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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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宪法制度,第八章 政 权 组 织 形 式,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明确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在整个国家制度中的地位,了解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其构成、特点、优越性及相关理论,从而形成对我国政权组织和运作的横向认识。,第八章 政权组织形式,教学重点:政体与国家制度;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特点和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学难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学内容:政权组织形式概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一、政权组织形式的界定政权组织

2、形式,即政体(form of government)、国家管理形式(managerial form of state)。注意:对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关系的不同观点。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大版教材),政体政权组织形式(西政、武大)有学者区分了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两个概念,认为二者都是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但前者是形成与表现国家意志的特殊方式,或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而后者指的是一个国家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组织;前者着重于体制,粗略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后者则着重说明国家权力的行使机关及其相互关系。二者实际上属于不同层次,政体是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与概括,政权组织形

3、式是政体的具体化;政体是较高层次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是初级的较低层次的概念。,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具体包括国家政权的组成、组织程序和最高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社会成员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序和方式。政权组织形式是一国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权力资源的主要制度配置形式,为一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之所在。,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二、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1)君主制(monarchy)君主制即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是以世袭的君主或国王为终身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其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 政权

4、组织形式概述,(2)共和制(republic)共和制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普遍采用的政体形式,它是以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总统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掌握在民选的一人或数人(总统或内阁或议会)手上的政权组织形式。具体有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委员会制四种形式。,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采用共和制,具体表现为人民代表制政权组织形式,其特点由选民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它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

5、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界定与历史渊源人民代表大会制(the System of the Peoples Congress)是我国现阶段的一种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共和政体的具体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6、代表大会”(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2款)。,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直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2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1款)。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组织原则。,第二节 我国的政

7、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内容,可以从六个方面加以认识:1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前提:民主普选。3原则:民主集中制。4核心:人民代表大会是核心。5形式:代表制。6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1.理论基础和政权组织原则不同2.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3.注重并强调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4.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监督5.注重地方人大制度建设,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适宜性1.人大制度适合我国国情2.人大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保证了国家机关高效协

8、调运转4.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五、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准确体现了我国人民主权的最高宪法原则。2.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产物,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一切政治制度(立法、行政、司法制度和选举、政党制度等)产生的组织基础和宪法基础。3.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公民行使国家权力和实现公民权利的最佳制度化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公民在行使公民权利尤其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时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六、坚

9、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改善人民代表有职业结构2.完善人大的组织机构,适当延长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其一,完善和充分发挥已有工作机构的功能其二,在此基础上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3.加强人大的具体制度建设其一,强化立法听证制度其二,推行立法助理制度其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4.人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核心:在于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关键:在于处理好人大与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基本途径:在于推进人大具体制度的改革,思考题,1名词解释: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2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

10、政治制度?3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思考题,4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执政党的领导?5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完善?6如何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第九章 国家结构形式,教学目的与要求:国家结构形式和政体形式构成国家政权的外在表现,是国家的生命形态,因而,是国家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国家结构形式的一般理论,在理解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上下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各具特色的地方制度,从而把握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和地方制度的一般理论。,第九章 国

11、家结构形式,教学重点: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类型;我国是多民族的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我国行政区划制度的特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比较。教学难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比较教学内容:国家结构形式概述;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地方制度;国家象征形式。,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界定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什么形式划分国家主权范围内的组成单位及其权限的国家制度,它反映的是一国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各组成单位之间的权力的地域分配关系。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单一制和复合制(compound state)。复合制又分为君合国、政合国、联邦制和

12、邦联制,君合国、政合国现已不复存在。目前,主要两种形式:单一制和联邦制。,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1.单一制(single state)单一制,即单一主义(unitarianism),它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而各组成单位都是一国不可分割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特点:(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2)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3)各组成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而不能脱离中央独立;(4)各组成单位的权力源于中央以法律形式的授予;(5)中央政府是唯一能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主体。,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2.联邦制(federal st

13、ate)联邦制,即联邦主义(federalism)、联盟国家,它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州、邦、共和国等)所结成的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特点:(1)联邦和其组成单位各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及各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体系;(2)公民拥有双重国籍,既是组成单位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3)联邦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组成单位选派代表组成;(4)联邦与其组成单位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联邦的权力来自其组成单位的让渡,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力由其组成单位保留;(5)在国际交往中,联邦一般为唯一的国际法主体,也有极少数联邦国家允许其组成单位

14、与外国签定某些方面的条约。,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3邦联制(confederative state)邦联制是由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邦联制特点:(1)邦联国不是国家主体,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2)成员国委托邦联机构行使一部分权力,但保留自己的主权;(3)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预算、国籍等;(4)成立协商机关,协调问题形成决议,但其决议须经成员国认可方可有约束力;(5)可以自由退出邦联。,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三、概念比较1.单一制和联邦制比较(1)组成单位的产生不同(2)组成单位的性质不同(3)组成单位的权力来源不

15、同2.联邦制与邦联制比较(1)邦联制国家没有一个有权力统治其成员国的中央政府(2)中央机构的决议效力的不同,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四、决定和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1.民族因素 2.经济因素 3.地理因素4.历史因素,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一、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及其成因1.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从现行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并且表现出自身的国情特点:(1)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全国被统一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从而建立了完整的行政区划制度。,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2)为解决民族问题,我国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自治区域实行民族地方

16、自治,但它们仍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3)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域制度,在香港、澳门等地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地方的高度自治,它们直属于中央政府。,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2.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成因(1)历史原因(2)民族原因(3)经济原因(4)政治法律原因(5)地理原因 3.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适宜性,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一、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System)行政区划制度: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将一国主权范围之内的空间领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各异的地方行政组成单元,并

17、设立相应地方国家机关的国家制度。我国的行政单元划分为三类:一般行政单元,包括省、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和澳门,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我国现有的行政区划大体为三级制:即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县级(县、自治县、旗、县级市)乡镇级(乡、民族乡、镇)有的省、自治区下设地级市、自治州(盟),州、市又下设自治县、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县、县级市、市辖区又下设乡、民族乡、镇,这实际上采用了四级制。,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行政区划的划分与变更的法定程序:省级行政单元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省级行政

18、单元的行政区划、州市县级的建置和行政区划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行政区划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报请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国务院的民政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解决边界争议的主管机关。各级民政部门主要的职责是:第一,当发生边界争议时,主管机关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调解;第二,当调解不成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但最后的决定由人民政府做出。【注意】:边界争议由该级政府民政部门处理,但最终决定权属于政府。,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The Regional

19、Autonomous System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念和特点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所授予的自治权的一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为前提。(2)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根据民族的构成,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类:一是以单一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二是以其中

20、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另一个或几个人口相对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三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3)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是由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4)民族自治区域的民族关系平等。2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3.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的民族特点和要求。,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民族自治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同级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双重性质:

21、自治机关地方政权机关组成和任期注意: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合理配备各民族人员,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4民族自治权第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调整民族自治地方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二、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

22、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第三、经济管理方面的自治权。第四、财政税收方面的自治权。第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及体育方面的自治权。第七、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第八、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第九、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第十、人口政策自治权5.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切实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独立(二)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三)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四)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The System of Special

23、Administrative Region)(一)特别行政区制度概念和特点1.特别行政区制度概念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按照“一国两制”(one nation,two systems)和和平统一的方针和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之内的港澳台地区所设立的,享有特殊宪法地位,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2.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大1990.4.4.和1993.3.31.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24、基本法。,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3.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特点(1)特别行政区的非主权性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不可分割的部分,它的存在以中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为前提,不能因为高度地方自治而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这是特别行政区的非主权性,它实质上被纳入了以大陆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宪政框架。,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2)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特别行政区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直辖的地方行政区域。这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具体体现为:第一,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央政府所直辖的地方行政区域,其高度自治权来自全国人大的宪法授权;第二,中央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防务,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外交、

25、国防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其他主要政府官员,由当地永久性居民且在国外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并最终由中央政府任命;第四,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与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并且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且各基本法的制定、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各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3)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性(高度自治权)第一,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二,实行独立的财税和自由的关税制度;第三,可自行制定金融、贸易、工商、交通、科教文卫、宗教等方面的政策,可自行发行货币;,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

26、制度,第四,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在对外交往中单独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第五,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第六,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2.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内容(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模式 2.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1)行政与立法相互制衡,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2)行政与立法相互配合(3)行政主导(4)司法独立 3.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结构(1)行政长官(2)政府(3)立法会(4)司法机

27、关,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被继续采用的原有法律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必须是载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这些法律并不能自动生效,需要由特别行政区将法律公布或由立法实施。,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概述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市民和村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民主制度。,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既不是我国的一级国家政权机关,也不是行政机

28、关的派出机关,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贯彻执行接受监督;协助工作。,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二)居民委员会(三)村民委员会设置、组织和工作原则选举任务(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第四节 国家象征形式,国家象征形式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包括国旗(national flag)、国徽(national emblem)、国歌(national anthem)和首都(national capital)。一、国旗国旗是最常用的国家象征形

29、式,它由不同质地、颜色、尺寸、形式的布料构成,有的还辅之以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图案。它易于展示、携带和收藏。1.外国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2.中国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第四节 国家象征形式,1949年以前,清王朝曾将镶有狮子图案的龙旗作为其国旗,中华民国的国旗是青天白日旗。1949年9月1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第4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人民大团结。1954年宪法第10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第四节 国家象征形式,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0、和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对我国国旗的升挂的机构、场所、方式、时间都作了明确规定。(1)每日应当升挂国旗的机构、场所(2)工作日应当升挂国旗的机构(3)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在国家法定节庆日应当升挂国旗,至于企事业单位、村委、居委、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可以升挂国旗。,第四节 国家象征形式,(4)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体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5)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对中国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第四节 国家象征形式,二、国徽国徽是一个国家的正式标

31、志和象征,它不仅在特定的场所悬挂以示国家的名义和尊严,也可作为国家的纹章或国玺在特别场所使用。国徽的式样、图案经过精心设计,不仅外形严谨、端庄,其寓意也深刻。1.外国宪法关于国徽的规定,第四节 国家象征形式,2.中国宪法关于国徽的规定1954年宪法第 105条正式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1975年宪法第30条第2款、1978年宪法第60条第2款、1982年宪法第137条沿用了1954年宪法第105条的提法。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对国徽的制作、悬挂和使用做了明确规定:,第四节 国家象征形式

32、,(1)下列机构和场所应当悬挂国徽: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级法院、检察院;中央军委;外交部;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厅;各级法院审判厅;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2)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主要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国驻外使领馆等。,第四节 国家象征形式,(3)下列文书、出版物应当印有国徽图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以

33、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各自的公报封面;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的正式版本的封面。(4)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等。,第四节 国家象征形式,三、国歌国歌是一国的音响象征,是表示一国的歌曲,它通常在庄严集会、国家庆典和国际交往仪式上演奏或歌唱。1.外国宪法关于国歌的规定2.我国宪法关于国歌的规定田汉作词、聂耳作曲 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歌写入我国的宪法典。,第四节 国家象征形式,四、首都首都即国都、首府,是一国最高领导机关所在地,通常又是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

34、中心,是外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公使馆所在地。1.外国宪法关于首都的规定2.中国宪法关于首都的规定,思考题,1.名词解释:国家性质 国家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象征形式 单一制 联邦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试述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内容和特点。3.试述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的关系。,思考题,4.比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异同点。5.简述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内容6.比较君主制与共和制、单一制与联邦制、联邦制与邦联制的不同点。,教学参考书,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旗法国徽法,案情简

35、介(一),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召开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在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表决时,应到代表508名,出席会议代表474名,赞成票218,反对票162,弃权票82,9人未按表决器,导致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同日,大会主席团作出决议: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汇报。,所涉问题,1人大表决未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时,法院应如何承担责任?2在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的前提下,由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作法是否正当?,案例解析,第一个问题: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只是

36、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些法律规范显然存在着与宪法冲突的嫌疑。同时,退一步说,即使不存在违宪,但这些法律仅仅规定法院应向人大报告工作,却并未规定工作报告在未通过时应由谁来承担何种性质及内容的责任。,案例解析,第二个问题:在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后,由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工作报告的作法同样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假设在这种情况之下,由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是正当的,那么,如果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工作报告,则又存在常委会变更人大决议之嫌。在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多数人主张应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

37、会临时会议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案情简介(二),美国建国初期,汉密尔顿就任财政部长后,立即着手制定一项庞大的财政计划。其中,关于国家银行的设置问题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尽管如此,国会根据宪法关于国会有权通过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法律的原则通过了建立国家银行的法案。1791年国家银行正式成立,存续期限为20年。1881年,20年期限届满,联邦派要求颁发新的执照,但是当时的国会由州权派控制,其要求遂遭到国会拒绝,国家银行停业。美国建国初期,汉密尔顿就任财政部长后,,案情简介(二),立即着手制定一项庞大的财政计划。其中,关于国家银行的设置问题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尽管如此,国会根据宪法关于国会有权通过一切“

38、必要和适当”的法律的原则通过了建立国家银行的法案。1791年国家银行正式成立,存续期限为20年。1881年,20年期限届满,联邦派要求颁发新的执照,但是当时的国会由州权派控制,其要求遂遭到国会拒绝,国家银行停业。反而使很多银行与企业倒闭,造成了大量失业。,案情简介(二),于是反对国家银行的声音一度强大起来,各州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对国家银行进行抵制。其中,马里兰州众议院于1818年2月通过了一项立法,该立法规定对所有在该州营业而未经马里兰州议会许可的银行所发行的货币征收印花税,并规定了违反这一规定者,处以500美元的罚金。该州的国家银行第二银行巴尔地摩分行的出纳员麦卡洛克认为马里兰州无权向联邦银行

39、征税,于是拒绝缴纳印花税。马里兰州提起了诉讼,州法院依法对巴尔地摩分行处以罚款。后来麦卡洛克以州法违宪为由将案件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所涉问题:,1国会是否有权设立银行?2是马里兰州向联邦银行征税是否违反宪法?,案例解析,经过辩论,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该案的判决。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认为,宪法从各州召开的批准会议中获得了宪法所应有的全部权威,因此宪法具有约束各州主权的效力。宪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联邦政府的权力进行了列举,这些规定当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建立银行的权力,但是宪法也没有以明确的语辞限制联邦享有附带或隐含的权力。,案例解析,宪法的性质要求宪法条款仅能进行纲要性的规定,仅能指明重

40、要的目标,再从目标本身的性质中推断出组成那些目标的次要成分。只要目的合法,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那么所有适当的手段只要是显然适合于该目的,只要是未经宪法禁止,则都是合宪的,这即是所谓的“必要合适当”条款。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一致决定,建立国家银行的法案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完全合乎宪法的规定。,案例解析,对于第二个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征税权是各州被各州保留的重要权力,国会据此建立国家银行的权力已被证明合宪,因此各州用以抵制国家银行的征税权就必须被否定。各州向联邦机构征税,不但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联邦政府合法权力行使的破坏。因此各州无权通过征税或其他手段,用以达到延误、阻碍国

41、会为实施宪法授权而制定的合宪性法律的实施。,案例解析,但是国家银行法案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合乎宪法的规定,国会据此建立国家银行的权力已被证明合宪,因此各州用以抵制国家银行的征税权就必须被否定。各州向联邦机构征税,不但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联邦政府合法权力行使的破坏。因此各州无权通过征税或其他手段,用以达到延误、阻碍国会为实施宪法授权而制定的合宪性法律的实施。,案情简介(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在香港享有永久性居留权。根据相关统计,符合这一规定的人口大约由160万。由于香港的面积小,人口多,如果允许这一部分人

42、进入香港,则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甚至带来灾难。,案情简介(三),鉴于此,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达成协议,决定对这类条件的人口实行进入香港居留许可证制度,每天最多允许150人进入香港。1997年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制定了1997年入境条例,该条例将其与中央政府达成的协议法律化。于是,引发了特区回归前偷渡进入香港的无证儿童的父母纷纷起诉香港的入境事务处,要求保障此类儿童的居留权。,案情简介(三),此案经特区终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第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大陆所生子女,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都有权在香港居住;第二,只要有了特区政府的居港权证,则不必得到内地政府的批准即可在香港居住,已

43、经来港的儿童,即使未经内地政府批准,也不得遣返;第三,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所涉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是否可以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并宣布与基本法抵触的立法无效的权力?,案例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判决关于“可以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的表述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肖蔚云教授、邵天任教授、吴建番教授和许崇德教授认为,香港法院的这一表述违反了基本法的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对“一国两制”的严重挑战。一般认为,香港法院所谓的“违宪审查权”是指特区法院就特区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是否违反基本法的一种审查权,此处“违宪”是指违反“基本法”,而,案例解析,非宪法。因此,根据香港回归前的司法制度以及违宪审查的一般理论,可以肯定香港法院并无审查及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的权力,它只能审查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背基本法,而这种权力并非是典型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权。因此,香港终审法院的表述是存在极大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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