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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及税务稽查风险防范,王丽萍,本次讲课的主要内容:1、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分析、纳税申报操作实务及税务稽查风险防范 2、营业税最新政策变化分析。,本次讲课的提纲,(一)收入方面(7个收入类型)1、收入的确认及售后回购与折扣2、不征税收入的积极的变化3、免税收入和免征、减征所得4、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5、视同销售收入6、财产转让所得与特别纳税调整7、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二)成本费用方面1、税前扣除的原则2、成本费用扣除3、资产的税务处理,汇算清缴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 第3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
2、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第25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第一部分:收入,一、满足收入的条件,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一)一般性的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东莞玩具厂破产(怎么办?)(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超过50%)(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所以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
4、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现场案例,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 属于时间性的差异,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
5、款发生符合 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思考:如果以后收不
6、到钱了,坏账损失的金额是多少?,(二)增值税:发出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同样不考虑经济利益的流入,生产机构发出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签了总合同,每次发货的时候没有合同,定期结算,结算多少,开多少增值税发票,通常发货数大于开票数。问题:按发货数还是按开票数确认销售收入国税局:一般都按发货数,现在是买方市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
7、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
8、)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建议按发货数开票,提前交增值税,怎么办:1、国有大型企业按发货数开票,提前交增值税,情愿吃亏。现在专查大企业,大企业都委曲求全。2、小企业先沟通,不能沟通也只能按发货数开票 3、如果把发货数做成和开票数一致,就有做两套帐的嫌疑。,这样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2009年04月14日问题内容:我公司收到客户退回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90天,而客户在90天内并未拿去认证抵扣,我的问题是:1、这张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开红字发票冲销?2、如果不能开红字发票冲销这笔销售,客户并未支付这笔货款,现在货,票全部退回,交易不存在了,我们的税
9、款多交了,那是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呢?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2009年04月14日总局网站回答:超过认证期限而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退还或留抵下期税款。,(三)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一)
10、稳健型1.发出入伙通知书(毁损、灭失)法释20037号 2.收到全部购房款(二)急进型(喜欢)万科:200720%,确认全部收入2008年年报,毕马威,税法:特殊规定 31号文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银行按揭方式 分两次 充分考虑经济利益流入,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有重大变化,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1、新旧政策的不同点:(1)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必须符合完工产品条件,才能确认收入;(2)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
11、为收入。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因此,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按照新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不同于“会计收入”的。,2、思考: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什么?(1)新31税法不存在预售收入的问题。税法都叫销售收入。会计有收入必然要有成本配比,税法只有收入,没有成本配比怎么办?,一理通,百理明,收入在完工前取得时,按预计毛利率征税;收入在完工后取得时,按实际的毛利率征税。这是理念的重大变化,这一条可以说是整个新31号文的基础。思考:有的税务局在完工后取得的收入,仍然按预计毛利率预征税
12、款,可以吗?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预售收入指的是什么?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全部确认为收入。能够确认实际利润的,按实际利润确认企业所得额,不能确认实际利润的,按预毛利计利确认所得额。但是与会计上的收入是有区别的。,(2)企业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都是以收入为基数计算的。按照以上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后以“预收账款”为基数计算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将允许扣除(因为预
13、收账款已经被确认为收入)。怎么填申报表?同时做视同销售和成本(A)京国税发200992号:可以(B)苏国税发200979号:可以,不得重复计提(C)大地税函200977号:可以(D)福州市国税局:不可以(E)广东:没有表态(稳妥还是水平低?),3、按预售合同确认收入的两个问题,(1)预收的定金、诚意金的税收待遇问题(A)定金要预征企业所得税(B)诚意金不要预征企业所得税(没有合同)尚未签订预售合同,则不作为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处理。具有预收款性质的订金、保证金、诚意金、内部认购会员卡或会员费也同预收的定金一样处理,暂时不用征企业所得税。等签合同才征税。,定金属于已经签了合同的预收账款,定金 所谓
14、“定金”,其法律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即有合同为前提,没有合同即不可定义为“定金”。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预收账款的定义,根据新会计准则,预收账款科目指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货合同基础上的。,问题:定金是否要交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18条):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
15、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是否还有效?,收到款项和合同约定付款日要遵循孰先的原则。,原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说不清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新前置条件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权责发生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取的款项的三种情形,1、应税行为发生前收取的款项 如预收账款,征不征税?2、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取的款项 当天3、应税行为完成后收取的
16、款项。,定金:一收到钱马上交营业税,一般条款 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因此,对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条款: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业或者租赁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09】第0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1.(财税20
17、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财税200316号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失效),诚意金是否要交营业税?暂时不交,订金(保证金、诚意金)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履行可抵充房款,不履行也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预收账款的定义,根据新会计准则,预收账款科目
18、指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货合同基础上的。其他应付款 订金、诚意金均不属于建立在购房合同上的预收款性质,不应作为预收账款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但是,一签合同马上要从其他应付款转到预收账款交税。签了合同还把诚意金放在其他应付款是错误的,越滚越多,很危险,不签合同?我相信群众,如果年底没有签订预售合同,预收款不宜作为纳税收入看待。有人可能会提出质疑,开发商会不会故意不签订预售合同来推迟纳税,不用怕,相信市场机制和买房人的合同观。没有合同,就没有保障。,在网上拒绝回答的问题,关于诚意金做两套帐不合理的问题,2009,2010问题如下:我们帐务上分内外两套来记,现
19、在是房子还没开盘,但是已经开始卖了,收的全是诚意金,我们全入在了内帐上,而不体现在外帐上,但是现在我们用这部分钱来付了工程款和买材料用了,就不得不体现在外帐上,请教一下,我如何来调整内外两套帐的现金,因为如果一直把收的定金放在内帐,而外帐现金没有进只有出,就会出现负数,就不合理了,如何调整最合理?回答:我知道但是不教你,因为这是偷税行为。把握了真实性就是把握了税务检查的核心问题 结论:诚意金没有必要做两套账,欺骗了银行就要负责任,(2)假按揭纳税(有合同)吹牛是否纳税呢?应依其法律形式作税收处理 案例:某公司因资金不足,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银行的融资渠道又很狭窄,故采取了假按揭的方式,即让该公
20、司员工用自己或亲属的名字,签定个人预购商品房协议,该公司支付个人首付款后,收到银行给付的住房按揭款,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借款”(不是“预收账款”),但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的此项假按揭也应依预征率计提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和依计税毛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但该公司说这根本不是售房款而是融资款,假按揭难道也要交这些税吗?假按揭是否应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四)售后回购与折扣,国税函2008875号(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
21、,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基本没有了),会计: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资产的同时又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日后按一定价格重新购回该资产。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形式上的销售发生后,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与管理权,因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
22、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1、2008年1月1日,某房地产企业将房屋销售给乙企业,销售额5000万元,合同约定2年后回购,回购价格6000万元。(1)销售:借:银行存款5000 贷:应付帐款5000(确认为负债)税务处理:2008年度1月份必须缴纳营业税.,财务费用超过同期银行利率还是要调增,(2)2008年2009年每年年底:借:财务费用500 贷:应付帐款500 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2008年以前要)(3)回购年度(2010年)借:应付帐款6000 贷:银行存款6000,售后回购营业税仍然要视同销售,(国税函19991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
23、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交两次税,(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思考:这段话你发现了什么重大变化?,事后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
24、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规定其实针对销售返还做出的规定.因为很多企业需要对经销商业绩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销售业绩给予不同程度的返利奖励,事先是无法确定对方适用的折扣比例的.只能在事后即第二年做出.实际上,纳税人这种价格偏低是有正当理由的.,商业折扣 企业所得税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发票上,1、商业折扣(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发票上,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原
25、来的规定:国税函1997472号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在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但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则一律不得扣除。注意:“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中填列(实际上作废),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不强调同一张发票,原来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
26、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收到返利该如何开发票?发布日期:2009年08月10日问题内容: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根据:“一、商业企
27、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对于
28、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10,现场案例,但是: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增值税不承认现金折扣,2、现金折扣(终于修成正果)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
29、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不能也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相一致。但计算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随扣除财务费用而减少,缩小了税基。风险提示:抵扣依据的问题:现金折扣是没有专用发票的,并且也不能开出收据(因为没有收到钱),所以只能根据当时签署的合同、具体收款的时间、以及企业内部自制的审批单据作为依据了。(真实性),3、销售折让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4、销售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
30、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二、不征税收入,有非常积极的变化,思考:某公司来某区投资建设一五星级酒店,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条件是土地款超过每亩4万部分全额返还给该公司。2009该公司收到土地返还款5000万元,政府文件指明该公司用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该资金有专项用途 能否享受财税200987号的优惠?,不征税收入,有非常积极的变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
3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拨款: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上规定的“财政拨款”,只是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包括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因为企业的资金一般是不会“纳入预算管理”的;对企业无偿取得的财政资金,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
32、。国税函【2008】159号 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 原来以为企业不存在不征税收入的,87号文件:三个条件一个都不能少,(财税【2009】87号文件)学习感受 该文件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补充,是政策的松绑。两个文件合起来对不征税收入做了界定。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
3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对于不符合三个条件 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对企业的财政奖励属于补贴收入 A公司系珠海市招商引资
34、的企业,由于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近日,市政府奖励该公司300万元。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显然,A公司不是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团体或组织,300万元虽由市财政拨付,但属于奖励款项,不属于财政拨款,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现场讲解,1、界定部门降低了门槛2、企业如何对财政性资金及其支出进行单独核算?3、财税(2009)87号文件还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财税2008151号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
35、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87号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企业以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包括购买设备的折旧和其他的期间费用。条例第28条 思考:企业以免税收入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答:自2008年起,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原则上不应该纳税。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优惠政策。如果利用财政拨款购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36、的投资额,就不能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免税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但国家因特别需要予以免除。因此,免税收入属于优惠政策。结论:免税收入比较好,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如何区分?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吗?,财税20081号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
37、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
38、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只要不符合下面的三个条件,就不是不征税收入,(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点评:不是不征税收入,收入形成的费用就可以扣除,能做免税收入就做免税收入。,现场讲解,国税函【2008】159号 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
39、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怎么填表?,三、免税收入和免征、减征所得,(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不再征税。1、旧法: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有税率差的要补税2、新法-属于免税收入一律免税。企业所得税法26条、实施条例83条:思考:为什么股息红利所得不用征税?存在地区税率差是否补税?(1)避免重复征税。(2)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税负均衡。(3)为了使得地区优惠税率政策真正能落到实处。,国税发200982号:隐含重大优惠,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
40、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四个条件一个都不能少,(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 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 中国境内 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 中国境内 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
41、)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 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 中国境内。,三、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
42、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82号文隐含重大优惠 被认定为居民企业不一定是坏事,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境内企业向BVI公司支付股息,作为其免税收入,不需要代扣10%的预提所得税了;境内企业股东取得的BVI公司分配的股息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了。,境内企业,BVI公司,境内 企 业 股东,问题1:旧法下股息红利是否允许弥补亏损?(看下页)1、2006版本纳税申报表、2、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思考:企业是否愿意弥补亏损?问题2:新法下股息红利是否允许弥补亏损?1、企业所得税法
43、第5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2、新申报表主表、附表3第15行、附表5第3行 启示:这样做,完全剔除了免税收入的影响。,免税收入不可以弥补亏损 思考:应税所得可以弥补免税亏损吗?,新税法第5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100+10)-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投资收益10)-各项扣除(120)-弥补亏损(0)-20(扩大当年度亏损),与国税发【2006】56号比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100+10)-各项扣除(120)-弥补亏损(0)-免税收入(18行负数时免税所得不再扣除)-10,现场讲解 应税所得怎样弥补免税亏损?,国税发2008111号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税发2005129
44、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国税发200979号)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备案是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审批是指审查后作出批示。备案项目与审批项目的区别就是后者要经过
45、谨慎、周密的调查后出具批示,因而对税务人员的工作要求更高。,问题3、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享受税优惠政策吗?,国税函20095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成文日期:2009-10-10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46、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局答复有问题 吗?,(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享受优惠的条件要满足,非法人分支机构根本不独立纳税,当然不可以享受优惠,总局答复
47、并没有任何问题 企业就利用该文件好好地筹划一下,马上成立一个独立的企业:办理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帐务上独立核算,计算收入,从形式上满足条件。,现场讲解,问题4:权益法下做账分回股息红利所得的填表注意事项?假设投资方占被投资企业100%股权,2008 年度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1000万元,则投资方在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000万元。请问如何填表?,问题5、减免企业所得税如何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国税函2009212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
48、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0条释义“技术转让收入仅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所让人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不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国税函 2009 255号文(备案)(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
49、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这个文件没有说如何分摊期间费用?)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50、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注意应报送的材料)如: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只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有参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