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和消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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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和消灭,第一节 债的转移,一、债的转移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的现象。注意: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让与仅限于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二、债权让与,(一)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二)债权让与的条件,1、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2、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注意不得让与的债权:合同法79条:(1)(2)(3)3、须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三)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2、内部效力:转让人与受让

2、人间(1)法律地位的取代注意:合同解除权、撤销权不会转移(2)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内容而非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瑕疵担保责任,(四)对外效力:债务人和受让人,1、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否则转让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人:两者均可2、表见让与的效力3、抗辩权的援用及抵销的主张,甲与乙之间的25万元纠纷,三、债务转移,(一)债务转移的概念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合同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免责)或者部分(并存)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与代为履行的区别:有无当事人资格,1、债务承担的条件(1)承担合同的订立A、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B、债务人与第三

3、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2)承担合同的生效:债权人同意,(二)免责的债务承担,3、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2)抗辩权、债务转移时尚未产生的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于新债务人。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注意:(1)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权利对抗债权人。(2)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约定担保随之消灭。,(三)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形成:1、按份之债只适用于可分之债2、连带之债,四、债的概括承受,(一)概念: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二)种类:1、合同承受(1)准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2)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均随之转移给承受人,

4、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三元收购三鹿事件、三鹿对受害人的零赔付的思考,(1)合同法90条(2)登记完毕后以公告方式发生概括承受的效力,第二节 债的消灭,一、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消灭原因,二、清偿,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免除、解除基于债的目的-不能履行、清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三、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相关名词:主动债权、被动债权、抵销权(形成权但只存在于法定抵销)。,(二)法定抵销的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问题。2、双方互负

5、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主、被动债权未届清偿期的问题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三)抵销的方法通知对方当事人,且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四)抵销的效力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司法解释(二)第23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四、提存,(一)提存的概念特殊提存:担保物权中的提存一般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甲为乙给丙送货纠纷案,(二)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迟延或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者

6、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替乙保管抚养费案,(三)提存的主体,提存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提存部门(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四)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除外情形:1、提存费用过高 2、原标的物不适宜提存,(五)提存的效力,1、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完毕(2)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1)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2)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放弃提存物受领权的法律后果,3、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1)提存受领人(

7、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特殊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2)承担提存费用的义务(3)风险责任、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五、免除,(一)概念: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二)方法: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三)免除的效力1、不得撤回2、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诸城小刚事件,六、混同,(一)混同的概念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二)混同的成立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主指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也包括部分特定承受。,甲为乙与丙结婚案,(三)混同的效力,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注意: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债权不得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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