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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第二条县农业农村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镇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经管站负责。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依法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源的潜力,完善和严密各项集体资源的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2、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利用。第二章集体资金管理第四条镇成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由分管的副镇长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第五条镇委托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工作,由镇经管站牵头,指定专人负责或委托社会服务(第三方会计代理记账公司)进行相关审核业务。审核人和记账员原则上应分设,每个记账员代记账及审核人的村数一般在10个左右。第六条每村报账员、出纳各一名,向镇经管站报备。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及出纳,报账员和出纳之间不准互相兼职。第七条村报账员有权参与本村各项集体资金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村有关资金的筹集
3、、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本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反映集体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集体资金制度的收支,负有制止和纠正义务;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经管站报告,要求处理。第八条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须由村委写出申请,镇委托代理中心提出意见,经镇政府批准。报账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镇委托代理中心派人监交,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委托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以前,报账员不得离职。第九条各村三资管理必须设置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帐、经济往来明
4、细帐、收支明细帐、积累分配明细帐、产品物资明细帐。第十条建立票据领用制度。各镇委托代理中心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对重要票据要登记编码,责任到人,确保不出问题。同时建立村级印章印鉴管理制度。村集体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印章由村报账员保管;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包括民主理财专用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保管;镇经管站分管领导私章由镇政府指定专人保管。在村级换届前一个月,村民委员会公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包括民主理财专用章),由乡镇经管站暂时保管,直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按规定程序进行移交;村集体公章使用要建立用章审批制度,并实行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实行集体资金预决算制度。每年2月底前,村
5、委会根据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会计年度结束后,村委会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提交新一年度的财务计划供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报镇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对于未报送年度计划的村,镇有权作出暂停拨付相关政策性款项的决定。每年年终由村级组织根据年度收支情况编报决算,在村内张榜公布,并报镇委托代理中心备案。第十二条村级收入来源、组织、账户及收支管理(一)村级收入的来源。村集体收入包括公共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国家征用土
6、地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补助收入、村集体向村民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其他收入等。(二)村级收入的组织。村级各类、各种、各项收入,由村委会负责筹集和收取。村级所有收入应无条件纳入委托代理中心管理。(三)银行账户的管理。村集体银行账户原则上每村只开设一个基本银行账户,遇到征地拆迁或重大工程建设,村集体确实需要增加银行专户的(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批准后开设,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以便统一管理核算。(四)村集体收支管理。村集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现金。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XX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村集体资金收入由
7、村出纳(报账员)经手办理。因工作需要由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3日内如数交给村出纳(报账员)。村集体收入的资金必须在2日内全额存入村集体基本银行账户或专户。村集体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会计账统一核算,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行为。村集体支出的资金一律使用备用金或银行存款,凡超过100O元以上的支出(村民代表等误工补贴、合作医疗报销、困难补助金、慰问金支出除外)一律使用银行转账支付,不得现金支付,遇到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必须书面向乡镇经管站报告,经乡镇批准后方可使用。禁止村集体以兴建公益事业项目为名,另外设立核算单位(如村老人协会、理事会、商会等)转移村集体资
8、金,村集体所有开支都必须纳入村集体会计账统一核算。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发放,不得将村民的征地款项交由其他人员代发。村财收支变化数据(含村干部领取津补贴情况)应当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村级支出的范围与审批(一)村级支出的范围。村集体应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来保障村集体非生产性的开支。村集体开支主要包括村干部的工资报酬;村级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村级办公经费;会务费(含选举费用);村级公益事业支出;村级其他支出。村集体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工资报酬: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意见(X委办发(201
9、5)49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村干部报酬待遇由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两部分组成。村主干年基本报酬(含县财政转移支付工资、村集体发放的工资、各项补贴)总额控制在本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的3倍以内,其他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出纳(报账员)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村主干基本报酬的60%标准发放,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参加村务活动,参照当地农民工工资标准发放补贴。村干部工资报酬资金来源除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外,由村财自有收入解决,不得增加村集体负债。差旅费。村级差旅费报销参照XX镇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村主干县内公务出差须经乡镇挂村领导批准,县
10、外公务出差须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其他村干部县内公务出差须经村主干批准,县外公务出差须经挂村领导批准。误工补贴。误工补贴的发放应坚持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标准限额按照当地平均用工工资水平滚动制定。严格确定发放对象,按参加村务活动的实际时间计算,从紧从严把控。劳务费。推行用工招标、承包办法,减少和杜绝浪工、人情工,对必不可少的集体用工必须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后,由用工经办人及时登记用工记工单,连同申报单于完工次日结报给村报账员,村按月登记汇总报销,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支用工劳务费,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财经纪律严肃查处。招待费。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
11、担的十条规定(X委办2013)X号)文件精神,村集体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以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工作等村集体事务不得列支招待费用。办公和会务费。村集体办公费是指用于维持村集体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的开支,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办公电话费、水电费、卫生费、办公设备维修费、宣传费(宣传栏、公开栏、标语、标牌制作、材料打印复印)、党报党刊订阅费等。村集体办公费应节约使用,凭合法有效票据实报实销,村集体资金应优先用于维持村集体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会务费是指村集体因换届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或其他重大事项自主召开的
12、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扩大会、党员大会等大型会议或其他公益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开支(不含误工补贴),费用标准控制在50元/人次。外出学习考察费。外出学习考察费是指因谋求村集体经济发展,村集体自行组织或因工作需要,县、镇有关部门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所发生的费用。严格规范外出学习考察行为,村集体自行组织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前,须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严禁组织以旅游为目的的变相外出学习考察,严禁报销景区门票,严禁现金补贴未参加考察的人员。捐助赞助。严禁任何单位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集体组织摊派费用,村集体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13、报刊订阅费。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实行最高限额控制,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优先保障党报党刊的订阅。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集体乱摊派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严禁县、乡镇各职能部门在下拨、支付村集体资金、经费时抵扣或代订、代扣村集体报刊费。(二)村级支出的审批。一是实行民主决策,5000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支出的必须经村两委研究通过,3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支部书记兼任村主任的村,由村委副主任审核。二是严格执行XX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报尽报。三是是严格审批手续,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证明人签字证明、村务监督委员会
14、审核并签字盖章,再交由报账员向代理会计报账;四是严格审批权限,实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一肩挑的由村委副主任负责),所有费用报销应由财务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财务报销条件后再由村主任审批,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完备、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五是每月镇委托代理中心安排两次集中费用报销审批业务。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各村的现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来执行。村集体现金由村出纳(报账员)保管,月末须与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村民委员会可保留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超出部分村出纳(报账
15、员)应及时将款项存入村集体基本银行账户。村出纳(报账员)在管好现金的同时,必须及时报账,并做好现金日记账本的登记工作。报账时,村出纳(报账员)必须同时携带现金日记账和报账单据前往乡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报账,未携带现金日记账的不予报账。严禁公款私存,将村集体资金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严禁挪用公款、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和白条抵库行。第十五条借贷、投资的管理。村集体因发展生产经营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经乡镇挂村领导审核同意,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将村集体资金、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经乡镇挂村领导审核同意,经村民代
16、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村集体不得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第十六条村集体自用地货币补助款专户资金的监管使用。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XX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X政综(2013)X号)精神,村自用地货币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被征地村的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村民小组和村民,严禁用于消费性支出。使用范围:建设村集体服务用房(含村老人活动中心、医疗室、警务室、幼儿园等)。完善水、电、路、卫生设施等公益事业。购买店面、厂房、商场、写字楼等固定资产。符合本专户资金性质和用途原则的其他事项。在确保专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资金的实际情况可以采
17、取“活转定”等方式,增加利息收入。专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缴交新农合、新农保、水稻种植保险等村民福利。村集体自用地货币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产生收益后,可对收益部分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应根据各村实际先提出草案,并报乡镇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参照XX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预算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预算经审核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可以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可以聘请监理
18、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自行组织监理。自行监理的,按行业部门制定的简化内业资料的要求做好内业资料,允许使用该内业资料进行验收。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项目投入使用。验收工作可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一般工程项目的管理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有预算,完工后有决算,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建设资金,工程款项一律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支付,禁止预借预支工程款。按照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时,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两委成员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填好阶段性工程验收单,作为支付
19、阶段性工程款的附件,随同支付票据一同入账核算。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增加工程建设内容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村两委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备案,并签订补充合同。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完工后,村集体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验收审核。第十八条镇委托代理中心设置财务审核员,负责对各村的集体资金按次进行审核。各村上报的一切收支事项,必须先经审核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并签字,再由记帐员记帐。未经审核人员审核的凭证,记帐员一律不准记帐。第十九条落实审计制度,镇委托代理中心要深入搞好农村干部离任审计、集体资产就地审计和政府委托的专项审计。第三章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
20、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1、,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成的资金;(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村级集体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及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所有的各种农副产品、库存商品、各种原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列为产品物资。村级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产品物资登记簿。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帐内核算。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固定资
22、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要经镇经管站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产品物资要加强管理,专人保管,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
23、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六条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24、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
25、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二)年度成员依法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方案;(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四)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六)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
26、项制度。第四章集体资源管理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发使用的申报;(二)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三)制定本村的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四)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管理工作;(五)组织实施村集体资源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七条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和集体资产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村集体投资投劳购建和在建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生产设施、村集体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及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均属于村级集体
27、资源。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第三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第四十条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第四十一条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源招标、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街道)集体资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第四十
28、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和各项工程采取公开竞价和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邀请招标。第五章民主管理第四十三条各村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与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由思想端正、作风正派、主持正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党员代表、群众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一般每村3-5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设组长一名,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要报镇经管站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对村集体资金进行一次集中理财,对集体资产和资源实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对各项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和处置、集体
29、资源的对外承包、租赁、开发等拥有审议权、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第四十四条经管站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第四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实行误工补贴,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镇经管站要对其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开展活动,对村集体资金预决算、集体资金收支、集体资产、资源的运营、开发及效益情况,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各项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第四十七条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公开以张榜公开为主。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
30、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农村“三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九条镇纪委积极参与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管理和资产、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纠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行为。第五十条镇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突出对农村财务收支管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集体资源发包承包、基础设施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村级交通费和通迅费等支出、集体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五十一条镇经管站和各村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资金、资产、资源档案要按照会计、合同、文书资料的要求分类整理,使用统一的档案盒、档案夹、专橱存档。第五十二条各种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期满需销毁时,必须履行有关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从签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