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条件 -学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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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 合同原理与实务,蒲云辉,成都大学-城乡建设学院,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Tips,Time Arrangement:24 hoursFinal exam Account for only 60%Assignments and Class performance 40%And,What is the FIDIC?,FIDIC(Fd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nieurs Conseils)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即FIDIC是一个协会组织。,1996年10月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正式加入FIDIC,并取得了在FIDIC的发言权和表决权。,FI

2、DIC是1913年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成立,总部设在瑞士的洛桑。,FIDIC主要工作就是举办国际会议、专业讲习班以及编制用于国际工程域的文件。FIDIC因其编制高质量的国际合同文件范本而享誉全球。,为了适应国际形势,FIDIC 1999年新版合同条件出版:,1.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施工合同条件2.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3.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设计采购

3、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4.Short Form of Contract简明合同格式,各类大型或复杂工程 主要工作为施工 业主负责大部分设计工作(一般委托设计单位)由工程师来监理施工和签发支付证书 按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来支付完成的工程 量(即单价合同)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大,新红皮书什么情况下适用?,机电设备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类型的项目业主只负责编制项目纲要(即:“业主的要求”)和工程 设备性能要求,承包商负责大部分设计工作和全部施工安装工作工程师来监督设备的制造、安装和施工,签发支付证书在包干价格下实施里程碑支付方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单价支付风险分担均衡,新黄皮书什么

4、情况下适用?,新银皮书什么情况下适用?,私人投资项目,如BOT项目(地下工程太多的工程除外)固定总价不变的交钥匙合同,并按里程碑方式支付 业主代表直接管理项目实施过程,采用较宽松的管理方式,但严格竣工检验和竣工后检验,以保证完工项目的质量 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但业主愿意为此多付出一定的费用,新绿皮书什么情况下适用?,资本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或者资本金额大,但简单或重复性工程或工期较短的工程承包商按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FIDIC合同条件适用法律体系是“Common Law”,即“习惯法”。而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1.3.1.2 专用条款 Conditions of P

5、articular Application,专用条款是相对通用条款而言的,要根据准备实施的项目的工程专业特点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自然条件等地域特点,针对通用条款中的规定加以具体化。,注意:合同专用条款的法律地位比通用条款的地位高,第一章 FIDIC 合同概述,1.3 FIDIC合同(红皮书)的主要内容与解释,1.3.2 合同文件构成 与组成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5.规范6.图纸7.工程量表和清单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优先性的权衡原则:具体程度和时间顺序,1.3.3 FIDIC 合同术语的解释,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6、的区别,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暂列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分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商 Subcontract,注意: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1.3.4 FIDIC合同的解释原则,专用合同条款优先于通用合同条款具有条款优先于笼统条款书写条纹优先于打字条文,打字条文

7、优先于印刷条文单价优先于总价条文技术规范优先于图纸,第二章 FIDIC合同的理论基础,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合同违约,合同其他理论问题,FIDIC合同的当事人,2.1 FIDIC合同当事人,2.1.1 业主 The Employer,在土木工程建设领域,绝大多数业主是公司和政府部门。,2.1.2 承包商 The Contractor,承包商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业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2.1.3 工程师 The Engineer,工程师一般是指监理公司,业主是否聘请监理公司主要依据自身的管理能力以及国家是否强制监理(详见附件)的范围决定。

8、,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FIDIC合同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三位一体”。工程师在法律上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施工合同的主体方只有业主和承包商。工程师作为中间人可以对业主和承包商发出指令并约束双方,行使法律上准仲裁员的权利,甚至业主也无权影响并干涉咨询工程师的决定,因为若业主要求咨询工程师采取倾斜性的立场就属于违约。如果合同双方中有一方之一不收咨询工程师决定的约束,则可以根据合同规定(争端的解决)付诸仲裁。,除另有约定:无论何时,当工程师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的或默示的任务或权利时,应视为代表业主执行。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

9、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实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标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在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能遵守的责任。,工程师权利的限制,2.2 合同的成立与履约,什么是合同成立?什么又是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吗?,2.2.1 FIDIC 合同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邀约和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一)合同的成立概述,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成立并一定意味着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

10、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与联系,(二)合同的成立条件,1.要约 Offer,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内容十分明确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提出。,一项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 以成立一份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要约因下属情形而终止,要约因过期而失效 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要约因受要约人拒绝或实质性更改而失效。如果受要约人对要

11、约进行了扩充、限制或变更,即构成了新的要约,何为要约撤回?何为要约撤销?,1.承诺 Acceptance,承诺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的有限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行为。,一项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限期内做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要约可以书面的、口头的,或是某种行为默示 如果要约是可以选择的,承诺必须清楚指明哪一个,承诺生效的时间,投邮主义,到达主义,vs,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沉默不构成一项承诺,即要约人不可以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的沉默构成一项承诺。,招标即要约邀请,3.招投标过程

12、中的要约与承诺,投标构成要约,中标则构成承诺,(一)合同的效力概述,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至第三方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2.2.2 合同的效力,(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还不能具有法定的导致无效的情形。比如:施工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三)无效合同的判定标准,承包商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标准

13、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承包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何为转包?何为分包?,违法分包的情形,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四)FIDIC 合同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因错误而无效 显示公平性无效,2.2.3 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该条款的,合同不能成立。包括以

14、下内容:,当事人姓名、名称、国籍或住所 合同的标的条款,如价格、质量、数量、范围等 价款或酬金条款,如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 合同履行的条款,如履行的地点、方式、期限等 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的签订日期、签订地点,2.2.4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内容(三)合同的时效期间,民法通则,一般时效期间是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导致其权利可行使的事由次日起算。期间的届满不会是权利的消灭,丧失的是申诉权。,2.3 合同违约,2.3.1 合同违约概述,(一)违约行为的含义与特点,1.违约行为的含义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

15、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2.违约行为的特点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违约行为是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未前提 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的义务 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二)违约的救济方法,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支付违约金,2.3.2 承包商违约,(一)工期延误,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为保证工期采取相应措施,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支付额外费用。如果延误是由于业主原因或者能够证明是由于超出承包商能合理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为保证工期采取相应的措施,承包商有权就加速施工向业主索赔赶工费用。,比如:变更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由于流行病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可用

16、的人员或货物的不可 预见的短缺,(二)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承包商不仅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还要遵守工程所在国适用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和规程。,(三)应擅自转让和分包导致的违约,(四)违反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义务,第四章 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商及其主要义务,分包合同规则,工程分包的性质和特征,第四章 工程分包合同,4.1 工程分包的性质和特征,工程分包的含义,分包(Subcontracting)是指(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实施和完成的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

17、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补充:建筑企业资质的划分,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专业承包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分包商是主包商雇佣,并与之签订分包合同的行为 分包商是指分包商承揽一部分工程(非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的行为。,分

18、包,转包,分包并没有改变主包商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分包向主包商负责,主包商向业主负责。,承包方就工程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工作向发包方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由分包方向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就分包方的工程质量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方应接受承包方的质量管理。,何为连带责任?,其实,主分包商之间的成本、进度和安全的责任承担也是如此。分包向主包负责,主包向业主负责,因分包的过错,主包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分包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预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如下:债

19、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关系的前提。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非合同的当事人。,分包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包是从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属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务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4.1.5 分包合同的几个问题,(一)责任传递条款,责任传递条款(coduit clause)是指主合同中有关分包合同工程的规定适用于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承担与主包商在主合同中向业主承担同样的责任和义务。主包商在起草分包合同时经常会写入责任传递条款,以便使分包商的责任与承包商对业主的责任挂钩。如分包合同中缺少责任传递条款,可能会造成主包商

20、与业主、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一致。,(二)附条件支付条款(pay-if-paid clause),承包商同意在分包商完成其工程、经工程师确认并在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分包工程款后的第30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其分包工程款项。在业主或业主代表预付或支付了主包商时,主包商负有责任和义务向分包商支付除保留金外的,业主代表承认和批准的款项和比例。只有业主或业主代表向主包商预付货支付工程款项,主包商才有责任或被要求向分包商预付 和支付工程款项。,(三)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可动产可不动产,动产财产权

21、利,动产,(四)保障和保证不受损害条款,狭义的规定:分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主包商免于承受因分包工程、或因分包商、其代理人和其雇员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索赔、损害、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中性的规定:分包商需保障和保证承包商免于承受因工程引起的以及因分包商疏忽或者与被保障人共同疏忽造成的所有损失。,4.2 分包商及其主要义务,1.按分包工作内容分类,4.2.1 分包商的类型,设计分包商,施工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其他分包商,2.按选择权分类,自雇分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或者经过业主同意 指定分包商,3.按选择时间分类,投标前选择的分包商和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选择的分包商,4.2.4 分包商与相

22、关主体的关系,(一)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主包商与分包商是分包合同的主体。通过分包,主包商可以提高自身效率,集中力量完成其主要工作任务,同时还能够通过分包获得分包差价和管理费。在责任承担方面,虽然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可以通过分包合同来约定他们之间的责任分配,但该责任分配的约定仅仅在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有效,其效力不及于业主。主包商并不能因为工程分包而减少或者免除其对该部分工程在承包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全部工程责任。主合同所定义的与分包合同工程范围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可以通过分包间接地传递给分包商。,(二)业主与分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业主和分包商之间不应

23、当直接就主承包合同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在特殊情况下,业主有权要求主包商转让其对于分包商的权利。业主对分包商的选定有严格的要求,要求分包商做出资格审查。在主包商的投标书中,必须附上拟定的分包商名单,供业主审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须经过业主 和工程师的批准,(三)工程师与分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项目实施中,工程师通过主包商管理分包商的工程,在征得主包商同意后,工程师可以就一些技术问题直接向分包商做出指示。在此情况下,有必要把各阶段的情况都告知主包商,尤其涉及付款和施工计划的问题。,第五章 合同价格与工程款项支付,工程款项支付,业主的抵销权,合同价格与价格调整,第五章 合同价格与工程

24、款项支付,5.1 合同价格与价格调整,5.1.1 合同价格含义,合同价格就是承包商完成实际工作,经过工程师“测量和估价之后签发”付款证书,承包商从业主所获得的合同金额。,合同价格=投标报价(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格调整、工程变更、索赔等),合同价格区别于中标合同价格,5.1.2 合同价格的种类,(一)中标合同价格,中标合同价格=投标报价(承包商)*清单工程量(招标人),承包商的风险-价差,招标人的风险-量差,(二)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

25、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列金额是否属于不可竞争费用?-是 暂列金额是否一定被花销?-不一定 暂列金额可用于那内容?,(三)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计日工投标报价=计日工每项单价(承包商)*招标文件所列工程量(招标人),计日工结算金额=计日工每项单价(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人材机,(四)估计(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五)价值工程,材料暂估价

26、 专业工程暂估价,5.2工程款项的支付,5.2.1 合同类型与付款支付,(一)单价合同,将工程表中的某项工程的单价乘以本月该项工程完成的工程数量,扣除预付款(如有)和保留金,即为本月应付承包商的工程价款。,单价优先 双方风险均衡 对控制投资不利 单价调整(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通货膨胀、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二)总价合同,向承包商的付款主要采用分期付款、阶段付款、里程碑付款。,总价优先 承包商风险过大 对控制投资有利 单价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

27、其他因素。,(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成本加奖金合同 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适用范围:(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5.2.2 几种款项的支付,(一)预付款,预付款是指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向业主呈交了已获得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及保函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明,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函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 预付款保证金 预付款保函,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

28、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预付款的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扣回:起扣点T=P-M/N P为承包合同总合同额;M为工程预付款数额;N为主要材料和构件所占总价款的比重,预付备料款=30025%=75万元起扣点=30075/62.5%=180万元即:当累计结算工程价款为180万元时,应开始抵扣备料款。此时,未完工程价值为120万元所需主要材料费为12062.5%=75万元,与预付备料款相等,例:某工程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主要材

29、料和结构件费用为合同价款的62.5%。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为合同价款的25%。则:,(二)进度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0、,并承担违约责任。,(三)保留金,1.保留金的支付 每次月进度款支付时仅扣留的百分比一般为5%-10%,累积扣留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5%-5%。2.每次中期支付时扣除的保留金 用该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应得款加上因后续法规政策变化调子和时常价格浮动变化的调价款为基数。3.保留金的返还 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以下两次返还: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返还 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四)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区别?,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发承包双方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变更鉴定,定额预算单价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或调整计算。编制人

31、为(总)承包人 反映的是基本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主要目标是核实应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竣工决算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终价格,是作为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汇总固定资产的主要依据。,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区别 编制人不同 包括范围不同 作用不同,竣工结算的办理程序,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五)延误的支付,承包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应获得的任何款项,承包商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的利息,延误期从规定的支付日起计算。,案例分析,5.3 业主的抵

32、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消。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为合意抵销。,第六章 工期与工期延误,何为工期,以及工期延误?哪些因素会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赶工的费用以及不良后果由谁买单?,第六章 工期与工期延误,开工与竣工,赶工,工期概述,施工延误,6.1 工期概述,6.1.1 工期的概念

33、,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规定,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节假日在内的总承包天数。即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包括节假日。,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也就是开始施工的日期,开工日期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当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同时,怎么办?,开工日期通常以工程师下达开工指令载明的日期为准。没有开工令或开工报告的,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根据FIDIC新红皮书第8.1条款规定,“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指令和开工报告的区别?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的

34、区别?,依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不符合开工条件而擅自施工的,指令停止施工。可见,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符合开工条件,并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日期起算工期。,竣工日期,竣工日期=完工日期,正确吗?,完工日期:完工日期就是完成工程施工的日期;竣工日期:竣工日期就是指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施工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完工日期不是竣工日期,针对竣工日期的争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4条作出以下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前提是:经验收是

35、合格品)。如果验收后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即使发包人拖延验收,也不能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应当以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应从总工期里扣除。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6.1.3 工期进度计划,绝大多数标准合同格式都不将进度计划列为合同文件,即进度计划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进度计划的作用只是协助工程师监控工程的进度,帮助承包商控制和管理进度。在某些情况下,进度计划还可以成为承包商证明其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索赔的证据。,进度计划的作用,进度计划中的时差归属,何为总时差,何为自由时差?,时差

36、归属于承包商,6.2 赶工,6.2.1 赶工的定义和分类,(一)赶工的含义,为了在进度计划规定的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和(或)弥补延误的影响而采取的和计划采取的积极行动。,(二)赶工的分类,协议或指示赶工,在合同明示规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以通过与业主的协议或根据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赶工,加快施工进度。,单边赶工,承包商主动采取的赶工措施。一般可归为承包商的“减轻措施”或“业主”采取的“尽最大努力”的行为。,建设性赶工,建设性赶工是指承包商认为他无法获得业主批准工期延长,而承包商又面临无法按时完工,业主可能会追索高额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时,承包商在别无选择时采取的赶工行动。,6.2.2 协议赶工,绝大多数

37、标准格式都规定监理无权指示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协议赶工是对合同的修改还是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没有明示规定赶工的内容的情况下,协议赶工改变了原合同的内容,属于对原合同的修改。,在施工合同明示规定监理有权指示承包商赶工时,赶工协议或赶工指示属于工程变更。,6.2.3 单边赶工,单边赶工是承包商在没有赶工协议或接到工程师赶工指示时主动采取的赶工行为。主要原因是:,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滞后,避免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扣罚误期损害赔偿费。承包商加快施工,以便将本项目的资源调往正在施工的其他项目。或者获得业主提前竣工的奖励。,发生单边赶工时,不存在赶工索赔的前提条件,承包商很难或根本无法主张赶工索赔的合

38、理性,也无法找到相应的合同规定,或以最大的努力为由要求业主给予补偿。,6.2.4 建设性赶工,(一)建设期赶工成立的要件,承包商遇到了合同项下的可原谅的延误 承包商及时和充分地提出延长合同工期的请求 业主否决了承包商延期的要求,或者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有关行动 业主要求承包商在原合同工期内竣工 承包商采取了实际的赶工措施,并因此发生额外的费用。,承包商一般采取边赶工,边索赔,可原谅的延误情形包括:变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的人员、货物的不可预见短缺由业主、业主人员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其他非承包商原因

39、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6.3.1 施工延误的含义,6.3 施工延误,施工延误是指对合同竣工日期的延误。,6.3.2 施工延误的成因,工程变更 不可预见因素,“不可预见”是指在递交投标书日期前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包括:自然物质条件,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人为的物质障碍,包括罢工、业主行为等。其他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如不可抗力事件等。,设计延误和投标程序,6.3.2 施工延误的成因,业主原因,人员或货物短缺,其他原因,6.3.3 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工期顺延,是否存在总工期延误?什么原因导致的延误,是否是承包商的原因?,6.3.4 FIDIC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在FIDIC合

40、同中,误期损害赔偿费应具有如下意义: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则业主有权扣除投标附录中写明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如分包商未能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者承包商有权扣除分包商报价附录中写明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业主可以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承包商也可以从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会扣除不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也不应解除合同确定的任何其他责任和义务。,第八章 工程质量与责任,工程质量保修,建筑工程质量概述,承包商与业主的工程质量责任,第八章 工程质量与责任,8.1 建筑工程质量概述,8.1.1 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影响因素多

41、隐蔽性强,终检查局限大 对社会环境影响大,8.1.2 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4M1E Manpower(人),Machine(机器),Material(物),Method(方法),Environments(环境)有时也成为5M1E,即多Money(资金),偶然性因素。偶然性因素又称随机性因素,经常是随机发生的,不可避免,难以控制和消除的因素,或者是在经济上不值得消除的因素。(4M1E)系统性因素。系统性因素是可控制的、易消除的因素。,8.1.3 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与责任承担方式,(一)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所谓工程质量缺陷,既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也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

42、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关于工程质量的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则法院应予以认定。若当事人不予以认可,则法院应当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综合认定。若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一般由业主申请法院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二)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方式,因此,在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诉讼中,无须追加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为当事人。,若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则承包商应承担下列责任: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予以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商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业主有权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或

43、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业主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有权不支付工程价款。合同预定了质量缺陷违约金的,业主有权请求承包商支付违约金。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业主其它损失的,承包商应赔偿业主,若因业主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则业主应承担下列责任:其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商无法施工,在承包商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业主仍不提供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承包商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业主赔偿损失。业主不得减少工程价款。因工程不合格构成承包商或第三人损失的,业主应赔偿损失。,8.1.4 业主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的后果,建筑法

44、规定建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必须符合的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 有完成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数据及档案图纸资料 有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必须符合的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档案。由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8.2 承包商与业主的工程质量责任,8.2.1 承包商的工程质量

45、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业主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因承包商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概述,(二)承包商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前后的责任,如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除业主的风险中所列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损失或伤害负责。承包商还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发生后的,有承包商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三)承包商竣工后的

46、义务,(四)承包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承担,承包商应当承担的质量缺陷责任是: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担违约金或者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承包商拒绝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业主可以减少支付工程款。减少的工程款数额应相当于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费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商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整改以后因不合格或者质量缺陷属于不可修复的,不支付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按照不当得利返还。,8.2.1 承包商的工程质量责任,(一)业主过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业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业主提供或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

47、人分包专业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二)业主与承包商的混合错误及责任承担,业主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查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资料,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对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发现)。所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在业主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8.3 工程质量保修,8.3.1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和起算时间的确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房屋防水

48、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当事人双方预定的期限可以长于这个期限,但是不能短于这个期限,何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前提是:经验收是合格品)。如果验收后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即使发包人拖延验收,也不能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应当以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应从总工期里扣除。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

49、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就是指竣工日期的确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8.3.2 保修责任的免除,8.3.3 保修期限届满后保修责任免除的例外,保修期限届满后保修责任不能免除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保修期内尚未修复的质量缺陷 不合格工程被验收为合格工程,一般来说,保修期限届满后,施工和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即告终止,今后再发生新的质量问题,业主或使用人虽然可以要求施工或者建设单位维修,但这是双方自愿协商的问题。因维修而产生的费用一般要求业主承担。,8.3.4 保修义务的履行程序集质量责任划分,(一)保修义务履行的基本程序,1.业主通知,2.核查与修复,3.采取安全

50、防范措施,4.修复的验收,5.委托他人修复,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商应在接到报修通知之日7天内派人修理。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8.3.4 保修义务的履行程序集质量责任划分,(一)保修义务履行的基本程序,1.业主通知,2.核查与修复,3.采取安全防范措施,4.修复的验收,5.委托他人修复,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3.5 几个概念的区别,(一)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的区别,第九章 工程索赔,各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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