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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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行业的涉税政策解析、涉税难题处理、纳税筹划技巧及税务稽查,主讲人:肖太寿博士,第一讲 建筑行业的涉税政策变化解析,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与建筑有关的规定失效。(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三)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

2、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该通知规定,独立核算单位与其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劳务的结算不再列入征税范围,而该文件在原规定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础上,该“独立核算单位”还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企业或单位内部的施工企业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该施工企业是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则其内部结算应

3、当征收营业税。反之,该施工企业不论是否与单位结算工程价款,都不应当征收营业税。,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2号)关于纳税人在铺设管道工程中所用管道的价值应否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在有关建筑业

4、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明确:施工中所用的各种管道的价值,应计入建筑工程产值。因此,对铺设管道的纳税人征收营业税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将管道的价值计入其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号)对工业企业生产铝合金门窗后直接为用户安装的行为,除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外,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

5、97186号)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6、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一、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属于设备。如上述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副款的规定,不纳营业税。二、其他为管道安装所消耗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金属结构等为材料,根据中华人

7、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施工中所耗用的这些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214号)。一、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

8、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214号)。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凡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仍可依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149号)第一条1、2项以及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

9、额,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该条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二、部分失效的有关建筑政策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三条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国税发20097号)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二、部分失效的有关建筑政策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

10、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三)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一)建筑安装劳务发票使用的规定(该规定仍然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11、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否则需持有关资料到建筑业劳务发生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二)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仍然有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12、5227号)规定: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2、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

13、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依据上述规定,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但有的省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对外省建筑企业,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河北省冀地税函2007255号规

14、定,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至15的范围确定。,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1、原来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2、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

15、(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2、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一条就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3、分

16、析(1)新文件取消了转包人的说话,说明转包在税法上是不承认的,即新政策对于转包业务的,转包额也应计入营业额中,有利于打击转包的非法行为,且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替代了“全部承包额”。,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3、分析(2)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或者与分包方协商好仍然由总包方代扣代缴;或者又建设方 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的税款。,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3、分析(3)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

17、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但如何开具发票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为50万元,如何开具发票更合理?现在的处理模式: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5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现实中为征收管理的需要,税务机关可能会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税款的办法。,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3、分析(4)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

18、务应按取得的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新条例和新细则将建筑业可以差额纳税的主体界定为纳税人而不再是原条例规定的总承包人,这是为了保证条款的一致性,但实质是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额纳税,如果再分包不仅违法,而且要全额纳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四)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政策规定 1、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

19、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四)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政策规定 1、原规定:(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

20、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四)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政策规定 2、新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

21、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四)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政策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纳税

22、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取消了原来没有分开核算的一并计算增值税的规定)。,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四)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政策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即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23、,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这就意味着,从事建筑材料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如果承包了建筑安装业务,则建筑安装业务收入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四)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政策规定 3、分析:根据新条例及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案例分析1,案例 某建筑安装公司(乙方)为某公司(甲方)安装中央空调设备,主要设备空调260万由甲方采购供应,安装劳务为190万。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开具了190万的建安发票给甲方。

24、这种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的税金又如何确认?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除装饰业务外的建筑业自行购买的设备要并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因此,某建筑安装公司应交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190万元。,案例分析2,案例 具备钢结构生产安装资质的三星建筑公司2009年中标某单位写字楼工程,工程标的总价3000万元,其中测算安装价款为500万元,合同总价款并未区分工程劳务价款和材料价款,三

25、星建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当期进项税额400万元。,案例分析2,分析 1、根据已经废止的原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三星建筑公司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三星建筑公司应纳增值税为3000(117%)17%400=35.90(万元)。,案例分析2,分析 2、无论是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增值税

26、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案例分析2,分析 按照以上新政策规定,由于A公司未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三星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三星建筑公司应纳增值税为(3000500)(117%)17%400=36.75(万元),当月为留抵税额。,案例分析

27、2,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1、建筑安装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要在合同中分别明确注明工程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销售价款,并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2、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案例分析3,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楼房供水系统管件器材的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乙建筑公司将其

28、承包建设丙厂总工程中供水工程转包给甲公司。其中,甲公司自产的供水钢管件价款1000万元,铺设、安装价款500万元。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分析3,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楼房供水系统管件器材的企业。2009年3

29、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乙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建设丙厂总工程中供水工程转包给甲公司。其中,甲公司自产的供水钢管件价款1000万元,铺设、安装价款500万元。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分析 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0万17%=17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70万元10%=17万元;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万3.3%=16.5万元。乙建筑公司代扣代缴以上总税金170万元+17万元+16.5万元=203.5万元。,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五)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1、原规定;根据已经废止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0、6177号)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2)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五)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1、原规定;(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三、建筑业的新旧

31、政策变化分析,(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五)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2、新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2、。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五)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五)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

33、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五)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3、分析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相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过6个月未申报纳税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六)建筑业中的装饰劳务纳税问题。1、原规定;(1)已经废止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

34、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六)建筑业中的装饰劳务纳税问题。1、原规定;(2)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三、建

35、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六)建筑业中的装饰劳务纳税问题。2、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即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除

36、装饰业务外的建筑业自行购买的设备要并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六)建筑业中的装饰劳务纳税问题。3、分析: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做了例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装饰劳务避免了重复征税。通常情况下,装饰工程是由客户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可不计入承揽方的营业额纳税,但如果出现由承揽方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情况,还是要依混合销售的规定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六)建筑业中的装饰劳务纳税问题。4、结论:(1)从事建筑、安装、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劳务的纳税人,

37、除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施工方购买的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从事装饰劳务的建筑企业,除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括装饰企业购买提供的装饰材料。,案例分析3,案例 剀莱建筑公司2008年12月中标某单位写字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电梯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元。剀莱建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应纳营业税款?分析 1、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已经废止),剀莱建筑公司采购的电梯设备款不计算缴纳营业

38、税。剀莱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500)3%75(万元)2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由于电梯设备属于剀莱建筑公司自行采购,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电梯价款在内。剀莱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3假如设备由建设方负责供应,则剀莱建筑公司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在内。剀莱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500)3%75(万元),案例分析3,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1.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时,要重点考虑设备的“甲方供应”问题。2.对于2009年1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

39、筑安装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设备“甲方供应”方式的变更补充协议。,装饰工程案例分析4,案例 欣然建筑公司2009年7月中标某单位写字楼装饰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工程用料款500万元,另外某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款1000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款。分析 1、根据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已经废止)按照原政策规定,欣然建筑公司应税营业额为4000万元(3000+1000)万元。欣然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40003%=120(万元),装饰工程案例分析4,分析 2、按照

40、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款,欣然建筑公司不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欣然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3.如果该工程材料全部由客户某单位供应,工程纯劳务标的为2500万元 则欣然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5003%75(万元),装饰工程案例分析4,风险规避提示 1、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可以不计入缴纳营业税的范围。2、财税2006114号文件虽已作废,但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仍应按该文件来掌握,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装饰工程

41、合同时,应力求符合这一形式。合同相应条款中,注明甲供装饰材料及设备,工程仅是收取装饰工程劳务费(即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并在合同中注明装饰工程劳务费总金额。,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七)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新旧规定相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七)营业税

42、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新旧规定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七)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

43、、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七)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3、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应视同应交营业税的行为。,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七)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所谓“自建”,是指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因自建人与其本身并不存在结算、取得建安收入的问题,并且所建建筑物是为了“自用”。由此税收政策规定,对自建自用行为不纳入“建筑业

44、”税目的征税范围,即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自建人将自建建筑物销售,如果对自建建筑物销售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而仅对采用发包方式的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就出现了税负不平衡的情况,不利房地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税制规定:对自建自售建筑物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并且是从新税制实施即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销售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八)挂靠建筑业怎么确定营业税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新旧政策相

45、同)1、营业税纳税人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八)挂靠建筑业怎么确定营业税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营业税纳税人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分配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1.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具发票。2.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

46、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有劳动雇佣关系。以上条件不符合的,以挂靠方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被挂靠方应以其实际取得的管理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申报交纳营业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八)挂靠建筑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和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1)纳税人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八)挂靠建筑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和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具

47、体征收方式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而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2、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处理(3)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A、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

48、策变化分析,2、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B、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C、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建筑安装业务的保留和新政策规定,2、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处理(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

49、;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5)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地方实践,一、辽宁的规定(一)对下列建筑业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一律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各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1、自行承揽建筑工程并挂靠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承包人,不论其如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2、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3、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

50、人实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方式的。4、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分劈一定的比例,其余均归工程承包人所有的。5、建筑安装企业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或利润的。,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地方实践,(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不实行定率征收:1、建筑安装企业设有专门的材料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设有专门的保管仓库和保管人员;2、企业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辅材料均由上述专设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3、工程施工时所需的各种材料由采购部门调拨或者由工程承包人向采购部门领取;4、材料的购、领、用、存有健全的会计帐簿记录,会计核算轨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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