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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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等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审,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部门或市属国有企业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评审活动。部分由财政投资的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超过50%的,适用本办法。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接受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

3、理的资金。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XX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工作,主要工作是:(一)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1.审核工程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出具评审结论;2 .参与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审查,出具评审意见;3 .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出具评审结论;4 .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

4、理情况审核;(五)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审核;(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七)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八)其他。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及委托评审要求,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六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

5、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七条项目预决(结)算报审实行一次性告知和一次性收件管理。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全面收集有关材料并一次性报审。建设项目预决(结)算一次性报审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概(预)算同口径列出分项投资报审计划,按计划报审。第二章预算评审第八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第九条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预算应报市财政局评审。

6、项目总投资低于50万元的建设项目预算(建设单位不得拆分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自行审核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第十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并对预算报审质量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预算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投资控制限额,建设单位应认真核实,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及清单单价。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EPC)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预算,并于工程开工建设前报审。第十一条项目报审预算不得突破已审批的项目概算,报审预算应当按征迁、建安、二装及配套工程等分类实行上限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超概算的,市财政局一律不予

7、受理,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概算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概手续后市财政局才予接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资料包括:(一)建设项目立项批文;(二)建设项目概算批准文件及项目概算书;(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及会审纪要、经济性审查相关资料;(四)项目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算表、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的计算及说明;(五)招标文件及其他有关的电子文档、文件资料;(六)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EPC)的项目,应提供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文件或纪要。第十三条审核项目预算的主要内容:(一)项目规模、设计是否按批准的标准执行,项目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额)范围之内;(二)是否按规定执行建设工程

8、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含钢筋)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费率和税金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三)人工预算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单价、设备单价等是否合理;(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计取;(五)招标文件中的价款结算方式是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四条预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一)审核受理。收到报送审查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建设单位及时补齐,待补齐资料后重新报审;经批准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的项目,凭市委或市政府相关纪要等

9、文件可先行予以受理。(二)初步审查。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专人或组织小组初审;(三)出具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实地调查情况,出具评审结论。同时,对项目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预算评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欠缺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齐,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的则予以退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在建设工程预算评审结论的投资限额内进行,拟定的招标文件必须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价款结算方式,经审查同意的招

10、标文件方能对外公开发布。第十七条预算评审结论是项目招标投标,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付款和工程竣工结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第三章竣工决(结)算评审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第十九条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应报市财政局评审,并由市财政局批复。项目总投资低于50万元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建设单位不得拆分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自行审核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批复

11、。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决(结)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项目报审决(结)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审定的项目预算,因客观原因造成决(结)算未超过审定预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分析原因并落实超预算资金来源后,市财政局才予接收;项目报审决(结)算超过审定预算10%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市财政局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结)算审核资料包括:(一)概算批复文件(或市政府批文、纪要、预算批复文件);(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三)竣工验收证明、设计变更情况、工

12、程竣工图(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四)工程结算书(含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算表、电子文档等)、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结算书及说明;(五)招投标有关资料(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等);(六)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七)现场签证;(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概算表等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有关的文件;(九)建设项目工程尾款确认函、相关财务凭证及账簿;(十)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完成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以及

13、材料、设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价款结算是否准确;(二)待摊费用和其他投资支出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

14、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十一)决(结)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二)决(结)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结)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十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二十四条竣工决(结)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一)审核受理。收到报送审查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补齐,待补齐资料后重新报审。(二)初步审核。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专人或组织小组负责实地调查、审核、复核。(三)意见反

15、馈。向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初审意见。(四)出具评审报告(结论)。根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对初审意见进行核对,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出具评审报告(结论)。同时对项目决(结)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竣工决(结)算评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欠缺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齐,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的则予以退件。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按规定时间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送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或项目

16、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意见应当作为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意见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资金尾款清算,上缴结余资金,核销支出,进行资产移交或者形成固定资产。第四章各方职责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管理,监督其依法开展项目预、决(结)算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部门自行审核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项目

17、的预决(结)算审核管理及批复工作;应当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工作,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根据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决算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根据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决算的批复意见,按要求进行整改。项目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与建设单位达成的项目代建协议履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并配合项目评审工作。第三十一

18、条经市财政局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市财政局的查询予以配合。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不按规定办理项目预决(结)算、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签证不实、资料审核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期限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送审的项目业主,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每推迟3个月核减3%的标准扣减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累计扣减上限为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2%。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19、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整改,可以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建设项目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预算审核、招标文件审查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二)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三)工程投资额超概(预)算的项目,未按规定经市政府或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的;(四)未按照规定清算建设项目资金尾款以及上缴竣工结余资金、核销支出、办理资产移交。第三十四条对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虚假、不完整或有缺陷的项目送审资料,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项目预、决(结)算审核人员在建设项目预、决(结)算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住建、财政等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审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应急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经市审计局全面审计并出具项目决(结)算审计报告(或审计决

21、定)的投资项目,未发现较大问题或问题已整改到位,符合决(结)算批复要求的,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可依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结合审计整改情况,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三十九条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审核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预决(结)算,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审。第四十条项目预决(结)算按本办法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所发生委托审核费用应参照市财政局委托评审付费标准执行。项目委托审核费用由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其项目主管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实施的,其项目主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第四十二条市财政局可根据评审业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遴选等方式引进高层次评审人才,建立健全人才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加强财政评审队伍建设。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XX市财政局承担。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2018)X号)同时废止。市本级其他财政项目评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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