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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科會綜合處 97年3月6日,本會產學要點及研發成果簡 報,大 綱,本會新訂產學要點策略及實施重點 產學要點細項說明產學與研發成果目標及預期效益聯絡資訊,行政院推動產學合作加值計畫:2010政策目標,高教部門研發經費來自企業比例倍增2010年大專校院研發經費來自企業比例達10%,高教部門孕育新創企業家數倍增2010年大專校院孕育新創企業家數達800家,現況2005,未來2010,2010年,2006年,1997年,(10年),(4年),2010年,2004年,10%,5.2%,2005年,5.8%,707家(存量),1,507家(存量),(18.5億元/321億元),15.7億元/304億元,
2、資料來源:科學技術統計要覽(2006),倍增,政策目標(工作要項),產學與研發成果目標及預期效益,前端(播種)機制,後端(收割)機制,資源投入,專題計畫,各類產學合作計畫及配套機制,預算分配,推廣管理運用,推廣管理,專責人員,TLO,智財機制,大專校院,獎勵機制,技術運用,人力資源會計制度,推展產學合作資源策略分析,經濟部,Fund機制,產官學研產學基礎建設,教育部,國科會,其他部會,產業人力套案 產學加值計畫,審 查,本會新訂產學要點推動策略,短中期策略為鼓勵學界與業界研發,以提升產業技術能量及強化技術擴散機制。長期策略為鼓勵業界進行前瞻應用研究與技術整合商管服務型產學及跨國產學計畫,研議納
3、入本會修訂產學要點考量範圍,技術開發,應用研究,基礎研究,技術開發,應用研究,基礎研究,產業能量,學界能量,原創科技,先導型產學,政府直接投入學界研發創新經費,政府直接投入企業研發創新經費,本會產學合作要點修法策略,小產學數位產學,大產學,學界科專,落實現有技術移轉機制,本會產學要點實施重點(1/2),本會推動產學政策部分配合行政院政策將研發成果移轉產業應用,列入現階段重點工作立法目的考量高風險、長程與高創新特質之計畫,增列前瞻研發的先導型產學計畫增進產品附加價值或數位內容加值應用建構產業需求導向之產學合作模式,規劃開發型、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產學計畫鼓勵與產業需求結合的產學合作計畫(計畫研提、審
4、查、管考)新產學計畫之審查指標係將技術移轉、專利、Know-how、衍生新計畫等列為重要產出指標(不限於學術論文),本會產學要點實施重點(2/2),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部分推動計畫執行機構之產學計畫研發成果管理配套機制計畫主持人研提計畫時,應重視研發成果管理及智財布局,本會並將智財布局納入審查範圍合作企業部分創新規劃企業得申請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之方式放寬合作企業家數限制研究風險不同,訂定不同的企業配合款比率新訂先期技轉金、技術使用年限及技轉選擇模式增加知識服務管理領域的產學合作計畫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超過計畫總經費50者,放寬研發成果歸屬共有之規定,本會產學要點及
5、資訊系統實施時程,本會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已於2008年1月31日公告先導型及應用型產學計畫於2008.2.15-2008.4.15全面線上受理申請開發型產學計畫自2008.2.15開始線上隨時受理STRIKE系統已於2008.2.1起正式上線啟用,立法目的,落實先導與實用技術及知識應用研究發揮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研發能量鼓勵企業參與應用研究培植企業研發潛力與人才增進產品附加價值及管理服務績效一,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申請機構(計畫執行機構)二、(一)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計畫主持人二、(二)符合本會專題計畫要點規定者合作企業二、(三)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
6、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產學計畫類型,二、(四)、二、(五)、二、(六),合作企業資格條件二、(三)、五、(六)、十、(七)、十三,合作企業配合款及出資比額度七、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企業派員或設備作出資比辦理程序,先導型或開發型可依規定申請派員或設備作為出資比十四、十五 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計畫作為出資比申請人檢齊評價文件,經計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核准後可依規定申請 合作企業提供設備申請作為出資比合作企業將設備完成評價,由申請人檢齊評價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之承諾書等資料,經計畫執行機構
7、循程序核准後可依規定申請二、(七)、二、(八),申請期限及執行期間(1/2),公告及申請期限四 每年受理一次先導型、應用型產學 計畫申請(97.2.15-97.4.15)開發型得隨時於3個月前向本會申請先導型、應用型計畫執行期限 97.8.1-98.7.31,申請期限及執行期間(2/2),申請方式及文件,全面採用線上申請五申請文件五產學計畫書、個人資料表、著作報告等派員參與或設備申請作為出資比等文件申請本會總經費每年超過500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1000萬元者,應提供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表C034A)有2家以上企業時,應附書面約定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2件以上產學計畫者,應列優先順序,
8、業務費研究人力費(含專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資、博士後研究等)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與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研究設備費管理費,本會得補助項目,七,配合款應編列補助項目七、(一)1.研究主持費(整合型不逾2萬元,個別型不逾1萬元)2.管理費:本會與合作企業配合款管理費 合計應達本會補助款(不含管理費)金 額15%以上 配合款得編列項目七、(二)1.業務費:(1)研究人力費(2)耗材及雜項費用 2.研究設備費 3.國外差旅費(國際會議、國外或大陸差旅費),企業配合款項目,研究經費補助額度八 先導型、開發型每年度依審查核給補助額度 應用型(整合)產學計畫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 產學計畫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
9、 審查方式與期間九產學計畫與本會專題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審查期為三個月,補助額度及審查期間,依領域及特色,聘請業界、學界、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審查研究群執行能力、主題與目標,企業界技術需求、過去執行計畫績效、經費需求、預期研發成果等企業資格、研發能力、出資及派員參與程度申請本會補助每年超過新台幣500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1000萬元者,審議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企業派員參與、提供設備申請作為出資比評價文件有2家以上企業時,相關書面規範文件計畫執行機構研發成果規範或整體機制得納入審查,本會審查重點,十,企業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遴選 有二家以上
10、之企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各家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申請補助項目、其他與產學計畫相關之權利義務等,應事先以書面約定得共同或推選一家企業為代表與計畫執行機構簽約,合作企業之遴選,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每年每家企業配合款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企業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提供設備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企業配合款總和之40企業於產學計畫結束後1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權利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企業約定,先導型企業配合款及技轉方式,十四,每年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轉金)總和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30企業2家以上者,各企業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企業配合款,得以派員參
11、與計畫、提供設備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企業配合款總和60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轉金,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之15(7年授權)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轉金者,1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轉權,開發型企業配合款、技轉或先期技轉,十五,企業應依規定提供配合款,並應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不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先期技轉金:(一)每年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轉金)總和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企業在2家以上者,各企業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二)企業得派員參與計畫、提供設備等方式執行產學計畫,但不得作為出資比企業繳交先期技轉金後,得有3年計畫研發成果授權,應用型配合款及先期技轉,十六
12、,合作對象變更程序,產學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企業退出或加入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1個月內,就相關事項,以書面約定,並函知本會企業終止契約者,嗣後該企業不得主張本產學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何權益已撥付之配合款及所繳之相關授權金均不予退還,十七、十八,研發成果之歸屬(1/2),研發成果之歸屬(2/2),產學計畫之研發成果,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單一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轉金)超過計畫總經費50%者,該產學計畫成果,屬於本會出資部分者,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屬企業出資部分,由計畫執行機構與企業商議約定研發成果由計畫執行機構與企業共有時,應書面約定由計畫執行機構
13、辦理授權執行機構、主持人及企業運用或推廣研發成果時,未獲得本會書面同意前,不得引用本會之名稱、會徽或其他表徵,十九,結案報告繳交方式,產學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企業繳交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將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登錄於STRIKE系統 2年期以上計畫,應於當年計畫結束3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申請,並檢附當年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電子檔)計畫主持人對精簡報告、完整報告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績效登錄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涉及智財、影響公序良俗或政治社會安定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請勿將其列入精簡報告原則上本會將公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原則上不予公開,二十、二十一,其他相
14、關事項,補助經費之處理、違約規定、學術倫理規範之遵守、敏感科技研究計畫之處理應依本會補助專題計畫、專題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本會產學及研發成果目標及預期效益,本會產學與研發成果推動目標,推動新產學合作補助要點建構產業需求導向產學合作模式激勵推展跨領域的前瞻產學措施協助學校建構智財政策及管理配套完備研發及智財人員友善環境建構研發團隊與技轉團隊之激勵機制重視專利與技術移轉聯結策進研發成果獎補助激勵措施推動新研發成果資訊管理平台,打造全方位產學合作模式,培育專業產學智財管理團隊,建構完善智財推廣機制,國科會產學聯絡資訊,國科會網址:http:
15、/web.nsc.gov.tw/STRIKE系統網址:http:/nscnt66/strike/STRIKE系統信箱:strikensc.gov.tw系統操作請洽:國科會資訊小組客服專線02-273775907592審查業務請洽:各學術處(詳本會網址)行政業務請洽:國科會綜合處02-273775717572,簡報完畢敬請指正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附錄(申請書摘錄範例),本產學合作計畫預估研發成果及績效說明,註:除上述各項成果項目外,另可依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規劃,在其他欄內填寫其他研究成果及績效指標之預期成果項目,作為本計畫後續管考之參據。,申請書表摘錄範例,表C
16、012A-4,十四、本產學合作計畫有關之研發成果或智慧財產權布局分析及具體規劃(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須填寫本表,如無者,免填):請具體說明,包括:1.本研究計畫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布局規劃與相關成果專利分析(專利地圖)、如何發展技術(技術分析)及其關鍵成果查核點等規劃、相關智慧財產權網站或資料庫檢索狀況;2.二家以上合作企業時,其權益分配情形等(含權利金);3.其他相關說明。,表C034A,申請書表摘錄範例,十六、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說明(計畫如屬開發型、應用型並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須填寫本表,如無者,免填):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如附表)與合作企業協議使用研發成果之授權內容協議書,並於計畫核定後明訂於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內(本會僅提供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惟各計畫執行機構應與合作企業詳細商議約定契約內容);另先期授權金應於計畫核定後與合作企業出資配合款同時撥付予計畫執行機構,合作企業於研發成果產生時即可依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逕行利用。,表C036A,申請書表摘錄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