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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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平安厚福,主要以下内容 1、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 2、事故等级和分类 3、事故的报告 4、事故的调查 5、事故的处理,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 1、历史沿革 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91年公布施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新时期国务院2007年4月9日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月1日实施。,3、条例出台的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4、条例适应范围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适用:社会事故、自

2、然灾害、医疗事故、环境污染、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5、条例在事故处理上的总体思路既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一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

3、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现行体制和做法。,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四是,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和分类 一、事故的等级划分等级依据: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

4、程度。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的分类1、依据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三类:轻伤事故:职工

5、因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死亡事故:包括当时死亡或负伤一个月内治疗无效死亡(其中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2、依据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指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者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3、依据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 非伤亡事故:只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4、依据事故监

6、管行业的不同,分为:工矿商贸事故 火灾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 民航飞行事故 农业机械事故 渔业船舶事故等。,5、目前统计中常使用的分类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分为20类: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指由运动中的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机械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

7、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包括雷击 淹溺:指人落水中,水侵入人呼吸系统造成伤害的事故。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秀水淹溺。灼烫:指因接触酸、碱、蒸汽、热水或因火焰、高温、放射线引起的皮肤及其他器官、组织损伤的事故。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高处坠落:指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作用下坠落引起的伤害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不包括

8、矿山冒顶帮和车辆、起重机构、爆破引起的坍塌。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落称为冒顶。二者共同发生称片帮冒顶。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意外水源造成的伤亡事故。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火药爆炸:指火与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容器爆炸:批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不属于上述爆炸事故均列入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引起的

9、人体性中毒事故;窒息是指因为氧气缺乏,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其他伤害:几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圴称为其他伤害。,第二节 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报告的时限和部门1、时限:事故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上报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3、上报的

10、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包括单位全称、所处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的各类证照、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时间具体到分钟,地点准确。事故现场总体情况,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及事

11、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全过程的叙述,描述前后要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要事实求是,不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由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所以报告时要谨慎细致,力求准确。,(5)已经采取的措施: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监管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其他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

12、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三、事故的应急处置 启动预案: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存证据: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组织救援: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13、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控制嫌疑人: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三节 事故的调查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特殊规定:各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14、,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1、组成部门: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

15、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2、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作业状况,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应急处理,救援情况,善后处理等。(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其他原因。(3)人员伤亡情况:涉险人员,伤亡人员,失踪人员,最终伤亡情况等(4)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所支出费用(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歇工工资等)+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现场清理费、事故罚款和赔偿)+财产损失。,(5)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

16、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7)总结事故教训:安全管理、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8)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针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三、调查组的职权和事故单位的义务 1、调查组的职权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2、事故单位的义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四、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1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四节 事故处理 一、事故报告的批复 调查报告只有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复后,才具有效力,才能被落实和执行。事故调查的主体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政府的批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二、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监督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你我的努力,让我们共同关注生命,关注安全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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