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事纠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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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何谓民事纠纷?,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民事纠纷的标准是什么?,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构成民事纠纷的内容,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

2、不属于民事纠纷。所以只要的判断标准还是纠纷的具体内容。而民事纠纷根据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有关于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二是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民事纠纷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是什么?,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

3、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五)

4、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案例一,公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找到熟人李某借款5万元。199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4月10日起,借款期限6个月。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双方于4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与4月10日将3万元交

5、给张某。李某称以一处平房担保还不够,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张某于是找到好友王某、毛某,要他们向李某担保。王某、毛某二人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某、毛某愿意承担还款责任。4月12日,毛某、王某分别在担保书上签字,李某收下担保书。8月1日,张某因着急用钱,将其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卖给赵某。此事李某尚不知情,赵某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10月1日,李某按约定要求张某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张某称无钱还款,李某欲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张某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经由赵某居住。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

6、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解答,第一,物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房屋是否属于可以担保的范畴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李某在这里提供自己的一间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第二。人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

7、债务人追偿。”担保人的性质属于什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王某、毛某在担保书里说明是对王某“到期不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但就二人内部关系之间,则对剩余侧歪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毛某偿还剩余债务。第三,担保的范围。物的担保当然以物的价值为限进行担保。人的担保呢?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第四,先诉抗辩权。案中提到“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

8、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这其实是王某作为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必须提起对张某的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第五,设定担保的房屋买卖问题。这是我们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问题,买到商品房,却不知道上面设了担保,等到人家来收房子才知道原来有抵押权在上面。根据物权对抗规则,非合意设立的

9、物权中,具备公示的物权优先;均具备公示的物权,先公示者为先;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先;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将现在属于赵某的房屋进行拍卖。而不知情的赵某则可以起诉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这就是这个案例里面所有的法律关系。至于楼主说的问题,个人觉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属于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王某的抗辩是否有效?”等等,案例二,我和邻居因为某事争吵!我把他打成轻伤,不过是她先动的手 我还有证人!象这样我属于正当防卫不?如果不是要判刑吗?判几年?(调解无效)如果确实能确定是她先动手,那么的话你是属于正当防卫的。如果你把她打成轻伤,而你没有受伤的话,你只需赔偿她

10、部分医疗费就可以了,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如果调解不成,你就让她对你进行民事诉讼好了,其它不用管她,反正你不用负刑事责任。,解答,1、如果如你所说,是她先动手,则属于正当防卫。她没有使用凶器,你也没有,则不构成防卫过当问题,你不用负刑事责任。2、如果调查不清是谁先动手,法院一般会判定为互相欧斗,彼此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她没有轻伤,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3、如果你负刑事责任的话,就不会有调解了。可见这里你只是应该负民事责任,所以不用被判刑的,请放心.不过如果她做了伤情鉴定,是轻伤以上的话,就不同了。,案例三,家里以前与邻居一直有纠纷,邻居一农村妇女于周日挑起事端对我未成年的妹妹进行打骂,然后自

11、己躺倒自己大门里还抱着我妹妹的腿,我妈看见情况上前拉架,在拉扯的过程中踹了她腿一脚,妈妈是老实人已经在口供中承认,我也听见声音后从家里出来,并未参与,然后我妈妈把我妹妹拉回家之后,此女人就一直躺在地上然后打110报警,最后警察来了后,她就去住院了,一直赖在医院里半个月,出院后派出所调解无效,现在她已上诉,她身上根本没有伤,就没做出法医鉴定结果,但是病例描述很严重,说是被人殴打2小时,是脑震荡,胸腔外伤,四肢外商等,她很无赖因为我上班,她就告我妈妈和我打她,要求索赔各项费用,她在派出所的口供没有打我妹妹,只是说我们打他,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在法庭上怎么辩解真是无赖,要是这种风气助长了,那不知道她什么时候又想赖钱了望解答,谢谢PS:双方都没有证人证据,解答,1)她说的多么严重不要紧,关键看医院病历记载和法医鉴定结果;2)双方都没有证人证据,那么你们就什么都别承认得了,没有证据嘛;3)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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