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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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十四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2起施行2起施行新细则,目录,一、总则二、税务管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三、税款征收四、税务检查五、法律责任六、附则,课本目录,(一)税收执法依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税务登记(四)账簿和凭证管理(五)发票管理(六)纳税申报(七)税款征收(八)免税和减税(九)税务检查(十)税务稽查(十一)法律责任,(一)纳税人的权利:,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十、陈述与申辩权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二)纳税人的

2、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三)税务登记,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4、注销登记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6、非正常户处理7、证件管理8、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四)账簿、凭证管理,1.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2.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备案制度3.账簿、凭证的保管:10年,(五)发票

3、管理,3、发票的印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4、发票的领购管理:(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2)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5、发票的开具: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6、发票保管管理: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六)纳税申报,1、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

4、个人(包括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纳税申报的方式:(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3、特殊纳税申报规定:(1)邮寄申报,应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邮戳日期作为申报日期。(2)数据电文方式申报,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4、延期申报管理:(1)延期申报属于纳税申报范畴,核准机关为县以上税务机关。(2)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必须在纳税期内预缴税款,具体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来预缴。(3)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正式申报,并与预缴数相比较

5、办理纳税结算。,(七)税款征收,3、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4、滞纳金:万分之五,【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0年3月生产经营应纳增值税10000元,该企业于4月21日实际缴纳税款,则应加收的滞纳金金额是多少?4月15日,滞纳6天,加收滞纳=100000.56天=30元,7、税额核定制度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

6、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10、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10、税收保全措

7、施,(1)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2)前提和程序: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10、税收保全措施,10、税收保全措施,程序:,10、税收保全措施,(3)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含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10、税收保全措施,(4)对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监督和制约:实施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

8、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执行对象是纳税人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5)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对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完税的,就会终止税收保全措施,且不会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1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

9、产、经营的纳税人。,(2)前提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

10、抵缴税款。,(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和程序。必须发生在责令期满之后;责令期内有不履行纳税义务迹象的,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履行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异同:,同:批准级次;对纳税人基本权益的保护异:实施范围(对象);基本措

11、施(限制行为、强迫履行义务);执行程度。,同:,(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只能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4)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5)适用范围均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异:,(1)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

12、担保人。(2)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形式不同。,13、税款优先原则:,(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14、欠税清缴制度,15、溢征、补正、追征,(八)免税和减税,不可擅自减免税书面申请减免期内也要进行纳税申报,(九)税务检查,1、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利:(1)查账权调账检查:因检查需要

13、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2)场地检查权 不能查生活场所(3)责成提供资料权,(九)税务检查,(4)询问权(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6)查核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

14、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九)税务检查,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4、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十)税务稽查,1、税务稽查的管辖2、税务稽查的选案3、税务稽查的检查4、税务稽查审理5、税务稽查的执行6、海关稽查,(十一)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2、对扣缴义务人税务违章的处罚

15、,3、对纳税人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

17、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伪造”,是指行为人设立虚假的帐簿、记帐凭证。“变造”,是指行为人对帐簿、记帐凭证进行挖

18、补、涂改等;“隐匿”,是指行为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擅自销毁”,是指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帐簿、记帐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假报出口”: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有关单据、凭证等手段,假报出口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虚报退税计税数额。以少报多,即多报出口商品数量。以低报高,即多报出口商品价格。转移商品成本,抬高出口商品成本。错误运用退税率。重复申请退税。一货多用。货物“旅行”虚报退税单位资格。,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

19、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

20、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

21、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22、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23、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24、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伪造”,是指仿照本款规定的发票的样式、图案、色彩以及面额等,私自制造假发票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被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数量和规模,而擅自超额印制的行为。“出售”,是指将假发票进行出售,从中牟利的行为。),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25、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4.(21)独立的一个问题:税务行政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

26、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2)从主观方面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3)尚未构成犯罪(4)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见下表:(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税务行政处罚,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税务行政处罚,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二十五 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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