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九章国际票据法定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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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国际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内涵与分类内涵: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约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分类:类型法定原则四分法:汇票、支票、存款单和本票美国三分法:汇票、支票和本票中国、德国、日本、法国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汇票(Bill of Exchange)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promissory note)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

2、诺支票(check)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汇票的流转程序,银行汇票流转程序图,申请签发汇票,出票,退回多余款,提示票据,代理付款入帐,代理付款入帐,提示票据,持往异地结算,背书转让,银行之间清算资金,汇票的流转程序,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出票人购货单位,收款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开户银行代理付款人,申请承兑,承兑,交存票款,代理付款入帐,提示票据,提示票据,代理付款入帐,交付汇票,银行清算,背书转让,汇票的流转程序,商业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代理付款人,收款人

3、、持票人开户银行,出票,背书转让,付款,委托收款,收妥入帐,收妥入帐,委托收款,发出委托收款,划回票款,本票的流转程序,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图,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银行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开户银行代理付款人,申请签发,出票,代理付款入帐,交付票据,背书转让,提示本票,提示本票,代理付款入帐,银行之间清算资金,支票的流转程序,借记支票流转程序图,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开户银行,出票,背书转让,足额存款,银行之间清算,送交支票,收妥入帐,收妥入帐,送交支票,进口方 Drawee(付款人),出

4、口方 Drawer(委托人),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托收行Remitting Bank,托收流程,受益人(出口方),开证申请人(进口方),通知行、议付行(出口国银行),开证行(进口国银行),信用证支付流程,表: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二、票据的功能汇兑作用支付作用流通作用融资作用信用作用2005年我国共签发支票约18亿笔,金额约350万亿元。,案例:一字之错便不能主张票据权利,1997年8月26日,汇海商场为富士绅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1998年1月23日,所记载的收款人为“富士坤公司”。该汇票由出票人承兑。富士绅公司持该汇票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长宁支行

5、申请贴现,9月3日该行予以贴现。在到期日,该行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出票人的开户银行认为,收款人应为“富士坤公司”,富士绅公司无权主张票据权利,便予以退票。工商银行便向法院请求持票人归还票据款和拖欠利息。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该票据所记载的收款人与其本名不相符,工商银行在贴现时未做到尽职尽责,责任自负,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三、票据的法律特征设权证券:不同于证权证券债权证券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以票据记载的内容为准要式证券:必须满足法定的格式无因证券: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分离流通证券:一般可自由转让缴回证券,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的内涵与特征内涵: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

6、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调整票据关系,即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征:强行法而非任意法技术性而非伦理性国内法兼具国际性,二、票据法的立法体例分离主义:票据法(汇票、本票)与支票法并行体例法国、德国、日本英国、香港特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草案包括主义:商法典体例美国、澳门特区三票合一体例中国、中国台湾,票据立法体例的比较,第三节 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内涵:由票据法所确认的,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依票据行为所得享受之权利、负担之义务的法律关系。法律特征:

7、是由票据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出票人,B收款人背书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D被背书人持票人,D付款人,票据关系,基础关系,汇票与支票中的票据关系,二、票据关系的三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票据债权人票据持票人/持票人享有请求付款和向前手追索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客体:内容:,票据债务人: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付款人支票原则上无主债务人本票的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自己 第二债务人出票人和背书人一般持票人应先向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遭遇拒绝时方可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8、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三、票据基础关系内涵:指导致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关系,亦称票据的实质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类型: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四、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指票据关系一旦成立,即脱离票据基础关系,即使票据基础关系无效,亦不影响票据权利人行使票

9、据权利(票据作为流通工具的基本要求)。无因性是票据关系的显著特征A、B之间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B向A供应一批货物,合同签定后,A向B开出并交付了一张票据,后来B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当B请求A付款时,A便可以以B违约作为理由进行抗辩。但是如果B已经把票据转让给了C,C作为善意第三人请求A付款时,A不可以以其与B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C。,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

10、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案例: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销售商。199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

11、品为由,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国华公司将OLC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OLC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国华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

12、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请回答下列问题。(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2)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5)什么是票据抗辩?,第三节 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内涵内涵:指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分类:广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

13、加承兑主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特征要式性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经行为人签章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书面形式作成,口头方式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有特定的款式或格式抽象性文义性独立性连带性,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具体表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虽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

14、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负担其义务。,三、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条件书面签章凡是在票据上签章的,即应承担票据责任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有益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交付,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

15、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种类票据金额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命令出票时间相对必要记载

16、事项:票据的到期日票据付款人票据付款地票据出票地票据受款人(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任意记载事项:预备付款人免除担保承兑付款处所票据金额的利息及利率免除作成拒付证书禁止再背书等等,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

17、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

18、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四、汇票的背书内涵: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其目的是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票据权利给他人。特征:附属性以转让汇票权利或将一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为目的系持票人的行为要式性,目的:权利转让委托收款质押票据方式:空白背书记名背书限制性背书特别背书期后背书回头背书,背书endorsement,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完全背书,空白背书,限制转让的背书,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委托取款背书,设质背书,期后背书:在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我国不承认期后背书,若背书人转让此种汇票应自担汇票

19、责任。回头背书:以汇票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仍可背书转让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第十八条:.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以附条件的背书转让票据时,不问条件是否实现均转让票据。该条件对被背书人之后的各当事人和受让人无效。第十九条:对票据应付金额的一部分所作的背书,作为背书是无效的。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

20、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案例:,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

21、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问题: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A.回头背书B.限制背书C.期后背书D.附条件背书,背书人的义务:保证该汇票在提示时会获得承兑与付款对正当执票人不得否认出票人及其一切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真实性对其直接的或后来的被背书人不得否认该汇票在其背书时是有效的,并且不得否认他对该汇票享有正当的权利,五、汇票的承兑内涵: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以文字记载于汇票上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特征:附属性为汇票所特有不得附条件凡是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要式行为,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四十三条承兑必

22、须是无条件的,承兑如果附加条件或改变汇票规定,即为有条件的。如受票人在汇票上规定他的承兑须受条件的限制时:()他仍应按照其有条件承兑的规定而受约束;()汇票在不获承兑时即遭退票。仅对部分应付金额进行承兑,是有条件承兑。如持票人接受这种承兑,则该汇票因不获承兑而遭退票的只涉及该所余部分。,方式:承兑提示承兑记载/拒绝承兑作成“承兑”字样承兑日期付款人签章部分承兑票外承兑交还汇票原则:承兑自由原则,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

23、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案情: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问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

24、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六、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内涵:指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可以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分类:期前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初始追索权再追索权,行使条件: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ur)后的法定期限内作成拒付证书(Protest)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限内及时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后者再通知他的前手,直至出票人

25、为止。时效:,特点:是法律为补充请求权而设置的第二次权利只有在具备法定原因时才发生是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续后才能行使的权利请求范围较付款请求权大被追索人不以持票人的前手为限具有可转移性,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

26、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案情: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问题: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B

27、丙公司被宣告破产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第四节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一、票据法冲突的解决途径冲突法统一实体法海牙统一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联合国统一票据法,第九十五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九十七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九十八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九十九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一百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一百零一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一百零二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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