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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促进工作的原则。第四条党政办负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街道及新区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二章考核标准及内容第六条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2、;内部流程完善,运转高效顺畅;公开内容全面,范围不断扩大;公开形式多样,政策知晓度高;回应关切及时,政府公信力强;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第七条考核内容:(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条例要求设置政务公开机构,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等。(二)主动公开方面:文件属性源头认定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根据条例规定,确定且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表等公开事项完成情况等。(三)依申请公
3、开方面:内部机制和流程规范是否完善,做到衔接紧密、责任到人;答复是否做到程序合法、处置合理、答复规范、措辞得当,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等。(四)重大行政决策方面:是否做到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意见征集、征集意见采纳情况;重大行政决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是否应用政策简明问答、网络问政、图片图标、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形式进行解读。(五)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政务新媒体管理是否规范有效。(六)政务舆情回应方面:回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回应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因回应社会关切不及时、不得当引发负面舆情等。(七)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方面:是
4、否编制完成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八)监督与保障措施方面: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是否组织了政务公开工作业务培训,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处理群众投诉咨询是否及时妥当等。(九)上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优秀:制度完备、流程高效、衔接紧密、工作有亮点、社会口碑好。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良好:制度较完备、流程较规范、无明显短板、有一定特色。综合评分8090分(不含90分)。合格:有基本制度和流程,
5、能按规定完成基本工作,无明显短板。综合评分60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制度不全、流程低效、有明显短板、有负面影响、被多次通报。综合评分60分以下。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泄露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三章考核方法及程序第九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坚持“可考可不考的,尽量不考;数据真实性难以考证的,尽量不考;获取印证材料成本过高且非必要项目的,尽量不考”原则,注重内部机制建设、流程规范和人员管理,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重在落实、力求实效。考核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第十条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一)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
6、公室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二)考核小组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四)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填写考核评分表,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党政办同意后予以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章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其重要内容。第十二条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当年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单项加分一般不超过5分,多项总加分一般不超过10分;加
7、分后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一)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级、省部级表彰的(可累计);(二)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主站正面专题报道的;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表扬,或在省级或市级大会上点名表扬的;(三)在省级或市级政务公开工作大会或培训会上做过经验交流发言的;(四)当年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现一起,在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得分的基础上扣5分以上10分以下:(一)因依申请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判败诉的;(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平台出现严重低级错误被通报或引起较大范围负面
8、舆情的;(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存在严重安全漏洞、非法链接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四)因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不及时、不妥当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五)在接受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时弄虚作假的;(六)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七)政务公开推进领导小组在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