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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节 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第四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第五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1释义: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理解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2特点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
2、授权机关依法追究,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三种形式。1、行政法律责任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取消资格、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2、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重要特点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或者说是一种以
3、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如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侮辱、殴打教师与学生的;体罚学生的等。例: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十五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案例1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
4、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2003年5月10日 华商网-华商报),案例中郑某在校方作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
5、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3、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只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案例2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
6、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
7、关系,四、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有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主要包括:刑事制裁:惩罚性制裁 民事制裁:保护性制裁 行政制裁: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对行政主体的制裁。,五、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1.制裁:制裁其实是一种剥夺行为,是惩罚,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1)对人身的制裁(人身罚)(2)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取消考试;停考(3)剥夺财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产(4)申戒罚:消除荣誉称号、谴责、通报、训诫、责令道歉和警告。,2.补救(1)财产上的补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赔偿损失(2)精神补救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停止侵害/纠正不当/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3.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义务或新追加的义务。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旅行的义务。并非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强制一般是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最终的处理。,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一、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二、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三、学校与校长学校:通报批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发放毕业证书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宣布考试无效或取消举办考试资格
9、针对校长的法律责任:撤销行政职务/行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1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职责;2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3 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4 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的职责;5 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机构的职责;6 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7 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8 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办学校性质的职责。,四、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等五、有关学生的法律责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六、有关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
10、监护对象不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承担法律责任。七、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责任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秩序的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教育法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教育法第73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11、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8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1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 某乡是个远近闻名的贫困乡,该乡的一所小学设在两间破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校舍问题,可由于乡财政严重不足,一直无力解决。某年秋天,当地连续几天下大雨,本已破旧的土坯房墙体开裂,门窗变形,情况更为危险。为了赶教学进度,学校仍然让学生们上课,终于酿成悲剧,其中一间土坯房倒塌一名学生被埋在废墟中。好在校
12、长及老师们奋力抢救,将其送往县医院救治,学生获救,但伤势较为严重。谁应该为他的受伤承担责任,他应该怎么办?点评某乡虽是贫困乡,但不能因此而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在校舍发生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有力措施,让学生撤离教室,仍然组织上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乡政府未能及时解决学校危房问题,也要承担责任。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和乡政府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2 某中学的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开水泼溅到脸上及全身,造成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措施,对唐某进行紧急救助和治疗。后该学生
13、脸部和身体留下大面积伤痕。分析 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正是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案例3 某市某小学为了学生生活、学习的方便,长期为本校学生提供早餐服务。一天早晨,该校部分小学生在食用早餐20分钟后,有的学生开始头昏,有的开始腹泻,有的开始呕吐。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同时封闭食堂。后经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食用了沾有剧毒鼠药的食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后经发现,学校食堂管理
14、员从学校上级处领回鼠药后,随手放到厨房的柜子里,而他人并不知晓。谁知早起做饭的师傅不小心碰到药,药被碰溅到沸腾的锅里,这样就发生了中毒事件。学生经抢救,最终全部脱离了危险。分析 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导致学生食物中毒的伤害事故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学生责任事故,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食堂管理人员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学生中毒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三、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
15、生收费的责任1.教育法第75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第76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教育法第80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4.教育法第78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16、,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责任教育法第77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9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使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57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选用
17、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六、教师违反教师法的责任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4 2003年3月12日,某市某中学高一(6)班男生崔某在晚6时许,被校长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外伤性鼓膜穿孔,造成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受害人以易某和学校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点评 这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
18、害赔偿案,学校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赔偿崔某的全部损失。最终判决,判令学校和易某赔偿各种损失31万元。,七、殴打、侮辱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原,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第36条对依法提出申诉
19、、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得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拖欠教师工资的责任教师法第38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表
20、现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最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有三种情况(1)运动伤害 上体育课,进行体育活动,由于多种原因,较易引起伤害。如擦伤、碰伤或死亡。(2)课余伤害 课余时间学生嬉戏玩耍不小心或自己不小心引起的伤害。如课间学生追赶打闹致伤。(3)校外活动事故,二、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21、(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力差,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体罚学生 侮辱学生 侵犯学生财产权 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侵犯学生隐私权 非法搜查 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1.体罚学生,【案例1】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诊断为“左眼钝挫伤”、“重度心理障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体罚学生案例2,某小学三年级的班主任李某给自己所教的班立下班规,凡迟到20分钟以上或违反课堂纪律者,罚喝半墨水瓶盖
22、尿水。2008年1月3日到5日,有13人次的学生被李某罚喝了自己的尿水。李某同时不许任何人走漏风声,威胁学生说,谁要说出去还要重罚。,体罚学生案例3,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教师在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五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楼自杀。,2.侮辱学生,某中学初三学生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某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某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
23、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某及家庭的怨恨。,合理的惩戒方法,语言责备书面检查点名批评增加作业剥夺特权隔离措施,留置学校没收赔偿损失处分移送工读学校其他,3.侵犯学生财产权,非法没收,非法罚款,非法收费,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21岁的女教师张某系唐河县某村小学校的代课教师。2006年10月23日12时许,张某以本班学生张玉斌未完成作业为由,放学后将张玉斌反锁在教室内补做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学生刘闯后离去。13时许,该校学生发现张玉斌被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上,缢颈死亡。张玉斌之父张德国闻迅赶到现场,与该校校长张永奎一同将教室门锁撬
24、开,张玉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6时许,唐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张玉斌系缢颈窒息死亡。,留置学生时要注意三合理,(1)留置的原因要合理(2)留置的时间要合理(3)留置的程序要合理,5.侵犯学生隐私权,魏某和小云是某中学2003 届毕业生。2003 年读高三期间,学校电视台于4月7日播出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2003年8月4日,魏某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 元。,学校安装监视设备的注意事项,
25、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 安装监视设备的地点应当慎重选择 学生对自己被监视的知晓权 通过监视设备收集材料的合理使用 学生对个人监视记录的查看权和更正权,6.非法搜查,某寄宿制学校高中学生王某发现自己放在宿舍中电子词典不见了,立即向班主任老师报告。学校闻讯后组织教育处的老师对王某所在宿舍及周围宿舍的学生床、柜橱进行搜查,最终在学生吴某处发现了王某的电子词典。,7.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某中学初三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李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李某几句。李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掷去。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26528元。为此,王某家长将教师和李某告
26、上法庭,要求教师和李某承担医药费26528元。,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1、上课期间可以让学生出教室吗 2、上课时有人找学生怎么办3、学生在上课期间自行离开教室怎么办4、学校对在教师提前下课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担责5、教师在上课期间有必要检查出勤情况吗6、教师在上课期间可以随意离开教室吗,某中学初二学生牛某在上课时向老师报告说要上厕所,在得到任课教师李某的同意后,牛某离开教室。在上厕所回来的路上,牛某发现校园的一棵树上有个鸟窝,当即爬上树去找鸟蛋,但不慎从树上滑下,造成胫骨骨折。牛某的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所以学校监管不利,在与学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牛
27、某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000余元。,2004年4月20日,某中学高二的同学正在上数学课时,突然有两个自称是学生黄某哥哥的年轻人要求找黄某,说家中有急事要告诉黄某(17岁)。当时正在上课的数学教师便将黄某叫出了教室,自己随后便关上了门继续上课。但时间不长,教室外便传来黄某的呼救声,数学教师急忙出去查看,发现黄某已经倒在地上,身上正在流血,两名找黄某的年轻人已经跑远。数学老师一面组织学生迅速对黄某进行抢救,一面利用电话向学校领导报告。因抢救及时,黄某最终脱离了危险。后经警方调查,黄某前不久与这两名社会青年因为小事引起纠纷,两名社会青年便借机乘黄某上课期间不防备,将其叫出教室扎伤。另外,警方还了解到
28、,当时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采用翻越学校围墙的方式进出校园的。,200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老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自由活动的同年级另外一个班的同学一起踢球。其中,李某因为碰撞和该班孙某发生冲突,一脚将孙某踹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孙某的家长将学校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0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老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自由活动的同年级另外一个班的同学一起踢球。其中,李某因为碰撞和该班孙某发生冲突,一脚将孙某踹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孙某的家长将
29、学校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999年10月17日,某中学高二(1)班上午第四节课是政治课。在部分学生的要求下,政治老师提前15分钟就下了课,同学们蜂拥奔向学校食堂。因为时间太早,学校的值勤老师和学生还没有到食堂,所以同学的秩序混乱,其中学生贾某和杜某因为排队发生争执,引起殴斗。期间被同学拉开一次后,贾某又在食堂外拣起一块砖头,重新冲向杜某,并将其头部砸破。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将杜某送往医院,但事后杜某因伤经常恶心、呕吐,有近半年的时间没能正常上学。杜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杜某的损失。,2006年3月,某中学的语文教室段某在上课时,恰好有人来找,段某安排学生阅读课文后
30、即离开教室。期间学生刘某和郑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刘某用椅子将郑某砸倒在地,郑某随后被闻讯赶来的教师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郑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郑某的医药费等费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1.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不同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类监护主体:父母、其他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监护产生的条件是法律规定或指定。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职责2.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主体和对象不同产生根据不同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产生方式不同内容不同
31、手段不同责任不同3.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应承担监护责任。,第五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办法颁布的目的和意义1.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2.有利于规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与行为学校没有监护职责过错责任原则调解机制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办法二、办法适用的几个问题部门规章,三、基本内容1.学校责任范围空间时间2.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3.学校的责任是教育管理保护强调非监护责任,4.类型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过错)学生责任事故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5.程序学校处理,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6.赔偿原则育经费筹措,1学校过错责任,学
32、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
33、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案例5 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没有人知道。李某就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点评 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
34、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案例6 刘某是某市某中学教师,他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得似一团火,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把学生训得抬不起头。但因刘某工作尚负责,学校人员紧张,刘某又一再要求,于是新学期刘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上任没多久,刘某就恶性发作,对不顺眼惹他生气的学生提挖苦、罚站、停
35、课、留校、告状,还连家长一起训斥,严重地伤害了学生自尊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除了他的课,其他的课都不好好上。甚至在全班点名开学生张某的批判会,并体罚张某,导致张某头部碰到墙上,导致脑震荡。后接到学生与家长的强烈反映后,学校才将刘某换下。后经医院鉴定,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点评这是一起由于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本案属于典型的教师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赔偿责任人。第一,学校和教师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维护其合法权
36、利的法律义务。中学教师刘某在本案中对于其班上学生实施的有关行为,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们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第二,本案中,中学教师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在对学生喜怒无常的症状已经凸显的情况下,该中学还任命其为班主任,致使刘某上严重侵害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却视而不见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37、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案例7 某地区一年一度的3000米春季长跑越野赛又开始了,高二学生李某去年获得青年女子第一名,今年参加比赛当然是顺理成章的。谁知比赛的前一天,李某身体不舒服,她告诉了带队老师刘某,但求胜心切的刘某却照样要她参加比赛。李某在蒙蒙细雨中跑完全程,并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后病倒了,刘某自知理亏,主动承担了药费和营养费。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教师明知学生有特殊生理状况,仍要求
38、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究。本案是由于履行学校职务的教师刘某未尽到法定职责而导致学生李某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事故,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本案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视为学校的主观状态,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
39、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案例8 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王某上五年级后,因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都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后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这才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
40、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其父母反映,好让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成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点评 第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
41、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
42、济损失。,2学生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案例9 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同学把他扶起来,
43、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后又转至脑科医院,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点评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
44、责任。”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3家长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1)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2)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3)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4混合过错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
45、是指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5其他过错责任 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10 2002年12月4日,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2003年5月12日,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
46、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点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四、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1.责任范围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2.承担责任的标准过错责任原则自杀自伤行为体育比赛中的人身伤害,3.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残疾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