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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处理,一、合同签订中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问题及处理,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处理,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一、合同签订中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问题及处理,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下的,一、合同签订中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问题及处理,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部分 协议书,一、“工程承包范围”的填写,二、“合同工期”的填写依据,三、“合同价款”的填写依据,第一部分 协议书,一、“工程承包范围”的填写:1、填写依据:(1)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补充通知;(3)标前答疑。2、建议在最后填写:具体以招标文件、标前答疑及工程量清单为准,第一部分
2、 协议书,二、“合同工期”的填写依据: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的“投标工期”,第一部分 协议书,三、“合同价款”的填写依据: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的“报价数额”,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二、第8条 发包人工作,三、第9.1条 承包人工作,四、第13.1条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五、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六、第24条工程预付款,七、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八、工程变更(第2931条),九、竣工结算(第33条),十、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争议,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通用条款2.1条规定: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专用
3、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照通用条款规定。,2、通用条件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建议填写“解释顺序”内容:(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 财建2004369号)(相关链接);(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原第3);(7)招标文
4、件及其工程量清单、标前答疑;(8)图纸(原第7);(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原第6);(10)变更、签证、补充协议、有关文件。(原第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删除)当签订的变更、签证、补充协议及有关文件与前述合同文件相矛盾时,以最后签订的为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二、第8条 发包人工作:1、主要工作: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通道开通;地质、地下管线资料;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图纸会审;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
5、。,2、填写要求:应该填写具体的完成时间要求、地点要求、及其他有关要求。3、作用:按照通用条款8.3条,进行工期索赔和 费用索赔。,三、第9.1条 承包人工作 与第8条一样,应该填写具体的内容。特别是:第4款“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第5款“交通、环卫、噪音管理等手续”第8款“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第9.1条 第(4)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通用条款第9.1条 第(5)款: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
6、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通用条款第9.1条 第(8)款: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四、第13.1条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甲定甲供材料的到达现场时间,若迟于施工组织设计所需要的时间前14天,按照实际所延误的天数顺延工期;(2)甲定乙购材料,甲方确定(包括厂家和价格)的时间,若迟于施工组织设计所需要的时间前60天,按照所延误的天数顺延工期;,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3)甲方另行分包的工程,双方另行协商工期的顺延天数。若分包商不能在
7、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分包项目时,按照其实际超时的天数另行顺延工期;(4)二次装修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工期的顺延天数。若二次装修项目另行分包,分包商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如果分包商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分包项目时,按照其实际超时的天数另行顺延工期;(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合同价款增加费用,按照每五万元顺延一天工期。,注意:通用条款第13.2条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还包括(1)(6)目的索赔,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五、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合同类型及
8、调整因素,2、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合同类型及调整因素,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9、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发包人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商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按照酬金的计算方式不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有: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等。,2、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1)合
10、同类型应该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2)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范围包括的内容,应该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包括的风险,按照风险范围以外处理;(3)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法,应该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合同双方协商处理;,(4)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中,一定要约定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及其措施费(相关链接)的价款调整方法;(5)设置拦标价的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拦标价考虑的主要材料风险系数的,应该视为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没有包括在风险范围内。合同签订时,双方应该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相关链接);,施工期内
11、,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措施费用一般应予调整:1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2单价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招标文件中 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3因发包人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4施工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措施费中工程税金、规费等变化。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组价办法计算,也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
12、法豫建建2005222号第四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可设拦标价,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算主要材料风险系数: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风险系数可按13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2、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风险系数可按15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不得计取风险系数。,(6)固定单价合同的单价调整方法,应该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方法。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相关链接);(7)可调价格合同,应该在专用条款第23.3款约定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
13、单、现场签证单及其他调整因素等的价款调整方法;(8)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按照暂定价进入的材料、设备,均不包括风险费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豫建设标20045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增减幅度在15及其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结算;增减幅度在15以外的应允许调整原综合单价,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六、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选择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3、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4、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方式,1、工程预付款的选择,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招标文件约定,经过协商约定,有工
14、程预付款,无工程预付款,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相关链接)。,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3、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相关链接)。,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
15、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预付工程款。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4、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方式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相关链接)。,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进度款结算方式的选择,2、进度款支付方式,3、进度款支付时间,4、进度款支付额度,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进度款结算方式的选择,按月结算与支付(相关链接),分阶段结算与支付(相关链接),建设工程价
16、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规定: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规定: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2、进度款支付方式,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银 行 转 账,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3、进度款支付时间进度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应该与进度款的结算方式相对应。即,按月或按阶段。进度款的支付时间约定,应该与工程量核实时间相一致。即,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提交时间加上14天的审
17、核时间。,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4、进度款支付额度合同双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进度款的支付额度(相关链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八、工程变更(第2931条),1、工程变更分类,2、设计变更的合同文本处理程序,3、其他变更的合同文本处理程序,4、专用条款的填写内容,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工程变更分类,工程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其他实质性变更,2、设计变更的合同文本处理程序,发包人:设计变更通知单,承 包 人,提前14天,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变更确定后
18、14天内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同意,有异议,提 出修改意见,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视为同意,发包人收到后超时,承包人收到后超时,给的金额,不给,发包人决定,返回,或,或,3、其他变更的合同文本处理程序双方协商解决,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4、专用条款的填写内容(1)约定设计变更是否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处理程序及时限,及其具体处理程序和时限;(2)如果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的处理程序,约定设计变更是否改变通用条款的处理时限;(3)约定其他变更的处理程序及时限;(4)约定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相关链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规定
19、: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九、竣工结算(第33条)1、约定竣工结算报告的提交时间2、约定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查时限,1、约定竣工结算报告的提交时间,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双方应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竣工结算报告的提交时间。如果双方没有具体约定,则单项工程应该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建议:约定在竣工验收后30天以内提交,第三部分 专用
20、条款,2、约定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查时限,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时限,应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则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链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项工程审核时限:,(第三部分链接),十、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争议,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违约条款第35条的填写,2、索赔,3、不可抗力第39.1条的填写,4、争议处理第37条的填写,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违约条款第35条的填写,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应该约定有关违约情况下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2、索赔,专用条款中,没有关于索赔
21、的特殊约定。,按照通用条款约定的28天索赔程序进行索赔。,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3、不可抗力第39.1条的填写,应该视具体的工程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填写具体的风、雨、雪的规模。如,雪、五级及以上的风、中雨。还应该填写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洪水、“非典”及其他一切不可抗力事件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4、争议处理第37条的填写,(1)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2)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X X X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返回,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调整及
22、处理,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下的,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调整及处理,1、发包人未能履行第8.1款约定的各项义务,2、开工及延期开工,3、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4、合同价款约定调整内容的调整,5、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6、索赔处理程序,7、不可抗力,8、合同外零星项目,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调整及处理,1、发包人未能履行第8.1款约定的各项义务,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无损失无延误,进入28天索赔程序,无索赔,进入14天索赔程序,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调整及处理,2、开工及延期开工,(1)承包人请求延期开工,(2)发包人要求推迟开工,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23、中工程价款调整及处理,(1)承包人请求延期开工,申请推迟开工报告,至少提前七天,发 包 人,不同意推迟,同意推迟,视为同意推迟,顺延工期,不顺延工期,48小时以内答复,答复超时或未答复,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调整及处理,(2)发包人要求推迟开工,发包人推迟开工书面通知,承 包 人,导致工期延误,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进入28天索赔程序,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调整及处理,3、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指令,承 包 人,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进入28天索赔程序,不顺延工期不赔偿损失,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调整及处理,4、合同价款约定调整内容
24、的调整,调整情况发生后,发 包 人,14天以内提交价款调整报告,承 包 人,经审核同意,超时,14天以内,经审核有异议,提出并返回修改意见,超时或没有提交,发 包 人,给的数额,决定给,决定不给,不 给,调整合同价款,通知,视为同意,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调整及处理,5、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工程变更,承 包 人,合同约定方法、时限提交变更价款报告,发 包 人,发 包 人,经审核有异议,经审核同意,视为同意,给的数额,不 给,调整合同价款,无约定则为14天,超时或未提交,决定给,决定不给,超时,约定时限内,通知,提出并返回修改意见,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调整及处理,6、索赔处理程
25、序,索赔事件发生,索赔意向通知,28天以内,正式索赔报告,28天以内,28天以内,经审核有异议,经审核同意,审核超时,视为同意,返回意见,调整合同价款,有效证据正当理由,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调整及处理,7、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承 包 人,工 期,费 用,14天报告程序,48714报告程序,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清理、修复时间,发包人仅承担部分费用,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调整及处理,8、合同外零星项目,合同外零星项目,承 包 人,7天以内提交,费用施工签证,发 包 人,施 工,合同价款调整,施 工,费用施工签证,费用发生争议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批准,无争议,有争议,返回意见
26、,(相关链接),有异议,同意,总返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下的,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2、竣工结算报告的承包人提交时间,1、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3、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时限,1、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合同价款,竣工结算款,合同价款调整额,工程变更、图纸会审纪要价款调整
27、额,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价款调整额,索赔、不可抗力等价款调整额,合同外价款增减额,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数额,相关链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的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业主、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2、竣工结算报告的承包人提交时间,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
28、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在递交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应该同竣工结算报告一起递交。(相关链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3、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时限,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相关链接)。,全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