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案例与复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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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岁学生小芳,在学校美术老师精心辅导下,画了一幅画参加市级评选活动,有幸获得1000元奖金。此时小芳的父母沪臣与慧梅正闹离婚,都认为小芳的奖金应属自己所有,动员评选单位把奖金给自己,小芳所在学校则认为学校应提取一半,美术老师也提出自己应分一部分,小芳不知所措。问:1.1000元奖金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2.设:小芳拿到奖金后去商场买了两件物。一个文曲星和一条金项链,请分析该行为的效力?3设:父母回家后,对小芳的行为采取带其到商场退货的做法,请分析该父母的行为?4商场该如何处理?,案例:农民甲某长期以来对同村的乙某怀恨在心,存心要杀死乙某。一天双方打架被群众拉开后,甲某趁乙某不备,抄起身边的

2、铁锹,向乙某头部砍去,欲置乙某于死地。不料,乙某闻风躲闪,结果却将站在乙某旁边的丙某砍成重伤。问:甲犯了什么罪?并阐述理由。设:乙某闻风躲闪时,将丁某拉向前去,结果致使丁某被砍成重伤。问:本案该如何处理?,第一,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分。第二,任何犯罪行为一律受到法律的追究,绝不允许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管是企业间的贡献,还是富翁的捐赠,不能是适用刑法的标准。同时本案中黄某的捐赠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3、当个人合法权益受

3、到不法侵害时,应当通过何种正当途径维权?第一,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通过非诉讼手段获得帮助。第二,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诉讼手段获得帮助。这就要求公民知法、懂法、遵守法律、依法维权。,E,男,1976年11月出生,1991年7月20日,E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便硬要牵牛玩,女孩未肯随即骑牛回家,E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以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E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工人郑某车间里的木厢被窃,四处寻找,却在附近沙堆中,他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在箱中安放了两枚雷管,一筒炸药,偷窃者王某取箱时突然爆炸

4、,双目失明,终身残废。问:郑某是否负刑事责任?如负刑责,应定什么罪名?,犯罪嫌疑人王,男50岁,农民,王受队长指派,负责玉米地里的晚间护青,配一门土炮,单打野猪。一天天刚亮的时候,村民高来到玉米地边上打猪草。王在了望台上细听玉米地里有响声,认为是野猪群来了。由于雾大未加仔细辩认,就朝有响声的地方开了一炮,结果把打猪草的高炸成重伤致死。问:王犯了什么罪,为什么?,某保卫干事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许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儿叫“谁?来人哪!”平某闻讯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钟某

5、。虽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问:1平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罪名应是什么?如不构成犯罪,试述理由。2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一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问: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罪名应是什么?为什么?,甲从乙处购得服装三包,约定三日后付款,并给乙写下一欠款字据。后甲因不了解市场情况变化,一件也未能脱手。为避乙催款,甲躲往外地。三周后,乙不见还款,遂邀其弟共赴甲家催要。为防不测,二人各携大号水果刀一把。至甲家得知服装被锁于院内一储藏杂物的小木棚内。乙提出将服装拉走,遭甲父、兄、妻、女阻拦。

6、乙弟于是掏出刀来,众人见状后退。乙遂撬开门锁将三包服装拉走。问:乙犯了何种罪名,依据是什么?2设:甲父将乙等拉走服装事向公安部门报案。乙和其弟对上述事实矢口否认,并出示甲给其留下的欠款字据作为凭证,表示还要继续向甲索要服装款。问: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应该如何认定乙和其弟强运服装的行为,为什么?,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

7、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现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某市公民王某于1991年5月4日从家中出走(实际上在河北省进行个体经营活动),家人寻找4年有余,仍无下落。于是95年6月,其妻陈某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某死亡。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某的公告。一年后无任何结果,便在96年7月20日判决宣告公民王某死亡。同年8月,王的父母及配偶对其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等归陈某个人所

8、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录象机、摩托车属王某的个人财产,由其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某继承洗衣机、微波炉,由王、陈之子王方继承录象机、摩托车。同年9月10日,王方被该市公民岳峰收养,成为岳家的家庭成员。98年10月15日,陈某同本厂职工赵某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继承部分)带到后夫家。00年5月5日,赵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后陈某没有再婚。同年8月,陈某因生活所迫,将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刘文。01年1月4日,王某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某的夫妻关系及与王方的父子关系,返还其个人财产。问:此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秦某好友史某对秦某刚从国

9、外带回的数码机爱不释手,遂对秦某提出:“这小收录机真不错,给我吧!”秦某回答:“可以。”史某携收录机告辞。一月后秦某见到史某后问:“那收录机好用吗?”史某答:“效果很好!”秦某接着问:“那你什么时候把收录机的钱给我?”并告诉史某该收录机价值1290元人民币。史某听后十分惊讶地说:“你开什么玩笑!你不是答应送给我,怎么又要起钱来了?你真要钱,收录机你还是拿回去。”秦某即表示,收录机已被使用过,不要了,并坚持要史某给钱,稍少给些也可以。史某说:“你这样就太不够朋友了,我现在就把它(指收录机)还你。接收!”说着从距秦某2米处将收录机扔给秦某,秦某反应不及,收录机落地摔毁。二人反目,诉至法院。问:史某

10、与秦某之间是否属于买卖关系?秦某与史某之间是否属于赠予关系?在收录机摔毁时,它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收录机的损坏应由谁负责赔偿?,李某因公需出差二年,临行前将其一台刚买月余的3笔记本电脑委托邻居王某保管,并授权王某以原价2/3以上价格出卖。李某出国后一年,王某的朋友杜某见该电脑不错,提出购买,但要求降价。经王、杜二人商量,由王某出面写信给李某,诈称电脑的两个重要部件坏了,很难修理,有人愿出原价1/3的价格,最好卖掉。李某信任王某,同意以原价1/3价格出卖。李某回国后知道真相,要求杜某按电脑原价2/3的价格补足差价。杜某则提出要退回电脑。但此时,电脑已因杜某家的电路短路被烧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问

11、:(1)王、杜二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2)本案应如何处理?,张某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2万元,各种票据等共计款项9万余元。张某发现其钱物丢失后,立即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发寻物启事,声称,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则付给拾者5000元酬金以示谢意。王某拾得提包,并准备将提包、钱物交给张某。经联系,王某提出张某应按寻物启事的内容偿付5000元酬金,然后才归还钱物。张某则只愿意给2000元酬金。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拒绝交付钱物。后张某请有关部门出面做协调工作,并同意支付3000元酬金,王某仍坚持应首先许诺的5000元,否则不交钱物。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交出拾得物。该提包及钱物的所有权归谁

12、所有?假如王某不归还拾得物,则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张某的寻物启事具有什么法律效力?王某请求支付5000元酬金是否合法?假如合法,你认为王某应当通过怎样的合法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益?,1、该提包及钱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所有权归张某所有2、假如王某不归还拾得物,则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债权关系(不当得利)3、张某的寻物启事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合法合同(悬赏广告要约)4、王某请求支付5000元酬金是否合法?假如合法,你认为王某应当通过怎样的合法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张某拒不履行其诺言,王某不得采取非法手段维护其利益,而应采取合法补救措施。王某王可反诉张某,要求张某依法履行支付报

13、酬的义务,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2万元,各种票据等共计款项9万余元。张某发现其钱物丢失后,立即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发寻物启事,声称,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则付给拾者5000元酬金以示谢意。王某拾得提包,并准备将提包、钱物交给张某。经联系,王某提出张某应按寻物启事的内容偿付5000元酬金,然后才归还钱物。张某则只愿意给2000元酬金。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拒绝交付钱物。后张某请有关部门出面做协调工作,并同意支付3000元酬金,王某仍坚持应首先许诺的5000元,否则不交钱物。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交出拾得物。该提包及钱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假如王某不归还拾得物,则王

14、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张某的寻物启事具有什么法律效力?王某请求支付5000元酬金是否合法?假如合法,你认为王某应当通过怎样的合法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益?,1、该提包及钱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所有权归张某所有2、假如王某不归还拾得物,则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债权关系(不当得利)3、张某的寻物启事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合法合同(悬赏广告要约)4、王某请求支付5000元酬金是否合法?假如合法,你认为王某应当通过怎样的合法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张某拒不履行其诺言,王某不得采取非法手段维护其利益,而应采取合法补救措施。王某王可反诉张某,要求张某依法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15、。,案例:原告:A被告:某建筑队、某学校1992年3月12日,某校教工A之女B(3岁)不幸从其居住的五楼落至地面,造成严重后果,经医院全力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经查:B当时一人在家(据A述当时是关在屋里面的),其楼的栏杆系1989年3月改建项目,间隙过大,达18cm(国家规定标准为11cm)。此楼系学校所有,施工队为某建筑队。校辩称,该栏杆施工质量太差,故责任应有某建筑队承担。某建筑队辩称,该项目当时没有栏杆图纸,项目完成后,已经验收。学校对此反驳,认为某建筑队在学校工作生活已达17年,形同校属施工队,故栏杆的设计、施工、验收实际上一并委托了某建筑队。三方终对赔偿额(35000元)及应否承担及承

16、担比例意见相左,致使A向区法院起诉。,某乙路拾金表一块,因找不到失主,便将金表交给公安部门招领。家电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将该表进行拍卖,被某丙买去。某丙因故将该表寄放在好友丁某家,被小偷某戊偷去。某戊将此金表卖给某巳。某巳不幸猝死,遗有一子某庚、一女某辛。某庚和某辛为争夺该表继承权,相持不下。遂商请某甲调解。某甲调解时认出该表正是一年半前自己丢失的,当即提出返还该表的请求(经查该表确系某甲丢失的)。某庚、某辛不同意。此事又被某丙得知,某丙也要求返还给他,各方争执不下,便诉至法院。问:该表应否返还?如应返还,应返还给谁?如不应返还,理由何在?,张某为购买彩电,将自家的一头耕牛卖给李某,二人协

17、议卖价1500元。李某当即付款1000元,并约定第二天再付500元后将牛牵走。不料当晚牛被雷击电死。第二天李某知牛已死即要求张某归还1000元。张某认为买卖已成交,牛已归李某所有,拒绝退款,并要求李某交齐另外500元将死牛拿走。两人互不相让后告到法院。问:本案的焦点是什么?责任和损失由谁来承担?为什么?,马育才之父1964年病故在农村留有祖传房屋12间马育才放弃继承权房屋由马育才之弟马文才马良才和妹妹马素梅三人(每人4间)继承。1974年马文才死亡他所分得的4间房屋由其妻和儿子马一民继承。多年來马育才收入较多对生活在农村的弟妹和侄子在经济上有所帮助。马阿丽是马育才与其妻程广芬的独生女。1975

18、年与赵刚结婚1976年因生女儿赵芝死于难产。因赵刚在外地工作故将赵芝留在外祖父母马育才与程广芬处抚养赵刚每月付给生活费。1978年5月12日马育才程广芬带着外孙女赵芝乘车外出不幸途中翻车程广芬当即死亡。赵芝马育才因抢救无效先后于13日14日死于医院。車祸发生后程广芬的父亲程汉林马育才之弟马良才妹马素梅侄马一民女婿赵刚均闻讯赶到丧事办毕在清理遗产时发現马育才程广芬有存款2.4万元马良才马素梅马一民赵刚四人当即提出平分此款。但程汉林不同意說只有他才有继承权並将存款拿走。上述四人不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程汉林说赵刚是马育才程广芬的女婿要分点还可以但马良才马素梅马一民已分享了马育才应继承其父的4间

19、房屋不能再分存款。试对本案进行教学分析並提出处理意見。,王兰与徐勇1983年结婚,次年徐勇继承了父亲的楼房三间,1985年冬,徐勇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王兰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兰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元月31日死亡-。徐勇的哥哥徐建与王兰的母亲金玉安葬了王兰。徐建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妹妹,三间楼房系徐勇遗产,应归他所有;金玉认为房子有她女儿玉兰的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建。问:该三间楼房是否是徐勇遗产,徐建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玉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

20、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12间房屋,问: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关于抚养和赡养的道德和法律问题(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无条件的。(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21、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3)对于成年大学生,从道义上,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这种义务不是法定的。,第一,孝是中华民族人伦道德的基础,是子女对父母的知恩、感恩、报恩的情感,是先辈遗传下来的精神财富。由对亲人之孝,拓展至对他人的关爱,建立做人的基础。第二,随着社会发展,孝的内涵不断扩展,大学生在继承孝的美德的同时,必须认清孝不是简单顺从父母,也不是牺牲是非为代价的愚孝。第三,从道德和法律意义上讲,孝不仅是给与父母经济的援助,还包括精神上对父母的关心和照顾。在当今趋向老年化的社会,精神赡养更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第四,作为在校大学生,对父母最大的孝莫过于

22、勤奋努力地培养自身个方面素质,尽可能不额外增加父母的负担,对自身行为负责。,被继承人G在土改时被定为工商业者兼地主,妻子早逝,G于1966年病故,留有座落在城关镇向阳街12间房屋。他有3个儿子,长子H、次子B、三子I。H与前妻生有一子E,前妻病故后,于1958年与A结婚,A未生育。I与F结婚,生有两个女儿D、C。I于1964年病故,F未再结婚,与两个女儿共同生活。被继承人G原与3个儿子共同生活,一起居住在这12间房子里。1966年G死亡时,正值“文革”动乱时期,其继承人未及分割遗产,就都被遣送到农村劳动,12间房屋被有关部门“接管“。1978年,H在农村劳动期间病故。1982年,在落实私房政策

23、中,有关部门决定发还属G所有的12间房屋。由于E率先领受了4间房屋,F又领受了2间房屋,原告四人持有异议,双方争执不下,诉到法院。问题:本案如何解决?,本市三元巷10、12号房屋4间,原为A、B夫妇于解放前自建。1959年,A列下书面遗嘱(未有B的署名)。言明收其侄子C为寄子,日后由其尽赡养义务并继承家产。此后至70年代末期。A、B夫妇与C共同生活约十几年。但在有关档案及户籍中,双方叔(婶)侄之称谓未改。1977年,A去世。1984年,C持A遗嘱及单位、居委会证实其为A、B养子的证明,向房管部门申请与B共有三元巷10、12号的产权。后又因故与B矛盾而作罢,1990年2月,B去世。C在A、B生前

24、死后都尽了较多的义务,但双方也时有矛盾。现该房屋的三间由C使用,另一间早在1981年就出租给D使用。自B去世后,E(B的弟弟)与C每月分别收取D的租金各为50元。1990年5月,C领取了该四间房屋的产权证。1992年5月,C以产权人之名义要求D搬迁。D为长期占住此房开设饮食部,于1992年5月23日与E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言明D无限期租赁此房,房租每月120元给E,同时挑起C、E纷争,E遂向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四间房屋。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这四间房屋应归属谁?为什么?D、E间的租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复习内容1.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关系怎样?如何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25、?2.什么是网络道德要求,大学生应如何加强网络道德自律?3.大学生的诚信道德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你认为该如何建设?4.面对道德两难境地,你认为大学生该如何提高道德修养的自律性和自觉性?5.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辨析:1.有人说社会公德是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所以只要讲公德就够了,不需要再提其他的社会主义道德。2.有人说法律是最低水平的道德要求,你认为呢?3.魏某,男,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亡故。长子魏成,因病去世,有妻子王某和女儿魏华。次子魏涛和女儿魏虹均已结婚成家。2004 年 12 月,魏某病逝,留有存款、房产、家具等价值 30 万元的遗产。在处理魏某丧事期

26、间,魏虹遇车祸身亡。问魏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4.甲夫妻二人运一批货物到某地销售。甲妻突患重病,急需大笔钱治疗。甲无法筹措到为妻子治病的钱,而货物一时也难以很快售出。乙得知甲的情况后,表示愿意购买全部货物,但价格极低。甲为了给妻子治病,不得不接受了乙提出的条件,将全部货物卖给乙,结果损失巨大。问:甲乙买卖货物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行为?事后,甲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挽回自己的损失?为什么?,分析论述1、有人认为集体主义提倡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那么,个人利益应当无条件服从于集体利益,进而可以认为集体主义是保护集体利益而不保护个人利益的理论。按照这样的逻辑推理,则认为集体主义已经不适合社会主义

27、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了。请分析这种推理的错误在那里?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坚持和弘扬集体主义精神?,我国的一个留学生在德国留学时,每天都要乘地铁,慢慢地他发现德国的地铁没有检票口,他在一次乘车时没有买票,结果没有任何人找他麻烦,他暗自庆幸。于是在后来的日子里,又有几次没有买票,毕业后他以各科全A的成绩去德国各大公司求职均被拒绝,他只好降低自己的求职条件,可是仍不被聘用。在一次求职失败后,他愤怒地质问拒聘自己的人事主管自己成绩优异而不被录用的原因,在他一再的质问下,对方只好说出:非常遗憾,由于您的社会信用上记录着您曾乘地铁没有买票,因此我们不能聘用您。请用所学理论谈谈对此的看法。,北京大学的来自美国的外教帕垂特教授编写的研究生英语教材的最后一课是关于诚实。文中写道:为什么要考试?1、测试你对某门课的掌握程度;2、测试你的学习技巧和记忆力;3、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了解哪些教得不错,哪些需要加强;4、最重要的是,测试你是否诚实?假说你作弊了:1、你伤害了老师,给师生关系蒙上了阴影;2、你的良心就有罪了;3、你改变了你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孩子,你的信誉价值连城,你怎么舍得用用一点点考分就把它出卖了?作弊的代价太高了,实在划不来!请用所学理论谈谈你对此文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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