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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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政策法规,讲读,本次讲座主要内容,第一章 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第二章 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第三章 现行主要的教育政策及重要规定 第四章 现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重要规定,第一章 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考纲透视,(一)识记1教育政策、教育法规的概念。2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结构及特征。3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本概念。(二)理解1教育政策、法规在国家政策、法规体系中的地位;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2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价、调控与教育法规的制定、执行(适用)、监督等过程程序。3有关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

2、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三)运用1能够辩析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2能够运用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或教育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小学教育中的政策、法律问题案例。,第一章 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第一节 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及特征(一)教育政策的涵义1.涵义 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2.与教育路线、方针的关系,(二)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1.政治性与原则性2.目的性与可行性3.稳定性与阶段性4.合法性与权威性5.系统性与多功能性,(三)教育法规

3、的涵义,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注意三点: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2.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3.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四)教育法规的基本特征,1.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 求相结合2.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4.针对性与可行性相结合5.体现教育民主与保障教育公共性,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结构,(一)教育政策的类型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

4、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1)党的政策性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2.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1)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2)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

5、容,1.教育体制政策 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基础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政策5.国家学制政策6.课程与教学政策7.学历与学位政策8.教师教育政策9.考试与评价政策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四)教育法规的类型,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6、或称之为基本分与单行法。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教育法规的使用范围,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五)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纵向结构,(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单行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婚姻法(4)教育行政法规

7、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6)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2.横向结构,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括一下几个部类:(1)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

8、础教育法。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6)学位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1)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法规以教育政策为知道,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规的规范和制约。(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1.制定主体和约束力

9、不同2.基本属性和表现形式不同3.制定程序与实施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5.公布的范围不同,四、教育政策、法规在国家政策、法规中的地位,(一)教育政策在国家政策体系中的地位1.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在现代国家的政策体系中,教育政策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二)教育法规在国家法规体系中的地位,五、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一)保障功能(二)规范功能(三)制约功能(四)管理功能(五)激励功能,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1.法定条件

10、2.行为准则3.法律后果,(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2)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 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下或某种情况出现时,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2)任意性规范 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

11、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保护。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 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2.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由教育法

12、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3)行为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教育法律权利(2)教

13、育法律义务,(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2.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专一,可以分为教育事件和教育行为。(1)时间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2)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专一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三、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包括一下几层含义: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第二,教

14、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

15、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它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就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2.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第三节 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一)教育政策的制定1.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1)确定教育政策议题(2)明确教育政策目标(3)设计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2.我国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1)党的机关(2)国家权利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二)教育政策的实施,1.实施渠道 我国教育政策实施的注意渠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

16、众。2.实施途径(1)通过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2)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3)通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4)通过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3.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二、教育立法,(一)教育立法的涵义及意义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教育立法的程序1.教育法律草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3.教育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教育法律公布,(三)教育立法的原则与要求,1.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

17、的精神与原则,以协调好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5.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原则6.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三、教育执法,(一)教育执法的特点1.教育执法主体的确定性(教育执法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具备执法权。)2.教育执法更强调规范性3.教育执法手段的强制性,(二)教育执法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公正性原则3.公开性原则4.权责统一原则5.不停止执行原则6.应急原则,(三)教育执法的形式,1.教育行政许可2.教育行政处罚3.教育行政强制措施4.教育行政强制执行5.教育行政奖励,四、教育司法,(一)教育法适用的涵义及特点 教育法适

18、用简称教育司法,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是诉讼活动。1.教育法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检察权有检察院行使。因此法院和检察院便是我国的教育法的司法机关,即我国教育法适用的主体)。2.具有被动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程序法定性 5.具有态度中立性6.具有裁决权威性,(二)教育法适用的基础与要求,1.教育法适用的基础(我国现有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八部教育法律作为我国教育法适用的基础。)2.教育法适用的要求(1)公正原则(这是教育司法

19、活动的灵魂和生命)(2)合法合理(3)及时高效,(三)教育法适用的基本原则,1.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第四节 教育政策评价、调控与教育法规监督,一、教育政策的评价(一)教育政策评价的涵义与意义 教育政策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教育政策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判断,总结政策运行的成绩与经验,揭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为修订和完善教育政策,并为实现教育政策的良性运行服务。,(二)教育政策评价的标准,1.发展性标准(是评价教育政策的首要标准)2.效益标准3.效率标准4.教育政策回应度,(三)教育政策评价的实行,1.教育政策评价的构成要素 一项完整的教育政

20、策评价,一般由评价对象、评价方案、评价人员、评价实施和评价总结五要素组成。2.教育政策评价的基本方法 教育政策评价的基本方法有对比评价、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综合评价。,二、教育政策的调控与教育法规监督的主客体及其类型,(一)教育政策的调控与教育法规监督的主客体 一般来说,教育政策的调控与教育法规监督的基本要素有三个,即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客体和监督的内容。它反映出三个基本问题,即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教育政策的调控与教育法规监督的主体、客体基本是一致的。第一,教育政策调控与教育法规监督的主体是谁监督的问题,即依法独立参加监督活动,享有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职能,负有监督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

21、团体和公民个人。国家机关一般指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二,教育政策调控与教育法规监督的客体是监督谁的问题,包括一切社会关系主体,但其主要所指为运用权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公职人员。,(二)教育政策的调控与教育法规监督的类型,1.国家立法机关监督 立法机关监督可称为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是最权威的监督,立法机关监督是指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和执法的活动实施监督。在我国,立法权由作为国家权利机关的一定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方式 第一,对教育政策与法规制定活动实施监督。第二,对教育法律实施和教育政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监督3.国家

22、司法机关监督4.政党监督5.社会监督,三、教育政策调控的涵义、过程与功能,(一)教育政策调控的涵义 是指教育政策调控主体,依据一定的教育法规或制度,对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及终结活动进行监督、调整和控制的过程。,(二)教育政策调控的过程,1.制定调控计划2.进行行政观察3.开展政策评价4.纠正政策偏差5.用好调控成果,(三)教育政策调控的功能,1.反馈性功能2.促进性功能3.鉴定性功能4.导向性功能5.完善性功能6.沟通性功能,四、教育法规监督的涵义与内容,(一)教育法规监督的涵义 教育法规监督,是指具有教育法规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

23、工作人员)管理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导。(二)教育法规监督的内容 1.合宪性 监督 2.合法性监督 3.合理性监督,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及特征 1.涵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2.特征,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区别“权力”与“权利”),(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

24、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4.有利于维护教育法制建设,(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渠道和方式),三种渠道1.诉讼救济渠道 诉讼救济,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2.行政救济渠道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3.其他救济渠道,二、教育申诉制度,(一)教育申诉制度的涵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5、。教师申诉制度特征:1.法律性 2.特定性 3.非诉讼性,2.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会其他教育结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2)教师对学校获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诉讼。(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诉讼。3.教师申诉的程序(1)提出申诉(2)申诉的处理(3)申诉的处理决定,(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涵义和特征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

26、定性和非诉讼性。2.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第一,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第二,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第三,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无必需物品等,可以申诉。第四,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权可以提出申诉,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没收归学校等。,(四)教育行政复议,1.教育行政复议的涵义及特定 涵义: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

27、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特点(1)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双方当事人固定(3)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4)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第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第二,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第三,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第四,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第五,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

28、行其他义务的;第六,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第七,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五)教育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的涵义及特点 涵义:特点:(1)主管恒定(2)诉讼专属(3)标的明确(4)被告举证(5)不得调解,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1)性质不同(2)受理机关不同(3)适用程序不同(4)审查分为不同(5)法律效力不同,第二章 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一)识记“依法执教”的涵义和依法执教的标准(或要求)。(二)理解 1依法执教的意义。2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格权、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名誉

29、权、财产权、著作权以及性侵害和不作为违法侵权)及表现特征 3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4预防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三)运用 能够按照“依法执教”标准(或要求),进行案例分析,判别现实中的教师违法现象和侵权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能提出必要的预防措施。,第一节 依法执教,一、依法执教的含义 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二、依法执教的意义(一)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三)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三、依法执教的要求,(一)知法、懂法(二)模范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三)依法进行

30、教育教学活动,履行教师职 责(四)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坚决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第二节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预防,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涵义 教师侵权行为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 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第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第二,侵犯学生入学权。第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第四,随意开除学生。,(二)侵犯学生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侵犯学生人身权包括:第一,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

31、二,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第三,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第四,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第五,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第六,性侵害。,(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表现形式:损坏学生财物 非法没收学生物品 乱罚款 乱摊派 推销商品,(五)不作为违法行为,第一,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第二,教师对生病或者受伤学生救护不力。第三,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第四,学校活动组织失职。第五,饮食安全事故。第六,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违法行为。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

32、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四、预防教师违法(侵权)的必要措施,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4.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5.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6.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7.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8.加大安全教育力度。,第三章、现行主要的教育政策及重要规定,(一)识记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33、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教育政策文献的名称、颁布时间及其与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规定。,(二)理解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教育

34、政策文献的基本精神和它们对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意义。(三)运用能够运用上述教育政策文献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其有关的政策规定,分析小学教育中的政策问题案例。,第四章、现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重要规定,(一)识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主要条款;2我国现行教育法律的的名称、颁布与开始施行的时间。3我国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教育方针、教育(办学)基本原则、公民受教育权、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单行(专门)法律关于义务教育的制度、方针、领导与管理体制

35、、实施主体与职责、学生、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规定。5教师资格条例关于教师资格的获得条件和撤销、丧失法定情形等规定。,(二)理解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性质、地位和意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规定。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禁止使用童工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

36、有关小学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小学德育纲要、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德育规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三)运用1能够识别不同的教育法规类型: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

37、政府规章等。2能够运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别现实中的教育违法现象,分析教育违法问题。,案例,小明和小华是S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分析,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监护人和S小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S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的安全性以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S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此,未成年人的监护

38、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案例,河南省某县某镇东坪小学五年级班主任王某某,在1992年9月至1993年6月间,对该班学生以迟到、考试不及格等为借口,收取学生罚款、押金等15项费用2157.88元,全班63名学生无一幸免。在该学年第二学期,王还采用同样手法,扣、收、罚学生1511.42元,合计3669.30元。人均58元多。6月23日,63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当天就免费受理。王接到法院传票进行了答辩。经庭审调查,学生所述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均属事实,王承认,并将全部不合理收费退还学生。请你运用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对该案进行评析。,分

39、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学习应当履行的义务中第五项规定,学校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这也是教师的法律义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和具体方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不得违法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教师个人也同样无权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无全罚款。对于学校、教师乱收费、乱罚款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学生财产权利损害的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

40、八十一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案例,北京市某中学初中英语教师李某,在开学的第一天因怀疑其班上一学生王某用他的名字的谐音给自己起外号,就把该学生叫到前面训问,该生不承认教师的外号是自己所起,与李某争执起来,李某一气之下殴打该学生,造成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事件发生之后,学校马上研究决定,对李某停止审查,停发结构工资和奖金,王某所有医疗费和家长提出的合理费用由李某承担。鉴于李某以前有过打学生的现象,学校初步决定給李某留校查看处分。后学校又建议当地教育局解除与李某的聘约。同时,学校校长认为学校出现此事,校

41、长也负有责任,他准备向上级机关提出辞呈。请你运用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对该案进行评析。,分析:“禁止体罚学生”是教师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义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 教育法律、教育法规中都对此有明文规定。体罚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身体健康、安全造成损害,而且还会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给学生带来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损害。本案中该教师的行为就违反了我国的上述法规中有关规定,构成了对学生较严重的体罚。对于教师偶发的、比较轻微的体罚行为,通常由其所在学校对教师进行教育批评,使教师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但对于教师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或屡教不改的体罚行为,则要给予相应的制裁。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

42、款第二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本案中,该教师以前就有过体罚学生的行为,这次又实施了较为严重的体罚行为,属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因此学校无论是给予他留职察看的行政处分或是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解聘,都是可以的。但如对该教师在给予留职察看处分以后再给予解聘,即同时给予这两种处理似不妥当。教师在执行教育教学中给学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学校赔偿,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由有过错的教师返还一部分或全部学校付给受害学生的赔款。本例中全部损失由李某承担也是正确的。,案例,某市一所中学初一学生王某,因小时候生病导致智力发育较慢,

43、但经医生检测不属于弱智。王某其他学科的成绩还可以,只是数学和外语两门功课很差,虽然他本人很努力学习但成绩仍很差,每次考试都拖班级平均成绩的后腿。班主任与数学、外语的任课教师商量后,决定以后不再让王某上这两门课,觉得他反正什么也听不懂,干脆发挥这个学生爱劳动的优点,以后每到数学课、外语课的时候就让他到办公室帮助老师打扫卫生。学生王某自己觉得这么做对他是一种解脱,很高兴地接受了。他的父母知道后虽然不太情愿,但碍于面子也未提出异议。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都觉得是找到了一个解决问题的两全其美的好办法。请你运用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对该案进行评析。,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表面上看,学生王某很乐意接受教师的这种安排,

44、教师也认为这是对该生的一种照顾。而实质上,本案中教师的做法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中,第一项就是“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正是学生受教育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教师依法执教的职责中最重要的一项。因为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必须遵守法律的这项要求,不允许为了达到提高全班学生平均成绩的目的而剥夺、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如开除学生、随意地停课、停学等。,太原某一重点中学的一位高三学生说:“我们的考试测验如家常便饭,不光考,还排名次。我们4个理科班近200人,从头排到尾,不仅在班上念一边

45、还在家长会上念一遍,这是同学最讨厌的也是最害怕的。再说了,排在倒数几名的,谁还有什么信心呢?”1998年期末考试结束,四川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了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并未在该中学的四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做了公布,引起四名学生机监护人的不满。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委办公室。为此,四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1)四川省某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1.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2002年5月20日中午,南宁市新城区某小学9岁的一年级学生黄某和同学阿敏一起自行离开学校,来到

46、学校附近的津头砖厂一水坑游泳,黄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黄某死亡后,学校支付了1000多元丧葬费,另外给了家长4000元。此后,黄的父母与学校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黄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20年的死亡补偿费112680元。广西南宁市新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承诺免费专车接送学生回家,家长送其子到学校就读,表明家长接受了学校提供的专车接送学生回家的服务,双方之间已就此达成约定。黄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未能按照约定在放学时将学生集中点名后用专车接送回家,而是任由黄某私自离开学校,导致黄某在校外游泳溺水死亡,对此,学校是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

47、责任。2003年6月25日,该法院一审判决新城区某小学赔偿黄某死亡补偿费112680元。,黄某私自与同学离校到校外水塘中游泳,这是黄某溺水死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至于学校,由于未严格履行“用专车接送学生回家”的承诺,在放学时也未中学生点名,则暴露了学校常规管理中的缺失,正是这些缺失,导致了黄某脱离学校和家长控制,这正是任某溺水死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学校的责任和过错是明显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学生课间嬉闹受重伤学校处置得当免担责,2009年考试题(共19分),选择(5题,共10分)1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始于()12.我国教师法将教师身份界定为()13.适用对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

48、制度的学生的主要教育惩戒手段或方法是()14.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认定,学校对学生安全负有的职责是()15.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与“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其教师资格将(),名词解释(1个,4分)教育政策简答题(1个5分)学生的法定权利,2010年试题(33分),选择题11.我国教师法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开始施行的时间分别是()12.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13.适用对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学生的惩罚手段或方法是()1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规定所体现的归责原则是()15.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学校对学生安全负有的职责是(),名词解释(1个4分)教育法规简答题(1个5分)列些出5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的名称(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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