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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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所欠的债务,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清算程序。,破产的特征(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2)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3)以公平清偿为宗旨:集体受偿机制(4)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5)具有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二、我国破产法的制定与修订,1、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2、1991年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3、特殊规范:商业银行法4、域外效力:对债务人的域外财产发生效力,承认外国法院

2、破产案件的判决,一、破产界限 是指破产的原因和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商业银行法: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二、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债权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提出申请 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债权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清册和债

3、务清册,其他资料,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一)概念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管辖权审查,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审查破产原因,(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约束 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2、对债权人的约束 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在财产分

4、配完毕前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3、对其他人的约束 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 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 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 财产保全的中止,(四)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由法院指定,可以由清算组或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职责,(五)债务人财产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其他财产权,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

5、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申报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它是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形式,也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第一,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第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第三,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第一,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

6、,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监督权3、通过和解协议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6、通过重整计划,四、决议方式,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五、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总成员不超过9人。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主要履行监督职能,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一、重整 重整是面

7、临破产但仍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破产清算程序,给予其恢复生机的机会的程序。,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按债权性质分组,各组均应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重整计划通过。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则重整计划生效。特殊情况下,也可不需经全部债权组通过,而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其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间达成的解决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谅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二、和解,2、和解的过程:由债

8、务人向法院申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3、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4、和解的效力5、和解的终结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五节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主要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破产事实的法律认定。一经宣告,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即消灭,进入清算程序。破产宣告的情形:8种,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一)破产财产 是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向债权人分配的破产人全部财产的总和。在破产

9、宣告后,债务人财产转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构成:1、宣告破产时由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4、应当由管理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费用是法院受理后发生的下述费用:,共益债务是法院受理后发生的下述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

10、时清偿,(三)破产无效行为,即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破产人或管理人行为。分为两类:,1、当然无效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2、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有:,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四)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的解除所导致的损害

11、赔偿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五)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偿金3、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国家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三、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发生于以下三种情形:1、破产人脱离破产困境 2、财产不够分配 3、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1、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2、别除权 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就破产财产所属的特定财产上设置了担保权的,享有的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先于一般破产债权人就担保标的物受清偿的权利。又称为优先受偿权。,3、抵销权 破产债权人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在对等额内相抵销的权利。4、追回权 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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