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交易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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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五 讲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3章证券交易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一、禁止与限制交易规则二、禁止利益关系人交易(一)关联方交易限制(二)内幕交易行为(三)市场操纵行为三、禁止欺诈客户与其他禁止行为,一、禁止与限制交易规则,ST制度1998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决定:连续亏损两年、净资产低于面值或出现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特别处理,即Special Treatment,首批有26家。这一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在股票名称前标注ST这种风险提示标识;被ST处理的股票实行涨跌幅5%的限制;公司中期报告必须审计。,一、禁止与限制交易规则,T+1 规则 1995年1月1日开始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交

2、易交收制度由 T+0改变为T+1 其目的是 减缓股价在当日内过度波动 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二级市场过度投机 这是一项很重要的防范风险的技术制度,一、禁止与限制交易规则,10%的涨跌停板制度证券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 不能高于或低于当日的开盘价 10%为基准 涨跌幅度制度 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 不能成交/成交无效,一、禁止与限制交易规则,10%涨跌停板制度下 交易日结算价允许最大涨幅 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涨停板 交易日结算价允许最大跌幅 构成价格卜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因此,10%涨跌停板 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10%幅度限制,一、禁止与限制交易规则,涨跌停板的确定当某一证券在某一交

3、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即只有单边报价或是不足以打开单边报价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简称单边市),一、禁止与限制交易规则,为什么有的股票涨到10%多?有以下四种情况 1.今日涨停价=上一交易日收盘价(1+10%)(结果到分,之后的数字四舍五入到分)因为有四舍五入的过程,所以实际涨幅会有多出的情况,但是,不会超过11%2.新发行第一天上市的股票(股票名称前有N)涨跌幅不受限制。第2天就恢复正常 3.分红/送股后复牌,复牌当天不设涨跌幅 4.股改复牌股票,当天不受涨跌10%的限制,一、禁

4、止与限制交易规则,证券信用交易问题证券的信用交易,也叫卖空和买空。目前在我国,属于透支交易,原来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投机性较强,而我国证券市场上两大市场主体,证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都还不成熟,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技术规则还不易得到严格遵守。,一、禁止与限制交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红色-2005)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一、禁止与限制交易规则,证券流动性的约束在这方面,我国证券法颁行之前的1994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向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中央登

5、记结算公司发文,要求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集中统一托管。使非法流通股份的管理进入有序,即基本上被锁定的状态。1996年8月,中国证监会重申严禁搞任何形式的证券(主要是股票)的柜台交易。,二、禁止利益关系人交易,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 干预与控制 从业者 证券业协会 协会自律管理权威:控制从业机构的行为 从业人员的培训 从业人员的考核与注册,业界规则,二、禁止利益关系人交易,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第一道门证券业协会 第一看门人 一线监督证券交易所独立地位/自律性质 监管权力:上市选择权 交易市场运行与异常波动实时监控权 调查权,二、禁止利益关系人交易,中国证监会的作为 强制性执法权力 调查权 签发禁

6、令权 民事调查权 停止违法行为令 起诉权 制订规章权 注册权等,二、禁止利益关系人交易,监管与管制 监管是一种 理性基础上 合理的制度安排 与管制是完全不同的 监管的重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 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公开,(一)关联方交易限制,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证券法-2005),(一)关联方交易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

7、,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第37条-1998),(一)关联方交易限制,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39条-1998),(一)关联方交易限制,第四十一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

8、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关联方交易限制,第四十二条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关联方交易限制,第四十七条上

9、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证券法-2005),(一)关联方交易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2005),(二)内幕交易行为,内

10、幕信息 证券信息内幕人员 先知晓 正常交易内幕交易 非正常交易,披露,未披露,(二)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定义 第六十九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内幕交易行为,(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1、(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二)内幕交易行为,第67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第68条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二)内幕交易行为,(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2、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三)市场操纵行为,证券信息干扰 人为扰市资金/持股/信息优势操纵串通操纵自买自卖 市场操纵行为,市场异常,(三)市场操纵行为,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13、三)市场操纵行为,第72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三、禁止欺诈客户与 其他禁止行为,(一)欺诈客户的原因 谋取非法利益 保底交易的诱骗 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二)欺诈客户行为种类 第73条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欺诈行为种类,

14、(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欺诈客户行为处理,第186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87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

15、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交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三)欺诈客户行为处理,第192条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93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三)欺诈客户行为处理,第194条 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96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禁止欺诈客户与 其他禁止行为,(四)其他禁止行为类型 第74条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第75条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第76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五)报告义务,第77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六)特别限制,第70条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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