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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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宗旨和依据)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23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单位缴存)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单位缴存,是指由单位为其在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开户,并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第四条(个人缴存)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

2、缴存,是指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业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自由执业者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公积金的个人。第五条(灵活就业参制协议)缴存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以下简称公积金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六条(业务办理)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开户缴存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缴存人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第二章缴存账户、方式、额度第七条(账户设立)缴存人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申请设立缴存账户时,其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已封存或注销。缴存人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必须在开户30日内发生1次缴存

3、记录,否则其设立的账户自动注销。第八条(身份认证)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采取人脸识别方式,完成缴存身份实名认证,并填报开户申请信息,签订公积金协议。市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方式,认定申请人申请时没有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后,方能开立账户。第九条(缴存方式和额度)缴存人有权自主确定缴存方式、缴存时间和缴存金额,但缴存人每次缴存额最低不得低于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公布的月缴存额度的上限。缴存人没有缴存频率的限制,但每天只限缴存一次,每一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累计缴存额不得超过我市公布的年度缴存额度上限。缴存资金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

4、账户时开始计算。第三章缴存计息、补贴第十条(计息方式)缴存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一条(补贴条件)每年6月30日对缴存账户中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给予1%1.5%的缴存补贴并兑付至个人账户。每个缴存人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1万元。转入资金和年度结息利息视同缴存资金。第十二条(不予补贴情形)缴存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补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终止并不再享受。缴存人发生过不符合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租房、加装电梯提取规定的,不再享受缴存补贴。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进入灵活缴存体系的缴存人,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缴存体系的资金不享受缴存补贴。第十三条(补贴标准)

5、补贴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审议后确定。当前按1%的补贴标准执行。第四章账户管理与转移第十四条(账户转移前提)从单位缴存、个人缴存以及异地缴存转入的,需先开设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并将原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后才能参加缴存。第十五条(同城转移)从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账户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由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账户余额转移手续。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之日起计算。从灵活就业缴存账户转移到单位缴存账户的,应当在单位设立个人账户后,可将原灵活就业缴存账户资金转入单位缴存账户。第十六条(

6、异地转移)缴存人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之日起计算。需要异地转移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渠道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第十七条(异地转出限制)缴存人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尚未结清的,或缴存账户及账户余额被依法冻结的,不能办理账户余额异地转出手续。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意见(连房公积金200713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个人缴存人应在文件发布之日起办理账户余额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业务。第十九条本

7、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附件1: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附件2、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管理细则解读附件1、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2342号)有关规定,甲方系符合规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对象,乙方为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有权在乙方规定的缴存额度范围内自主确定

8、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并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进行缴存。缴存资金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乙方应当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保障甲方缴存资金的安全。二、甲方缴存公积金累计满6个月后,有权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贷款政策,向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甲方申请贷款时,乙方有权按照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决定贷款条件、存贷系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贷款涉及的相关事项适用申请贷款时的有关规定。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三、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原账户

9、余额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在贷款结清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每月缴存额应确保足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能足额偿还贷款的,乙方可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剩余本息。四、甲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公积金的,以最后一次提取时间作为第一次缴存时间,重新计算存储月数和贷款额度;除为了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租房、加装电梯外的其他目的提取公积金的,不再享受缴存补贴。五、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六、每年6月30日,乙方对甲方存储时间满一年且符合补贴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按规定兑现缴存补贴。每年的补贴标准应按乙方公布的当期标准执行。七、甲方在乙方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无

10、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缴存账户及账户余额未被依法冻结的,可申请将缴存账户存储余额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八、甲方若发生单位缴存、个人缴存以及异地缴存资金转入的,计算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自转入甲方在乙方开设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之日起计算。九、甲方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中止本协议项下的缴存而转为单位缴存的,可将账户余额转入单位缴存账户。十、为减少甲方在办理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受理甲方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可向有关单位(公安、民政、不动产、住建、税务、人社部门及商业银行、异地公积金中心等)查询和核实甲方的相关信息。十一、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

11、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十二、甲、乙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协议。因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变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以及乙方依甲方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账户注销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十三、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本协议自甲方在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网厅上同意上述条款并成功开设公积金账户之日起生效。附件2、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管理细则解读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根据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

12、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23142号),连云港公积金中心制定了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现就细则解读如下。一、哪些人可以参加灵活就业缴存?答: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市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时没有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都可以缴存。二、已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缴存?答:不可以。一个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应未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

13、积金账户已封存或注销。三、单位缴存职工失业、辞职等情况下能否参加灵活就业缴存?答:可以。原有单位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或注销,并在申请时没有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灵活就业缴存。四、灵活就业缴存人如何设立账户?怎么申请?答:缴存人在线完成缴存身份实名认证,在线签订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完成信息确认后,即可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五、缴款有哪些要求?答:1、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开立账户30天内必须有一次缴存记录,否则将被注销账户。2、缴存人可结合自身收入或需要,自主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没有缴存频率的限制(但每天只能缴一次),每次缴存额度不

14、得低于100元,最高在我市公布的月缴存额上限范围内任选,每一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累计缴存额不得超过我市公布的年度缴存额上限。3、缴存资金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取整。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六、灵活就业缴存人进入单位缴存的,应如何处理灵活缴存账户?答:灵活缴存人进入单位缴存的,灵活缴存账户的资金可转入在单位设立的账户;无未结清住房贷款或账户未被冻结的,也可办理自由销户提取。七、原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立的个人缴存账户余额可以转移到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吗?答:原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开户缴存的个人缴存者申请灵活就业缴存的,申请时如果没有以单位

15、缴存职工身份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需先开设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再将原个人缴存账户余额通过线上渠道办理转移至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个人缴存人不符合灵活就业缴存要求、未能成功开立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如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及账户余额未被冻结的,其账户余额应办理销户提取手续。八、灵活就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答:灵活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之日起,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现行规定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目前为1.50%)执行,每年6月30日结息。九、灵活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补贴?答:市公积金中心每年6月30日,对存满1年且符合补贴要求的个人公

16、积金账户资金进行缴存补贴计算并兑付至个人账户。目前按1%的标准给予缴存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1万兀O十、缴存补贴标准是什么?答:每年6月30日对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满1年的资金,给予1%1.5%的缴存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等情况,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审议后确定。当前按1%的补贴标准执行。十一、缴存补贴在什么情况下终止?答:一是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补贴终止。二是缴存人发生过自由提取(除用于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租房、加装电梯外提取)的,不再享受缴存补贴。十二、在参加灵活缴存前,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可以享受缴存补贴吗?答:不可以。缴存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进入灵活缴存体系的,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缴存体系的资金不享受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缴存账户资金按规定享受缴存补贴。十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个人认证的手机号变更怎么登录账户?答:在柜面认证或支付宝扫脸登录方式重新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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