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放许可换证说明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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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放許可換證說明會,名詞解釋水污法相關規定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 按日連續處分之規定其他罰責定期申報之規定許可換發說明,簡 報 內 容,名詞解釋(一),為什麼要有水污法?水污法第 1 條規定: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哪些屬於水污染物?水污法第 2 條規定:第4款 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第5款 水污染: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 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第8款 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 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第9款 污水:指事

2、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名詞解釋(二),其他相關名持詞!水污法第 2 條規定:第7款 事業:指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第13款 放流口:指廢(污)水進入承受水體前,依法設置之固定 放流設施。第14款 放流水:至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名詞解釋(三),水污法相關規定(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緩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得廢止排放許可證(文件)或勒令停業,水污法相關規定(二),水

3、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取得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緩,並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排放許可文件可分為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水污法相關規定(三),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申辦規定,水污法相關規定(四),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 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日期,期滿前六個月,五個月,水污法相關規定(五),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七條各

4、項申請審查期間之規定一、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日起七 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二、應檢具之文件齊備者,應於二十一日內完成審查。三、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 超過四十二日。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或技術複雜者,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於通知事業後,得延長審查期間,延長期間以二十一日為限。,水污法相關規定(六),廢水處理設施須設置專用電表及累計型流量計累計型流量計須依維護校正手冊進行維護校正作業並紀錄廢(污)水放流口須設置放流口告示牌,放流口告示牌規 格尺寸:長32公分,寬15公分牌面採用白色底 面,標示文字採 用黑字大小不得 小於1.5

5、公分見方材質不限,以堅固耐用為宜本種型式告示牌之型式、顏色、書寫文字不得縮小或變更,廢水處理相關設施須清楚標示設施名稱、管路名稱及流向,水污法相關規定(七),水污法相關規定(八),依據水污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需定期申報相關資料,每年1月及7月申報前6個月之相關資料,明知為不實而申報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申報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日連續處罰。,水污法相關規定(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6、鍰,並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水污法相關規定(十),事業廢水,事前許可,放流水標準,紀錄申報,查核管制,處分,改善,符合,管 制 規 定,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一),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單位查證下列各項工作: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索取有關文件。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業者陪同於放流口採樣,現場檢測溫度及pH值,加酸保存送檢驗,採樣流程,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二),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改善作業,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三),如何故障報備24小時內得不適用主管機關所定標準,24小時內恢復

7、正常操作或減少、停止生產及服務 5日內提出書面報告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放流水標準有直接關係者不屬六個月內相同之故障,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四),緊急事故之處理,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五),緊急應變措施之內容與執行方法操作異常、設施故障及意外事故之抑制或排除;必要時應即啟用備份裝置限制或縮小污染影響範圍,或採取減輕危害之措施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未進行緊急應變措施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重要或常犯之規定及注意事項(六),何謂情節重大?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者。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三十日者。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一年內經二

8、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 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 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 者。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者。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 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按日連續處分之規定,其他罰責,第36條: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 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50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

9、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 查證工作。,第61條: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 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定期申報之規定(一),申報頻率之規定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半年資料(免設專責人員之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一年申報一次,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之資料),申報對象未納管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除外),水質水量免委託檢測之規定排放之水質水量需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原廢水水質水量免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回收水量免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定期申報之規定(二),依排放措施規定水

10、質水量檢測頻率排放地面水體:依專責人員設置狀況規定(甲級以上,三個月 一次,乙級及免設,六個月一次,但免設之社區一年一次)排放於土壤:二個月一次污水注入地下水體:二個月一次,委託檢測應包括採樣水質水量檢驗測定之委託應包括採樣,且其檢驗測定之方法及品質應符合相關規定。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測定業務時,應從樣品採集、輸送、保存到檢測,且應符合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以確保檢測數值之有效性。,定期申報之規定(三),應保存紀錄及文件(三年)廢(污)水清運處理單據或發票(影本)污泥清運之單據或發票(影本)水質水量檢測報告藥品採購單據累計型流量計校正維護之紀錄、單據或發票(影本),定期申

11、報之規定(四),定期申報之規定(五),定期申報之規定(六),許可換發說明,說明內容,一、許可換發程序二、許可管理精神 三、許可管理換(補)發規定,一、許可換發程序(辦理換發目的及依據),換發目的,依據,配合多項措施一證核發,申請變更展延併同申請,免除重複提報及降低費用負擔之簡政便民措施。因應增加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15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15條土壤處理標準第32條,一、許可換發程序(通知換發時機及應辦理換發對象),主管機關通知換發時機 93年2月1日起實施換發,應辦理換發對象,排放許可證(文件):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辦法施

12、行後兩年內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排放土壤許可證:土壤處理標準施行後三個月內,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貯留許可文件稀釋許可文件排放土壤許可證,一、許可換發程序(辦理時機及審理單位),何時辦理換發,環保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換發申請,換發審理單位,縣(市)環保局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詳91.12.31及92.3.14有關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公告),一、許可換發程序(檢具文件及規定),檢具文件,原許可證(文件)影本一份(檢附於申請書之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書(92.10.9公告)及相關附

13、件及資料一式三份(每份均需包含完整附件及資料且以A4紙張大小製作並裝訂成冊),共同申請,應共同檢具、簽章及提出未變更原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者,換發時不用再檢附技師簽證表符合本法第13條第2項之事業種類、範圍、規模者應檢具(1)預防管理措施計畫書及預防管理措施摘要資料表(2)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書及緊急應變措施摘要資料表未涉及工程、試車、功能測試者得免檢具該相關資料表及計畫書,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5.變更原核准實際水量、污泥量,其未超過原核准設計最大量者,免重新進行功能測試6.區內工廠管理方式(1)污水下水道管理機關同意排放於雨水下水道系統者,依一般事業方式提出申請(2)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者,

14、非屬換發通知之事業。惟有下列情形者應重新提出申請:a.變更原核准水措內容者應經技師簽證繳納審查費b.因應法規修正增加水措資料內容者免技師簽證免審查費,一、許可換發程序(檢具文件及規定),一、許可換發程序(收費及簽證),未變更原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者,免經技師簽證、免收審查費、免收證書費,一、許可換發程序(收費及簽證),回收(一)對象:符合本法第13條第2項之事業種類、範圍、規模者,曾以舊表提出回收資料者符合本法第13條第2項之事業種類、範圍、規模者,尚未納入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者(二)現已有回收行為,尚未依92.10.9公告之水污 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書資料提出申請者須於換發時一併辦理

15、免經技師簽證免繳納審查費免繳納證書費,二、許可管理精神(續一),核准最大量,取消超過10%之限制,免除變更頻繁之困擾=修法前,以超過10%須變更為基本要求,造成業者變更頻繁之困擾及環保人員不易判斷之困擾。=修法後,以最大量為管制條件,降低相關程序困擾。合理調整補正及審核期間,提昇審查品質,降低民怨=修法前:補正日數合併於審查期間計算,且不限日數,造成事業單位未審慎修正便再提報,一再被退件,而誤會環保人員刻意刁難。原規定21日之審查期間,對重大申請案件無法落實審查品質。=修法後:明定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42日。明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或技術複雜者,得延長審查期間,以21

16、日為限。,二、許可管理精神(續二),新設事業排放許可自試車至完成登記一階段化=修法前,試車前先取得排放許可登記證,完成試車後辦理變更登記,造成二次申請程序,繳交二次審查、證照費用。=修法後:試車階段先取得不得超過三個月之試車期間排放許可證,完成試車後,於試車期限屆滿14日內,檢具文件辦理登記,始為完成取得許可證程序,其許可有效期間自完成登記後起算。審查、證照費用僅收取一次。明定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申請對象非屬水污染防治法13條公告應先檢具水措之對象者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之污水下水道系統,符合事業定義,且非屬13條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對象,增列毀損、滅失、申請換發、補發規定,統一行政程序=許可有

17、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申請換發或補發。=環保機關主動通知換發,免收證書費,許可有效期間不變,涉及變更者,重新申請。土壤處理許可發布後3個月內通知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發布後二年內通知換發貯留稀釋許可發布後1年內通知。增加預防管理及緊急應變措施,以促事業自我管理之責屬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公告應先檢具水措對象或主管機關指定者。,二、許可管理精神(續三),事業接到換發之通知,應於3個月內辦理並繳還許可文件,換領新證期間原許可事項仍屬有效,三、許可管理換(補)發規定,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事實發生後30日內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換發,免收證書費,有效期間不變;涉登記事項變更者,重新

18、申請因應法規新增水措或既有水措增加內容,未涉及變更者,免技師簽證、免審查費通知限期換發之時間,三、許可管理換(補)發規定,(一)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時1.資料完整性申請表基本資料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預防管理措施摘要資料表及計畫書緊急應變措施摘要資料表及計畫書,彙總表相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許可申請文件檢核表,三、許可管理換(補)發規定,(三)換發,1.資料完整性封面申請表基本資料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預防管理措施摘要資料表及計畫書緊急應變措施摘要資料表及計畫書,彙總表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資料表廢(污)水回收使用資料表廢(污)水貯留資料表廢(污)水稀釋資料表廢(污)水委託處理資料表廢(污)水排放土壤資料表以管線排放海洋資料表排放或/排入口資料表相關附件及附圖,結語,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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