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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讲解:2017年4月,内容提要,麻醉药品管理、使用调研情况分析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和相关法规特殊药品在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用药 从我做起,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项目计划用3年时间(2009年7月2012年7月),分五个阶段,采用师资培训和普及培训两级培训模式,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巡讲的方式对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约4万名特殊管理药品管理人员(含主管院长、药剂科主任和药师)、6万名医护人员进行培训。,项目目标,特殊药品使用存在问题!,政策宣传和落实不到位,管理普遍过于严格 临床不敢用、不会用(医师、患者、患
2、者家属的“成瘾恐惧”心里)临床工作者漠视疼痛治疗,治疗手段单一(麻醉、肿瘤科室之外的科室更严重);临床用药水平有待提高,用药合理性有待加强配备药品品种落后、单一,特殊药品使用存在问题!,基层工作连续性不够,许多年轻医师无处方权 基层医疗设施及条件达不到要求,没有取得印鉴卡 部分医疗机构担心流失而宁缺勿滥 特殊管理药品相关知识不足,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和医院相关管理层,特殊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各级药库、药房帐物相符完好,除个别医院外,基本能做到双人签字。病区、手术室有特殊药品基数清单,与上级库房记录应相符。但个别医院基数偏大,也有的未实行批号交接,不利于管理。能使用专用处方。但处方的内容规范性不
3、够,如使用商品名、前记不完全、未双签名,修改不签字,也不注明修改日期等。个别医院特殊药品的专用处方格式、颜色不规范。,特殊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多级医院存在处方量执行不足,尤其限制门诊疼痛病人长期使用二级以上医院应定期组织针对执业医师的处方资格认证培训,但仍有很多医院多年不培训,多数医院对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管理过于集中,甚至只有科主任、副主任以上职称可以使用,严重违背条例宗旨备案制管理执行不彻底:仍有部分地区的卫生行政机构要求医疗单位上报购进计划,并对部分剂型实施计划制管理,诸多问题的实质,反映了我们对“以病人为中心”理念与实践的认识 反映了我们敢不敢承担责任!,9,疼痛治疗现状及国内外特殊管理
4、药品使用情况,10,定义:疼痛是由现实或潜在的组织损 伤引起的一种不愉快的感觉和情感体验体会:治疗疼痛,感觉与情感并重,国际疼痛学会(IASP),疼痛治疗现状?,1999:IASP提出“疼痛不仅是一种症状,也是一种疾病”,2000:WHO提出“慢性疼痛是一类疾病”,并将疼痛列为“第5大生命体征”,2007:中国建立“疼痛科”,疼痛治疗现状?,Pain relief is a basic human right.,免除疼痛是患者的基本权利!,治疗疼痛,医务人员的责任!,疼痛治疗现状?,疼痛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尤以亚洲国家严重,普遍存在阿片成瘾恐惧症。已经联合和国际麻醉剂控制委员会一起呼吁降
5、低阿片成本,改善对医用阿片类药物过分控制的现状。发起年度性“世界镇痛日”活动,目的是使“免除疼痛”的理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加深对“免除疼痛是基本人权”的认识。,疼痛治疗现状?,吗啡年医疗消耗量和人均消耗量已经成为国家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中国吗啡的消耗,表单位:公斤,中国麻醉药品人均消耗在世界的排名,2008年重点品种对比,中国约占世界20%的人口,而2007年医用吗啡消耗量只占1.6%,我国麻醉药品医疗使用消耗量尚属低水平,应当首先考虑满足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医疗需求区别“医疗需求”还是“非医疗目的”:若是前者属合理用药,后者则属“药物滥用”,即吸毒。如果不能满足患者缓解疼
6、痛的需求,有的患者可能采用违反规定的“自我觅药行为”,即“假成瘾性”,因此疼痛患者必须用足缓解疼痛所需剂量。,对麻醉药品合理使用的统一认识?,影响麻醉药品使用的因素,目前国内临床用药日渐与发达国家接轨,控缓释片剂-美施康定、美菲康、奥施康定镇痛泵技术-吗啡注射液、芬太尼系列、曲马多透皮控释技术-多瑞吉(进口)、芬太克(国产)口腔、粘膜等新剂型-丁丙诺啡舌下片、吗啡栓剂、吗啡口服液,事实:我国药品品种、规格已能充分满足临床需要!,强阿片类药物:吗啡针剂和普通、缓控释片剂;吗啡栓剂、口服液;羟考酮控释制剂;芬太尼针剂和透皮贴剂;瑞芬太尼针剂、舒芬太尼针剂;哌替啶针剂,美沙酮片剂,丁丙诺啡针和片剂.
7、弱阿片类药物:可待因,曲马多普通和缓释剂型,双克因,路盖克,氨芬待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和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98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1988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
8、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麻醉药品121种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第二类精神药品78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麻醉药品123种第一类精神药品53种第二类精神药品79种,麻醉药品与麻醉药的区别,麻醉药品 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是指麻醉性镇痛药,它具有药物依赖性,所以我们说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都是有依赖性的药物。,麻醉药(或说麻醉剂)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药,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如:氟醚、异丙酚,药物滥用,定义:系指与医疗
9、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药物滥用滥用药物,1993年卫生部下发癌症病人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1994年卫生部发布关于发布癌症病人申请麻醉药品专用卡规定的通知1999年国家药监局下发关于癌痛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联合下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2004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2005年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
10、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78年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50年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985年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一个重要里程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Commission narcotic Drugs,CND)联合国麻醉药品司(Division of Narcotic Drugs,DND)国际麻醉药品管制局(独立半司法机构)(International narcotic control board,INCB)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基金(UNFDAC),国际管理机构,种植,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公安部门,农业部门,铁路部门,邮政部门,国内管理机构,国内管理机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12、卫医发2005438号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的特殊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内管理机构,卫医发2005438号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内管理机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一)机构许可,机构资质.印鉴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注: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
13、病床,只填写牙椅数。,印鉴卡工作流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情 况,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批 准 单 位 意 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项 目 变 更 记 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药 品 购 买 情 况 记 录,印鉴卡的校验、变更,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卫医发2005421号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印鉴
14、卡的校验、变更,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印鉴卡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卫医发2005421号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印鉴卡的另一个作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
15、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1苯基2丙酮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胡椒醛 黄樟素 黄樟油 异黄樟素 N乙酰邻氨基苯酸 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 麦角胺 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条。规定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的范围、条件限制;明确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单方制剂和小包、程序、资料要求和审批时麻黄素的购销渠道。1999年
16、6月26日发布的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印鉴卡的另一个作用,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机构资质.配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机构资质.配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机构资质.配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关于戒毒治疗
17、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二)人员资质,管理人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18、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 业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技术职务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医师的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处方资格的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
19、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中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人员培训和考核,人员培训和考核,卫办医发2005237号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人员培训和考核,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资格名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
20、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人员资格名单,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报送,抄送,资格名单,(三)环节管理,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美沙酮口服溶液的购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二)申请人开展戒毒治疗业务
21、,应当凭“印鉴卡”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区域性批发企业)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经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凭“印鉴卡”可以到全国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国性批发企业)或其他单位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申请人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时,应当出示以下证明文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戒毒诊疗业务的证明文件。法人委托书(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交验身份证原件)。销售企业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审核无误后方可售予美沙酮口服溶液。,采购,
22、采购,丁丙诺啡制剂或镇静安眠药的购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三)申请人开展戒毒治疗业务或对阿片类成瘾者进行对症治疗如需要使用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丁丙诺啡制剂或镇静安眠药时,应当向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买,申请人购买丁丙诺啡制剂或镇静安眠药时,应当出示以下证明文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戒毒诊疗业务的证明文件。法人委托书(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交验身份证原件)。销售企业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审核无误后方可售予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采
23、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验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十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24、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储存,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储存专库专柜,麻醉药品库,药房麻醉药品柜,专用记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
25、、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记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处方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
26、不少于2年。,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7、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与普通处方的区别,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使用,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
28、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剂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
29、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电话: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
30、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在病历中应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备查,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知情同意书也应存入患者病历内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证;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在病历中应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备查
31、,院外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院外使用,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院外使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32、,院外使用,处方管理办法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院外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院外购买,借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33、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借用,调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调配,医疗机构
3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
35、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安全管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安全管理,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销毁,
36、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报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