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品质量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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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法,学习目标1.掌握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了解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2.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3.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基本内容。4.熟悉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5.结合所讲授的内容,学习查阅法律法规,学习分析案例。,【教学内容】,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重点 第三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重点 第四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重点 第五节 案例分析,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三、产品四、产品质量法体系五、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和

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工效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等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法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修正案,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赔偿损失、惩罚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

3、系(重点)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民事责任:因产品瑕疵的合同责任 因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产品 第2条,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质资料。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另外,由于建筑工程、军工产品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它们被排除在该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外,另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第73条,思考:下列哪些属于本法保护的“产品”?,1、芝麻油、冰毒、电力、宁波体育馆、菜场泥螺;2、还未投放市场的研制产品、药品、教材、枪支。,四、产品质量法体系,基本法:产品质量法93、2000年修

4、改特别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2002修改4、计量法5、标准化法,五、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分部门:(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司、食品监管司、计量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等(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药品监管由国务院药检局执行、此外工商、环卫等(3)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5、政府有关部门,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投入流通之前后)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七、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意义、哪些产品、时间?,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1、意义:产品准入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施行2、实行许可产品若干重要类别工业产品;(第2条)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目录3、标志及认证程序程序:QS认证网(),申请,企业实地核查,审定和发证,产品抽样与

6、检验,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产品标准的类型:1、国家标准(GB和GB/T)2、地方标准 3、行业标准(HB)4、企业标准 5、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一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推荐标准。,案例:国家新卫生标准实施,宁波泥螺蟹糊面临尴尬境地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10136-2005:实施,允许过渡至06年9月底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必须5000cfu/g(活菌数/克),旧国标蟹糊(蟹酱)卫生标准50000cfu/g,宁波大多数生食水产品与这一标准相距甚远,“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7、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第1款),企业,审核、评定,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认证证书,1、认证主体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3、认证程序: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ISO9000,ISO14000ISO8000?,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标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CCEE)质量认证标志,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第2款,1、进出口检验和质量检验两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和标准,集中管理,并统一颁发中国强制产品认证标志-3C标志(CCC标志)施行)取代原进口商品(CCIB标志)和CCEE(长城标志)自起,对

8、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2、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凡列入目录内未认证的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1、意义:质量担保2、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3、检验要求:(1)有关部门的合格检验(2)企业的自我合格检验 出厂检验制度 A、检验机构 企业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 企业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 B、检验依据:法定标

9、准 企业标准 约定标准,免检标志,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问题: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对检查结果异议如何处理?1、国家监督检查(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2、地方监督检查 抽查原则;抽查结果异议复检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15、16-17、24条),1685辆,2006.1.22-2006.7.5 5609辆,七、产品召回制度,1、召回制度是指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

10、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危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制度。2、特征:A、一种事先救济;B、质量担保补充形式:产品一旦被召回,将追溯至缺陷产品开始销售之时,所有流通的缺陷产品都划入召回之列。C、企业一种社会责任行为;D、立法规定的产品召回具强制性,(1)美国产品召回制度:A、产生:最早1966年,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B、可召回产品15000种以上,大致包括6类:玩具类、(不包括玩具的)儿童产品类(这两类又经常合为一大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重点监控对象包括玩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动力工具、灯与灯饰、家具等日用品。,3、国内外立法概况,

11、(2)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只限汽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4、召回程序,(1)产品缺陷的报告或投诉(2)初步危害评估(3)产品缺陷鉴定(4)召回确认和召回计划的制定(5)召回信息发布(6)实施召回(7)验收和终止召回,第三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四)其他禁止性义务,(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第26条),1、产品应当符合默示的质量保证(1)产品不存在缺陷(2)产品具备其应

12、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标、行标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的危险。与合同保证条款不符。2、产品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保证 案例1,【案例】劣质油漆刷新房 满目白斑索赔偿,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检验机构,“麦可登”聚脂漆,法院,李某,使用后不久,壁橱、门板、窗套出现多处白色斑块,严重影响装修的整体效果。,质量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Q/TISDI-2000标准,起诉,产品质量与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案例】2001年5月14日,周某某从其工作单位返家,途中在

13、步行经过本市内环线高架沪太路匝道附近时,被正行驶在该匝道上的沪AD3732金龙XML6390旅行车突然脱落的左后轮及半轴击中头部。嗣后,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颅脑外伤引起颅脑出血。由于金龙XML6390旅行车已发生多起类似脱落事故,显然该车存在缺陷。且该车辆没有进行合格的保养维修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后周某某的父母将沪AD3732金龙XML6390旅行车的所有者被告祥盛厂、车辆维修保养单位被告新亚公司及生产商金龙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本案中,质量鉴定专家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明确金龙XML6390型旅行车采用的半浮式半轴机构,若轴承缺油等最终将会造成半轴脱出,这是可能危及人身、财

14、产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此,被告金龙公司在金龙XML6390型旅行车的使用说明书中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这显然与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者,周磊,车辆维修保养单位,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人,金龙XML6390旅行车,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未对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隐患做出明确的警示和说明,核辐射警示标志,易碎品警示标志,(三)特殊产品包装义务 第28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作为性义务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二)不作为性义务(第

15、35、37-39条),第四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民事责任重点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导入案例】,王某在城乡仓储买回一高压锅。回家后发现高压锅的气垫圈坏了,因当时家里有人找,王某便决定下午回家后再去仓储换一个。中午,王妻回家后,看见地上新买的锅非常高兴,在仔细看过各说明文书等文件、合格证后,按着说明书的规定开始做饭。不料却发生爆炸,使王妻眼睛被炸伤,治疗而花出医药费2万多元,其中一只眼睛视力不到0O1度。思考:1、产生爆炸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问题?2、若产品质量问题从哪些证据证明?3、若属产品质量问题民事责任应由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承担?是属什么性质责任?这两种责任有何区别4、确

16、定责任主体后,责任者承担范围有哪些?5、权利人诉讼时效如何?,一、民事责任,(一)产品责任(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三)诉讼时效,(一)产品责任,前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1、归责原则销售者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42条生产者严格责任原则:第41条(1)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的条件A、产品存在缺陷(46条)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 C、产品存在的缺陷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2)严格责任的免除 案例3 第41条第2款 注举证责任问题 案例4,2、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方式,(1)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第43条(2)方式:恢复原状、折价赔偿、赔偿损失 第44条 4、时效问题 第45条,案例3:严格责

17、任的免除,检验单位,李某,卡式炉,经调查证实该型号卡式炉存在缺陷,事故前几天送到李某单位请求测试,市某电器公司,李某,案例4:三菱吉普车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死案,日本三菱吉普车,原告亲属林志圻,委托日本厂家实验室鉴定,汽车行驶中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二审:被告举证不能,向原告支付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委托国家质检中心鉴定,(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第40条),产品缺陷以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承担产品违约责任的原因:(1)违反默示质量担保的要求;(2)违反明示质量担保的要求。2、承担责任的主体:销售者,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3、承担责任的方式:修

18、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行政民法化:责令改正,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罚款依据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一定倍数罚款。2、民事责任(赔偿)、行政责任(罚款)、刑事责任(罚金)竞合问题。(第64条)民事赔偿优先,产品质量法第2条,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

19、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

20、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产

21、品质量法第16-17条,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产品质量法第22-23条,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保护

22、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产品质量法第24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

23、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质量

24、法第28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产品质量法第29-32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33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质量法第34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产品质

25、量法第35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36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37-39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

26、)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7、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

28、追偿。,产品质量法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29、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产品质量法第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73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

30、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第1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经营者发现

31、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

32、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第五节 案例分析,【例1】杨某为养猪专业户,养猪20头,猪重115120公斤。2001年12月25日,杨某在某县周屯乡戴某个体饲料商店购买了某县饲料加工厂生产的“888猪料精”三袋(计60kg)。回家后,杨某将料精拌成饲料喂猪。2002年1月2日,20头猪全部发病,9日死亡了3头,经某市畜牧兽医总站鉴定:“料精F量高,中毒死亡”。1月27日,另17头猪全部死亡。此料精经某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站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系含“F”量高。杨某为猪治病,共花药费5709元;卖死

33、猪肉获款600元(当时市场生猪价格为8.40元/kg)。饲料加工厂生产的“888猪料精”无生产合格证。猪死后,杨某向戴某、饲料加工厂索赔,被拒绝。2002年4月5日,杨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饲料加工厂赔偿猪款10857.20元;药费5709.20元;交通费1148.50元;误工工资450元,合计为18164.90元。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饲养的20头猪因食用了饲料加工厂生产的含“F”量过高的猪料精中毒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饲料加工厂应负担赔偿责任。戴某为饲料加工厂代销猪料精,与其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其民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饲料加工厂承担。杨某提供为猪治病的药品单据矛盾重重,无

34、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第63条之规定,某县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10日判决如下:被告饲料加工厂负责赔偿原告猪款(8.40元117.5kg11头)10857元;交通费252.50元。上述款项共计11109.5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请问:本案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例1简析】本案是由于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而发生的纠纷。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从本案看,戴某作为个体销售商,无论其代销与否,都必须执行此项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而被告戴某销售的猪料精,并无生产厂家的生产合

35、格证,且经鉴定又属不合格产品,其显然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无论其是未验还是轻信生产者的诺言而未验明猪料精的产品合格证明,都只能说明其在履行此项义务上有过错,应当直接对购买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案的判决没有依据产品质量法是不妥的。,【案例2】2002年8月,某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乡副食品商店出售的白酒可能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查处。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前往调查,后查明,这批散装白酒共1000公斤,系从一个个体酒商那里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批发而来。购销人员去购买时怀疑有假,个体酒商开始不予承认,但在购销人员的一再追问下,承认这批白酒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

36、但保证不会出问题,并当场喝了几两。购销人员认为有利可图,且风险较小,便一下购买了1000公斤,然后商店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出售,至工商局调查时,这批白酒已售出425公斤。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批白酒甲醇浓度严重超标,对人体有一定危害,虽正常饮用对人体尚构不成严重损害,但过量饮用,将造成较大危害。请问:某县工商局应对谁做出处罚?可做哪些处罚?,【案例2简析】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同时又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某县工商局应对假白酒生产者、个体酒商进行处罚;同时,鉴于副食品商店明知用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仍然购进出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也应给予严惩。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本例个体酒商、副食品商店明知用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对人体会有一定危害,不符合国家标准,但为了牟取暴利置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于不顾,生产、销售假酒。对此种违法行为,工商局应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因尚未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伤亡,故可以不吊销营业执照,也不须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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