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相关法律法规介绍1606张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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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护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救护处 张立,2016.6,遭受2次碾轧、失去18次救助机会,小悦悦事件(2011.10),扶不扶?,不想扶?不会扶?不敢扶?,提纲,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救护相关法律、法规,救护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AED等急救设备配备的法律、法规救护员“施救”的相关法律问题,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欧洲各国救护培训普及率,国外对强制性救护培训的法律规定,很多国家对强制性救护培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欧洲,一些国家对于特定的职业群体如警察、消防员、教师等有强制参加急救培训的要求。55%的欧洲国家已经对即将取得驾照者实施强制急救培训。奥地利自1

2、973年就开始执行取得驾驶证必须经过急救培训。匈牙利红十字会也被政府授权为学习驾驶的学员进行急救培训,不参加急救培训就不能取得驾驶证。,国外对于救护设备、设施配备的法律规定,公共场所配备AED等急救设备,可以显著提高被救助者的生存率。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要求配备救护装备和设备,比如急救包,AED。,国外对于救护员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好撤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好撒玛利亚人法”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种法律理念或法律原则。好撤玛利亚人法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为了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通过立法来保护做好事的人。,好撒玛利亚人,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美国各州的“好撤玛

3、利亚人法”在细节上有些不同,但法律的关键点是相同的。美国明尼苏达州2005年施行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美国明尼苏达州“好撒玛利亚法”关于救护免责的法定条件,是在紧急状态下对危重伤病者的救护;救护须为无偿;施救者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救护是一种合理救助的行为;施救者处于一种诚信的主观状态中;救助行为要不违背被救助者的意愿。,“好撒玛利亚法”不能免责情况,伤病员意识清醒,没有得到伤病员 同意的救护;给予的救护不合理。,世界范围内推动急救的十项建议(急救为明天-2010年倡导报告),国际联合会希望法律促使,First aid saves lives.Its for everyone,ever

4、ywhere.急救可以挽救生命。急救为人人,无处不在。First-aid training at all stages of life 急救培训可以在生命的各个阶段开展 First-aid kits in every vehicle 在每辆车里配备急救箱 Legislation protecting first-aid providers立法保护急救提供者,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性现场救护。,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 号),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5、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和学校、企业等单位的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等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初级卫生救护志愿服务。,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派出所警察、交通警察、公安消防队队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旅客运输、旅行社、旅馆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急救知识与现场急救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第十六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风景旅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建筑

6、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在突发事件中协助“120”网络医院进行现场救治。,杭州市院前急救管理条例省人大批准公布,起施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培训。,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教育,杭州市院前急救管理条例省人大批准公布,起施行,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

7、人民警察、消防队员、学校教师和公共客运司乘人员等参加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技能培训。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机场、风景旅游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矿企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所属应急救援人员参加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技能培训。,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2013年6月28日通过,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3号),(20)遇到呼吸、心跳骤停的伤病员,可通过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急救。(25)发生创伤性出血,尤其是大出血时,应立即包扎止血;对骨折的伤员不应轻易搬动。,卫生部

8、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持证志愿者 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相关事宜的批复,有法定义务的救护人,法律规定负有职务责任的人员(例如:警察)基于合同关系有责任救护的人员(例如:司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救护人(例如:父母、子女),非义务救护属于“见义勇为”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非义务救护人与伤病员的法律关系,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他人管理事务 为他人谋利益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 通知义务 有利于对方,不当无因管理要承担的责任,无因管理成立,一般过失,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管理

9、效果不利于本人,不构成无因管理,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紧急避险,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推动救护相关立法,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家行政学院等单位合作,开展救护有关法律问题课题研究。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与提案,争取政府和立法部门支持。,相关事例(1),8月30日下午,开封暴雨,路面积水成河。一名60岁老人倒地,三分钟内曾有多名路人想要伸手援助,最终放弃。三分钟后,老人被另外一群路人拉出,但已无呼吸与心跳。最后急救车到来,已不能挽回老人生命。,相关事例(2),衡水晚报讯2011年12月29日上午9时许,年近六旬的耿老太太骑车外出,在路上突然昏倒在地。市民赵先生见状想救又怕被讹,用手机拍下现场,又与另外两名路人约好互相做证后,伸出了援手。耿老太太最终得到及时救治,转危为安。,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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