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讲稿第一至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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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至三章),统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培训湘潭市统计局 李立武 二一年八月,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1、统计,是指对与某一现象有关的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的活动。2、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3、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4、政府统计的任务,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5、统计

2、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我国统计法调整的范围主要是政府统计活动),6、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7、统计法的表现形式。根据法律规范的效力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统计法律 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于20

3、10年1月1日起施行。,(2)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还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3)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

4、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二是部门规章。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8、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统计法确

5、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9、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6、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A、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B、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C、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10、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分别于1979年10月和1984年1月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机制。198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这一统计管理体制上升为法律规定。11、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

7、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派出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统计机构是政府统计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12、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1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1、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2、政府统计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3、政府统计调

8、查的特点: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4、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和社会调查。,5、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即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6、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9、报国务院审批。7、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8、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9、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

10、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10、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11、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做出的统一规范。12、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13、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其他统计标准。,14、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法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1)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

11、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2)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3)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4)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这些单位虽可能数目不多,但就调查的标志值来说,它们在总体中却占有很大的比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15、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有: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12、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1、统计资料的特征统计法中所称的统计资料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内涵,具有三个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2、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样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统计资料予以管理。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3、统计法规定: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4、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

13、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5、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6、首先,对于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

14、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7、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8、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9、绝密级,是指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10、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11、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如:新闻发布会),及时对外发表。12、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谢谢大家聆听!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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