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标准.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336483 上传时间:2023-10-18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6.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标准.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本省和未注册在本省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重点评价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等岗位人员参与项目建设的情况。(二)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

2、公正的原则。(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应用(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应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二、评价方法(四)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基本信息分(25分)、良好信息加分(15分)和不良信息扣分(6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五)基本信息分包含执业等级分和工程业绩分两部

3、分组成(附件1),满分25分。执业等级分按照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录入的信息评分。工程业绩分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且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为准,按参与不同规模的已完工程项目评分,满分15分。未注册在本省的注册建造师采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产生的工程业绩。2024年1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仅采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2024年1月1日起开工的项目,采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的业绩,且须满足在“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中担任该项目岗位的出勤天数大于项目工期的60%o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分按照项目负责人(

4、项目经理)得分的70%计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工程业绩分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得分的50%计取。(六)良好信息加分,对照注册建造师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2)评分,最高15分。良好信息须匹配工程项目的,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为准(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除外).2024年1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仅计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良好信息加分;2024年1月1日起开工的项目,计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的良好信息加分,且须满足在“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中担任该项目岗位的出勤天

5、数大于项目工期的60%o项目技术负责人良好信息加分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得分的70%计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良好信息加分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得分的50%计取。同一注册建造师参与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照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做累计加分。(七)不良信息扣分,根据注册建造师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注册建造师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3)扣分,初始分最高60分,分固定初始分(40分)和浮动初始分两个部分。注册建造师对本人基本信息、执业行业、受聘同一个单位和近3年实名制考勤信息等作出真实性承诺,得固定初始分40分,否则不得分。注册建造师浮动初始分根

6、据近1年(250个工作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当前受聘企业项目现场出勤情况按照或计算确定,取两者中较大值。其中,Di为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现场岗位i上出勤天数;Hi为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现场岗位i上出勤小时数;每天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出现加班等情况每天最高出勤16小时,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Gi为岗位系数,根据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现场不同的岗位取值,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Gi=L项目技术负责人Gi=O.7,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Gi=O.5,其他岗位Gi=O.4。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浮动初始分最高20分,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高14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

7、人最高10分,其他岗位最高8分。浮动初始分最高分对应岗位为注册建造师近1年(250个工作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当前受聘企业施工项目现场担任的最高级别岗位。同一注册建造师的同一行为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做累计扣分。(八)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自动生成注册建造师包括基本信息)、近3年注册转移情况、近1年项目现场考勤记录、在建工程剩余工期、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日信用综合评价报告及分值。对应评价分值将注册建造师信用分A、B、C、D、E五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三、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

8、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十)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信用管理应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工程业绩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竣工时间为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涉及项目现场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非项目现场产生的良好和不良信息由人员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人员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由当前受聘企业首次入浙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注册建造师项目现场

9、出勤信息和岗位信息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上的数据为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文件发布时间为准。(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注册建造师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四、评价成果应用(十二)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十三)鼓励建设单位在全省信用管理应用中优选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等岗

10、位人员。五、监督管理(十四)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评价实行个人承诺制,将接收社会公众监督。(十五)信用管理应用将每月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项目清单,以下情形将被列为推送项目:1 .近一个月项目存在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2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带班生产时间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3 .上月最后一日注册建造师现场不良行为综合扣分全省排名前5%的项目;4 .近一年项目现场无不良行为扣分和检查记录的项目。六、其他(十六)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评分标准序号基本信

11、息分值有效期备注1执业等级1.1一级建造师10分资格存续期间1.2二级建造师5分资格存续期间2工程业绩2.1担任已完工程项目经理,工程合同额V500万元0.5分/个120个月2.2担任已完工程项目经理,500万W工程合同额V2000万元1分/个120个月2.3担任已完工程项目经理,2000万元W工程合同额V5000万元2分/个120个月2.4担任已完工程项目经理,5000万W工程合同额Vl亿元4分/个120个月2.5担任已完工程项目经理,工程合同额21亿元6分/个120个月附件2注册建造师良好信息加分标准分值有效期备注2分资格存续期间2分36个月2分36个月8分36个月8分36个月8分36个月

12、8分36个月6分36个月4分24个月2分12个月6分36个月序号良好信息1工程建设行业贡献1.1入选浙江省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名单1.2参与浙江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计价依据编制1.3承担省部级房建市政领域施工项目现场观摩会2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2.1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2.2国家优质工程奖2.3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2.4中国钢结构金奖3优质工程3.1省级优质工程3.2市级优质工程3.3县级优质工程4标准化工地4.1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4.2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4分36个月4.3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2分24个月4.4县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13、化工地1分12个月附件3注册建造师不良信息扣分标准序号不良信息分值有效期备注1人员存在附件3-附录1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并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5分12个月本表1-3项,采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不良行为倒扣分的方式,将初始分扣完为止。2人员存在附件3-附录2违法违规现场行为并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5分12个月3人员存在本表1、2以外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5分12个月4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5分24个月5受到警告(不含简易程序)、通报批评;10分24个月本表4-18项扣分不封底。6被处以罚款(不含简易程序

1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16分24个月7被责令停止执业的;24分24个月8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24分24个月9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0分36个月10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24分36个月1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而被撤销的(严重失信);50分36个月12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的(严重失信);50分36个月13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严重失信);50分36个月14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

15、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50分36个月1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严重失信);50分36个月16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严重失信);50分36个月17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严重失信);50分36个月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严重失信);50分36个月附件3-附录1建筑市场行为序号内容1-1在建筑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1-2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6、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1-3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1-4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1-5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1-6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1-7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1-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1-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17、1-10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1-11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1-12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1-13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1-14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1-15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1-1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1-1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1-1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1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1-20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附件3-附

18、录2项目现场行为序号内容2-1未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2-2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2-3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2-4未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5未建立、健全质量教育培训制度,未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2-6未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违章作业;2-7房屋拆除未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2-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未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9、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2-9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落实工程质量总承包负责制;2-10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2-11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2-12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2-13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14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2-15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2-16项目负责人未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未履行工程

20、项目管理各项职责;2-17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未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18未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2-19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2-20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21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作业;2-2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23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未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2-24未将施工

21、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现场临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不具有产品合格证;2-2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未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未对市区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2-2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2-27未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2-28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无生产(制造)许可

22、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查验;未由专人管理;未定期检查、维修保养;2-2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即任职;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30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施工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3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2-3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23、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2-33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2-34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2-35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2-36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2-37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2-38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39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安全技术交底上签字确认;2-40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2-41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2-42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

24、收的;2-43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2-4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2-45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2-46“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2-47“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2-48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2-4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50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2-51“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2-52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外);2-53未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2-54未在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签字盖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