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中心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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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液透析中心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一)透析患者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监测1.长期透析的患者应每6个月检查一次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标志物,保留原始记录并登记。2 .存在不能解释的肝脏转氨酶异常升高的血液透析患者,应进行HBVDNA和HCVRNA定量检测。3 .血液透析室(中心)出现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HBsAg或HBVDNA)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HCV抗体或HCVRNA)阳转的患者,应立即对密切接触者(使用同一台血液透析机或相邻透析单元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检测,包括HBVDNA和HCVRNA检测;检测阴性的患者应16个月后重复检测。4建议乙型肝

2、炎病毒易感(HBsAb阴性)患者接种乙型肝炎病毒疫苗。5 .建议丙型肝炎患者进行药物治疗。(二)院内感染和传染病上报血液透析室(中心)发生院内感染的上报要求,参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1.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1)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2)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3)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1)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2)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3)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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