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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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提供停车服务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其明码标价行为适用本规定。其他依法设立的收费停车场,包括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为特定对象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参照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要求执行。第三

2、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是指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由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单位,在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后开展经营的停车场。本规定所称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是指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实行电子收费、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道路停车位。第四条本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第五条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距离较长的,应当按一定间距重复设置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

3、起止地点中间包含两条及以上自然路段的,应当根据实际在每个自然路段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设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第六条倡导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管理者在做好现场标价的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手机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或移动端APP等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第七条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内容应包含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经营车位总数等。经

4、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参照附件1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编号为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的备案号。第八条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2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执行)、车位总数等。第九条同时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在网络页面标明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有关内容,应当与现场标明的

5、内容保持一致。第十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一条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或者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依法查处。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6、京发改规(2018)6号)、关于规范本市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8号)同时废止。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第二面第一面收费停车场编号:XXXXXX收费停车场编号:XXXXXX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朦务项目:机动车停车服务备 注:经营单位:范想位置:车位总数: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挂应急敕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注:1.其他依法设立的收费停车场,可以参照本样式明码标价。2 .收费标准包括计时、计次、长租等种类,由经营单位依法自主决定。3 .收费标准中包括免

7、费停放时间、区分白天和夜间的,应当依法标明。4 .提前扫码缴费后有限定驶离时限的,应当依法标明。5 .驻车换乘停车场有停放时间段要求的,应当依法标明。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第一面第二面注:按规定未施划大型停车位的停车场,根据实际情况标注车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了落实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以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6号)、关于规范

8、本市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8号)为基础,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起草过程在起草过程中,市市场监管局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借鉴了外省市的经验做法,分析研究了近年来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同时,征求了有关业务处室、综合执法部门、法制部门和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形成初稿。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座谈会征求

9、了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的意见,多次对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明码标价规则、法律责任、附则等四个部分,共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则部分,共三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的概念。二是明码标价规则部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方式、内容和一些基本要求,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要求。三是法律责任部分,共一条。规定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或者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同时,规定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四是附则部分,共一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和废止有关文件。另外,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新要求,按照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不做大改的原则,对两种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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