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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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管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刘乐雄,电话:0571-85125938,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主要依据,前言纲要,八、如何合理规避事故责任风险,二、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界定及其特殊性,三、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四、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五、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七、近年来我省特种设备事故规律和趋势,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管理,六、特种设备事故典型案例,一、事故调查处理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管理,法规体系层次,事故调查一般工作程序,1、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规范,2、已经废止的法规规章,3、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主要依据,3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3.1制订目的,3.2制订过程,3.3制订内容,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7号),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主要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2009年5月1日施行)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4)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2010年5月1日施行),1)锅炉

3、压力容器安全暂行条例(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2)蒸汽锅炉、受压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试行)(国家劳动总局,1975年11月20日公布,1981年3月16日废止)3)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81劳总锅字3号,1981年3月16日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日废止)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劳动部令第8号,1997年7月18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5日废止)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2001年9月17日布,2001年11月15日施行,2009年7月3日废止),1)明确事故调查组织主体是

4、质监部门;2)部分较大事故的委托问题(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3)强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4)事故报告电话“12365”。,主要强调或解决以下问题,2010年8月,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了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初稿);2011年2月,由省质监局邀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讨论和修改后,形成了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送审稿);2011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在征求

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后,形成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订过程,制订内容(共10部分),1)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暂行办法目的是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据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则。,2)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省境内发生的、由省级及以下质监部门负责组织的特种

6、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3)事故界定。第三条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及范围。,4)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和简易程序、委托调查的适用。第四条规定了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各级质监部门相应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省级质监部门可以委托市级质监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或者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事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或委

7、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事故报告。第七条明确事故报告电话统一为“12365”。6)应急救援。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企业、部门、当地政府应急救援要求。明确应急救援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7)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及人员要求。8)事故调查的原则、程序、期限和纪律。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的原则、程序、委托鉴定、期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等方面要求。9)事故批复和结案。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结案要求。10)事故预防。第二十条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结

8、束后,应采取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召开事故分析现场会和对事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等预防措施。,二、定义、界定及其特殊性,特种设备事故定义、界定及特殊性,1、特种设备事故定义,2、特种设备事故界定,3、特种设备事故分级,4、特种设备事故特殊性,特种设备事故定义、界定及特殊性,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特种设备事故定义,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发

9、生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严重故障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事故。,事故区分,1)属于特种设备;2)符合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3)不属于以下情况(非特种设备事故,排除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列入特种设备事故,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

10、、窒息等情形引发的事故;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界定,下列事故列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一)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二)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等特征的事故;(三)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四)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等因其

11、使用参数达到条例规定范围而引发的事故;(五)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六)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界定,注: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分级表,与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相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特种设备事故超出了生产安全事故范畴,特种设备既使用在工业企业,也大量使用在人民群众生活中,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二是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的因素比较复杂;三是特种设备事故责任主体呈现多

12、元化。为此,2009年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对特种设备事故分级、事故调查和批复主体等方面作了不同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特殊性,三、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管理,(一)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通过拨打电话12365等形式,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质监和安监、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质监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二)质监部门上报。接到事故报告的质监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规定和暂行

13、办法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和通报同级安监等有关部门。质监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三)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和联系电话;5、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1、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层次分

14、类,2、特种设备事故预案的定位,3、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情况,4、常见事故处置基本技术措施,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省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省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如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层次分类,3.省部门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

15、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4.市、县(市)、乡镇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市、县(市)、乡镇政府及其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在省、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1、各级政府制定的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2、质监部门应急预案;3、特种设备企业专项预案;,特种设备事故预案的定位,1、修订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按照国务

16、院新条例、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政府的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范了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工作要求,界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范围,明确了部分较大事故委托市局调查处理的依据,制订了具有较强指导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2)履职不揽职原则 明确本预案为省级部门预案,与省相关专项预案相配套、相衔接。省局主要是负责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的配合及相关指挥协调工作,重点提供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强调卫生、教育、旅游、建设、交通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浙江省特种设备较大

17、以上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原则及内容,3)层级管理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一般事故由市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由省局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分别由总局和国务院组织调查处理。为此,本预案主要针对较大以上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4)重在预防原则 一是强化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二是大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发生事故;三是积极构建“大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共同防范事故的工作格局;四是建立预警机制,完善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2、主要修订内容 1)编制依据与适用范围 增加了省政府暂行办法。明确不适用于无法确定

18、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事故。2)事故定义和分级按照总局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和界定进行了修改。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事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事故和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停止运行时间计算等内容。按照国务院新条例,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进行了修改。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是政府层面的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各级政府专项预案规定,质监部门作为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技术指导协调机构。二是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事故调查处理中心。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职责,强化了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的事故应急处置、调

19、查处理、原因分析以及事故预防、预警和风险与应急管理等职责。三是增加了卫生、教育、旅游、建设、交通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4)预防、预警机制 在预防措施上,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机制建设即乡镇(街道)基层政府负责日常监管、行业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等措施;增加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持续改进和提高的措施要求。对信息监测方面内容进行了简化,并纳入“预警”部分的条款。在预警行动上,增加了在全省或某个区域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等条件设置,将预警行动分为全省性和区域性两种,分别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5)应急响应 一是事故报告。统一由1236

20、5受理。二是分级响应。一般事故由市局负责响应;较大以上事故由省局和市、县局共同响应。三是现场技术指导和处置工作。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是发挥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优势,提供现场应急技术支撑。,6)其它 单独增设了“应急管理的培训和演练”章节,明确事故应急管理的培训和定期演练的要求。编制了与本预案相配套的操作手册,主要包括本预案适用范围、事故分级标准、事故报告程序、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领导小组职责和成员分工和专家、相关部门联络表,以及常见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基本技术措施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了本预案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常见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基本技术措施,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调

21、查处理与应急管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一)事故调查工作属性,(二)事故调查工作原则,(三)事故调查程序主要规定,(四)事故调查基本方法,(五)事故分析与责任认定,1、事故调查工作是一种行政行为 事故调查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赋有事故调查职能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采取委托临时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承担调查任务形式,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报批手续。因此,事故调查工作是一种行政行为。2、事故调查是一种行政委托行为 事故调查组不是一级行政机关,而是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牵头组织,由各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组成的临时性工作组织,承担着负责事故调查质监部

22、门委托的事故调查任务。事故调查组织依法成立后,其开展的事故调查工作属于行政行为。但是,事故调查组不具有一般行政主体的功能,只是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决策服务的临时性组织,当事故调查工作结束,事故调查报告送达至负责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并自行解体。,质监部门通过向事故调查组派出组长和人员,领导和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来实现对事故调查工作过程的领导。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报批,来实现对事故调查结果的把关。,3、事故调查处理机构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是特种设备事故管理和调查处理工作方面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发挥着积极地作用。规定和导则也从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层面,明确了这

23、个机构的地位、职责和作用。具体见规定第47条,导则第3条、第18条。,1、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要实事求是,认定事故责任要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也要实事求是。2、客观公正的原则,程序要合法,组织要严密,纪律要严明。3、尊重科学的原则,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用科学的方法,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事故调查工作原则,1、关于事故调查的主体 条例第67条,规定第20条。,关于事故调查程序的主要规定,六要点,特种设备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主体比较,2、关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规定第22条、23条、2

24、4条,导则第9条、10条、11条、12条、13条。1)组成调查组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包括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公安、工会等,并且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检部门的负责人担任。2)一般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等三个小组。3)调查组的内部组成,需要把握以下要点:第一,事故调查组内部组成,应按规定导则的要求,考虑地区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与地方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落实。调查组成立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以利于调查和批复工作的协调。第二,在确定调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各小组组长时应充分考虑参加部门的职能,参加人员的职务、专长、经验及可合作性等情况。第三,参加事故调

25、查的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代表其参加事故调查。第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4)调查组职责:(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三)分析事故原因;(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3、关于调查组组织原则和工作纪律 规定第20条、导则第12条。3.1事故调查组应当明确事故调查组织原则:第一,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

26、调查工作;第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遵守调查工作纪律;第三,邀请参加单位的派出人员和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第四,调查组成员要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有两层意思:,一是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事故调查组组成前,有关部门、单位中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应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其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将该成员予以调整、更换或者

27、停止其事故调查工作。,3.2 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第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既不包庇事故责任人,更不得冤枉无辜。第三,服从领导,遵守纪律,不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第四,不准诱取、套取伪证或篡改、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不准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第五,调查组成员如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向调查组做出说明,并主动回避。,第六,不准参加当事人安排的宴请,不准接受当事人承担的高消费的健身、娱乐、旅

28、游等活动,不准接受当事人以任何名义的任何赠送,不准要求当事人为自己或亲友办理任何私事或提供各种方便,事故调查期间用餐不准饮酒。第七,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不得将分歧意见和个人意见告诉被调查各方和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会见被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第八,有关案件材料(包括各种证据材料、调查材料、核实报告、领导批示等)应妥善保管,未经调查组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外传,不准让非调查组人员阅看或复印复制。,4、关于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时限 规定第31条,导则第42条。事

29、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七)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检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计算调查期限时应当考虑以下几种情形:(一)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30、;(二)瞒报事故自查实之日起计算;(三)技术鉴定、损失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5、关于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规定第33条,导则38条。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应当核实涉嫌犯罪的证据资料,商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形成书面报告,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关于事故批复、结案和调查处理情况公布 规定第34条、第3638条,导则第43条、第4546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连同事故调查报告,通报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由有关部门

31、、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事故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其中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检部门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通过信息反馈、情况反映等方式掌握事故责任者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的情况;(二)适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检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自通报有关部门、相关单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结案报告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事故结案报告,主要包括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送达等情况。上报事故结案报告时,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或者复印件。,六、特种设备事

32、故典型案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管理,七、事故规律和趋势,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管理,(一)我省近六年事故总体情况 20062011年六年间,全省共发生统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74起(其中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3起),死亡74人,受伤56人,直接经济损失2031.46万元。与20002005年六年间相比,特种设备事故起数下降53.5%(其中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起数下降25%),死亡人数下降28.2%。,(二)我省近六年事故规律和趋势,(其中作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53起、社会公众违章违规处置7起),占事故总数的81.08%;涉及非法生产使用等违法行为的事故32起,占事故总数的43.24%;涉

33、及设备本身缺陷的事故13起,占事故总数的17.57%。违章违规操作位居事故原因的首位,其次是非法生产使用等违法行为。,1、绝大部分事故发生在使用环节,2、违章违规操作位居事故原因首位 按事故发生涉及的原因分,涉及违章违规操作的事故60起,3、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呈现多发的态势 六年间共发生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45起(其中电梯事故15起,起重机械事故21起),占事故总数的60.81%;发生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29起,占事故总数的39.19%。历年机电类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比例呈现逐年升高的趋势,2011年达到71.4%。,各类特种设备中起重机械、电梯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居前两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34、辆自2009年归口统计以来发生的事故也较多。,公众安全常识缺乏、维保人员违章作业和使用管理不善是电梯事故多发的主因。六年间电梯使用数量增长迅速,每年保持近20%的增长率,共计发生电梯事故15起。,承压类与机电类比较,4、承压类特种设备易发生设备严重损坏的较大事故 六年间发生特种设备统计口径的较大事故24起(其中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3起),占事故总数的32.43%;其中承压类特种设备发生23起,机电类特种设备发生1起。发生一般事故50起,占事故总数的67.57%;其中承压类特种设备发生6起,机电类特种设备发生44起。,5、设备投用前两年是事故的高发期 在发生的74起事故中,查清设备投用日期的有6

35、8起。经统计,设备投用前两年发生事故共32起,占事故总数的47.06%。六年间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投用年限曲线见下图。,6、小型、简易特种设备是事故多发的设备 从各类特种设备的品种、参数分析:蒸发量1吨的锅炉事故9起,占锅炉事故数的69.23%;第一类压力容器事故5起,占压力容器事故数的71.43%;载货电梯和杂物电梯事故7起,占电梯事故数的46.67%;起重机械中简易升降机事故8起、港口台架起重机事故3起、C级桥式起重机5起、轻小型起重机1起,此类小型、简易起重机械共计发生事故17起,占起重机械事故数的80.95%;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均为叉车事故。,八、合理规避事故责任风险,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36、处理与应急管理,(一)如何看待事故 1、安全监察源于事故;2、安全监察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事故;3、事故的必然性;著名的“墨菲定律”。著名的“墨菲定律”则是事前定律,它的要义是:只要有发生的可能,不管可能性有多小,这个事肯定要发生。著名的“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的事故背后,必然有29起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4、事故是“稀缺资源”;5、不要“怕事故、躲事故”,更不能“瞒事故”。源于事故考核指标的不合理性 6、要透过事故看微观层面的企业、中观层面的行业及区域、宏观层面的政府和社会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或缺陷。,(二)如何看待责任风险 1、风险无时无处不在;2、学会管理风险,把

37、风险降到最低程度;3、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三)如何规避责任风险 责任形式: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提以下六个方面建议:1、“主动进攻是最好的防守”;从战略管理高度前瞻性、系统性的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善于通过政策、制度、机制、载体的设计推动安全监察工作,预防或解决行业性、区域性安全问题,督促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总体水平;2、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等职责,把“规定动作”做到位,确保工作质量;实行隐患或问题(已经发现或应该发现)封闭管理;注意收集整理工作见证材料;,(二)如何看待责任风险 1、风险无时无处不在;2、学会管理风险,把风险降到最低程

38、度;3、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三)如何规避责任风险 责任形式: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提以下六个方面建议:1、“主动进攻是最好的防守”;从战略管理高度前瞻性、系统性的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善于通过政策、制度、机制、载体的设计推动安全监察工作,预防或解决行业性、区域性安全问题,督促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总体水平;2、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等职责,把“规定动作”做到位,确保工作质量;实行隐患或问题(已经发现或应该发现)封闭管理;注意收集整理工作见证材料;,全面监督检查量化要求,3、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善于向各级政府、相关行业部门、行业协会、

39、社会组织借力,破解工作难题,同时也分解、分摊责任;4、建立与事故调查参与部门单位的良好的常态沟通协调联络机制;要充分利用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权或参与权;重视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吸取教训来发现问题、推动工作;5、做好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对工作,学会跟媒体打交道;6、增强责任意识、监察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廉洁自律;要十分注重提升个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谢 谢,省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浙质特发25号)和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质特函122号)两个文件规定:生产单位全面检查取证单位总数的10%20%,其中1%2%由省局直接实施;使用单位全面检查数量:在用设备2万以上的,全面检查不少于使用单位总数的6%;1万以上2万以下的,不少于8%;1万以下的,不少于10%。拥有重点监控设备、当年发生过事故、管理混乱、检验机构在近两年内存在重大问题的,每年不得小于1次。重点监控设备数量一般为当地设备总数的1%。,关于全面监督检查量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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