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务船技术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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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船技术规则2022总则1第1篇海上航行公务船5第2篇内河航行公务船1071.1 目的1.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务船工作人员和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令第109号,经2019年第709号修订),制定本公务船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1.2 适用范围1.2.1 除本规则各篇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船长为5m及以上的中国籍公务船。1.2.2 公务船是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1.2.3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舰艇。1.3 免除1.3.1 对于通常从事国内特定航区/航线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

2、况下需要进行一次超出原定航区/航线航行时,本局可以免除本规则中的有关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预定航次的安全规定。1.3.2 对于通常从事国内远海航区营运的公务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本局可以免除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1.3.3 对于本规则中不适应或妨碍公务船功能发挥的任何规定,本局按照规定程序,并基于船舶检验机构技术评估的结果可以免除这些要求,但该公务船应适合于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其全面安全。1.4 等效与替代设计1.4.1 对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

3、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本局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1.4.2 可准许本规则要求之外的新型能源的应用,但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认为其安全与环保水平不低于本规则要求,并经本局同意。1.4.3 在应用本规则相关篇章时,如采用替代设计方法,应执行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之总则中的“附录船舶替代设计实施要求”,并考虑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相关篇章引用的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指南

4、,确保满足相关篇章规定的替代设计的要求。1.5 解释1.5.1 本规则由本局负责解释。1.5.2 本规则所述的“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1.5.3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述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系指经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同意。1.5.4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述的“经同意”,系指经具体实施检验的机构同意。1.5.5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述的“经认可”,系指需经产品检验认可。1.6 应用船舶的设计、修造、营运、检验、检测应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1.6.2除另有规定外,对本规则生效之前正在建造的船舶,如船舶所有人或使用单位要求采用本规则的要求,经本局认为合理和可行时,可予以接受

5、,但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1.6.3 除本规则各篇章另有规定外,对本规则生效之后建造的船舶发生重大改建或改装,则改建或改装的相关部分应满足改建或改装时适用的技术要求。1.6.4 重大改建日期系指重大改建工程开始日期。1.6.5 国际海上航行公务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局颁布的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有关特种用途船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特殊人员”应理解为“工作人员”)和第5篇的规定。其中信号设备可执行本规则第1篇第10章的相关规定。1.6.6 巡逻船以外的其他类型公务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局颁布的相关技术法规的规定。1.6.7 青海湖公务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局青海湖载客船舶检验技术规

6、则(2017)的相关规定(此时“乘客”应理解为“工作人员”)。1.6.8 国内或内河航行船舶应分别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7篇、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第8章第5节、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第9章第8节的防污染要求。在有特殊要求的航区航行时,防污染要求还应符合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1.6.9 船舶的船体结构与强度、陋装、布置、材料、主辅机械、锅炉与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等,其设计与安装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除本规则规定外,本局接受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相应的现行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作为其衡准。1.6.

7、10 所有公务船应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材料。1.6.11 起重设备应符合本局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的规定。1.7 事故1.7.1 船舶所发生的任何水上安全和水上污染事故,如认为对该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有助于确定本规则可能需要的修改,则应由本局组织法规编制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但技术分析报告或资料不得泄露有关船舶的辨认特征,也不以任何方式确定或暗示任何船舶或个人承担的责任。1.8 定义1 .8.1就本规则总体而言,有关定义如下:(1)船长(L):对高速公务船之外的海上航行公务船,船长系指沿夏季载重线吃水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沿该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

8、心线的长度;对箱形船体船舶,为沿该水线自船首端壁前缘量至船尾端壁后缘的长度;对于无舵杆的船舶(如设有全回转推进器的船舶),为该水线总长的97%。对高速公务船,船长系指船舶自由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船体在设计水线及以下部分(附体除外)的总长。对高速公务船之外的内河航行公务船,船长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自船体侧投影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内表面,复合材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外表面);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若舵杆位于船体侧投影面外面时,则量至船体侧投影面后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内表面,笈合材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

9、舶为外表面);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o无舵船舶(如设有全回转推进器的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2)巡逻船:系指依照相关法律,主要从事巡查、现场监管、护航、取证、搜救指挥等业务的公务船。(3)重大改建:系指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改建。(4)船员:系指船上所有为船舶航行及保养船舶、机器、系统和推进与安全航行重要装置而配备的人员或为船上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5)工作人员:系指船员以外,船上乘载的执行公务的人员。(6)船上人员:指船上乘载的所有人员,包括船员和工作人员。(7)新船:除另有规定

10、者外,系指本规则有关篇章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8)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船舶。9 9)“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这样的阶段:可以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该船业己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10)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成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三)机动公务船:系指借助于机械推进装置航行的公务船。(12)航速修:取值为7.19V.W67(kn)和IOkn中的较大值,其中:V二船舶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13)最大航速N系指船舶处于满载排水量状态,以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所能达到的航速。(14)巡航航速

11、: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在设计阶段确定的满足工作需要的航行速度。(15)高速公务船:系指巡航航速不小于(的船舶。(16)满载排水量:对高速公务船系指设计水线以下船体的总排水量;对内河或青海湖航行船舶系指满载出港的排水量;对海上航行船舶系指夏季载重线吃水水线以下船体的总排水量。(17)空船排水量:系指船舶在没有工作器材,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水、消耗物料,且无工作人员、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18)最轻载航行水线:船舶处于平浮、无工作器材、剩有10%的备品和燃料状态下的水线。通常为压载到港时的船中吃水对应的水线。(19)型宽(B):系指在船舶最宽处两舷舷侧板内表面(对

12、复合材料等非金属外板的船改变主推进系统系指:a.主推进系统类型的改变,如油改气、油改电等:b.未改变推进装置的类型,但推进装置的更改影响到机桨匹配并进而引起轴系及螺旋桨的重大改动。舶为外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舷伸甲板和护舷材等突出物不计入。(20)型深(D):除另有规定外,型深是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对木质和混合材料结构船舶,从龙骨槽口的下缘量起。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时,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之点量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应将舷缘视为方角,型深量到甲板和船侧型线延伸的交点。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升高部分延伸到超过决定型深的

13、点,型深应量到从该甲板较低部分甲板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基准线。(21)航区:系指本局航区划分规则定义的航区。(22)总吨位和净吨位:系指本局吨位丈量规则定义的总吨位和净吨位。1.8.2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在航区划分规则发布前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枪验技术规则(2020)总则第12段航区划分与营运限制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2篇航区分级规定所定义的航区。N在吨位丈量规则发布前执行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相关规定。第1篇海上航行公务船目录第1章通财8第1

14、节一般规定8第2节定义8第3节高速公务船9第2章戴线11第1节一般规定11第2节开口布置与人员保护特殊规定11第3章分舱与稳性12第1节一般规定12第2节完整稳性特殊规定12第4章轮机13第1节一般规定13第2节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13第3节船长20M以下的船舶22第5章电气装置和自动化26第1节一般规定26第2节船长20M及以上船舶的电气装置26第3节船长20M以下船舶的电气装置33第4节船舶自动化34第5节锂离子蓄电池36第6章消防安全39第1节一般规定39第2节船长20M以下的辨舶41第3节船长20M及以上船舶46第4节附加要求66附录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72第7章救生设备74第

15、1节一般规定74第2节个人救生设备的配备及布置74第3节救生艇筏的配备75第4节救生艇筏的存放、登乘与降落75第6节应变部署和救生演习76第7节救生及救助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检查79第8章无线电通信设备81第1节一般规定81第2节配备要求82第3节供电要求83第4节安装要求83第5节技术要求85第9章航向备87第1节一般规定87第2节设备配备87第3节技术要求88第10章信号设备90第1节一般规定90第2节号灯90第3节号型与号旗93第4节声响信号器具94第11章舱室设备96第1节一般规定96第2节船长60M以下的船舶96第3节船长6()M及以上的船舶98第12章噪声与振动103第1节一般规定10

16、3第2节噪声与振动104第3节测量与报告105第1篇附录船体结构换新衡准106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巡逻船。1.1.1.2 船长小于20m的公务船,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载运工作人员大于12人的船舶不应使用汽油舷外挂机和LPG燃料座舱机。1.1.1.3 船长小于20m的公务船仅限于沿海航区、遮蔽航区或平静水域执行公务活动。1.1.1.4 敞开艇应满足本局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的适用要求。对为了在超出该规则营运限制的特殊水域执行公务的敞开艇,则应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Im的海况下航行。1.1.1.5 巡航

17、航速和最大航速均小于M的船舶应满足本篇第212章的要求。高速公务船应满足本章第3节的要求。1.1.1.6 巡航航速小于但最大航速V不小于%的船舶,应满足以下之一的要求:(1)本章第3节;或(2)本篇第212章,且船舶所有人应确保船上备有船舶操作手册,应采取措施在必要时更新这些资料。操作手册应包括的内容同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6篇。U.1.7营运中的国内海上航行的公务船最大可接受的船舶的结构腐蚀极限控制按本篇附录相关要求。第2节定义1.2.1定义就本篇而言:(1)设计水线: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纵倾为零时,其满载排水量所对应的水线。(2)平静水域:泛指航行限制于任何风浪较小

18、时的水域。该水域距岸不超过5nmile,且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1m。(3)敞开艇:系指从首至尾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4)A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任一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用作非主推进,但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或燃油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5)机器处所:系指A类机器处所和设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械、加油站、冷藏机械、减摇装置、通风和空调机械的其他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方船舶操作手册应按本局关于发布高速

19、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的通知(海船舶2006379号)的要求编写。术语“燃油装置”的定义见本篇第6章。(6)载重线船长(LL)载重线船长(立)应取为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对于无舵杆的船舶,船长(LL)取为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o如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为凹入的,则该水线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缘都应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最后一点垂直投影在该水线上的点量起(见图1.2.1(6)-1)o龙骨设计成倾斜的船舶,其计量本船长的水线应和最小型深Z的85%处的设计水线平行,该水线由绘一平行于船舶(包括呆

20、木)的龙骨线并与下图中干舷甲板型舷弧线相切的切线得到,此时最小型深为在切点处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边的垂直距离(见图121(6)-2)。图1.2.1(6)-1载重线船长W量取示意图第3节高速公务船1.3.1 一般要求1.3.1.1 长20m及以上的高速公务船应满足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6篇的要求(此时“乘客”应理解为“工作人员”,“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应理解为“船长60m以下的船舶”)。其中,稳性、救生、消防和信号设备相关要求可按木节1.3.2执行。此外还应满足本篇第11章适用的要求。1.3.1.2 船长20m以下的船舶,稳性、开口、密性和载重线的勘划应

21、符合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的相关规定,其他应满足木篇第4章(轮机)第3节、第5章(电气装置和自动化)第3节、第6章(消防安全)第2节及第7至10章适用的要求。1.3.1.3 尽管有上述规定,栏杆可按本篇第2章2.2.2执行。1.3.2 船长20m及以上的高速公务船13.2.1 完整稳性特殊要求排水状态下的复原力臂曲线可采用本篇第3章第2节322的替代衡准。13.2.2 破损稳性特殊要求船长60m以下的船舶,自首部量起的1/3L之后的破损范围可不包括舱壁间距超过规定的纵向破损范围的主横水密舱壁;1/3L及之前的破损范围,对工作人员不超过12人的船舶,可不包括舱壁间距超过规定的纵向破

22、损范围的主横水密舱壁。13.2.3 救生(1)船长60m以下的船舶,救生设备应满足本篇第7章适用于载重线船长(Li)60m以下船舶的要求。(2)船长60m及以上的船舶,救生设备应满足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6篇适用的要求(船上可不必配备儿童救生衣)。13.2.4 4消防可在以下方面做等效处理:(1)在结构防火要求中,具有较大失火危险的处所(A类)(如机舱、厨房、弹药处所)与中等失火危险处所(B类)相互之间相邻,或者上述两类处所与控制站相邻,或者上述两类处所与其他处所相邻时,仍需要采用两面敷设隔热材料的方式保护;除此之外,其他处所相互之间相邻时,可仅在相对失火危险性较大的一

23、侧敷设。(2)在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中,仅当设有卧铺且保护的处所总甲板面积超过50m?时,才要求设置固定式喷水器系统。(3)固定式灭火系统中对使用气体作为灭火剂的船舶,气体的量仅需要足以提供一次独立的施放即可。132.5信号设备船舶的信号设备可符合本篇第10章的规定。第2章载重线第1节一般规定2.1.1 般要求2.1.1.1 满足本章要求的船舶,其强度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相应的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的相应各项规定,其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应符合本篇第3章的规定。2.1.1.2 除本条(1)至(4)规定外,对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开口、密性和载重线的勘划等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

24、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3篇的相关规定;对船长20m以下的船舶,开口、密性和载重线的勘划等应符合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的相关规定。(1)对船氏20m及以上遮蔽航区和载重线船长(LL)40m以下的沿海航区水域航行的船舶,空气管在干舷甲板上至少应为30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150mm,其它开口关闭设备超过甲板的高度至少应符合表2.1.1.2中的规定:开口关闭设备超过甲板的高度(单位:mm)表2.1.1.2开口关闭设备封闭上层建筑与甲板室出入口门槛货舱口围板其它小舱口围板机舱出入口门槛升降口门槛通风筒围板无风雨密关闭装置有风雨密关闭装置位置125045030030025

25、0超过上一层甲板1000450位置21003001501501001000300(2)栏杆的设置应至少符合本章第2节的规定;第2节开口布置与人员保护特殊规定2.2.1 栏杆2.2.1.1 作业区域无法设置固定栏杆时,应提供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活动栏杆、链索等O2.2.1.2 由于工作需要,部分区域无法按要求设置栏杆时,应提供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适当高度的扶手和防滑措施等。第3章分舱与稳性第1节一般规定3.1.1 -*般要求3.1.1.1 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对货船的适用要求。当工作人员超过12人时分舱与稳性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

26、规则(2020)第11篇对特殊用途船的相关规定(此时,“特殊人员”应理解为“工作人员”),完整稳性还应满足本章第2节3.2.1的附加要求。此外,复原力臂曲线可采用本章第2节3.2.2的替代衡准。对于双体或者多体船,完整稳性至少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对双体客船的规定。如工作人员不超过12人,无须满足乘客集中一舷的相关要求。工作人员超过12人时,破损稳性至少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对双体客船的规定(此时,“乘客”应理解为“工作人员”)。3.1.1.2 船长20m以下的船舶,分舱与稳性应符合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的规定(此时,

27、“乘客”应理解为“工作人员”)。第2节完整稳性特殊规定3.2.1 完整稳性附加要求3.2.1.1 当船上工作人员超过12人时,工作人员集中一舷或全速回转时的横倾角应不大于12。3.2.2 复原力臂曲线替代衡准3.2.2.1 对于型宽与型深比8/Q225的单体船舶,有关最大复原力臂对应角的规定也可采用下述衡准替代:最大复原力臂所对应的横倾角应不小于15,且当最大国值在15处时,复原力臂曲线(GZ曲线)至15的面积应不小于0.070mrad,当最大Ga直在30时,至横倾角30的面积应不小于0.055mrado当最大GZ值在15和30之间时,GZ曲线下面积4按下式计算:A=0.055+0.001(3

28、0Gzmax)mrad式中:人(Z曲线最大值对应的横倾角,()O如进水角小于最大复原力臂所对应的横倾角,则进水角即为最大复原力臂所对应的横倾角,进水角处的复原力臂即为最大复原力臂。第4章轮机第1节一般规定4.1.1 一般要求4.1.1.1 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轮机应符合本章第2节相关规定。4.1.1.2 船长20m以下的船舶,轮机应符合本章第3节相关规定。第2节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4.2.1 一般要求4.2.1.1 、锅炉与其他受压容器以及相关的管系和附件,其设计和构造应适合它们的用途;其安装和防护应充分考虑到使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对船上人员的伤害降至最低程度。设计应注意到结构

29、所用的材料、设备、用途以及会遇到的工作条件和船上环境条件。4.2.1.2 主推进机械及为船舶推进和船舶安全所必需的所有辅机,均应设计成安装于船上后,在船舶正浮时以及向任一舷横倾至15和向任一舷横摇至22.5,并同时首、尾纵摇7.5。时能正常工作。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尺度和工作条件,可采用较小的倾斜角。4.2.1.3 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后退能力,以确保在一切正常情况下能适当控制船舶。4.2.1.4 机器处所或通常控制发动机的控制室与驾驶室之间,至少应设置2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1套应为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均能直接显示指令和同令的车钟,其他可以控制推进器速度和方向的任何处所也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施,以便接收

30、来自驾驶室和机舱的指令。4.2.1.5 推进机械系统的设计、构造和安装,应能保证在正常运转范围内机械的任何振动模态不会在机器内部引起过度的应力。4.2.1.6 A类机器处所应有足够的通风,以保证其中的机器或锅炉在所有气候包括恶劣气候条件下全功率运转时,该处所能有充足的空气供应,从而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舒适以及机器的运转。其他机器处所应有适合于该机器处所的适当通风。所有可能积聚易燃气体、有毒气体或蒸汽的处所,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有足够的通风。4.2.1.7 机炉舱内应设有便于操纵、维护和检修各种机械设备的通道。4.2.1.8 航行于近海航区和远海航区且载重线船长(Ll)60m及以上的船舶,机械设备的

31、布置,应能在没有外来帮助的情况下,只通过船上可用的设备使其从瘫船状态达到运转的目的。使主辅机械进入运转的配置应有足够的容量,以使在瘫船后30min内得到为恢复推进装置所需的起动能源和任何动力供应系统。4.2.1.9 载重线船长(LL)60m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能由机舱或机器控制室操作的轮机员报警系统,并应能在轮机员起居处所清晰地听到。听觉警报器可以集中安装在轮机员起居处所的走廊中,或者安装在各轮机员舱室和餐厅中。如采用分散布置,则应能单一和集中地向轮机员发出报警。4.2.1.10 轮机装置安装完毕后,应按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试验大纲进行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4.2.1.11 除本规则规定外,机械设

32、备及系统还应满足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第3篇中有关货船的适用要求。4.2.2 泵和管系4.2.2.1 管系等级、材料、强度及试验等应满足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第3篇和材料与焊接规范(2018)的适用要求。4.2.2.2 管路的布置(1)管路应加以固定,并应能避免管子因温度变化或船体变形而损坏;(2)管子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应采用贯通配件或座板;(3)淡水管不应通过油舱,油管也不应通过淡水舱。不可避免时,应在油密隧道或套管内通过。其他管子通过燃油舱时,管壁应加厚,且不应有可拆接头;(4)蒸汽管、油管、水

33、管、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若不可避免,则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汽管、排气管及消声器的上方。如有困难时,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类滴落在上述管路或设备的热表面上。4.2.2.3 管路的防护(1)布置在锚链舱内及其他处所内易受碰损的管子,应具有可靠的、便于拆装的防护罩;(2)各种管系应根据需要在管子、附件、泵、滤器及其他设备上设置放泄阀或旋塞;(3)使用时压力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管路,应在泵的输出端管路上设置安全阀。管路中的加热器和空气压缩机的冷却器也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调整压力一般不超过管路的设计压力;(4)压力管路上如装有减压阀时,应

34、在减压阀后装设安全阀及压力表,并应设有旁通管路;(5)所有蒸汽管、排气管和温度较高的管路,应包扎绝热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可拆接头及阀件处的绝热材料应便于拆换;(6)非冷藏装置的管路通过冷藏舱时,应包扎防冻材料,以防冻结。4.2.2.4 装船后的试验(1)所有管系均应在工作情况下检查泄漏情况;(2)燃油管系、油舱加热管系、通过双层底舱或深舱的舱底水管路以及液压管系,应按照表4.2.2.4的要求进行液压试验。装船后的液压试验表422.4管系试验压力燃油管系1.5倍设计压力,但不小于0.4MPa油舱加热管系通过双层底舱或深舱的舱底水管路不小于该舱的试验压力液压管系1.25倍设计压力,但不必超

35、过设计压力加7MPa4.2.3动力管系4.23.1蒸汽锅炉和给水系统(D每台蒸汽锅炉至少应装有2只足够排量的安全阀。小型辅助锅炉”上可仅装1只安全阀;无人监控的每台燃油锅炉,应有低水位、空气供给发生故障或火焰熄灭时能停止燃油供应和发出报警的安全装置;对船舶安全所必需的并设计有特定水位的每台锅炉,至少应设有2套指示水位的装置。其中至少有1套是直接读数的玻璃水位表;(4)重要用途辅锅炉或供重油加热用蒸汽辅锅炉,至少应设有2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航行于近海航区及其之内的船舶,辅锅炉可设1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和1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备品泵。对于载重线船长(。)60m以下的船舶,辅锅炉

36、可仅设1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给水管系应有适当布置,尽可能地阻止对锅炉产生不利影响的油或其他污物进入锅炉。4.23.2蒸汽管系(1)每一蒸汽管和蒸汽可能通过的每一个附件,其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承受它们可能遇到的最大工作应力;(2)在所有蒸汽管路系统中应采取措施,不使管子因膨胀和收缩而产生过大的应力;(3)可能发生危险性水击的每一蒸汽管应设有泄水设施;(4)若蒸汽管和附件可能受到高于其设计压力的蒸汽的作用,则应安装适当的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423.3空气压力系统(1)压缩空气系统的任何部件,以及由于空气压力部件的泄漏而可能造成超压危险的空气压缩机和冷却器的水套或外壳应设有防止超压的

37、设施。整个系统应设有适当的压力释放装置;(2)柴油机的起动空气装置,应适当保护以防止其起动空气管中发生回火和内部爆炸的影响;(3)起动空气压缩机的所有排出管应直接通至起动空气瓶。从空气瓶到主、辅柴油机的起动空气管应与空气压缩机的排出管完全分开;(4)应采取措施以使进入空气压力系统的油降至最少,并能为这些系统放泄油和水。4.2.4舱底排水系统4.2.4.1船舶的舱底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配备有效的舱底排水系统,以便能抽除及排干任何水密舱中的水,但固定用来装载淡水、压载水、燃油等,并设有在所有实际情况下能够使用其他有效抽除设施的处所除外。冷藏舱应设有效的排水装置。对于某些特殊舱室,舱室的

38、进水将无损于船舶的残存能力及船舶安全时,则可不设舱底排水设备。(2)卫生泵、压载泵及通用泵,如其排量足够并与舱底排水系统设有必要的连接,均可作为独立的动力舱底泵。舱底泵的型式和排量应满足下列要求:所有动力舱底泵,均应为自吸式泵或带自吸装置的泵。连接应急舱底水吸口的冷却水泵,不必为自吸式泵或带自吸装置的泵。每一动力舱底泵应能使流经所需的舱底水总管的水流速度不小于2m/s。每一舱底泵的排量。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r系指蒸发量不超过100Okgh且设计压力不超过0.78MPa的锅炉。Q=5.664x10-3式中:J1舱底水总管内径,mm,按本节4.2.4.2(9)所述公式计算。(3)用于燃油储存舱

39、柜下方处所,或用于锅炉舱或机器处所内,包括设置沉淀油柜或燃油泵所在处所内的所有舱底水管,应为钢质或其他合适的材料。(4)舱底排水及压载系统的布置应能防止海水和压载舱的水进入机器处所,或自一舱进入另一舱的可能性。(5)所有与舱底排水设备有关的分配箱和手动阀应设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到达之处。(6)机器处所和轴隧内的每根舱底水支吸管及直通舱底泵吸管(应急吸管除外),均应设置泥箱,该泥箱应易于接近,并自泥箱引一直管至污水井或污水沟。直管下端或应急舱底水吸口不应装设滤网箱。(7)除机器处所和轴隧外的其他舱室舱底水吸入管的开口端,应封闭在网孔直径不大于IOmm的滤网箱内。滤网箱的通流面积应不小于该舱底水吸入管

40、截面积的2倍。滤网箱应便于拆装和清理。(8)舱底水的排放应满足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第2章对防污染的要求。4.2.4.2载运工作人员超过12人的船舶,其舱底排水系统尚应满足下列相关要求:(1)按本章424.1(1)要求的舱底排水系统,应在海损后所有实际可能的情况下,无论船舶正浮或倾斜均能操作。为此,除了在船舶端部狭窄舱室内设一根吸水管可能已够用外,通常应设几根侧吸水管,对形状特殊的舱室可要求增设吸水管。舱内的布置应使水能流至吸水管。(2)至少应有3台动力泵与舱底总管连接,其中1台可由主机带动。对航行于除远海航区外水域且船上人员不超过60人的船舶,其中一台可为移动泵。

41、(3)如实际可行,动力舱底泵应置于分开的水密舱内,其布置或位置应使这些舱室不致因同一破损而浸水。如主机、辅机和锅炉置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水密舱内,则用作舱底排水的各泵应尽可能分散地布置在这些舱内。(4)载重线船长(。)为91.5m及以上的船舶,其布置应使在该船被要求承受的所有浸水情况下,至少有一台动力泵可供使用。具体要求如下:所需各泵中的1台应是可靠的可潜式应急泵,其动力源位于舱壁甲板以上;或舱底泵及其动力源应分散布置在整个载重线船长(L)范围内,使未破损的舱内至少有1台泵可供使用。(5)除仅供尖舱专用的附加泵外,所需的每一台舱底泵应布置成能从上述424.1(1)所要求的任何处所抽水;舱底泵与舱

42、底水管系的连接,应确保当其他舱底泵在拆开检修时,至少有1台泵仍能继续工作。(6)位于机器处所内的独立舱底泵,应有引自这些处所的直接吸水管,在任一处所内此种吸水管不必多于2根。如设有2根或2根以上此种吸水管,则每舷至少应有1根。各直接吸水管应适当地布置,机器处所内直接吸水管的直径应不小于舱底排水总管所要求的直径。(7)在主机器处所内尚应增设一根自主循环水泵引至机器处排水水平面的应急舱底水吸水管,此管应装有止同阀。此应急吸水管的直径,在汽轮机主机的船舶上,至少应为主循环泵进口直径的2/3:在其他船舶上应与主循环水泵进口直径相同。当主循环水泵不适合用来抽输舱底水时,则应急舱底水吸水管可接至除舱底泵外

43、的最大1台独立动力泵,其排量应不小于所要求的舱底泵排量,吸口尺寸至少应与泵的进口尺寸相同。海水进水阀及应急舱底水吸水管阀的阀杆应延伸至机舱花钢板以上的相当高度处。一般应高出花钢板以上450mmo(8)所有舱底吸水管路,直至与泵连接为止,应与其他管路独立。(9)舱底水管的直径应按下列要求:舱底水总管的直径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舱底水总管的实际内径可按最接近的标准尺寸取整,但不应小于计算值5mm:为31.68%必D)mm式中:di舱底水总管的内径,mm;1.本规则第1章定义的载重线船长,m;B船宽,指在夏季载重线水线或其下,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其他材料的船舶在船中处量至两舷

44、船壳外表面的最大宽度,m;D一至干舷甲板的船舶型深,mo机器处所的舱底水支管内径4应按下式计算,但是舱底水支管的实际内径可按最接近的标准尺度取整,但不应小于计算值5mm:42三252.1Sjl(FD)mm式中:/舱室长度,m;8和D同上述,m。舱底水支管的内径一般应不小于40mm。对于载重线船长(L)小于或等于25m的船舶,舱底水支管的内径一般应不小于30mmo在任何情况下,舱底水总管的内径应不小于最大舱底水支管的内径。直通舱底泵的舱底水管内径,应不小于该船的舱底水总管的内径。轴隧舱底水支管内径一般应不小于65mm,对于载重线船长3小于或等于60m的船舶,轴隧舱底水支管内径一般应不小于50mm

45、o(10)应有防止装有舱底吸水管的舱室因管子断裂或其他舱室内的管子因碰撞或搁浅而受损致使此舱浸水的设施。为此,当该水管的任何部分位于距舷侧不足1/5船宽(按上述(9)所指在夏季载重线水平面上向中心线垂直量计),或在箱形龙骨内时,应在其开口端所在舱室的管子上装设止回阀。(U)与舱底排水系统相联的分配箱、旋塞及阀的布置应使浸水时舱底泵之一能用于任何舱室排水。此外,位于距舷侧1/5船宽线以外的舱底泵或与船底水总管连接的管子损坏时,不应使舱底排水管系统丧失作用。如仅用一路管系为各泵共用,则控制舱底吸水管所必需的阀应能从舱壁甲板以上操作。如除主舱底排水系统外还设有应急舱底排水系统,则此应急排水系统应独立

46、于主系统,并布置成在本章4.2.4.2(1)所述浸水情况下有1台泵能用于任一舱室排水。在此情况下,仅应急排水系统操作所需的阀才要求能在舱壁甲板以上操作。(12)按本章4.2.4.2(11)所述能自舱壁甲板以上操作的所有旋塞和阀,在其操作处所应有明显标志的控制器,并设有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指示装置。(C)舱底泵(防撞舱壁前方的处所专用舱底泵除外)不应安装在防撞舱壁前方。4.2.4.3载运工作人员不超过12人的船舶,其舱底排水系统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至少应配备与主舱底排水系统相连接的2台动力泵,对载重线船长()不超过91.5m的船舶,其中1台可由主机带动。(2)机器处所舱底水排除装置的布置,应在船舶正浮或横倾不大于5。时,至少能通过2个舱底水吸口进行排水,上述吸口之一应为支吸口,另一个为直通舱底泵吸口。(3)主机舱应设有上述4.2.4.2(7)要求的应急舱底水吸水管,但当应急舱底水吸口连接的泵是自吸式泵时,则该船同舷的直通舱底泵吸口可以不设。(4)所有舱底吸水管路,直至与泵连接为止,应与其他管路独立。(5)上述424.2(9)有关舱底水管直径的要求对其适用。4.2.5机器4.2.5.1 燃气轮机(1)在高温下工作的燃气轮机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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