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统一上航执法业务培训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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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上统一上航执法业务知识培训班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政策背景、现状发展与职能、形式和要求,统一上航执法的必要性,海事局(处),航道处(站),运管处(水上运管所),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下辖的各船闸及航道站,江苏省水上行政执法部门(交通系统),港口局,一直以来,水上的几个执法部门都是各行其是,一艘船一个航次下来,要接受海事的检查,接受航道部门的检查,接受运管部门的检查,船民每到一地,要在不同的地方跑来跑去,船主、船员等办理有关交费手续、过闸手续、船舶签证等常常要跑十多公里路程,找到三、四个部门才能办齐。既影响了办事效率,又增加了船民负担,而且造成了一些影响执法人员执法廉正性,影响政

2、府和部门形象,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些不稳定因素。,统一上航执法的必要性,各执法机构独立执法,缺乏统筹调配,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执法效能被削弱。,执法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造成资源的浪费。,原水上执法模式的弊端,执法职能分工过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统一上航执法的必要性,实施水上统一上航执法体制改革,是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施水上统一上航执法,推动水上执法从分散执法向综合执法转变,是解决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的突出问题,更加方便管理相对人、服务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也是交通运输部门集中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推动水运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省政府“三定”规定,省政府

3、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2号),省政府“三定”规定,其中对于省地方海事局的职责权限有以下规定:“4、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水上执法总队)负责除长江和沿海以外本省通航水、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管、水上安全检察和水上安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救助打捞、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船员管理工作;承担船舶和水上设施及船用产品检验工作;承担航政和水上运政的上航执法工作;承担全省重大内河(长江除外)水上人民搜救的组织协调工作。”,省交通厅“三定”规定,鉴于省政府的“三定”规定,省交通厅及时调整职能,制定了关于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苏交政20108

4、号),省交通厅“三定”规定,对于上航执法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二、关于上航执法的职责调整(一)省地方海事局(省水上执法总队)承担上航执法职责。负责对船舶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制止、强制和处罚。(二)将由厅航道局行使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和第(六)项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的检查、制止、强制和处罚职责划由省地方海事局(省水上执法总队)行使。除上述以外涉及保护航产航权需要依法检查、制止、强制和处罚的职责,任由厅航道局行使。(三)将由厅运输管理局行使的上航执法权,包括检查、制止、强制和处罚职责划给省地方海事局(省水上执法总队)行使。”

5、,省交通厅“三定”规定,随后省交通厅根据职能调整,制定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水上执法总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交政201037号),省交通厅“三定”规定,在职责调整部分规定如下:“1、将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和第(六)项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的检查、制止、强制和处罚职责划入;2、将由厅运输管理局行使的上航执法权,包括检查、制止、强制和处罚职责划入。”,省交通厅“三定”规定,根据职能调整新增设了水上执法监督科“(十一)水上执法监督科 宣传贯彻执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航政和运政上航执法有关政策、法

6、规、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意见;负责对船舶违反水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制止、强制、处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船舶存在海事违法、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擅自从事营业运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检查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指导通航水域、港口的巡航、通航秩序监督管理和交通管制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县水上执法机构的上航执法工作,负责水上执法业务培训。”,省水上执法监督科职责,根据“三定”规定,省地方海事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水上执法监督科工作职责的通知(苏地海事201151号),进一步明确职能科室的职责,以指导推进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省水上执法监督科职责,职责

7、主要有以下几项:一、贯彻执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航政和运政上航执法有关政策、法规、规章。二、研究制定全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监督发展政策、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领导全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四、在全省辖区统一指导行使海事、水上运政及部分航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一)负责对船舶违反水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制止、强制、处罚的指导和监督;(二)负责船舶存在海事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和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行为的检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三)对全省辖区内(包括长江水域江苏段)从事经营活动的船舶经营资质进行检查,以及从事营业运

8、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五、组织指导全省辖区通航水域、港口的巡航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六、指导监督全省辖区通航水域的交通管制。组织协调全省辖区重大涉水活动的交通管制。七、对全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市水上执法支队和(县、市区)水上执法大队的上航执法工作。八、组织开展水上统一执法业务培训工作。九、协助做好全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起草、修改工作。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省水上执法总队的成立,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汪祝君为省水上执法总队揭牌,各市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目前,全省已有12个市参照省里模式,由市编办批

9、复同意成立“市水上执法支队”,并有3个市已挂牌,正式对外履行职责。另有1个市仍未获得批复增设“市水上执法支队”。,全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大事记,1、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9142号)。2、2010年2月21日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明确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交政20108号)。3、2010年5月14日省交通厅出台了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水上执法总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交政201037号)4、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水上执法总队在南京正式揭牌成立并对外履职,该总队与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江苏省船舶检验局

10、合署办公。5、2011年3月22日至28日,由省厅汪祝君副厅长带队,厅政治处、厅法规处、省地方海事局有关领导及其它人员组成联合调研组,对仍未批准成立“水上执法支队”的南京、镇江、常州、徐州和南通等五个交通运输局,就水上统一上航执法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6、2011年7月7日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成立省交通运输厅水上统一上航执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苏交政201178号)7、2011年7月16日经省人大23次会议全票通过,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水上统一上航执法职能,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8、2011年9月8日省交通厅出台了全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实施意见(苏交法201136号)

11、9、2011年9月15日与省运管局和省航道局联合发文关于认真做好水上统一上航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地海事2011107号),全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实施意见,在省厅领导的关心下全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出台,这对于我们下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意见就统一上航执法工作职责、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文书及执法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组织机构,各县(市、区、城区)交通运输局在县(市、区、城区)地方海事处统一增挂“水上执法大队”牌子。,省交通运输厅在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增挂“江苏省水上执法总队”牌子,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在市地方海事局统一增挂“水上执法支队”牌子

12、,对未设置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县(市),由相关县(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辖区实际成立相应的水上统一上航执法机构,或由声辖市水上执法支队直接行使水上统一上航执法职能。,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执法机构)是我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履行者,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运政上航执法有关政策、法规、规章。2、负责对船舶违反水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制止、强制和处罚。包括对船舶存在海事违法、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擅自从事营业运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理。3、负责通航水域、港口的巡航、通航秩序监督管理和交通管制工作。,执法主体,水上统一执法机构,查处其

13、他水上违法行为,查处擅自从事水路营业运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名义执法,以“水上执法总(支、大)队”的名义履行职权,执法范围,按职责和权限分工分为两大类,在辖区内河通航水域范围内履行海事、水上运政上航执法工作。,在长江水域江苏段只行使水上运政上航执法工作。,执法文书,有关执法要求,水上统一上航执法时,制服,统一着海事制服,证件,持海事执法证,使用海事标志标识的车、艇,执法工具,到长江水域江苏段行使水上运政执法的海事艇侧面统一 标志“水上统一执法”字样,统一上航执法的几个问题,问题一:地方海事在行使水上运政及部分航政上航执法时,缺乏法律依据?通过有关部门努力,7月16日

14、经省人大23次会议全票通过,省人大也已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新条例明确了水上统一上航执法职能,正式确定了地方海事机构履行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的法律地位,并已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原由航道部门行使的“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和“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的检查、制止、强制和处罚二项职责,划给省地方海事局(水上执法总队)行使。为全面开展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统一上航执法的几个问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

15、,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除“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将第二项中的“交通部门”改为“航道管理机构”;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16、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统一上航执法的几个问题,原有水路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为运管局受交通局委托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和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2)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3)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

17、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繁简的实际情况,设置各级航运管理机构或者航运管理人员,负责水路运输行政的管理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现按照省政府“三定”方案原运输管理部门行使的水上上航执法移交给地方海事部门,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统一上航执法的几个问题,问题二:如何界定“上航执法”?根据省厅“三定方案”,履行统一上航执法职

18、能的水上执法总(支、大)队的主要职责以巡航检查,现场管理等动态执法为主,航政及水上运政管理的现场监督检查将主要依托执法总(支、大)队组织实施,执法总(支、大)队在执行海事监管职责以及原属运管、航道的上航执法权时,如果发现查获的案件是属于由运输管理机构或航道管理机构管辖的静态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运管或航道)。,下一步工作打算,未获得批复增设“市水上执法支队”的市,需市交通运输局继续抓紧向当地政府汇报和争取,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争取今年底前成立相应的水上统一执法机构。建立健全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联动机制,各地海事、运政、航政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

19、和衔接,共同研究制定违规船舶查处通报制和备案制等工作机制。合理解决好部分市、县水上统一上航执法机构隶属问题。对部分未设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但有运政上航执法职能的县(市),可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直接设立水上执法大队,行使上航执法职权,或由所在市水上执法支队直接行使水上统一上航执法职责。稳妥解决好机构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问题,南京、徐州等市由于水上运政执法的特殊性,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好长江干线水上运政执法问题,厅法规处、省水上执法总队将会同沿江各市认真研究制订长江干线水上运政执法指导意见,并尽快开展执法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各县(市、区)水上统一上航执法机构,争取在年底前,基本建立健全县级相应的水上统一执法机构。,任重道远,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孙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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