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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内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使用许可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包括:(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
2、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且未经工程可靠性论证(六)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和原料路线,因工艺技术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四条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有关技术支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实施。第五条企业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和“浙江省国内首
3、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件2)。第六条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申请后,将申请书和论证报告转交技术支撑机构,由技术支撑机构对论证资料进行初审,初审认为企业提交的化工工艺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向省应急管理厅退还申请资料并出具说明文件,省应急管理厅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单位。初审认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由技术支撑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需要对相关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第七条安全可靠性论证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名专家,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涵盖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方向;(二)具
4、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八条专家组应当出具明确的论证意见,专家组论证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不通过的,企业可经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请安全可靠性论证。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不予通过:(一)工艺路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二)知识产权不明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三)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撑项目工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十条技术支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可靠性论证,明确论证结论,并将专家组论证结果函告省应急管理厅。企业整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
5、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一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技术支撑机构出具的专家论证结果,5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企业。第十二条相关要求:(一)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应积极配合专家现场核查工作;(二)专家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论证工作,在论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陈述意见;(三)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事先申明并回避;(四)专家组成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以及技术转让、工程设计、评估检测等利益相关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非法利益;(五)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相关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组成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附件:1.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Pdf2.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pdf