾害自救互救
14、知识。活动载体包括图版展览,宣传手册、图片等资料发放,防灾减灾演练等系列活动。5月12日救灾科7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发放电费补贴。全年低保科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社会团体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三)养老机构事项监管(四)地名管理事项监管(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邱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
15、存在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县民政局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
16、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
17、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营
18、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邱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
19、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
20、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
21、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
22、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设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
23、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二)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被检查人入住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七)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50%。(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四)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25、每年不少于3次。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二)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26、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四)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为加强本县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统一规范。标准地名:对社
27、会组织和个人是否使用非标准地名,有无造成一地多名、重名等地名混乱问题进行检查,促进地名标准化工作。书写地名:对媒体、出版物等集中使用地名的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地名书写、译写及拼写统一规范。地名标志:对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检查,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各乡镇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城管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专项联合:不定期组织工商、城管、交通等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联合检查。舆论监督:对社会使用地名中一些带有倾向性、普通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一些久拖不决的单位及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揭露。四、规划竣工验收检查一般程序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提出地名标志查验申请。申请地名标志查验需提交以下材料:地名标志查验申请表;地名批准文件(复印件);地名标志照片(电子报件)。经核查,地名已按规定申请并批准的,由办理地名标志查验的执法机构现场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在适当位置依照批准的名称设置地名标志。五、监督检查措施各乡镇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地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地名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